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论
这是一张有关于民法总论体系的思维导图,归纳了民事主体、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代理的相关框架知识,方便大家的记忆。
编辑于2021-06-19 19:23:03民法的体系与民法总则的体系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法律规定:民法典的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
意思自治
人身关系
人格权
身份权
财产关系
归属关系
流转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权益保护原则3
民事权益
权利
权益
法条
民法典第120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85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994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
公法权利:劳动权、受教育权等
私法权利:人身权、财产权
法条
《民法典》第109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
平等原则 4
意思自治原则 5
合同自由
公平原则 6
诚信原则 7
公序良俗原则 8
绿色原则 9
其他基本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适用平等
法律保护平等
意思自治
公序良俗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不欺诈
民法的法源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
民法典
行政法规
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
行政规章: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准立法机关”“准法”
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章规
权利的个体是权利指向的对象
通过确定物的归属来定分止争
物的归属
物的利用
财产权两大
静的关系
物权
动的关系
债权
课上拓展
总则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总则
基本规定
私法原则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主体
民事权利
核心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私法自治
民事责任
私权保护
诉讼时效
期间计算
代理
诉讼时效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民事主体
权利
民法总则的内在体系
民法总则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婚姻家庭
继承
财产权
物权
物的归属
物的利用
债权
财产流动
民事主体制度
自然人
权利能力
含义:
特征:一律平等,不得抛弃
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利益和死者利益的保护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户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证据
行为能力
含义
双重标准:(年龄+精神健康状况)
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行为能力:2类;有效(意思自治)
18周岁以上且精神健康
16周岁以上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行为能力:2类;有效+效力待定(有效自治)
8周岁18或16周岁以下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2类;无效
8周岁以下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
行为能力不足者: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补充其意思能力,23
行为能力补充
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认定c
法条:民法典第24条
认定对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程序:向法院申请
子主题
住所
住所的法律意义
住所的判断
住所vs经常居所
监护
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
遗嘱监护:父母当事人是监护人时才能制定
协议监护
指定监护
适用:监护有争议时
指定人:居/村委会、民政部门、法院
指定监护后擅自变更无效
临时监护
适用:我人保护
指定人:居/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
组织监护:无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由居/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
分类
未成年人监护
当然法定监护人
其他法定监护人
遗嘱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监护人职责、监护人资格撤销、负担费用不免除、监护人资格恢复
监护人资格
成年人监护
法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人
同上
未成年人监护:监护人职责
27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邮件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意定监护:
监护人职责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终止
适用情形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程序:有关个人、组织向法院申请撤销
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制度目的
42条【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承担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规定的人代管
48【视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的日期;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的日期
时间要件
41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40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46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二者关系
申请人顺位
法律效果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一般规定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法定代表人行为
法律行为61.1(代表行为)
法定代表人行为限制,61.3
侵权行为,62.1(自己责任·法人侵权)
法律行为:代表行为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6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侵权行为:法人行为
法人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工作人员:代理行为
170
越权代理vs越权代表
172
504
法人侵权责任vs法人替代责任
62
1191
其他人员行为
法人合并、分立:内部约定,外部无效
终止、解散、清算
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人格;由法人负责
法人设立机构
法人特征法人机关
三独立
独立人格
独立财产
独立责任
权利能力成立时产生
分类
法人
营利法人等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76
非营利法人
以公益或非营利目的,
特别法人96
非法人组织102
非法人组织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特殊问题
胎儿利益的保护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总则编》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死者利益的保护
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共欧诺个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994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妇女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杜牧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的体系与民法总则的体系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法律规定:民法典的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
意思自治
人身关系
人格权
身份权
财产关系
归属关系
流转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权益保护原则3
民事权益
权利
权益
法条
民法典第120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85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994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
公法权利:劳动权、受教育权等
私法权利:人身权、财产权
法条
《民法典》第109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
平等原则 4
意思自治原则 5
合同自由
公平原则 6
诚信原则 7
公序良俗原则 8
绿色原则 9
其他基本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适用平等
法律保护平等
意思自治
公序良俗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不欺诈
民法的法源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
民法典
行政法规
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
行政规章: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准立法机关”“准法”
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章规
权利的个体是权利指向的对象
通过确定物的归属来定分止争
物的归属
物的利用
财产权两大
静的关系
物权
动的关系
债权
课上拓展
总则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总则
基本规定
私法原则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主体
民事权利
核心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私法自治
民事责任
私权保护
诉讼时效
期间计算
代理
诉讼时效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民事主体
权利
民法总则的内在体系
民法总则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婚姻家庭
继承
财产权
物权
物的归属
物的利用
债权
财产流动
民事主体制度
自然人
权利能力
含义:
特征:一律平等,不得抛弃
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利益和死者利益的保护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户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证据
行为能力
含义
双重标准:(年龄+精神健康状况)
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行为能力:2类;有效(意思自治)
18周岁以上且精神健康
16周岁以上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行为能力:2类;有效+效力待定(有效自治)
8周岁18或16周岁以下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2类;无效
8周岁以下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
行为能力不足者: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补充其意思能力,23
行为能力补充
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认定c
法条:民法典第24条
认定对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程序:向法院申请
子主题
住所
住所的法律意义
住所的判断
住所vs经常居所
监护
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
遗嘱监护:父母当事人是监护人时才能制定
协议监护
指定监护
适用:监护有争议时
指定人:居/村委会、民政部门、法院
指定监护后擅自变更无效
临时监护
适用:我人保护
指定人:居/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
组织监护:无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由居/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
分类
未成年人监护
当然法定监护人
其他法定监护人
遗嘱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监护人职责、监护人资格撤销、负担费用不免除、监护人资格恢复
监护人资格
成年人监护
法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人
同上
未成年人监护:监护人职责
27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邮件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意定监护:
监护人职责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终止
适用情形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程序:有关个人、组织向法院申请撤销
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制度目的
42条【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承担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规定的人代管
48【视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的日期;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的日期
时间要件
41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40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46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二者关系
申请人顺位
法律效果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一般规定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法定代表人行为
法律行为61.1(代表行为)
法定代表人行为限制,61.3
侵权行为,62.1(自己责任·法人侵权)
法律行为:代表行为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6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侵权行为:法人行为
法人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工作人员:代理行为
170
越权代理vs越权代表
172
504
法人侵权责任vs法人替代责任
62
1191
其他人员行为
法人合并、分立:内部约定,外部无效
终止、解散、清算
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人格;由法人负责
法人设立机构
法人特征法人机关
三独立
独立人格
独立财产
独立责任
权利能力成立时产生
分类
法人
营利法人等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76
非营利法人
以公益或非营利目的,
特别法人96
非法人组织102
非法人组织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特殊问题
胎儿利益的保护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总则编》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死者利益的保护
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共欧诺个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994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妇女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杜牧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行为
法律上的行为
合法行为
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产生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事实行为不包含意思表示
事实行为因法律规定产生效力
事实行为不要求主体具有行为能力,如先占。
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分类
法律后果不必是表达人所追求或所希望的
表示行为
类推使用法律行为的规范
行为能力
相对人的受领以及信赖保护
真实意思
代理之适用
意思通知:通知自己的意思
意思通知事例
145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63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事实/观念通知:通知已经存在的事实
事实通知示例
406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16
306
314
通知并非都是准法律行为、
情感表示:原谅宽恕
情感表示示例
1125
含义:也是表示某种心理状态的行为,即意思表达为要素,但法律效果的发生不是基于其表示行为,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非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
事实上确有此行为,即法律上生效,与当事人有无取得该法律效果的意思无关。
非法行为
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
缔约过失行为
事实行为
非法律上的行为
情谊行为/好意施惠
事件:具体的自然事实,如出生、死亡、战争、罢工等488
状态:抽象的自然状态,如下落不明、事件的经过、成年、善/恶意等
意思表示
意思
发生私法的内心意思
行为意思:行为是否受自己意志的支配
喝酒吸毒失控都是行为意思,因为自己可控
表示意思:表示人意识到其所实施的是法律行为即可,无需指向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效果意思:表示人追求的特定法律效果
甲把a误当成b卖给乙,缺乏了效果意思
表示:140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表达的外部:被人知悉的外部行为
法条
145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71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551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638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1124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分类
明示
默示
沉默
意思表示和事实行为
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因“被希望”而出现
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取决于被希望,和当事人的意思无关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至少包含一个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通常还包括其他构成要件
如所有权的取得除了买卖合同还需要交付或登记,结婚除了双方合意,还需要结婚登记
意思表示的发出:表意人已做成使内心意思表示于外的行为
表意人是否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以意思表示发出时认定
意思表示发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受限制、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受影响
意思表示有无错误,以发出的时间为准
意思表示的发出是生效的前提
生效
生效要件
对话方式:了解主义137.1
非对话方式:137.2
客观要件:到达对方可控制的范围
主观要件:具有知悉的可能性
意思表示是否应向相对人作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区分意义
是否需要考虑相对人的合理信赖
是否需要考虑相对人的合理依赖(一般受领人理解水平)
传达及其效力
可以经由“中间人”发出或受领
传达人(使者)
表示使者:表意人愿意承担风险
受领使者:受领人承担风险
代理人:适用代理的规定
意思表示的解释
民法典142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案例



瑕疵
意思表示的不一致
故意
单方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
不知
认知不足,疏忽大意
错误(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意思表达的不自由
欺诈
胁迫
错误:基于错误的表达是否发生效力
不生效:保护表意人
先生效
生效:保护受领人
可撤销
类型
动机错误
原则上不影响意思表达的效力
例外:
双方共同的动机错误
当事人资格或物之性质错误
意思表示不自由
内容错误
认识不足,就自己的认知无法避免
关于当事人本身的错误
关于标的物本身的错误
关于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
表示错误
如误言、误写、误取/误拿
可撤销
传达错误
传达不实,类推适用可撤销
可撤销
传达人故意变更者类推适用无权代理
当事人资格或物之性质错误
举例子
甲在催眠状态下通知b终止租赁合同
乙在拍卖场举手只是跟朋友打招呼
丙将拟出售的汽车价格说错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一般成立要件·
主体
意思表示
内容
生效一般要件
主体+适格
什么样的人能干什么样的事,主体不适格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效力待定
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
可撤销
内容+合法
无效
效力瑕疵
效力待定
可撤销
无效
效力行为
有效法律行为
143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eg

类型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145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171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处分(物权变动)
效力
追认权、拒绝权
催告权(善意或恶意)、
撤销权(善意)
可撤销法律行为及其效力
重大误解(错误)
意思表示错误
显失公平
法条
151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53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欺诈(包括第三人欺诈)
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
使人陷于错误(不正确看法)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
欺诈人:相对人或第三人
148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49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出卖人谎称二手车未出事故,买受人不信仍购买,即未陷于错误
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出卖人谎称二手车未出事故,买受人虽然信以为真,但并不在意该事故,而是为接济出卖人经济窘境
欺诈人的故意
胁迫(包括第三人胁迫)
胁迫行为
表示将来危害,包括任何将来的不利 益
胁迫人:相对人或第三人150
基于胁迫陷入恐惧
基于恐惧作出意思表示
不法性
手段不法
不还钱就杀了你
目的不法
若不出资经营赌场,就告发漏税之事
手段与目的之间不法
不还钱,就告发你交通肇事罪
不立即赔偿,就告发你交通肇事罪
非法胁迫的构成要件
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
149
150
撤销权的行使
行为性质
行使方式
行使时间
90日
一年
五年
行使的效力
无效的法律行为
违反管理性规范
消防法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农地不得出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乡政府将集体所有的林地租给顺达公司,用于军事训练,租赁合同无效
类型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144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法行为(效力强行性规定)153.1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153.2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的行为154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通谋虚伪表现的行为146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部分免责条款无效506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不合理格式条款的无效497
无效、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157(重点理解)
155
法律行为的分类
财产行为vs身份行为
146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g:同谋虚伪假结婚:
财产行为·合同编
463
有目的有打算的行为
身份行为:虚假结婚无效?1051
能适用财产行为的不一定能适用身份行为

单方行为vs双方法律行为/决议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单务行为vs双务行为
有偿行为vs无偿行为
诺成行为vs实践行为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诺成?实践?
定金合同:实践性合同
生前行为vs死因行为
区分标准:行为生效的时间(生前生效/死后生效)
赠与:成立即生效,遗赠,死后
死因赠与:已死亡为条件的赠与,遗赠:单方法律行为
承担行为vs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捐助
双方行为:买卖
处分行为: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的客体为权利
有因行为vs无因行为
买卖合同被撤销→负担行为撤销 物权合同有效→物权行为没被撤销 仍然有效。 负担行为的客体不需要特定性,因为它不会使财产马上变动。
区分标准:法律行为以可否与其原因(当事人为财产给付之目的)相分离,即是否以其原因为要件
债权行为的有因性
物权行为
独立性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
负担行为是处分行为的原因行为
处分行为往往是负担行为的结果
缺少原因的负担行为应当予以返还
处分行为无因性,无因性是指效率不是负担行为效力的影响,并不是说处分行为不需要原因。
无因性

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民法典》
158
159
160
条件和期限的差别
 6、如果伤害下雪我就送你一套房——不确定的期限 若果一定会发生的事情就是期限。
条件、期限:决定法律行为效力之附款
生效的附款→附生效条件/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生效条件也叫延缓条件/停止条件
失效的附款→附解除条件/期限的法律行为
条件的分类
偶成条件
与当事人无关的偶然事实,如天灾人祸、第三人行为及意思
出生、死亡、战争、主管机关的核准
随意条件
条件成否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纯粹随意条件
本人意思
费纯粹随意条件
本人意思+某种积极条件
混合条件
条件成功与否,取决于当事人与他人的意思
附纯粹随意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条件成否,取决于债务人一方的意思
条件成否,取决于债务人一方的意思
其他
不真正条件
法定条件
既成条件
不能条件
不法条件·
浮动主题
赠与:单务行为
有偿行为,买卖:
无偿:赠与
保管:可以有偿可以无偿
小结
效力待定与无效待定
前者效力不确定,后者自始无效
前者可因承认而生效,后者效力不能补正,即确定无效
前者效力需第三人确定,后者无需第三人确定即无效
效力待定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前者效力不确定,后者撤销前已生效
前者承认发生效力,后者承认效力继续‘
前者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后者效力取决于本人
前者承认辅助行为,后者承认独立行为
重大误解(错误)、欺诈、胁迫之比较
除斥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补充
戏虐行为vs单方虚伪
子主题
通谋虚伪表示
法条:146
意思形成阶段
对外表达
意思决定阶段
做决定这件事,决定做什么,意思表示的内容
意思形成阶段
要不要做这件事,为什么做这件事,做决定的参考因素
民事权利
权利

分类
客体
财产权
自愿发生: 合同:意思自治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都
物权
物权:
物权(先占——取得所有权) (事实行为——加工,添附) 物权 →给付→ 债权
债权
只能通过请求权实现。 债权的三种效力体现债权除了请求力,还有执行力、保持力
债发生的原因与债法体系
契约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三种效力
请求力
执行力
保持力
知识产权
物权:
物权(先占——取得所有权) (事实行为——加工,添附) 物权 →给付→ 债权
人身权
人格权
终身享有 人格权平等 原则上不能转让
一般人格权109

死者不具有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身份权
效力范围
案例:  丙的行为只给甲带来伤害,恢复物权完整性的义务存在 乙:相对权,找相对人赔偿 丙: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
绝对权
·效力及于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 ·一般人负有消极不作为义务
人身权
知识产权
相对权
·对特定人请求为特定的权利 ·仅特定人负特定的行为义务 (作为/不作为)
债权
作用
支配权
没有经过公示的物权交付:排他性不能
权利主体直接控制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力

债权请求权:违约、侵权
物上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甲乙邻居,甲房摇摇欲坠遇到台风会倒塌威胁到乙的房子,乙可以要求甲在台风来临前修复房子。 甲看到乙的图纸. l债权是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 l请求权均因基础权利而发生? 债权和因债权发生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保护物权,救济性权利,物权是原权利
物权请求权235、236
物上请求权426
请求权竞合与聚合
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

抗辩权
请求权是抗辩权的前提
一方当事人请求时,他方当事人提出对抗或异议
抗辩权:对已存在的请求权予以对抗的权利
一时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
抗辩192
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依旧是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享有的是抗辩权
权利障碍抗辩
请求权从未发生的抗辩
权利消灭抗辩
请求权曾发生,单一消灭
法条
687: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子主题
抗辩权
单方意思使法律关系变动(发生、变更、消灭)
是否需经诉讼
普通形成权
形成诉权
是否需向特定人行使
无相对人的形成权
有相对人的形成权
时间限制上不超过一年
原则上不得附条件
形成权
单方意思使法律关系变动(发生、变更、消灭)
是否须经诉讼
普通形成权
形成诉讼
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施加义务(了解补充)
子主题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撤销权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
胁迫
债的保全·债权人撤销权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515
解除权562
是否需向特定人行使
无相对人的形成权
抛弃
有相对人的形成权
时间限制:一年
原则上不能附条件
条件是否具备
既得权
权力成立的要件已经完全具备
期待权
已经具备权利实现的部分要件,但上部剧本全部要件
当事人存在对权利成型的期待
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所有权保留买卖
期待权的保护
故意侵害期待权→可能发生侵权责任
子主题
权利的客体
因为他的给付而增加了,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著作权因为你的创造,比如书只是载体:; 人身权——人身权利
物
资源vs财产vs物
资源要具有稀缺性 资源和财产:物:能为人类所支配的  物权的客体只包括有体财产不包括无体财产。 水、电和天然气:特殊有体物 有体物: 知识产权:民事特别法 无体物: 物:处人身体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具有价值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人体器官组织只能捐献不能买卖, 冷冻胚胎
有体物
一般有体物
特殊有体物
无体物
权利
债权
知识产权·
物权客体:物+权利
权力可以作为物权可以物权客体的规定
440
115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不动产的内涵与外延
内涵: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
外延: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矿藏
物权客体的特征: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待定
物权客体为独立之物
物权客体为特定之物
一物一权
一物之上只有有一个所有权
一个所有权不能存在买卖两个物之上
物的成分不能成为权利客体5
物的构成和分类
物的构成
主物vs从物
320 631
从物
1、真枪主物效用(经济上的关联性)
2、非主物之成分(独立之物)
3、需归属同一人所有(维护物的济宁绩效用)
4、主物处分基于从物(任意性规定)
民法典320条
631条
物的成分·
重要成分vs非重要成分
重要与否的判断
不是根据该成分对整体物的作用而言
分离是否影响价值
以该成分为核心

物之成分的意义
民法典322
物的基本分类:是否可移动
动产与不动产
物的其他分类:物与物之间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
原物和孳息
孳息:原物而产生的收益,独立于原物
天然孳息:依物自然属性、定期、常规性的出产物
法定孳息:依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
孳息的归属
民法典321
孳息的归属:原则上属于原物
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
集合物
合成物
物权法定原则
类型法定
内容法定
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强行性规范为主→不能自由创设或排除
债权的客体·
债权的客体
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的人身
债务人的行为
给付
有目的/原因
有意识
增益于他人
债权的平等性
民法典209
债权的效力/债的实现
完全债权/债务
请求力·(个人)
执行力·(国家)
保持力(保有力)
不完全债务
不具有请求力的债权
不具有执行力的债权
赌债非债
没有债权,没有相应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不法原因的给付,不能索还
债的特征

权力行使的限制
权力行使的原则
法条
130【依法、自愿】
131【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132【权利不得滥用】
公司法148
私法上的限制
保护上的限制
时间上的限制
公法上的限制:征收、征用
权利的救济

私力救济(辅)
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排除侵害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具有防御性,不具有攻击性
正当防卫
含义:对于现时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所为之行为
现时
要点1:已着手侵害行为的实施尚未结束(正在进行),禁止“先发制人”、“事后报仇”
要点2:防卫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应付损害赔偿责任
要点3:防卫的权利不应包括社会公益
181
紧急避险
民法典182
紧急避险人造成损害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赔偿
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免责,但可以补偿
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所实施的行为
急迫危险
近在眼前,刻不容缓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自助行为
为保护自己权利,限制加害人人身或抵押其财产
在不能及时获得公力救济,限制加害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抵押、毁损其财产的行为
保护的是请求权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自助行为后,应立即请求权司法机关处理
公力救济(主)
由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保护权利
义务与责任
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方式人约定贸易无人为或部位已定型为
义务的分类
约定义务/法定义务
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
绝对义务/相对义务
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义务与债务

权利
绝对权
绝对义务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侵权之债
相对权
相对义务=债务
债务不履行责任 ·违约责任为核心
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附随
合同义务·违约责任
577
附随义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86
先合同义务的违反·缔约过失责任
500
501
责任:因违反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179

民事责任的分类
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一人责任/多人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对内一定份额,内部关系:追偿
法条
177178
517
518
(1)按份之债
按照债权
债权人按照自己的份额请求/接受履行
按照股份
只需按照自己的份额履行债务,即构成清偿
(2)连带之债
519

法定免责事由
其他
紧急救助·免责

见义勇为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87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免责

国家行为与不可抗力
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
检疫限制
司法抵扣
政策的出台
国家征用
紧急救助(免责)
见义勇为
(1)自然灾害与不可抗力
(2)社会异常事件与不可抗力

(3)国家行为与不可抗力

概要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执行职务
自力救济
所有权保留买卖
甲把一个机械设备交付乙,约定每个月还十万,法律上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只有乙将100w全部交付甲,所有权自动转让。 没有物权期待权, 如果因为甲原因没有取得,可以向他主张物权期待权的损害
补充
行为=给付
行为:作为/不作为
人身权益类型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109(修改)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新增身体权、隐私权)110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ss1]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ss1]第四编人格权
个人信息111(新增)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身份权112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物权114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债权118
知识产权123
继承权124
股权和其他红利性权利125
数据、网络虚拟资产(新增)127
诉讼时效

20年为准
期间
188
诉讼时效的起算·特殊规定

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届满之日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
年满18周岁之日
适用范围
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人身关系上的请求权
届满的法律效果192

适用规则
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
193
197
不得放弃 不得变更
中止·事由
不能行使的状态延续到六个月内最后就加上六个月
中止的法律效果

中断及其法律效果

除斥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民法典的规定


代理
代理的显名规则
法条
925【直接委托/代理】

926【间接委托/代理】

直接代理
显名规则→显示被代理人
隐名代理→不显示被代理人,但相对人明知
间接代理
不显示被代理人,相对人也不知被代理人
代理权的来源
职务代理:意定代理?法定代理?
170

法定代理(监护)
23
意定监护(委托代理)
意定代理与其基础法律关系

164
代理权的授予不是债的发生原因
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是基础关系作用的结果
代理权的行使与限制
为被代理人计算
禁止自己代理
禁止双方代理
禁止代理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
转代理

169

转代理的要件
事前同意
事后追认
紧急情况
超越代理权限·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追认

66.1
171.1
被代理拒绝追认的法律效果
171.2
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由代理权
3、第三人无过错
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72
176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是否可越过《民法典》171条径直请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以虚假姓名从事行为与冒名行为
与代理只比较
代理会说:我为a从事行为
冒名行为的行为人则说:我就是a
(1)以虚假姓名从事行为:此时姓名不具有私法意义
(2)冒名行为:给出的姓名旨在指向某个特定的人,并且恰恰要使这个人接受私法上的约束
委托的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的代理
法定代理的终止
一般代理:单独的意思表示/全权代理:合法的法律行为


中心主题
主题
主题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