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 第一章第二节 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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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4-08 20:32:14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干货满满,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初法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二节 会法核算与监督。所有的知识点都给大家整理出来了,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帮助大家加深记忆、提高复习效率。都是根据个人对教材的理解整理所得,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增减。希望能帮助大家理清知识脉络、提高学习效率,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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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干货满满,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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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章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行政诉讼
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包括12项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先复议后诉讼
15日
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
法律、法规规定应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6个月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玫行为之日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年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回避制度
经济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公中均规定了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调解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判决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订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
民事案件
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房屋产权争议案件
合同纠纷案件
侵犯著作权案件
侵犯名誉权案件
由民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离婚案件
追索扶养费案件
财产继承案件
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商事案件
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票据案件
股东权益纠纷案件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海商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
因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
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制下,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两审终审制度
经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
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仲裁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劳动争议的仲裁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书面形式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内容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久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独立性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隐瞒仲裁协议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纽审理
仲裁程序
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庭
3名仲裁员(需设首席仲裁员)
或1名仲裁员
回避制度
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
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
除非当事人另有规定,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书与仲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
多数服从少数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履行裁决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民事诉讼管辖与诉讼时效
管辖
一般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由被告住所地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满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
或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
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
或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
或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地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或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或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或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救助地
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
航程终止地
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既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又知道义务人时,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三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二十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清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断
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清零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铲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时行中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判决和执行
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送到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愿调解
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法定调解
审离“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不得调解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等程序的案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财解的案件
判决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判决、裁定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调解书
行政复议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一个上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海关、金融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两个上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自己反省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国务院部门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税务总局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
审查程序
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作出决定的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复议决定的类型
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书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