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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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8-09-22 04:02:27刑总2.0
刑法: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 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论
性质
调整内容特定性
调整社会关系广泛性
制裁手段严厉性
原则
罪刑法定
概念: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思想渊源
卢梭etc
费尔巴哈
在97刑法中的体现
明确规定此原则
规定犯罪概念、构成要件
规定具体罪名及特征
平等适用
适用而非制定
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刑法追究
同样情节的犯罪者量刑时平等对待
对各种刑罚适用情节合理应用
从重从轻并不影响平等适用原则。 相反,从社会危害性角度为其实现 提供了前提条件,具有普遍适用性。
罪行相当
重罪重罚 轻罪轻罚 罪行相当 罚当其罪
体系
总五v分十
解释
按解释效力
有权解释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最高检、最高法】
无权解释
学理解释
按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
扩张(扩大)解释
限制(缩小)解释
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
保护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
属地为主,属人保护为辅
时间效力
生效
单行刑法
公布之日起生效
刑法典
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生效
失效
立法机关明令废止【明示废止】
自动失效【默示废止】
新法颁布后不宣布原法或原有关条款失效, 但根据后法优先原则,原法或原条款自动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
注意是行为发生在原刑法期间, 刑法生效后才审判或确定判决
从旧兼从轻
原刑法规定为犯罪、现刑法规定不是犯罪的, 现刑法具有溯及力。
原刑法和现刑法均规定为犯罪,但现行刑法处罚较轻的, 现刑法具有溯及力。
比较法定最高刑
比较法定最低刑
比较附加刑
原刑法、现刑法规定相同,现刑法不具溯及力
已生效案件不再变动【尊重既判力】
犯罪论
犯罪
概念
犯罪: 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 区别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特征
(相当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首要/本质特征】
严重
由分则具体罪名决定
危害
国家政权
社会安全 管理秩序 经济秩序
个人人身 财产
刑事违法性 【法律特征】
刑罚当罚性 【犯罪对应的法律后果/区别于不道德行为】
区分罪与非罪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由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并为成立该种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联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犯罪概念对于罪与非罪的界定作用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发挥,没有犯罪构成,犯罪 概念是空洞的
犯罪构成只有在犯罪概念的指导下,才能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区别
两者所表述内容不同
犯罪概念着重表述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 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
犯罪构成着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 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
两者作用不同
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区别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特别是 此罪与彼罪,是通过犯罪构成区分的
构成
客观层次
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单一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多个社会关系]
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行
作为
不作为
三要件【当为+能为+不为】
四义务来源
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
由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言
侮辱、诽谤
传授犯罪方法
危害结果[法定性]
特征
客观存在
形态多样化
由刑法规定
作用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区分犯罪形态
影响量刑轻重
影响诉讼程序
主观层次
主体
主体: 年龄+能力+行为+责任
自然人犯罪主体
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行为时不满14, 生日当天不算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已满14,不满16,八大罪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已满16犯罪
特别规定
老年人犯罪: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 从宽处罚——已满14不满18,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适用死刑——犯罪时不满18的人,不适用(不能判)死刑 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除八罪),监护人管教或政府收容教养
精神状况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不负刑事责任,由监护人看管、医疗或政府强制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应当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生理功能
聋哑/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
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主体
概念与特征
概念
特征
单位本身的犯罪,而非单位各成员的犯罪之集合
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必须由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且予以处罚
特殊
认定为个人犯罪的两种情形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 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 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 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 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 定论处。
单位犯罪的处罚 【两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希望/放任】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无认识之过失)+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有认识之过失)+轻信】
认识错误【认识因素:不明知】
法律认识错误
假想犯罪
假想不犯罪
罪名罪刑误解
客观为主,不影响认定
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目标)认识错误
同类对象
不同类对象
看情况
手段认识错误
工具错误
未遂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误未遂为既遂
既遂非己所为
结果大于小于预想
看情节
后行为既遂误认为前行为
既遂
未遂
修正犯罪构成
排除犯罪性行为
正当防卫
概念
成立条件
为保护合法权益
针对不法侵害
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特殊
无限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
概念
罪过形式
间接故意
疏忽过失
罪名
不存在独立罪名,属附加性质
处罚原则
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
子主题
时间发展:停止形态
预备
中止
未遂
主观
客观
既遂
举动犯
行为犯
结果犯
危害犯
空间分布问题:共同犯罪
构成
主体
[排除间接正犯]
主观方面
客体
客观方面
共同犯罪人
主犯
组织犯;主要实行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排除间接正犯]
数量竞合问题:罪数形态
一罪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持续犯)
想象竞合犯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惯犯
结果加重犯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吸收犯
牵连犯
数罪
同种数罪
不包括:惯犯和连续犯
异种数罪
不包括:结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刑罚论
体系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
管制[最轻,较少用]
>3月,<2年;|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羁押1Day=管制2Days
拘役[区别于刑事拘留]
>1月,<6月;
羁押1Day=拘役1Day
有期徒刑[最广用]
>6月,<15年; | 数罪并罚:总和不满35年,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超过35年,最高不超过25年
无期徒刑
不认罪不悔罪
服刑终身
悔过、立功
减刑→有期
死刑
立即执行
缓期两年执行
期间无故意犯罪
两年期满转无期
期间重大立功
两年期满转25年有期
期间故意犯罪
执行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非刑罚措施
附带的民事强制处分
被判刑的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不需判刑的
责令赔偿损失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赔礼道歉
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裁量
数罪并罚
缓刑
自首
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坦白
累犯
一般累犯
特殊累犯
立功
执行
减刑
假释
消灭
赦免
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