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5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一级造价工程师2021教材第5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思维导图,包含合同价款调整、工程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等。
编辑于2023-12-05 14:37:28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24分)
第一节 合同价款调整 (10分)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五、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第二节 工程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10分)
一、工程计量
二、预付款及期中支付
三、竣工结算
四、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五、最终结清
六、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 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4分)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第三节 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4分)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暂列金额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支付
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1.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权利
无论是工程师还是承包商发起变更,在确认变更后工程师都应依照变更程序的规定发出变更指令。(2023改)
(2)工程变更的范围
1)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变化(但此类变化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未经双方同意由他人实施的除外
5)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其他试验或勘察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承包商不应对永久工程做任何更改或修改,除非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
(3)工程变更的程序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师指示的变更和承包商建议的变更,不论何种变更,都必须由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
1)工程师指示变更
承包商应当在收到工程师指令的28天(或者承包商提请工程师同意的其他期限)内,针对变更工作的实施提交详细资料
在明确构成工程变更的情况下,承包商当然享有工期顺延和调价的权利,无须再依据索赔程序发出索赔通知
2)承包商建议的变更
一类是工程师征求承包商的建议
另一类是承包商基于价值工程主动提出的建议
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建议包括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当由承包商自费完成该部分工程的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义
(4)变更工程估价
若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类似工作,则适用重新确定的费率或价格
每项新的费率或价格应当参考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的相关费率或价格,并结合变更工作的具体内容做出合理的调整
如果没有可供参考的相关费率或价格,则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项工作的合理费用,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利润率(如果没有,按5%计取),并考虑任何相关事件后确定
2.价格调整
工程量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当某项工作的工程量变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对该项工作的估价应当适用 新的费率或价格
1)该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工程量的10%以上
2)该项工作工程量的变化与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相对应费率或价格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3)工程量的变化直接导致该项工作的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4)该项工作并非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固定费用”和其他类似涉及单价不因工程量的任何变化而调整的项目
暂定金额引起的价格调整
每一笔暂定金额仅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对于每一笔暂定金额,工程师可指示
由承包商实施工作(包括提供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并按照合同规定的变更程序商定或决定合同价格的调整
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交为其实施全部或部分工作以及永久设备、材料、专业工程、服务采购的供应商和(或)分包商提供的报价单
计日工引起的价格调整。对于数量较少的、偶然发生的零星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按照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工程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工程师确认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符合预支条件后,应当根据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相关文件确定此类材料和 设备的实际费用(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增加的款额为该费用的80%
期中支付
业主的支付
业主应在工程师收到期中支付报表和证明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为56天) ,按照期中支付证书签认的金额向承包商支付(2023改)
业主延误支付 (2023增)
如果业主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承包商有以下权利
1)有权获得融资费用
若承包商未能按期收到相应款项,承包商有权获得延误支付期间未支付金额的融资费用,该融资费用按月复利计算
第二节 工程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10分)
一、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的原则与范围
工程计量的原则
(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即工程必须满足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质量上的要求,同时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满足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管理上的要求
(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工程计量的范围与依据
工程计量的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如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价格调整、违约金等
工程计量的方法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通常区分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规定不同的计量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进行计量
二、预付款及期中支付
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
(1)百分比法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2)公式计算法
预付款的扣回
(1)按合同约定扣款
预付款的扣款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后在合同中予以确定
(2)起扣点计算法
该方法对承包人比较有利,最大限度地占用了发包人的流动资金,但是,显然不利于发包人资金使用
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
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
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
预付款一般逐月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扣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
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施工过程结算 (2023改)
施工过程结算主要针对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是指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索赔等)进行工程进度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 。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1.工程进度款的计算
(1)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分解方法,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2)结算价款的调整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人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文件
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①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②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③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④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⑤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①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②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有的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的修正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三、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
(1)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
(2)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依据
1)与工程结算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过程结算资料
4)发承包双方未确认应调整款项的资料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3)编制竣工结算文件的计价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①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③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④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⑤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⑥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5)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对合同约定能调整的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采用单价合同的,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 合单价应固定不变,并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且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
竣工结算文件审核的委托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竣工结算文件的确认与备案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1)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四、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返还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 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五、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支付证书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最终结清付款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支付证书时终止
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六、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途径
1.和解
(1)协商和解
(2)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2.调解
(1)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
(2)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约定调解人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
进行调解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3.仲裁
(1)仲裁方式的选择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方为有效
(2)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
合同价款纠纷处理原则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计息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一节 合同价款调整 (10分)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如果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工程变更
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023改)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按照公式得出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工程量清单缺项
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
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偏差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新综合单价P1的确定,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公式
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与进度款同期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物价波动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权重的调整
按变更范围和内容所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暂估价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入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范围
指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索赔
1.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
2)费用索赔
2.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1)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3)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费用索赔的计算
1)人工费
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
法定人工费增长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2)材料费
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
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3)施工机具使用费
在计算机械设备台班停滞费时,不能按机械设备台班费计算,因为台班费中包括设备使用费
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
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4)现场管理费
5)总部(企业)管理费
6)保险费
7)保函手续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承包人必须办理相关履约保函的延期手续,对于由此而增加的手续费,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8)利息
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
发包人迟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
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等
10)分包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分包人的索赔款项应当列入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4.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网络图分析法
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
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
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共同延误的处理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补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补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五、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主要指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包括工程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1.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2.现场签证的价款计算
(1)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数量
(2)如果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