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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共基础知识考前速记!宪法学笔记完整版分享!一图看完一课重点知识点,提高学习和复习效率,为高分保驾护航!内容覆盖宪法的理论、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国家的性质和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内容,掌握它,考点各个击破,轻轻松松过关公共基础知识考试!
编辑于2021-04-22 22:13:34宪法
宪法概述
宪法概述
概念
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国家根本法。
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法律效益(最高)
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由宪法派生
任何普通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严格
修改:由全人常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其他过半数通过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中国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主体是人,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法治原则
1999年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2018年宪法修改,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有“法治”一定有“法制”。
“法制”可与“人治”并存,“法治”与“人治”不能并存
权利制约原则
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
宪法运行
宪法历程
国外宪法发展历程
英国是最早的宪法国家,但没有成文法典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在费城会议制定
中国宪法发展历程
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954宪法(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1988年第一次修宪
1993年第二次修宪
1999年第三次修宪
2004年第四次修宪
2018年第五次修宪
2014年设立国家宪法日:12月4日
宪法修改
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
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
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机关”,有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增加宪法宣誓制度
取消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
宪法的基本内容
国家层面
国家制度
国家性质(国体)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权组织形式/根本政治制度(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性质: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选举制度
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县、乡两集人大代表
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程序
选举机构
直接选举
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常任命和领导、受省、市人常指导
间接选举
本级人常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各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全人常主持特别行政区代表选举
选民登记
原则: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年满18周岁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提名应多出三分之一到一倍
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投票
方式:无记名投票,选举时设有秘密写票处
委托投票:文盲或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
当选
直接选举:双过半,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当选。
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当选
政治制度
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018年宪法修正案新增: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具体体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民族区域自制制度
概念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常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特别行政区制度
概念
不拥有独立的主权但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基本内容
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全人大授权;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特区无管辖权;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国公民担任,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
立法权
须报全人常备案
司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财政权
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自用,不上缴中央政府
对外交往权
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管理权
自行负责维护社会治安
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所有制经济形式
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财产权制度
公共财产权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专属国家所有
矿藏
水流
海域
城市土地
无线电频谱资源
国防资产
专属集体所有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城郊土地,农村土地视情况而定
私有财产权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其他制度
国家的标志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2004年义勇军进行曲由代国歌成为国歌
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
最高国家权利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会议召开
每年举办一次,由全人常召集
全人常认为有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人大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全人大会议
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军队
重要职权
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
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位、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两委两高三主席,主席提名定总理,总理提名定兄弟,军委主席提名定其他
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设立、撤销、更名)
乡找省,村找县;全国人大批省建;剩下都找国务院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
全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
组成和任期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全人常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重要职权
立法权,制定修改除全人大以外的法律
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撤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决定、命令
重大事务决定权
决定特赦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总动员
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家主席
性质
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外、对内代表国家。
组成和任期
任职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
重要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外交权
荣典权
国务院
性质
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对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对内: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
组成和任期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
首长负责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重要职权
立法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重大事项决定权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中央军委
性质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国家最高军事决策和军事指挥,是全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任期
没有规定中央军委主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
主席负责制
监察委员会(2018年设立)
性质、地位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机关对全人大和全人常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利机关(人大、人常)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组成和任期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组织和职权
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国家检查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领导下级
独立行使监察权
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职务违法,职务犯罪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副主任由主任提请人常任命
领导与被领导
检察院 政府
公民层面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
生命权
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尊严权
住宅不受侵犯权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
监督权(诉愿权)和获得赔偿权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
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劳动权
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财产权
劳动者休息权
物质帮助权
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受教育权
权利和义务
文化权利与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保护
妇女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的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服兵役
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