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工伤劳动争议
这是一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的思维导图,包含工伤劳动争议主体、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流程等。介绍详细,描述全面,希望对感兴趣的小伙伴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12-11 14:56:36工伤劳动争议
工伤劳动争议主体
用人单位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
因劳动者死亡而引起的工伤待遇,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委托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能要求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作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的上级工会组织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
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可代理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代理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在劳务派遣协议对工伤责任约定不清或未约定时,可协助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协商彼此责任的承担和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可协助用工单位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律师可协助劳务派遣单位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因工伤赔偿等发生争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停薪留职的人员
与原用人单位约定停薪留职的人员,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遭受工伤事故的,可在分析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停薪留职的约定或规定后,确定向何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若工伤事故与原用人单位无关,则律师可考虑工伤职工与实际用工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就此请求由实际用工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可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向实际用工方请求赔偿。
违法转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挂靠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违法分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在原单位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务工农民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系务工农民时,可根据伤害事故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要素判断是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
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被其他单位招用、工作时发生工伤的案件,可参照停薪留职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操作办法。
审查后不予认定工伤的
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特定人员工伤申请、进行审查后不予认定工伤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定人员
特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的,需根据锦州市地方法规、裁审口径等判断是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①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
② 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
③ 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④ 单位见习人员和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⑤ 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新业态从业人员。
无工伤保险
①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建议高等级工伤保险亡羊补牢,没有法律障碍—政策文件依据为: ①《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62条 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2013年 ③《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
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认定
应当认定为工伤: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7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职工因参加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的文体活动遭受伤害的,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工作时间”包括合法的加班期间以及单位违法延长工时的期间;“工作原因”包括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的事故伤害,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其中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诸如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四)患职业病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确诊为职业病的,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需提供资料
①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③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④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对用人单位委托的建议
① 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建议根据员工身体情况调换到其他岗位,或所在岗位的作业环境发生改变后不再构成职业危害时,再继续从事原岗位。
②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自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委托人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① 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② 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现行我国法定职业病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分为10类132种,具体如下:
①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
② 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③ 职业性眼病(如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④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
⑤ 职业性化学中毒(如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⑥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减压病等);
⑦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等);
⑧ 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森林脑炎等);
⑨ 职业性肿瘤(如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⑩ 其他职业病(如金属烟热等)。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因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注意,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不能单纯地以时间长短作为考量标准。司法实践中,有对于提前两天出发去上班,仍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案例。法院此时对提前出发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综合全案情况作出考量。也有对于上班期间请假去看病,去医院路上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案例,此时法院考虑了请假外出看病这一事由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须性,考虑到职工请假目的是为了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没有脱离与工作相关的实质,应当认定其请假外出属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对于职工未请假提前下班而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其有效的制度对该行为进行处理,但不影响职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3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认定为工伤:与工作无关系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生效法律文书
这里“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酒精含量≥80
醉酒或者吸毒的。对“醉酒”的认定,可参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对“醉酒或者吸毒”情形的判断,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此外,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权威机构认定
自残或者自杀的。对“自残或者自杀”情形的判断,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证据
1. 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认定的事实; 2. 专业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 3. 具有本人签字的材料; 4. 由国家机关或中立的第三方,如银行等单位出具的材料; 5.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6. 录音录像资料; 7. 对方认可的其他资料。
7种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6、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7、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时间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1)接受用人单位委托的,应注意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接受委托时已超过30日的,告知用人单位,因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2)接受个人委托的,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但实操中,工伤认定部门一般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只接受用人单位的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超过一年的
①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② 委托人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③ 委托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④ 委托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准备材料
正常准备资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本人身份证明;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5)单位营业执照;
(6)委托书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工伤事故准备资料
①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③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供因工外出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④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工伤赔付标准
一、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基金)。凭票据据实结算。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基金)。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基金)
指到省外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
4、康复治疗费(基金)。
5、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一般不超过12个月,需延长的,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辅助器具费(基金)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8、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伤残待遇:
1、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基金)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最多24个月,最少6个月)
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如下(基金):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①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待遇如下:
①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情形为由职工提出解除的情形除外。
因职工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如下:
①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情形为由职工提出解除的情形除外。
因职工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伤残津贴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即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程度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次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一定损失。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三、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同样享受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四、下落不明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处理,即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职业病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以上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六、工伤复发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和生活护理待遇。
七、多次发生工伤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非法用工
定义
非法用工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纠纷需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主张权益。
一次性赔偿金标准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九、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③ 拒绝治疗的。
在以上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其他特殊情况
工伤与侵权竞合处理
劳动者可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和工伤保险赔偿之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属于两个独立的案件,法院会根据各自的请求分别作出判决。
重复项目就高补差,其他项目双赔
① 工伤保险基本赔偿项目有:医药费、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理赔项目的计算依据以不同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的具体规定为准,本指引不再赘述。
② 第三人侵权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物损,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家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等。除此之外,全国部分省份(或直辖市、自治区,如上海市)司法实践中存在支持部分律师费的情形。
理赔项目的计算依据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院下发的相应标准为准,本指引不再赘述。
仲裁、工伤流程
(1)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图
(2)工伤争议处理流程
转化刑事案件
① 重大责任事故罪
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④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⑤ 危险物品肇事罪
⑥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⑦ 不报或谎报事故罪
⑧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⑨ 消防责任事故罪
工伤认定流程
第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司保险工作。
(二)申请时间
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特别提醒】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职工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三)申请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包括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特别提醒】 职工应增强证据意识,受伤后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认定工伤。此外,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第三,受理
企业合规
企业标准
员工入职体检
劳动合同
受伤后第一时间作为公司的现场人员该干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及时送往就近医疗条件最好的公立或指定医院,必要时需住进icu病房,不要耽误救治的黄金48小时。
1、了解受伤的原因、经过,想尽一切办法保留相关证据,主要是看受伤是否跟工作有关。 (录音、录像、拍照、书面情况说明+签字) 注意监控记录不被覆盖。(定期更换硬盘或者锁定相关视频)
就医的同时不要忘记还原事实真像!
2、如何找证人? 与公司关系越远的人证据效力更高!
3、善于使用微信聊天取证
4、电话录音的注意事项
利用好医疗专家资源
1、鉴定受伤或死亡原因(故意自残) 2、如何选择医院以及医疗方案(是否手术?选用国产或进口医疗器材?) 3、鉴定时机如何选择? 4、鉴定结果是否有偏差?(伪装、夸大病情、虚假及错误鉴定) 5、伤病关系鉴定,确定是否是职业病? 6、保险理赔合理性评估
接到员工遭遇交通事故的电话后,老板该怎么办?
《八步工作法
Part.1 落实员工病情,若住院,安排其他员工(最好是本人)尽快探望
Part.2 判定能否构成工伤 了解事故过程,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责任。 (重点询问出事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上下班时间,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员工是否是主责或全责); 可以用写事故经过、或录音、录像的方法确定事故过程。 (主要用于辨别是否属于工伤,尤其是可能构不成工伤时,注意证据的保留)
Part.3 跟踪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时帮助员工从交警处了解车主的投保情况、了解车主的赔偿能力
Part.4 帮助员工去找车方或车方的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医疗费用
Part.5 公司方保险报案 (1)如果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在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及时报备保险公司,保留报案证据;避免保险过期; (2)对于可能构成工伤的事故,如果车方无力支付医疗费,但公司又购买了工伤保险时,建议在一个月内主动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工伤。在填写事故经过时,注意注明据员工称述。同时在单位意见栏,备注:(单位无法核实,请社保部门依法处理) (3)如果车方有全额支付医疗费的能力,建议在员工出院后,受伤1年内,由员工发起工伤认定。
Part.6 员工出院后,及时确认车方保险公司是否指定评残机构,如果未指定评残机构,单位可以帮助员工选择合适的机构选择合适的时间去鉴定登记(不同的时间鉴定可能鉴定级别高低不一样)
Part.7 配合员工向车方保险公司理赔。此时,员工可能会要求单位盖章证明受伤前的收入标准。在给员工该章时,建议跟员工对于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如何赔付达成书面协议的同时出具《收入证明》,否则可能会惹火烧身。
Part.8 计算单位可能赔偿的金额,与员工协商赔偿的方案,起草协议内容。注意,如果赔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75%,员工可能会反悔。注意协议内容的拟定。
伤者进了医院后,单位该干什么
定点医院、自带护理、给与陪伴、多次关怀、释放信号、把握时机、出院前主动调解。
受伤后单位该不该给钱?怎么给?
① 医疗费谁付谁保管发票和支付依据 ② 停工留薪期工资一定要备注“垫付费用”否则员工说是受伤前没付完的工资)《万能收条》
超目录医药费,没有法律依据。 原则上:抢救费用单位承担、自行要求的费用自行承担、医院擅自决定的费用医院承担、规定的标准不能满足治疗需要由单位承担,或经社保同意的由社保承担。 全国大约有8种模式。 重庆模式—谁签字谁承担,无签字的,医疗机构承担或分具体情况处理。
员工自行申报工伤,《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该不该盖章
① 尤其是在建项目工伤保险,必须仔细核对项目名称是否与投保名称一致。(璧山观山台—投保融创.观山台项目)
② 核实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③ 双重确认原则(没有律师的意见,我不敢盖)
协商
1.事发后第一时间录; 2.选择办公室等公开、安静的地方录;(可以把录像机放在角落里,最好拍视频) 3.谈话内容要有被录音人的姓名或身份; 4.谈话内容要自然、平和、流畅,不存在引诱、威胁; 5.只讲事实,不发表观点和评论;事实讲述清楚明确; 6.谈话内容尽量集中,时间不要太长; 7.保证录音完整、不得剪辑或截取; 8.保留原始载体; 9. 重要证据可以公证录音。
协商差距太大,怎么办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① 及时主动发起鉴定程序;(停工期可以覆盖津贴) ② 不断跟踪鉴定结果,减少鉴定期间生活津贴成本 ③ 书面要求返岗,为违纪解除保留证据,同时可能减少津贴成本 ④ 寻找已就业的证据 ⑤ 创造再调解机会—发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⑥ 把握时机,继续调解
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怎么办?
① 保留签收凭证; ② 等待6个月之内择机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费用交纳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纳费率
律师服务流程
1、受伤后第一时间协助甲方相关负责人,陪同去医院看望伤者并了解伤者需求; 2、联系鉴定机构,沟通伤者伤残情况; 3、组织伤者出院前进行协商处理; 4、拟定调解协议,指导协议签署和履行; 5、协助甲方进行保险理赔; 6、针对调解不成功的事故,指定相关律师事务所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出庭应诉。
法律文件
1. 法律
① 《劳动法》
② 《劳动合同法》
③ 《社会保险法》
④ 《职业病防治法》
⑤ 《安全生产法》
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⑦ 《民事诉讼法》
特定类型的工伤争议还可能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
2. 行政法规
①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
应当认定为工伤: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7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职工因参加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的文体活动遭受伤害的,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因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注意,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不能单纯地以时间长短作为考量标准。司法实践中,有对于提前两天出发去上班,仍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案例。法院此时对提前出发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综合全案情况作出考量。也有对于上班期间请假去看病,去医院路上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案例,此时法院考虑了请假外出看病这一事由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须性,考虑到职工请假目的是为了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没有脱离与工作相关的实质,应当认定其请假外出属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对于职工未请假提前下班而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其有效的制度对该行为进行处理,但不影响职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3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认定为工伤:与工作无关系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生效法律文书
这里“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酒精含量≥80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权威机构认定
证据
1. 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认定的事实; 2. 专业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 3. 具有本人签字的材料; 4. 由国家机关或中立的第三方,如银行等单位出具的材料; 5.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6. 录音录像资料; 7. 对方认可的其他资料。
7种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6、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7、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 司法解释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指引所称工伤案件不包括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包括工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处理工伤劳动争议案件时,针对特定问题,亦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 部门规章
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④ 《工伤认定办法》
⑤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⑥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⑦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⑧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⑨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5. 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没找到
① 《锦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个人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级为18个月,6级为16个月,7级为13个月,8 级为11个月,9级为9个月,10级为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 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5级为28个月,6级为24个月,7级为20个月,8 级为16个月,9级为12个月,10级为8个月。
6.指导案例
未签署劳动合同
(2023)辽07民终1036号
工伤复发
(2023)辽07民终840号
工作时间开车出事故-工伤2023)辽07民终12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