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会计师 经济法 第5章 合同履行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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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债权人代位权
条件
怠于行使
债权
债权相关 从权利
影响 债权人到期债权
行使
名义:自己的名义(债权人的名义)
途径:人民法院 诉讼 只能诉讼
行使条件
债权必须 合法 到期 (双向合法到期)
不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权利(专属权利不可代位)
基于 抚养、扶养、赡养 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怠于行使 且 影响
范围:债权人到位债权为限
费用
诉讼费:次债务人 (败诉方 诉讼费有败诉方承担)
必要费用:债务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效果
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 履行债务
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 终止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 终止
保全代位权
保全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未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从权利)诉讼时效即将到期(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
保全方式
债权人可以代位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合法 且 已到期
有权主张 却不主张 (有权诉讼/仲裁,却不行使权利--不诉不裁)
怠于行使,不影响债权人到期权利的,债权人 不得 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