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保险学原理
这是一篇保险学原理思维导图,详细罗列了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种类、保险合同、保险风险等主要知识点,本图知识梳理清楚,非常实用,值得收藏。
编辑于2021-06-26 10:14:44保险学原理
ch1_2_保险
概念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摊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本质
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经济生活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
特征
基本特征
经济性
1st
科学性
契约性
互助性
非单向的(国家救济除外
本质特征
保障
基本功能
较为抽象层面
保障功能
ps另名:经济补偿 核心功能
分散风险;经济补偿结付;促进社会安定
资金融通
保险基金
社会管理
社保
作用
具体层面
社会稳定器
经济助推器
微观
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把不确定的巨额灾害损失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险费支出,并摊入企业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
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
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补充,对家庭的正常经济生活起保障作用
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定
宏观
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
有助于商品的流通与消费
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增加外汇收入和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再保险机制与共保机制
完善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
交强险;存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制度;信用政策性保险
ch4_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
合法的
确定的
现有利益
预期利益
经济的
二、意义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为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的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保险利益
防止道德危险发生
区别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同:射幸性
异:对参与者的要求准入不同
若保险不以保险利益存在为前提,则将于赌博无异
三、该原则在财险和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1、保险利益来源不同
A 财险
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所有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限定收益为目的
财产使用权、承包经营、采矿、货物承运、保管
担保物权
抵押(实物)质押(金融assets)留置
B 人险
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利益主义原则:英美法系 同意主义原则:大陆法系 我国:mix
人身关系
亲属关系
雇佣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2、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A 财险
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发生保险事故时
B 人险
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生效后,不再追究以上保险利益问题
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A 财险
保险金额应当小于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B 人险
依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跟支付能力确定保险金额
最大诚信原则
def
70
主要内容
告知(双方要求)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投保人应当将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保险人告知内容
保险人自身状况
合同订立时: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
事故发生时:条件满足,应如实履行赔偿给付义务;应详明理由,不可直接拒保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保费/按比例减少
书面和口头
法定性;先合同性
主动性
投保人而言
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
保险人而言
明确列示:列明在合同中
明确说明:说明+解释
保证(对投保一方要求)
弃权、禁止反言(对保险人一方要求)
近因原则
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原因:保险事故发生引起的原因因素复杂
应用
单一原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责任能分清 P76
责任不能分清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
P77 case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损失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可以获得经济保障,同时又要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从中谋利,确实发挥保险损失补偿的功能
特例
P79
定值保险
约定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保险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重置价值保险
人身保险
其保险利益无法估价;给付性合同
基本内容
一)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条件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的限度
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利益为限
三)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按保险价值
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补偿方式(按保障程度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P80
代为追偿原则
权利代位
物上代位
不适用于人身保险领域 P84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def
分摊方式 86
ch1_风险
可保风险
概念
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范围小,相对某经营主体而言
ps 保险风险:相对整个行业而言
纯粹风险
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要件
非投机
偶然的
意外的
有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不确定性),但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确定性)
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组成三要素
因素
事故
损失
约定为经济损失
ch3_保险合同
概述
共性
协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1、不可进行非法干预(不可隐瞒、欺诈、压迫
形式内容构成合法
特性
双务性
缴费;赔偿
射幸性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补偿性
对于乙方,即投保人而言
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条件性
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附和性
附加条款;特殊险种;双方协商
个人性
Insurance contracts are personal
主体改变,合同随之改变,不得随意转让
要素
主体
民事活动参与者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主张并决定是否开展及如何开展 甲方乙方
保险人
向投保人收取保费
在合同规定期内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须具备法人资格;不得超越经营范围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得同时经营
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
按期交付保险费
条件
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并无决定权,被动介入
被保险人
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合同保障的人
财产
房屋汽车等财产为保险标的
人身
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为保险标的
责任
民事赔偿损害责任为保险标的
保单所有人
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机构
多用于人寿
在人寿保险领域,由于大多数人寿保险合同所具有的储蓄性特征以及在许多场合,所有人跟受益人并不是同一个人的事实。
权利
见47,重要
受益人
保险金受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权转化的3种情况
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放弃受益权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48,重要
辅助人
代理人
公估人
经纪人
客体
保险利益
对投保人
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
对保险人
保险责任
内容
具体说明主客体活动内容
主要条款
基本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费、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
趸交(一次付清
期缴(按期付
保险期限
保险金理赔claim与理赔settlement
违约责任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时间
特约条款
针对特殊需要而订立的
形式
投保单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由保险人准备,通常有统一格式
投保人依照所列项目逐一填写
暂保单
临时保单
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
*保费收据
*为必须有
无条件建立保险合同
有条件
附加条件成立则承保
条件不通过则拒保
*保险单
保单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最正式的书面形式
保险凭证
多应用于经常需要使用的、便于携带的场景(货运险车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小保单(简化的保险单
批改单
部分修正,项目更改调整
可在原保单批注,最新为准
手写或打印均有效力
订立、生效及履行
订立
定义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做出的法律行为
步骤
1)要约
提议 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
2)承诺
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包括口头、书面
成立与生效
达成协议,成立次日零时生效
履行
投保人的义务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避免损失扩大义务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法)
保险人的义务
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基本责任
附加责任
除外责任
与可保风险的条件相联系 P55
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保险金的内容
赔偿给付金额
合理费用
施救费用、损失测量费用
支付方式
Pay in currency
实物补偿(置换)
恢复原状(修复)
变更
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转让
情况
转让需经得保险人同意
车辆出售
无需经过保险人同意
货物运输领域
客体变更
保险利益的转移(转让)、消灭(终止)及价值大小的改变
内容变更
约定事项、标的数量、期限金额责任范围等 P57
合同效力变更
合同无效
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按原因划分
约定无效
法定无效
按范围划分
全部无效
恶意的超额保险
部分无效
善意的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
按时间划分
自始无效
合同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条件,合同一开始就不生效
失效
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
失效原因一经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
如: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去效力
合同解除
区别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
行使解除权
合同复效
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合同终止
自然终止
期限届满
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和交付义务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提前终止
因解除而终止
法定解除
法律规定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一般是保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约定解除
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力解除保险合同。
任意解除
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
因违约而终止
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保险合同无效。
不能如期缴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
最基本;最主要的方法
意图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专业解释原则
对保险合同中使用专业术语按照其所属专业领域特定含义进行解释
补充解释原则
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
解决方式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对诉讼地、时效有限制
二审终审;法院强制执行
商业保险
定义
合同保险/自愿保险
构成要素
专营机构
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专营机构的主要形态,是保险供给的主体 专业性
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基金
实收资本 收抵结余 责任准备金
大数法则
要求有大量标的的,使危险损失率符合概率的要求
保险商品交换特点
契约性
买卖
期限性
条件性
诺承性
权利与义务
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page36-38
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社会保险的def
1、实施方式不同
自愿;强制性
2、举办主体不同
专营机构;政府
3、保费来源不同
投保人缴纳;雇主与雇员共担
4、保险金额不同
视情况而定;国家统一规定
视情况而定: 1、商业保险 a.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b.人身保险 需要及投保人的偿付能力
与政策性保险的比较
1、举办主体不同
2、经营目标不同
利润最大化;宏观经济效益
3、承保机制不同
视情况可谈判;单一特定
重要概念
保险密度
人均保费支出
保险深度
保费/保险业对GDP贡献的大小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保险人的承包对象)必须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
4
现有利益
预期利益
责任利益
民事损害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同利益
债务人恪守信用,雇员对雇主忠诚
保险概念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摊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风险
引发损失的一种可能性
可保风险
可被保险公司接受或可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非投机的 偶然的 意外的 大量标的物损失的可能性 重大损失可能性
纯粹风险(静态风险)
保险金额
保险人在约定的载明在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履行赔付/给付的最高责任限额
社会保险
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
政策性保险
社会政策性保险
社会保险
经济政策性
农业、出口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