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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有关于小三门的思维导图,主要从新课改革、教师职业道德、政策解读三个方面进行概述。知识梳理清楚,非常实用,值得收藏。
编辑于2021-06-21 19:36:04小三门
新课程改革
新课程改革概述
新课程改革的提出与背景
提出
课程在学校教育中处于核心地位
课程改革是教育改革的核心内容
教学改革的核心是改革教学内容
1999年开始启动、第八次
2001年颁布《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先实验后推广、明确改革目标与总体框架
2001.9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在38个国家级实验区开始实验
2002年开始启动省级实验区课程实验
背景
对外
时代背景——时代发展特征的新要求
初见端倪的知识经济
国际竞争空前激烈(人才)
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困境(可持续环境、能源、人口)
国外课程改革的启示
政府参与并领导课程改革——重要保证
课程改革的焦点是协调国家和学生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
课程改革具有整体性
对内
社会背景——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人口资源大国(人力资源强国)
科教兴国
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十三大突出强调
十四大首次提出(给予)
十五大明确提出
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内在需求
固有的知识本位、学科本位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危害影响至深
传统的应试教育势力强大,素质教育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影响课程变革的重要因素
赞瓦布:课程现代化(赞科夫、瓦根舍因)/现代教育理论的三大代表之一。
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文化因素
科技革新
学生发展
口诀:正经学文科
补充
新课改中课程的理解:包括学科课程、综合化课程、实践活动类课程、潜隐形课程四大类课程。
1999年
首次国家层面提出“终身教育”思想
确定将素质教育作为教育改革的主题与方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2001年《试行》
三级课程管理——国家、地方、学校
新的课程体系涵盖幼儿、义务、普通高中教育
基础教育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改革的目的与总体框架)
工作方针——先立后破、先实验后推广
正式启动第八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推行新课改的核心环节——实施课程
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环节——课程评价
新课程改革的目标
指导思想与根本任务
指导思想
邓小平三个面向——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根本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调整和改革基础教育的课程体系、结构、内容,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六项具体目标(背诵)
实现课程功能的转变——课程改革的核心目标
改革前:过于注重知识传授
改革后: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会学习,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四大学会:学会学习、合作、生存、做人→实现全人发展
四大支柱:学会认知、做事、生存、共同生活
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基本原则
改变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课程门类和课时比例。
确保均衡性,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比例
片面,实践能力低
指学校课程体系中的各种课程类型、具体科目和课程内容能够保持一种恰当、合理的比重(比例)。
强调综合性,克服学科门类过多、相互独立的倾向→联系
加强学科综合性
学科之间彼此联系;重视了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和学生经验的整合,加强了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
设置综合课程
是课程结构综合性的集中体现
增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
亮点
加强选择性,适应地方、学校、学生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差异
适当减少了国家课程的比重
适当减少必修课程的比重
将10%-12%课时量给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密切课程内容与生活和时代的联系
改革前:内容“繁难偏旧”,过于注重书本知识
改革后: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现代社会、科技发展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经验,终身学习
补充
当今教育理念两大思潮——终身教育、全民教育
改善学生学习方式
改革前: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
改革后: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能力),培养学生处理信息能力、获取新知识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
课改成功与否的标志;素质教育推进的关键因素、显著标志、核心(任务)
建立与素质教育相一致的评价和考试制度
改革前:强调甄别与选拔功能
改革后: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新课程倡导“立足过程、促进发展”的课程评价
建立发展性的评价体系
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
建立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的评价体系
教师对自己的教学行为的分析与反思
建立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多种渠道获得信息
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将评价看作是一个系统
实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课程民主政策/权力的分配与再分配/权利的分配机制)
国家、地方、学校三级管理制度——增强课程适应性
有助于教材的多样化,有利于满足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和学生发展的需要
口诀:习结评管内能
新课程改革的发展趋势
以学生发展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培养个性相结合——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课程是把学生的发展作为课程开发的着眼点和目标,强调学生是能动实践的主体
稳定并加强基础教育(课程的社会化、生活化和能力化,加强实践性,由“双基”到“四基”→基本观念,基本能力)
加强道德教育和人文教育,促进课程科学性与人文性融合
加强课程综合化
课程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加强课程个性化和多样化
课程法制化
口诀:人道激发总宪法
当前课程改革的共同发展趋势
重视课程内容的现代化、综合化
重视基础学科和知识的结构化
重视能力的培养
重视个别差异
口诀:三化能差
补充
新课改强调在教学中培养学生正确的态度——使学生正确对待知识、他人和社会
新课程与教学改革
新课程改革的理念
影响基础教育改革的理论
宏观
马克思主义思想(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人力资源理论、终身教育思潮、全民教育思潮
微观
人本主义教育理念、建构主义教育理念(新课改学习方式的理论依据)、多元智力理论(新课改评价的理论依据)、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核心理念
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补充
学生发展的三方面的内涵
全面发展
个性发展
以人为本
新课改倡导的三大理念
关注学生的发展
强调教师成长
重视以学定教(以学论教)
课程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学习方式改革
基本理念
走出知识传授的目标取向,确立培养“整体的人”的课程目标
破除书本知识的桎梏,构筑具有生活意义的课程内容
摆脱被知识奴役的处境,恢复个体在知识生成中的合法身份
改变学校个性缺失的现实,创建富有个性的学校文化
内容
促进课程的适应性和管理的民主性,创建富有个性的学校文化
学校文化的变革是课程与教学改革最深层次的改革
学校文化的重建是课程改革的直接诉求和最终目标
创建富有个性化的学校文化正是课程改革的核心课题
重建课程结构和倡导和谐发展的教育
提升学生的主体性和注重学生经验
关注学生作为“整体的人”的发展
统整学生的生活世界和科学世界
生活世界——日常生活
科学世界——由概念原理和规律原则构成的世界
寻求学生主体对知识的建构
教学改革
本次教学改革的主要任务
改革旧的教育观念,真正确立起与新课程相适应的、体现素质教育精神的教育观念→更新理念
首要任务——确立新的教育观念
要坚定不移的推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转变=学习方式的转变将会牵引出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生存方式的转变
显著特征/核心任务
致力于教学管理制度的重建=重建制度
我国当前教学改革的主要观点
主题——实施素质教育
基本策略——坚持整体教学改革和实验
重心——建立合理的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改革既是教学改革的核心,也是重点和难点
实施科学的教学评价
教师角色与教学行为——新教师观(背诵)
教师角色
教师与学生: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
核心特征
能力的培养者(教书)
人生的引路人(育人)
促进者、催化剂(道德说教者、道德偶像)
教学与研究:教师是教学的研究者(学习者/反思者)
主要条件:以研究者的心态置身于教学情境中,以研究者的眼光审视和分析教学理论与教学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思
行动研究——教师由“教书匠”转为“教育家”的前提条件
研究型教学特点
开放性
综合运用知识
与生活密切联系、鼓励协作性学习
教学与课程:教师是课程的开发者与建设者
教师不仅是课程的实施者,更是课程的开发者和建设者
课程实施取向
创生取向(开发者、建设者)
忠实取向(被动消费者)
相互调适取向(积极)
学校与社区:教师是社区型开放的教师
学校教育社区化
社区生活教育化
学校即社会(专业型、学校型)→社会即学校(社区型、开放型)
教学行为(行为观)
师生关系: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赏识教育)
教学方式:帮助、引导
教的本质在于引导(启迪和激励)
自我:反思
教学反思分为教学前、教学中、教学后
教师专业发展和自我成长的核心因素
波斯纳:经验+反思=教师成长
与其他教育者:合作
新的教学观(背诵)
全面发展
教学目的角度
教学重结论(总结性评价)更重过程(形成性评价)
教学关注学科更关注人(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关注每一位学生
关注学生的情绪生活和情感体验
知之者莫如好之者、好之者莫如乐之着——《论语》内部学习动机
关注学生的道德生活和人格养成
关注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交往与互动的教学观——教学不只是教师教学生学的过程,更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
师生关系角度
教与学统一的实质是交往、互动(交往说)
共识、共享、共进,实现教学相长和共同发展,彼此形成一个真正的“学习共同体”(佐藤学提出)
教师角色转换:教师由教学中的主角转为“平等中的首席(多尔)”,由传统的知识传授者转向现代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新课改倡导的师生关系:合作伙伴关系(处理好师生关系要尊重学生;要民主,民主是师生关系的融化剂,是师生平等对话的前提)
开放与生成的教学观——教学不只是课程传递和执行的过程,更是课程创生与开发的过程
教学过程、结果角度
课程不只是“文本课程”,更是“体验课程”
口诀:全开胶
学习方式的变革(学习观)
课程改革的显著特征和核心任务——学习方式的转变(主要目的→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新课改倡导的学习方式(背诵)
自主学习
概念:关注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学生自主不受他人支配的学习方式
特点
自主学习是一种主动学习(基本品质、首要特点、首要特征)→我要学
是一种独立学习(核心特点)→我能学
元认知监控学习(源动力)→自我计划、自我调整、自我指导、自我强化
探究学习
概念:是一种以问题为依托的学习,是学生通过主动探究解决问题的过程
特点
自主性、开放性、过程性、实践性、问题性
口诀:蚊子开果实
i其他说法:问题性、过程性、开放性
口诀:开国问题
过程
问题阶段—计划阶段—研究阶段—解释阶段—反思阶段
合作学习
概念:学生以小组(4-6人)为单位进行学习的方式
特点
互助性、互补性、自主性、互动性
口诀:主动补助
意义
能激发创造性
有利于学生之间交流沟通,有利于培养团队精神
使学生不断反省(反思),不断提高
补充
构成要素:积极互赖、人人尽责、同时互动、合作技能、小组自治
口诀:小铜人和鸡
小组合作学习基本要素(劳凯声)
组间同质、组内异质
设立小组目标
实施小组
现代学习方式的基本特征
主动性(首要特征)
独立性(核心特征)
独特性
体验性(突出特征)
问题性
口诀:朱独独提问
关联知识
新型学习能力指导
信息
自主
合作
探究
教学方式、学习方式转变的基本精神
自主、合作、创新
综合实践活动
综合实践活动概述
概念
基于学生的直接经验,密切联系学生自身生活和社会生活,体现对知识的综合运用的课程形态
是一门以学生的经验与生活为核心的实践性课程
是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中设置的必修课程
内容
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于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
口诀:两社两技一研究
“研究性学习”是综合实践活动的基础
基本理念
坚持学生自主选择与主动参与,发展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面向学生完整的生活领域,为学生提供开放的个性发展空间,促进学习方式的变革
性质
经验性课程
综合性课程
实践性课程
特点
整体性(综合性)
实践性
开放性(范围广)
生成性
自主性
口诀:开始整生字
过程
活动导入、活动展开、活动总结
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需遵循的原则
补充
新文件——综合实践活动是一门必修课程;从小学一年级开始(一二年级每周不少于1课时、三年级不少于2课时)
旧文件——三年级开始
研究性学习
概念
在教师的指导下,从学习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选择和确定研究专题,主动获得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活动
对“研究性学习”几种现实价值取向的反思
防止成人专家化倾向
防止功能上的过分窄化倾向
防止学科化倾向
“研究性学习”既是一种学习方式,也是一种课程形态
作为学习方式与作为课程的“研究性学习”的关系
作为一种学习方式(改变学生学习方式)——教师不把现成结论告诉学生,而是学生自己在教师指导下自主的发现问题、探究问题、获得结论的过程(研究性学习渗透于学生的所有学科、所有活动中)
作为一种课程形态(良好的道德品质、科学求实的态度)——为研究性学习方式的充分展开提供学习机会
联系
终极目的都指向学生的个性发展
补充
综合实践活动课区别活动课的重要特征→探究性
活动课程特征
相普性、综合性、经验性、伸缩性、心理学化
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职业道德概述
教师职业道德的概念、特点及价值蕴含
概念
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时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备的品德的总和,是调节教师与他人与社会等关系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
因素构成
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态度,职业纪律,职业技能,职业良心,职业作风,职业荣誉。
口诀:人心太急想荣誉想疯了
特点
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专门性(适用的针对性)
道德要求的双重性——教师的根本任务教书育人;“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礼记》
内容的全面性
功能的多样性
境界的高层次性
意识的自觉性
行为的典范性和事业性
教书育人是教师之一,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显著标志
典范性——榜样作用,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师职业道德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的显著标志)
示范性——名言警句
影响的广泛性和深远性
关联知识——其他说法
鲜明的继承性
强烈的责任感
独特的示范性
严格的标准性
口诀:双面针,多广范,高自觉
价值蕴含
教育价值
文化价值
既是一种行为规范又是一种文化现象
反映教育对自身文明和社会文明的系统思考和追寻,体现浓郁而又独特的文化意蕴
伦理价值
最特殊、特色价值
向善和“应当”的价值取向
既符合社会的需要,又满足个体的需要
教师职业道德的功能
对教师工作的促进功能(调节功能)
最重要最基本的功能
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两种形式来实现的
对教育对象的教育功能
对社会文明的示范功能
对教师修养的引导功能
口诀:引进教育
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范畴及规范
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内涵
含义
教师在教育职业活动中正确处理各项利益关系所应遵循的最根本的指导准则、最根本的道德要求
体现了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属性,统帅整个教师职业道德体系,衡量和判断教师行为善恶的最高道德标准;
具有指导、统帅和裁决的作用
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是我国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与教师职业道德范畴、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关系——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范畴都是由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派生出来的,是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展开补充和具体化。
内容
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依法执教原则
集体主义原则
乐教勤业原则(核心)
教育人道主义原则
教书育人原则
人格示范原则
教育民主原则
教育公正原则
口诀:忠于法纪,教(3个)人民主公正
确立的依据
要求
教师职业道德范畴
含义——概括和反映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特征
主要范畴
教师义务
最主要、最基本的道德责任是正反两方面——正面:教书育人,反面:不要误人子弟。
内容
对自己——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对工作——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对环境——创设一个良好的内部教育环境
教师良心(自觉意识)
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
首先会受到社会生活和群体的影响
作为一种精神动力,是一种内在的道德信念,对教师的道德活动和道德行为具有指导自我监督和评价作用
特点
公正性
综合性
稳定性
内隐性——发自肺腑的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
广泛性
口诀:宫内定盒饭
补充
教师良心的显著特点(与其它职业良心相比)——层次性高、教育性强
教师职业良心的主要内涵——恪尽职守、自觉工作、爱护学生、团结执教
教师公正
是职业道德修养水平的重要标志
公平合理的对待和评价全体合作者
最基本的内容——公平合理的评价和对待每个学生
教师公正是教育公正的核心内容
内容
坚持真理、秉公办理、奖罚分明
教师人格(行为方式)
特质
人格与师格的统一(好人+好老师)
较高的格位水平
教师人格修养的两个问题
修养的策略问题
采取“取法乎上”的策略
修养的尺度问题
确立人格修养的审美尺度——师表美
价值
充分发挥教育主体的德育潜能(身教重于言传)
充分促成学生的榜样学习
改善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效能(愿意听,提高效率)
分类
“表美”
“道美”——精神内涵
风格美
教师荣誉
社会对教师的道德行为的价值所做出的公认的客观评价和教师对自己行为的价值的自我意识
内容——光荣的角色称号、无私的职业特性、崇高的人格形象
教师幸福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于感受到目标和理想的实现,而获得的精神上的满足
准确把握和理解教师幸福的含义
更多体现在精神层面、具有给予性和被给予性、具有集体性、具有无限性。
口诀:义良公人爱荣幸
《中小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1997
热爱学生——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师德高低的试金石;师德的核心;教师热爱教育事业的集中体现
严谨治学(终身学习)——教师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
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如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依法执教(爱国守法)——前提基础;最根本的道德标准;判断教师行为是非善恶的最根本的道德标准
爱岗敬业
团结协作
尊重家长
2008
爱国守法——基本要求
是教师处理与其他国家社会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爱岗敬业——本质要求
对工作高度负责
认真备课上课
认真批改作业
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口诀:高贝批导演
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教师职业活动中发生的最重要的关系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的对待学生
范围是全体学生,而不是某一部分
核心是尊重学生人格
关键是做到对学生平等公正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基本职责)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学生个体差异表现在智力与非智力因素两方面)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育人)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为人师表——内在要求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知耻
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08修正《规范》特点
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坚持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结合
倡导性要求与禁行性规定相结合
他律与自律相结合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概述
概念及意义
将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转化为自己的信念并付诸行动的活动。是一种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教育的过程。
培养教师职业道德的首要环节,加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的迫切要求
内容
职业道德意识修养
职业道德行为修养
树立远大的职业道德理想——本质
掌握正确的职业道德知识——首要环节、最初阶段
陶冶真诚的职业道德情感
职业正义感——最基本、最高尚
职业责任感——出发点、动力
职业幸福感——精神动力、根本目的
磨练坚强的职业道德意志——重要标志,前提条件
确立坚定的职业道德信念——核心问题;形成职业道德行为的强大动力和精神支柱
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习惯——最终目的;衡量人们职业道德品质好坏,道德水平高低的客观依据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参加社会实践/实践)是师德修养的根本途径
基本原则——知行统一、动机和效果统一、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个人和社会相结合。
口诀:知效率,创个社
加强学习
勤于实践磨练,增强情感体验
树立榜样,虚心向他人学习
确立可行目标,坚持不懈努力
学会反思
努力做到慎独——最高层次
补充
培养教师的道德情感
对教育事业的追求
对学生的热爱——教师对教育事业热爱和追求的具体体现、最重要的内容
对同事的尊重和友谊
自尊感,责任感,荣誉感
教师职业道德评价
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概述
教师自己他人或社会,根据一定的准则规范标准运用技术等,对教师行为意识情感等进行考察和价值判断
依据——教师教育行为的动机和效果
功能——指挥定向、教育发展、分等鉴定、督促激励、问题诊断
原则——方向性原则(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教育性原则、民主性原则
口诀:方可可教民
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方法
自我评价法
内在动力——教师的内心信念
学生评价法
特殊的社会评价
社会评价法
行为当事人之外;社会舆论
补充
加减评价法
模糊综合评价法
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教育法律基础
教育法规概述
概述
内涵: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称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称为一般法律。
特点
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
国家意志性
强制性——本质特征
规范性
普遍性
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
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
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
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
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
补充
《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类型
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
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也称为基本法和单行法)
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
适用范围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
渊源和体系
渊源
体系结构
纵向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
教育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宏观调控作用;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教育根本大法、基础地位、《教育法》1995年)
教育单行法律(部门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员制定,规定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义务教育法》1986年
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一般有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只在该行政区有效
教育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横向结构
教育基本法
基础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学位法
教师法
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中国颁布的第1部教育法规是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行政法规→关于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
制定与执行
教育立法
概念与意义
基本程序
教育法律草案的提出
教育法律草案审议
教育法律草案表决和通过
教育法律的公布
原则与要求
教育法规的实施方式
遵守与适用
教育法规的遵守(守法)
三种形式→禁令的遵守,义务的履行,权利的享用
范畴→依法作为、依法不作为
社会各方面自觉的遵守教育法规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主要方式
教育法规的适用(用法)
简称教育司法
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规律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
教育法律纠纷的存在是教育司法的前提
要求——公正准确(灵魂和生命)、合法合理、及时高效。
教育行政法规的执行
含义
特征
国家意志性的活动
具有法律性(依法不得撤销或更改)的活动
强制性的活动
单方权威性的活动
主动性
指法主体多元性
原则
合法性、越权无效、应急性、合理性和公开公正原则。
形式
教育行政许可(予以注册或批准)
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强制措施
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告诫、执行
教育行政奖励
效力
教育法规的效力问题,是指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及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
原则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
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形式效力
母法与子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层级效力关系
时间效力
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地域效力(空间效力)
适用的地域范围
人的效力
我国教育法规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功能和作用
功能
规范功能
标准功能
预示功能—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或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
强制功能
作用
是指教育法律内在生命力的外部表现,是其内在功能作用于教育实践所引起的实际效应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教育作用
保障作用
口诀:表侄示范,只教屏保
教育法律规范
概念及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规范是个别与整体的关系。
三要素——法定条件(假定),行为准则(处理),法律后果(制裁)
类别
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
义务性规范(必须、应该、义务、禁止)
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不受……干预、有……自由)
表现的强制性程度
强制性规范(禁止性和义务性)
任意性规范(自行确定)
法律后果
制裁性规范(预警、惩戒)
奖励性规范(奖励、有益于)
教育法律关系
概念特征
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皆属于法律关系
特征
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必须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产生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分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
隶属型
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平权型
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教师与学生、学校与学校)
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
调整性
保护性
构成要素
主体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最重要的主体——是学生与教师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
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
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客体(纠纷原因)
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
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内容
是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义务和权利(权利和义务——核心;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产生、变更和消灭
概念
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教育法律责任
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类型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公职人员(体制内);处分(留校查看、记过、降级、开除党籍)
行政处罚——所有人和机构组织(体制外);处罚(罚款)
民事法律责任
以财产为主进行赔偿或补偿
刑事法律责任
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
一般追究的是国家领导人
共同违法,可能会综合出现
归责要件
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法律责任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后果
有损害事实——前提条件
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故意、过失)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归责形式
含义
归责形式(不同的人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
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
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
就学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补充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
高中、大学➡️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教育法律救济
概述
概念及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特征
是宪法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法律救济具有权利性
具有补救与监督双重作用
作用
途径
行政渠道——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司法渠道(诉讼渠道)
仲裁渠道——第三方仲裁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
调解渠道——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
基本原则
教育申诉制度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概念及特征
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教育局)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法律性(《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为教师申诉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定性、非诉讼性。
范围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合法权益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权益的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列入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
程序
提出申诉——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受理
申诉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概念及特征
也叫学生申诉制度——受教育者向行政机关申诉
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
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受教育者或监护人,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申诉的事项必须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对学校给予的各种处分不服
侵犯其人身权
侵犯财产权
侵犯知识产权
程序
提出申诉——口头或书面形式
申诉受理
申诉处理
教育行政复议
概念
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范围
程序
申请➡️书面(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口头形式
受理
审理➡️中心阶段
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执行➡️可强制执行
教育行政诉讼(民告官)
概念
特征
诉权专属➡️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原告始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标的确指➡️具体行政行为
救济与监督相结合
被告举证
不得调解➡️教育行政诉讼不得用调解作为审理和结案方式
范围
程序
起诉和受理
审理和判决
执行
补充
教育行政诉讼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侵权)行为预防
依法执教
含义
基本要求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领导
自觉增强法律意识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具体内容
教师要模范的遵守宪法及其其他各种法律、法规
教师要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意义
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
是人民教师之必需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预防
含义
主要类型及其表现特征
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
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
侵犯学生的入学权
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随意开除学生
侵犯学生的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体罚或变相体罚
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性侵害
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侵犯学生的著作权
不作为违法侵权
作为侵权行为—体罚
不作为侵权行为
学校和教师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
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力
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
学校活动组织失职
饮食安全事故
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
现行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重要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日起实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取物资帮助权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公正评价权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85决定,1986.7.1实施
是关于教育的单行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基础教育的法律,意味着我国开始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性质和特征
强制性(义务性)
本质特征
普及性(普遍性、统一性)
基本性质
免费性(公益性)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公共性(国民性)
基础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第七条——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指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最基本权利
科学研究权(学术自由权)
管理学生权(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获得薪酬权
民主管理权(参与教育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
第八条——教师的义务
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教书育人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提高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颁布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空白,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基本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司法保护
家庭保护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监护职责
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教师资格证条例》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大准则》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解读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