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第一章总论
有一起考初级会计的伙伴们,可以一起学习,这是我整理的关于第一章总论的知识框架,将知识点进行了详细的分解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编辑于2021-06-18 14:57:56总论(争议)
民事争议
民事争议解决途径:民事仲裁、民事诉讼
判断是否属于民事争议
民-民 仲裁和民事诉讼: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
民-官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经济纠纷
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或裁或诉
✘3民事仲裁(经济)
基本原则
双方自愿,有仲裁协议
双方自愿,达成有效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非劳动仲裁
仲裁前需提交仲裁协议
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作出后,不得再裁或再诉。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
适用范围
适用《仲裁法》:民事经济纠纷
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通过经济仲裁解决的
人身关系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涉及“不平等主体”
劳动争议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适用专门的农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程序
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形式
“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达成时间: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存在,不受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的影响
效力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从高)。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隐瞒仲裁协议
有仲裁协议必须仲裁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独立仲裁
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独立存在并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活动,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机关包括其他仲裁机构间均无隶属关系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程序
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 另有协议的除外
【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注意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或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不需要达成统一意见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
和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①“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②“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和解协议、裁决书
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2)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3)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作出生效
(4)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裁决书“作出”生效
(6)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裁决书
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X3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
【注意1】“劳动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不适用《仲裁法》,不能申请仲裁。
【注意2】人身关系:“离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申请仲裁。
适用案件
民事案件
商事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
非诉案件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独任制:1名
2.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
一般情况
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特殊情况
过程不公开,结果一律公开
应当不公开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
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
审判结果: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四级法院: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不服一审判决,在送达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VS 裁决书不能上诉; 裁定书10日内
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特殊情况——一审终审。
①适用(非诉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②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三)民事诉讼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①一般情况
“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②特殊情况
“被告就原告”:原告住所地
Ⅰ.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Ⅱ.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Ⅲ.对“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Ⅳ.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Ⅴ.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专属管辖
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注意2】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之外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特殊地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
票据“支付”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纠纷(商事)
公司住所地
被告即公司,被告所在地即公司住所地
侵权行为
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注意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上述纠纷均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选择管辖: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当时效届满时,义务人(被告)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原告)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届满时,义务人(被告)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制度。
仲裁机关与法院均有时效
2.(被告)诉讼时效抗辩
被告主动抗辩,法院不主动
不得反悔:被告同意履行的,不得抗辩;已履行的不得请求反还。
3.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 不存在诉讼时效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知道义务人时
长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
长度:20年
5.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客观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Ⅰ.不可抗力;
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Ⅲ.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Ⅳ.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子主题
③中止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主观
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下列情形”出现,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观原因
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Ⅱ.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Ⅲ.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Ⅳ.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②中断的法律后果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归零)。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启)。
行政争议
x3行政复议
(一)行政争议解决途径选择
核心特征:一方当事人为行政主体
核心区别:行政复议裁判员为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裁判员为法院
一般案件:或议或诉
先复议,不服诉讼;或直接诉讼
已议暂不诉
已诉不得议
征税行为:先议后诉
征税行为:
P26 例题68
资格认定不属于征税行为
1.税务机关税收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不包括确认纳税担保、税收保全)
跟“税”有关,不含纳税担保、税收保全
2. 征税、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不包括代收发票)
“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外部人员、特定的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在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顺带提出申请,单独不行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法律、法规、规章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非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3.税收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征税行为--先议后诉
其他--或议或诉
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顺带)
【注意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2】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个上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有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①海关、金融;②国家安全机关;③地方税务局
上一级主管部门
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所、税务分局 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两个上级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自我反省
国务院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等) 省级人民政府
对行政复议不服时,可提起行政诉讼;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四)行政复议
(1)申请时间
①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止
(2)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3)不收费
(4)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人、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裁判员)
(5)前提条件
已诉不得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对征税行为申请复议
征税
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由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天内申请
对征税机关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
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复议
(6)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法律规定停止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可
(六)行政复议的审查及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查
1.举证责任:被申请人
2.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不开庭)
3.2名以上复议工作人员
4.听证(开庭) (“税收征管法”)
①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③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④由参加人确认听证笔录
5.审查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6.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在决定作出前申请撤回,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撤回
撤回后不得以同一事项申请复议,除能证明撤回违背意愿的除外
7.被申请人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影响复议审理;申请人申请撤回的除外。
2.行政复议决定
决定期限:“60+30”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要求更快做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决定种类
主决定
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决定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时
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决定生效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二审作出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行政诉讼
*2(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
2.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附带审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随行政行为一并顺带审查
(二)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一般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被告所在地
(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
议后再诉(先议后诉的):复议后15日内 直接起诉: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况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
时效期限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
2.审理和判决
不适用调解
一般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适用调解
(1)行政赔偿、补偿
(2)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上诉期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