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张思维导图为大家带来国际经济法中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的详细内容,主要分为《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和《1980》公约两大块内容。觉得有帮助的话就动动小手指点个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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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
海+河(装运港)
FOB(成)
CIF(成+运+保)
CFR(成+运)
任何运输方式(装运地)
FCA(成)
CIP(成+运+保)
CPT(成+运)
任何运输方式(指定目的地)
DAP(运)
DAT(运+卸)
任何运输方式(进出口税买方/卖方)
EXW(工厂交货)“货物出门概不负责”
DDP(完税后交货)“送货上门”
FAS(成)“船边交货”
《1980年公约》
适用范围
主体: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客体(不适用)
消费者合同
拍卖
依法律令状进行的销售
有价证券或货币
船舶或飞机
电力
内容(不调整)
合同的效力
所有权转移
产品责任(货物质量)
效力(任意性)
合同中明确选择了准据法(完全排除公约适用)
合同适用贸易术语(部分排除或改变公约约定)
《1980公约》卖方义务
交货义务
地点
卖方运输安排: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合同约定的货物所在地或卖方营业地
时间
合理时间
交单义务
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方式交单(卖方不得任意更改合同约定)
提前交单(卖方有权纠正单据错误,但要赔偿买方损失)
货物相符
质量担保
符合通常使用目的
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目的
与样品或样式相符
通用方式包装(足以保全或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权利担保
所有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
地域限制
买方营业地
合同预期的货物转售地或使用地
免责
买方定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权利或请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的指示供货
买方知道或理应知道,但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1980公约》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
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其他情形为卖方营业地
买方在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可以拒绝支付货款
接收货物
接收义务
完成卖方交货的辅助性义务
接收货物(即使货物存在质量严重瑕疵)
拒收权
提前交货
多交货物(多交的部分予以拒收)
检验货物
时间限制
卖方安排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
合同约定货物转运的(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再发运”
声明不符的时间限制
发现或理应发现后的合理时间内
最长不超过实际收到货物后2年内(合同约定了其他保证期限的除外)
《1980年公约》分险转移
一般规则
合同约定(选择的贸易术语规定)优先
无约定(交货时转移)
在途运输货物
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1980年公约》违约救济和免责
《1980公约》与《合同法》关于违约救济和免责是由规定基本相同
单批根本违约对合同无效的影响(各个批次货物关联关系)
没有关系
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有前后关系
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互为依存关系
已交付和今后未交付的各个批次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