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典;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
适用于正在备考事业单位的朋友。民诉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中的必考章节之一。这张思维导图对于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进行了面面俱全的编写,希望对大家备考能够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1-04-22 22:07:47民法
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共7编、1260条
总则
物权
合同
人格权
婚姻家庭
继承
侵权责任
附则
2021年1月1日施行
同时废止
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民法总则
总则
概念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起止时间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能独立呼吸)
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民法典15条)
①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②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③其他证据(录像)且能推翻①②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利益保护(民法典16条)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分类
年龄
精神状态
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体力劳动,脑力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民
正常人
可以独立实施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但有一些行为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如结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半疯)
法律后果
能够独立从事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他行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未满8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全疯)
不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均须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保护失踪者利益)
概念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切失踪人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没有任何音讯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慢2年
自然人下落不明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
债权人
债务人
利害关系人之间没有排斥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由法院宣告——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3个月,期满仍无音讯,判决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程序
下落不明(满2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
法院公告(3个月)
宣告失踪(公告期满)
效力(目的)
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符合宣告死亡可直接宣告死亡,有利害关系人同事申请宣告死亡和失踪的,符合死亡条件的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保护活人利益)
概念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条件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没有任何音讯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三种期间
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限制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
利害关系人之间没有排斥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申请
由法院宣告——宣告前应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有不同
一般:公告期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的程序
下落不明(2年;4年;不受限)
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
法院公告(1年;3个月)
宣告死亡(公告期满)
死亡日期(民法典48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之日视为死亡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效力与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力
宣告死亡的效力
财产
债权债务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婚姻
婚姻关系消灭(丧偶)
子女
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力
财产
善意申请人,返回财产或补偿
恶意申请人,返还财产,有损失须赔偿
婚姻
配偶未再婚的,自行恢复
配偶再婚的或相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
子女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监护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
当然监护人:父母(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
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兄、姐不要求成年
第三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人
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第一顺序:配偶
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兜底
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父母)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意定监护(书面)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职责
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
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
法定代理
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
被代理人授权的人担任委托代理人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但善意第三人确信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对本人有效
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类
营利法人
概念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概念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种类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两者区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将利润分配给出资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行政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社)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意思表示
生效规则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知道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到达
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告发布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表示完成时生效(遗嘱)
作出方式
明示
默示
撤回
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
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效力
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无权代理行为
可撤销
重大误解
给予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自我认知错误)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不知道则不可撤销,但可以以违约撤销
显示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之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趁人之危)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
胁迫
知道或不知道都可,胁迫较欺诈有更大的不可容忍性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一方或第三人胁迫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自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期间及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
一般诉讼时效
期间:3年
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
期间:20年
起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止与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
原因
权利人受制于客观因素无法行使权利
具体情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法律后果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中止原因发生在期满前6个月)
诉讼时效中断
原因
权利人积极行使的权利
具体情形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形式
法律后果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不得超出最长诉讼时效)
分编
物权
概述
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动转移和消灭
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般动产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特殊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价值较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以交付为变动要件,登记与否,仅影响其是否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交付方式: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的方式有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效力生效时发生效力(约定时买方取得所有权)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卖方通知第三人时,买方取得所有权)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约定时买方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条件
出让人(卖方)无处分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品
遗失物品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遗失物、盗赃物、埋藏物等
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
禁止流通物
注意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追回。因此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共有
按份共有
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同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总称
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业主决议规则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制定修改业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双1/2)
筹集建筑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双3/4)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双2/3)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经营承包权
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期限
耕地三十年
草地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满后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地役权
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架设管道,修路)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设立)
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居住权
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的设立
合同设立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无偿设立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遗嘱设立
居住权的人身专属性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担保物权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
抵押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欠钱)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抵押物,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抵押物变价并优先受偿。
不可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法人盈利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卖抵押物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
债权人不可要求提前偿还,除非有证据表明会危害抵押权
多处抵押的:①先看登记,看登记时间;②登记先先于未登记;③都未登记,按比例
质权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不动产不可质押
留置权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物与债权发生属同一法律关系
标的物可以被留置
留置权可对抗所有权
合同
合同的概述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其中,债最主要、最常见的发生原因是:合同
不适用合同的: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
概念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财产性协议。该协议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合同具有相对性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要约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明确的标的和数量)
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合同订立的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违约责任
概念
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责任。其中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定金数额最大为20%)
定金
概述
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
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卖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
诺成生效
当事人约定,但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变动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只能选其一
典型合同(非重点)
赠与合同
概念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租赁合同
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期限
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十年
一期不可长二十年
租金诉讼时效为三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任意解除
买卖不破租赁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期满后继续使用租赁物的优先承租权(新增)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民法典》新增四种新型的典型合同
保证合同。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债务合同。
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应有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利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合伙合同。
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准合同(重点)
无因管理
概念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行为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法律效力
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利息(为了鼓励无因管理)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真实意义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不当得利
概念
没有合法根据
使他人受到损失
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不构成不当得利
为履行道德义务金钱的给付(养别人的孩子)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坚强的债务清偿(可不还钱却还钱)
法律效力
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
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善意得利人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给力的义务
恶意得利人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规定
人格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等行为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专属自然人)
生命权
生命安全和生命资源受法律保护
身体权
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强行剪掉她人指甲强行剪掉她头发都是侵犯他人身体的情形
健康权
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生理和机能正常运行
人体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决定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姓名权和名称权
概念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侵权方式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冒名顶替)、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盗用:欺骗他人
假冒:冒名顶替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的姓氏
又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肖像权
概念
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侵权行为
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人的肖像
合理使用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捏造歪曲事实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除外的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
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
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为准)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生物识别信息
住址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健康信息
行踪信息
身份权
监护权
亲权
父母对子女
亲属权
配偶权
婚姻
结婚(婚姻的效力)
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实质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
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一定范围血亲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结婚的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
婚姻的效力
无效婚姻
重婚
一夫一妻制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婚后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孳息
自然孳息:母牛生小牛
法定孳息:银行利息
自然增值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伤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同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彩礼的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约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财产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离婚(夫妻财产制度)
概念
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行为
离婚的形式
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核对子女扶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和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准于离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认定标准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继承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直系晚辈血亲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子女代位继承
转继承
在继承期间死亡
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第一顺位排斥第二顺位
同一顺位地位平等
遗嘱继承
概念
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
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被继承者有债的:先法定,后遗嘱(遗嘱按比例)
丧失继承权
杀害被继承人
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虐待,遗弃被继承人
修改,伪造,篡改遗嘱,情节恶劣
遗赠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默示拒绝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基于作品而产生的知识产权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归属
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
合作作品: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委托作品:无特别约定为受托人享有
职务作品:一般由作者享有;特殊归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美术作品:作者享有,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视听作品:著作权由制作人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权利客体
作品(50年)
国家机关官方文件、单纯事实消息、历法、公式等不适用著作权法
新法:著作权保护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自然人作品: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同法人作品
侵权行为
剽窃他人作品;未经试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
合理使用不侵权:个人学习、介绍评论、新闻报道、执行公务、教学科研少量复制、免费表演、翻译
专利权
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利用自然规律在技术应用上作出的创造和革新,而不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新的认识
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专利权取得: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优先权原则
权利客体: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外观设计(10)
新法:发明(20)、实用新型(10)、外观设计(15)
侵权行为:制作、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商标权
主体
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商标权的取得:先申请原则。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客体:商标(10年)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易混淆或有不良影响)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
侵权行为
剽窃: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使用相同商标
混淆: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使用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侵权责任
概述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
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原告①②③④)
特殊形式—过错推定责任
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①②③,被告④)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损
建筑物脱落,悬挂物脱落
无过错责任原则(明文规定)
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原告①②③)
公平责任
构成四要件
①违法行为
②损害事实
③因果关系
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无民和限民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当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人与自然人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自然人与自然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过错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
与销售者之间可侵权可违约,与生产者之间只可侵权;精神损失只能用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般主体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教育机构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是指损害伤害了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示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它解决的是损害分担问题,而非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公平责任)
民事诉讼法
总则
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企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和义务
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辩论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支持起诉原则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奇数审判员
第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制度的例外情形——独任制
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适用案件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机构
回避制度
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证人不属于回避范畴
适用回避的情形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回避的决定权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审判人员(含陪审团)、书记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在接到复议申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两审终审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一律不公开
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经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
商业机密
管辖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本辖区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
票据支付地
侵权行为
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的证据
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
种类
当事人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程序
诉讼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和受理
起诉: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
原告是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受理:法院立案的诉讼行为
撤诉与缺席判决
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
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
简单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诉讼程序
上诉期限
民事诉讼:裁定——10日;判决——15日
行政诉讼:裁定——10日;判决——15日
刑事诉讼:裁定——5日;判决10日
审判监督程序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对案件进行再行审理的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执行管辖
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执行行为异议
异议的提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
异议的处理
法院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