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法概述
这是一篇关于商法概述的思维导图。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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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诉17之二审
第1章 刑法的基础知识
刑法
贫困户动态调整程序
商法概述
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
1:商法的概念一直是法学上的概念而不是法定的概念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的财产关系,是由于商主体为了盈利的目的而结成的有偿的关系 3:商法就是对商事关系中的商主体及其商事行为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 较强的兼容性(国内法兼国际法、私法性兼公法性、任意性兼强制性) 2 技术性 3 营利性(商法就是“营利”法,或是保护正当经营的法律) 4 安全性(如商法中的登记制度、公示制度、外观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原则
商法的原则
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1 时效短期化 2 交易定型化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商事组织设立准则原则 有限责任 风险分散 财产维护 避免商事组织解体(如整顿制度、重整制度、和解制度)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平等交易 诚实信用交易 诚实信用是名商法的“帝王原则”
安全交易原则
如强制原则、公示原则、外观原则、严格主义
商法的调整对象及商法体系
商法体系的构成: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
商主体
商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商主体及其构成要素
商主体:又称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要素=特征
商主体的特征
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的人 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人 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偶尔实施商行为的人不能成为商主体) 商主体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经过了登记取得了从事某项经营性活动的营业执照后,才能成为商人,但也有例外,如农村承包经营户无须专门登记)
商主体的分类
一
商自然人 商合伙 商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
以是否经过特定的程序登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 (1)法定商人,经过特定的程序而设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2)注册商人,只需经过一般的商业登记程序设立的小商人、大商人。
商行为
商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法律行为。
1.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地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2.商行为属于营业性的行为
商行为的分类
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证券上市和交易行为、保险行为、商业银行行为、海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是指以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和多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如投保公司与投保人的行为
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 辅助商行为是指行为本身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起到辅助以营利目的的商行为,如广告、代理、仓储。
商行为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被代理人的身份只能是商人,非商人不能成为被代理人) 2.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 3.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 4.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
商号及商号权
商号的概念及其特征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或字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 商号与企业名称的功能具有一致性: (1)用于区别商主体,都必须经法定的登记程序取得 (2)在商主体对外活动中,商号与企业名称可能同时使用
1.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 2.上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外在标志 3.上号是商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如果商主体不是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则不需使用商号,只有在从事营业性活动时才能使用)
商号与商标的区别
1.商号与商标的作用不同 一个商主体只能有一个商号,也只能使用一个商号。 2.商标与商号的性质不同 商标可以通过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通过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他人,商号不能将商号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将商标单独转让他人。商号随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消亡。 3.商标与商号取得的条件与程序不同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取得的原则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进行注册
商号的选用及其限制
选用
商号的选用依据自由原则和真实原则两个原则,我国基本实行的是商号真实原则。 商号的选用原则: 1.商号或企业名称必须包含法定的内容,依法定的顺序 2.商号的文字(合法) 3.一个商主体选用一个商号 4.商号必须放映商主体的性质,与商主体的经营范围一致(根据公司的种类,标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合伙企业的商号,应当注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特殊合伙”的字样;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出现“有限”的字样;联营的商主体应当注明“联营”或“联合”的字样。) 5.分支机构的商号选择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具体的法定要求是:(1)在商主体的商号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队上分支机构;(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商主体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商号,并可使用其从属的商主体商号的字号;(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
限制
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商号权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对商号享有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
(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 (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 (3)商号权可以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商号权是可以转让的,但商号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商业登记
商业登记的概念及其特征
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归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商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只有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1.商业登记商主体是创设、变更或终止资格的法律行为 2.商业登记是一种要是式法律行为 3.商业登记是强化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4.商业登记是一种法律上的行为,但产生司法上的效力(商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公法)
商业登记的法律意义
1.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前提 2.商法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3.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基础
商业特征的种类及其效力
种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登记可以分为: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效率
1.商业登记对登记人的效力 2.商业登记对第三人的效力(对于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