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论第五章-法律行为
本章针对民事法律行为作了详细梳理,包括法律事实的基本类型、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区分实益、行为能力与行为的效力、相应的法律效果等,着重围绕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展开,总结了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事由。
编辑于2024-07-31 23:38:54第五章 法律行为
法 律 事 实
含义:因法律规范的适用,而足以导致权利(法律关系)的变动的事实
基本类型
自然事实
事件:较具体
状态:较抽象
人的行为
合法行为
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准法律行为:如催告
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1、定义不同:准法律行为之区别于法律行为就在于其法效为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法效意思的追求。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要素的行为.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事实)通知、感情表示的行为.这两者的区别在于两这种意思表示的构成不同,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有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其中法效意思为其核心。 准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区别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根据法律规定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以及原宥。 2、特征不同 法律行为特征: 法律性: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 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意志性: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应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准法律行为特征:它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以及原宥。观念通知包括:债权让与通知、承诺迟到通知。意思通知包括:催告、要约的拒绝。准法律行为的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做出的准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3、包含的行为不同 属于法律行为的有:根据法律行为的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成立条件:必须是外部表现出来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人们的心理活动;必须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在暴力威胁下的行为都不能成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具有多样性。有单方的(如遗嘱)、双方的(如合同)、共同的(如建立社团),有有偿的(如购销)和无偿的(如赠与)等形式。 属于准法律行为的有: 证明行为,对特定法律关系,证明其真实存在;通知行为,将已存在的法律关系通知当事人;受理行为,接受当事人的某项请求;以及确认行为和调查行为等。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有时很难区分,只能依据两者所依据的法律和实质上的具体事实,才能分别认定。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由意思表示规定
如:无因管理、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违法行为
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法 律 行 为
含义: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的私法上的效果的法律事实
平时作业-简答(二)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对于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发生是基于行为人的意思。对于事实行为,法律效果的发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有无取得此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在所不问。 2、法律行为与行为能力制度有关,而事实行为则与行为能力制度无关。 (事实-做了不问行为能力,法律-看有无行为能力) 总结区别(3点):1.来源不同 2.成立是否需要意思表示 3.与行为能力制度是否有关(会不会因无人、限人而无效)
体现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
按几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
单方行为:依一方当事人
是否须要向相对人进行表示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解除合同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动产所有权;遗嘱
双方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如:合同,要约+承诺
多方行为:多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多方行为-多个意思表示指向同一方向 双方行为-两个意思表示指向相反方向
决议行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而成立的行为
按行为与行为之间的关系
主行为:独立存在
例如:主债权合同为主行为,而保证合同就属于从行为
从行为:其存在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区分实益 从行为生效,以主行为生效为前提。 主行为无效,从行为也随之无效。
按其效果的种类
财产行为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身份行为
(三)注意: 1、身份行为可能产生财产效果,例如,结婚带来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带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均以财产行为(主要是合同)为原型。 不能随意把总则中法律行为套用身份行为,使用时先看特别规定(其他编)
生 效 要 件
一般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无人-无效 L144
限人
有效:纯获益、与其心智相适应、经法代同意/追认
效力待定的情况:追认、催告或撤销
相对人的催告权
催告是指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对是否追认给予明确的答复 1、催告启动了追认权的除斥期间:(催告前无除斥期) 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2、行使催告权之后的法律效果可区分为三种情况: (1)若法定代理人追认,则合同自始生效; (2)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 (3)若法定代理人没有及时作出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自始无效。 自始:自订立起
相对人的撤销权
1、撤销权的主体: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 “善意”包括: (1)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缔约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没有事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撤销的通知应该在行为被追认之前到达法定代理人,才能生效。 (催告之后不能撤销) 3、被撤销(学理叫撤回)的行为自始无效。 (撤销是想尽快结束不确定状态)
无效:催告后未做回应、法代不同意/拒绝追认
特别规定: 限人、无人所立遗嘱无效
意思表示真实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具体分析
对非特定人:发布主义
对特定人:到达/知悉
对话方式:了解主义;无法撤回
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可以撤回
公告方式:发布时生效
明示 VS 默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表示 如:进站刷卡,上公交就成立了客运合同 民法典638,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一致
有意的:通谋的虚伪表示
L146: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效力规则
表面行为无效
隐藏行为不一定无效
无意的:重大误解
L147: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构成要件
表意人因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误解:“意思表示的错误”
表示内容与意思不一致具有显著性
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
第三人误传-符合要件即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效力:可撤销
意思表示不真实
欺诈
L148: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L149:第三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与被欺诈人的利益相比,善意无过失的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信赖利益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构成要件
欺诈的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因果关系: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欺诈的故意:故意使相对人陷入错误
效力
可撤销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胁迫
L150: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
有胁迫行为
胁迫的行为具有不法性:(1)目的不法(2)手段不法
因果关系:被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且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
胁迫是故意的
效力
可撤销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在第三人为胁迫行为的情况下,表意人亦可撤销其意思表示
和第三人欺诈不同,无需对方知情 其合理性在于,虽然胁迫与欺诈有相似之处,但胁迫对表意人意思自由的影响较欺诈更为严重,法律对于被胁迫人的保护亦须较被欺诈人更为周密。
显失公平
L15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双方的给付对价关系明显失衡
主观要件: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效力:可撤销
内容合法
L143: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L15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不能通过意思表示来排除其适用;与任意性规定相反
如果法律禁令所针对的是行为的内容、行为本身,会导致行为无效; 但纯粹的秩序性规定(针对外部环境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公序良俗
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属不确定概念
一般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来认定。常见的类型包括: 1、危害国家政治、财政、金融、税收和治安等秩序的行为 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 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 4、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5、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
违背-无效
特别
意定:
条件成就
L158: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总则编解释24,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L159: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条件成就的拟制);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条件不成就的拟制)。
立法目的在于制裁不当行为,保护因条件成就而享受利益的人。
条件是当事人依法律行为设定的事实,其成就与否不能确定,其目的是为了控制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条件的不成就,是指条件的内容确定地不实现
效力规则
附生效条件-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失效
期限届至
L160: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内容合法、尚未发生、但将来必定会发生(区别) 期限不意味着内容确定 如:约定老人去世后买卖房屋-期限 约定结婚赠房-条件
期限是当事人依法律行为设定的、将来确定会发生的事实,其目的是为了控制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效力规则
生效期限-期限届至时生效
终止期限-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定:
代理行为,代理人须有代理权
遗嘱生效,须待立遗嘱人死亡
法律效果
(三)生效要件和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 1、符合生效要件,意味着能够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此类行为称为完全行为(有效行为) 2、生效要件有所欠缺,意味着不能够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此类行为可统称为不完全行为,具体包括无效行为、可撤销的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 我们思维的架构从本章的结构可以看出: 生效要件、法律效果:T—R
无效
导致无效:一般情况:无人、通谋虚伪、违反3项(法律、强制规定、公序良俗)、代理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特别规定(欺诈胁迫-遗嘱无效)
自始无效
L155: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外:成立尚未生效
确定无效
不仅在成立时不发生效力,而且在成立后也再没有发生效力的可能,即无效的性质不会因为无效的原因在事后的消灭而改变
例外:商品房买卖中的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鼓励交易原则)
全部无效
重要条款(影响整体效力)、内容违法-合同全部无效
例外:部分无效
L156,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定金罚则
法律效果
L157
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可撤销
撤销权是形成权,撤销权人行使权利属于单方行为。 撤销权必须依照诉讼或仲裁程序来行使,才能产生撤销的法律效果。(撤销诉权)
法律效果
撤销前有效
撤销后溯及无效
撤销权消灭的原因
知道-1年;胁迫-1年;重大误解-90天
主动放弃撤销权
客观标准:五年内没有行使
效力待定
事由
限人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无权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否生效看债权人认定)
法律效果:自始有效或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