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学概述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让我们跟随着思维导图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内容吧!
编辑于2021-05-21 18:38:43保险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含义
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
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基本内容
告知
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亦然。
投保人的告知
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的告知主要有两种形式
客观告知
无限告知
主观告知
询问回答告知
保险人的告知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内容须明确说明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
明确列示
只需将主要内容列在保险合同即可
明确说明
除此之外还要进行明确说明解释
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许诺
形式
明示保证
以文字的规定为依据
认定事项保证
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约定事项保证
投保人对未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
默示保证
指在保单中未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弃权
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
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
以下行为视为弃权
投保人有违背按期缴纳保险费或其他约定义务的时候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有拒绝赔付的抗辩权,但仍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损失证明,视为放弃抗辩权
保险人明知投保人的损失证明有纰漏和不实之处,但仍无条件予以接受
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后仍保持沉默
禁止反言
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漏报,疏忽
误告
隐瞒
欺诈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若保险公司阻挠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停业。
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违反保证,无论其有无过失,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以下情况除外
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
国家法律法规变更、调整
被保险人破坏保证是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性质
一、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产生的前提,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 性质
1.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四、 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1.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3.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即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五、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应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分有所不同
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债权等权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利益是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法律规定投保人与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3)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1. 公众责任险
2. 产品责任险
3. 职业责任险
4. 雇主责任险
(4) 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属于广义上的财产保险的范畴,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
保险利益的变动 、适用时限与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保险利益的变动
指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2)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
强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
(3)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
近因原则
一、 近因原则的含义
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 近因原则的应用
1. 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从原因推断结果
从结果推断原因
2. 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单一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多种原因同时并存
是否存在除外原因
造成的结果是否可以分解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
损失补偿原则
一、 含义
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防止被保险人获取额外利益
能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补偿限制
1. 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2. 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3. 以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即
损失金额<或等于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二、 派生原则
(1)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
(2)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 比例责任分摊
2||| 限额责任分摊
3||| 顺序责任分摊
(3) 代位原则
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而规定的,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
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代位追偿
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在赔偿金额的限额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当被保险人不要求第三者赔偿时,保险人也无须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仅对补偿型医疗费用保险适用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补偿的权利
(4) 保险委付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
成立条件
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经保险人同意
不得附有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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