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干货满满,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编辑于2021-04-08 22:24:54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干货满满,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初法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二节 会法核算与监督。所有的知识点都给大家整理出来了,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帮助大家加深记忆、提高复习效率。都是根据个人对教材的理解整理所得,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增减。希望能帮助大家理清知识脉络、提高学习效率,祝大家考试顺利~
初级经济法 第一章总论 法律责任。所有的知识点都给大家整理出来了,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帮助大家加深记忆、提高复习效率。都是根据个人对教材的理解整理所得,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增减。希望能帮助大家理清知识脉络、提高学习效率,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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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干货满满,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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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会法核算与监督
会计核算
基本要求
依法建账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主要内容
从会计六要素出发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本、基金的增减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年度
公历年度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
会计凭证的分类
原始凭证(单据)
必备内容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凭证的名称
填制凭证的日期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接爱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
数量、单价、金额
审核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错误更正
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
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传票)
种类
收款凭证
付款凭证
转账凭证
通用记账凭证
必备内容
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填制凭证的日期
凭证编号
经济业务摘要
会计科目
金额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编制
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记账凭证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错误更正
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会计账簿
种类
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
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其他辅助账簿
启用要求
启用时,应当在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使用活页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 写,并须定期装订成册
登记要求
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错误更正
记录发生错误,不得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
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辩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
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结账
结账前
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结账时
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
年底终了时
所有总账账户都应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会计监督
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
对象
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内部监督
内部控制原则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
制衡性原则
适应性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
小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风险导向原则
适应性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措施
企业内部控制措施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授权审批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
预算控制
运营分析控制
绩效考评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法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归口管理
预算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
会计控制
单据控制
信息内部公开
政府监督
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监督主要内容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
归档范围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
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
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季度
半年度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移交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临时保管1年, 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但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
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
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对电子档案的
准确性
完整性
可用性
安全性
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保管期限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定期
特殊(5年)
固定资产卡片
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10年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
30年
凭证
账簿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鉴定和销毁
鉴定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
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者人员共同进行
销毁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纸质)或转存(电子) 并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
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单位负责人
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
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
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
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
共同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
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
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账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账务核对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
库存实物
货币资金
账实相符
有价证券
账证相符
往来单位或与个人等
账账相符
定期与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相互核对
财产清查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
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并重点说明以下事项
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重大投资 、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
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单位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共同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财务会计报告
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 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
会计报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经济法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概念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度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会计工作管理机制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
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代理记账业务
审批
除会计师事务所 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领取由财政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业务范围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定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义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会计工作岗设置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一人一岗
一人多岗
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兼管) 稽查、会计档案保管 收入、支付、费用、债权债务 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
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对会计人员的一般要求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情节严重行为
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
尚构不成犯罪的
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工作交接
人员
一般会计人员
由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
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清册
交接双方
监交人
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后续要求
接替人员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
其他有关资料
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性
真实性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违反行为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私设会计账簿的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法律责任
违”十“条3522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得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会计违反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恶“两条51035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剩”一条“55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职务中违法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中的罚款
单位
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
3000——5万元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5000——10万元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
直接责任人
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
2000——2万元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3000——5万元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5000——5万元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会计法律制度是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
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吸收
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
性质不同
通过国家行政权力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会计法律制度
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会计职业道德
作用范围不同
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不仅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表现形式不同
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
既有成文的规范,也有不成文的规范
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执行
主要依靠道德教育、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评价标准不同
以法律规定为评价标准
以德德评价为标准
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爱岗敬业
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
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诚实守信
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廉洁自律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遵纪守法,一身正气
客观公正
端正态度,依法办事
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如实反映,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坚持准则
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始终坚持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实施会计监督
提高技能
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参与管理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业务
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
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设,积极参与管理
使管理活动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强化服务
树立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质量
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