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共基础: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公基考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的知识点你掌握了吗?作者为你把这一章节的知识点整理成思维导图啦,主要包括行政体系、组织、行政区划,干货满满,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编辑于2021-04-22 22:10:1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概述
概念
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比例原则(少扰民)
合目的性
适当性
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回避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
便利当事人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原则
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组织
行政主体
概念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分类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
职权性行政主体
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产生)
政府
政府部门
授权性行政主体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
例如:银行没收假币
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行政公署(市政府)
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乡政府)
派出机构
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所
税务所
派出所
复议
县公安局/县政府
诉讼
警告\罚款:派出所
职权之外:县公安局
派出机关是职权性行政主体,相当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可作为授权性行政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
海关总署
直属海关
隶属海关
国家税务局
省税务局
市税务局
县税务局
省政府
市政府
县政府
乡政府
公安部
省公安厅
市公安局
县公安局
乡派出所
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属于行政主体
国有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单位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不是行政主体
税收代扣代缴人
行政机关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不一定是行政机关
行政相对人
受行政行为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机关、非法人组织也可能作为行政相对人
体系
行政实体法
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的人或事做出的具体决定与措施)
行政许可
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对一般禁止的例外
特征
依申请性
授益性
外部性
要式性
一般禁止性
基本原则
依法许可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便民原则
程序保障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撤回:撤回之时
撤销:自始无效
应当:错误在相对人
可以:错误在行政主体
禁止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行政机关只能将自己的行政许可委托给行政机关行使,只能委托一次
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种类
一般许可
特许
认可
结婚登记,产权登记属于行政确认
核准
登记
实施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实施
具有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授权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实施的一般程序
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许可法无口头)
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实质审查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证(非必经程序)
听证事项
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听证的事项
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我爱你只有一星期
听证程序
听证日期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的方式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国家安全、商业隐私、个人隐私除外
案外人主持
申辩、质证
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
排斥其他证据;唯一证据
听证费用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决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
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10天领证
发证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设定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设定权限
经常性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
非经常性许可(临时性许可):可由国务院的决定(及时)、省级政府的规章(一年)设定
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对比
行政许可
启动方式
申请或职权
条件
公共利益、他人重大利益
限期
申请五日内;组织二十日内;通知七日前
委托代理人
无
案卷排他
根据听证笔录做出决定
回避
行政机关制定案外人主持
公开
应当公开;涉密、涉隐私除外
行政处罚
启动方式
申请
条件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
限期
申请三日内;通知七日前
新法:申请5日内
委托代理人
可以委托1-2人
案卷排他
无
回避
行政机关制定案外人主持
公开
应当公开;涉密、涉隐私除外
行政处罚
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新规7月15日生效)
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
处罚公正公开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保障相对人权利
职能分离
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种类
声誉罚
警告
财产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行为能力罚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人身罚(自由罚)
行政拘留
单处最长15天,数罪并罚最长20天
新法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
法律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仅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新法:增加了通报批评
政府规章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省一级人常规定
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新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适用
裁量情节
不予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太小太傻轻无害,不予处罚多管教;已满十四胁立改,从轻减轻当制裁
新法
已满14不满18的应当从轻或减轻
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增加: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行政自首)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由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追究时效
原则上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新法:涉及公民生命安全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5年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般程序
行政调查
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保证当事人享有和行使了解权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
简易程序(当场)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新法:公民处以20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是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公民处以两百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简易程序的规则
执法人员可以是一人执法
执法人员当场表明身份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者比较
一般程序
适用条件
普遍适用
执法人数
不得少于两人
决定作出
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且处罚较轻
警告
罚款公民五十以下
法人组织一千以下
执法人数
可以一人
决定作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
听证程序
听证会举行的条件
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吊责大款
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由行政机关组织
听证会的进行程序
当事人申请
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通知
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不管三七二十一
听证会举行
听证会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主持人选定
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申辩、质证
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不作为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般规定
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缴分离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缴分离的例外——当场收缴
当场收缴的适用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当场收缴100元以下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
当场收缴的程序
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交付制定银行
行政处分
内部行为
行政处罚VS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目的
预防
时限
暂时性
设定权限
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
目的
惩戒
时限
暂时性终局性均有
设定权限
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强制执行
目的
督促
时限
中炬星
设定权限
法律
口诀
为惩戒,是处罚,警罚两没暂停留
为预防,是措施,限查扣冻是暂时
为督促,是执行,划拍除代加罚滞
行政强制
概念
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强制隔离
强制戒毒
约束醉汉至酒醒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扣押财务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
法律
范围
一般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范围
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范围
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物两项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种类
直接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己直接采取作用于人身或者财产的方法
强制划拨
强制拍卖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间接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执行方式
代履行
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
执行罚
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滞纳金
加处罚款
不得超过本金的3%,30天
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抽象行政行为(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
行政协议
又称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不受理的事项
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而订立的协议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调解程序
可依法进行调解
法律适用
应当话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设有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
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调查、行政指导等不具有强制性
行政程序法
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
概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主要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
进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书面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范围
可以受理事项
行政复议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政府的规定
排除事项
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包含县级)
复议机关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选其一
备注
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海关、金融、外汇)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
复议机关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备注
不包含省级政府
省部级单位
复议机关
本机关
备注
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终局)
两个以上机关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不能是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
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复议的期限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复议的形式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
四种例外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决定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中止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复议前置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强制不服或对征收反倾销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不服(纳税争议,交多少,谁来交,如何交),必须先复议再起诉
税收中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反倾销税既可复议也可诉讼
行政机关确认争议自然资源权属的裁决、发证等确权决定,当事人认为侵犯已经取得的权利的,需要复议才能起诉。(给了别人)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同意企业兼并或不同意兼并的反垄断决定不服,需要先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起诉
复议终局
国务院的最终裁决
省级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中对外国人限制人身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复议而不能起诉
知识对比
行政复议
处理机关
行政机关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提起方式
可口头可书面
提起期限
60日
审查内容
合法性合理性
审查方法
书面审查
审理期限
60日,经批准可延长30日
属性
行政行为一般非最终处理
行政诉讼
处理机关
法院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提起方式
可口头可书面
提起期限
直接起诉6个月 经复议后15天
审查内容
一审查合法性为原则
审查方法
开庭审理
审理期限
一审6个月(简易程序45日) 二审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属性
司法行为具有终局性
行政诉讼
概念
民告官;被告一定是行政主体
受案范围
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国务院)
公安、国安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本辖区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公共诉讼案件
涉外或者涉及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理
特殊地域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
原告户籍
经常居住地
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题步骤
先级别
先中级,后基层
后地域
先不动产,再限制自由、经过复议,最后 被告所在地
记忆口诀
级别管辖记中院,县部海关和大杂
地域管辖看被告,不动身复有奇招
诉讼参与人
行政诉讼的原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被告
复议后再起诉
复议改变
复议机关
复议维持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不作为
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机关为被告
记忆口诀
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机关
复议维持共同告:本级+上级
复议不作为选择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该组织
经上级机关批准作出的行政行为
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
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举证责任
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证据收集
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举证期限
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起诉
起诉期限
复议后起诉的期限
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形式
可以口头起诉
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国家赔偿
概述
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
类型
司法赔偿
行使侦查、检查、审判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方式
支付赔偿金为主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公民提出行政赔偿的方式
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
行政赔偿
概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权
该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
共同赔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
该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委托的行政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
复议未加重损害
原机关
复议加重损害
原机关赔,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司法赔偿
行政区划
国
省
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市
地级市,设区的市
县
区,市
乡
镇
有
无
有
不设政府部门
有
有
有
局、分局
有
有
有
局
有
有
有
厅
有
有
有
部
人大
人常
政府
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