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这是一篇关于刑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思维导图。诉讼参与人指在诉讼过程中, 除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外所有依法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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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诉17之二审
第1章 刑法的基础知识
刑法
贫困户动态调整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国家专门机关(8 类)
公安机关
行政机关
领导与被领导
检察院
司法机关
法 院
监督与被监督
其他侦查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海关(公安)缉私部门
中国海警局
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被害人
报案、控告权
作为控告人身份的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复核权
立案决定书、7日、原决定机关复议
复议决定书、7日、上1级公安机关复核
一般申诉权
被害人及其法代、近亲属或行政执法机关
认为公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
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再审申诉权
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针对公诉案件的自诉权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申请抗诉权请求人民 检察院抗诉
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的
针对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权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人身保护权
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有权要求公、检、法提供人身保护措施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与自然人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
【注意】①担任诉讼代表人的主体: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
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
主要负责人
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
其他负责人
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 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
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注意】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
②诉讼代表人变更: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诉讼代表人不符合第 336 条规定的 ,应当要求 人民检察院 另行确定。
③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
拘传
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下落不明的
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系其他人员的
【注意】此处的拘传不是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 代理人
概念
代理的对象
限制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
范围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产生的依据--法定
权利 广泛 有上诉权
诉讼 代理人
有权委托的主体
①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②1的法定代理人
③被害人的近亲属(上下左右)
律师;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者亲友(与辩护人范围相同)
权利
授权范围以内
证人
证人资格
当事人以外的人
在诉讼外了解案情
自然人
没有证人资格: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
并且不能正确表达
不能明辨是非
特点
人身不可替代性
优先性——不适用回避
查阅证言笔录
控告权
经济补偿
交通、住宿、就餐
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 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要求公安 司法机关 保证其本 人及其近 亲属安全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鉴定人
产生
公检法指派或聘请
与证人不同点
了解案情的途径不同:证人——诉讼外了解;鉴定人——通过参加诉讼而了解
作证的对象不同:证人——一般的事实问题;鉴定人——专门性的 事实问题
是否适用回避: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
翻译人
无利害关系
否则回避
辩护人
总结
四类案件( 国、 恐、 黑、毒)
①公检法可主动提供 人身保护的
②公安机关可采取技术侦查的
两类案件(国、恐)
①侦查期间会见须经侦查机关 批准的
②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③ 拘留不需要在 24 小时内通知家属的
一般申诉的总结
申诉
一般申诉
再审申诉
一般申诉都是向检察院申诉
公安、法院 侵犯其权利
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检察院 侵犯其权利
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例外: 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酌定 不起诉 的,被不起诉人针对这个 酌定不起诉,是向 原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关于复议的总结
1. 一般原则上,复议是向原决定机关 复议,但以下四种情形下,复议是向 上一级机关 复议:
(1)针对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
(2)违反法庭秩序 司法拘留或罚款的复议
(3)证人拒不出庭 司法拘留的;
(4)监察委员会 针对其移送的案件而检察院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2. 复议针对的是决定 这种文书的救济方式。
3. 所有的复议复核均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