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证据分享
民事诉讼就是看证据,法律规定有哪些证据?提交、认定条件是什么。故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制作本思维导图,供交流学习。
编辑于2021-05-12 10:14:51民事证据分享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63-81条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90条-124条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100条
证据类型
(一)当事人的陈述;
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二)书证;
提交原件
书证系域外形成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相关证明手续。
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子主题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不得公开质证。
(三)物证;
提交原物
(四)视听资料;
分类
录音资料、影像资料
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五)电子数据;
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应当提供原件
原件一致的副本、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数据认定
认定因素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确认真实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证人证言;
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经通知,应出庭作证
以下除外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出庭必要费用败诉方承担,申请方或法院先行垫付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七)鉴定意见;
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法院指定
必要时,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作根据,当事人可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可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
准许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八)勘验笔录
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
制作勘验笔录
举证方式
当事人提供
举证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方在庭审、书面材料内承认对己不利事实的,对方无需举证
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不适用自认
无需举证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足以反驳除外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足以推翻除外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举证期限
可以协商、经法院准许
一审≥15天
二审≥10天
简易程序≤15天
小额诉讼≤7天
证据副本
逐一分类编号,对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证据获取不当,不得作为认定依据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
法院调查收集
法院依职权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社会公共利益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当事人申请
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申请时间
举证期限届满前
质证
需质证,才可作为认定依据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质证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明力及大小
质证顺序
原告、被告、第三人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符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
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
全部证据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
单一证据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