导图社区 经济法 第一章第一节 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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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干货满满,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初法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二节 会法核算与监督。所有的知识点都给大家整理出来了,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帮助大家加深记忆、提高复习效率。都是根据个人对教材的理解整理所得,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增减。希望能帮助大家理清知识脉络、提高学习效率,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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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章 第一节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法律关系
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夫妻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及权利能力
自然人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所有公民(不论年龄大小)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至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类型
≥18周岁
年龄条件
无障碍
辩认自己行为能力
成年人
性质
①16周岁≤X<18周岁; 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大于16周岁(含16周岁)要小于18周岁
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X<18周岁
——
大于18周岁(含18周岁)
不能完全辩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
不能辩认
组织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业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则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国家
可以成为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稀缺性)
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货币和有价证券
人身、人格
如器官、皮肤、骨髓等
精神产品(智力成果)
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行为(行为结果)
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
法的形式和分类
主要形式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不含判例,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等不能作为我国法的形式
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本极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法的分类
根本法、普通法
类别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分类依据
一般法、特别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实体法、程序法
法的内容
国际法、国内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公法、私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
成文法、不成文法
法的创制形式和发布形式
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绝对事件
如地震、洪水、台风、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
相对事件
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按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分类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按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分类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如签发支票)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如竞业限制)
按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类
意思表示行为(如签订合同)
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按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分类
单方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如合同行为)
按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类
要式行为(如票据行为)
非要式行为(如口头订立的合同)
按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类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