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标法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商标法的思维导图,包含了商标与商标法的概述、商标的构成、商标权的取得等内容,需要可收藏。
编辑于2021-06-27 21:45:19商标法
第十八章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第一节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商标含义和特征
含义
特征
(1) 商标是有形的符号
(2) 商标是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3) 商标是经营者用来表彰和区分来源的标志
商标的功能和作用
功能
1. 标示来源
最原始最基本功能
2. 保证品质
3. 广告宣传
4. 彰显个性
作用
(1) 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2) 激励企业讲究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商标的性质
(1) 商标的本质在于用来标识产品或服务来源。随着商标的市场使用,经营者在商标上的投资逐步增加,商标表明产源的功能逐步弱化,财产属性逐渐放大,商标本身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交易的对象,且其价值远远大于商品本身价值
(2) 保护商标的目的并非激励创造,而是保护经营成果和劳动回报,通过酬劳机制鼓励经营者正确标明商品来源,以保护消费者并促进经营者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3) 商标属于知识产权中识别性标志一类,和创造性成果相比,它的受保护利益不在于闪现天才之火的发明创造或凝聚心智的文学艺术创作,而是与工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者的市场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4) 综上,商标首先是一种标志,然后才是一种财产;标志来源与公有领域,财产属性则产生于实际使用、商业投入、商标信誉。市场是商标财产化的温床,只有在市场中才能将本是标志符号的商标转化为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财产;经过市场的洗礼,给其所有人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商标,称为企业的无形财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商标是知识产权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志
一、 商品装潢
概念
是指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其构成要素为文字、图案、色彩、造型或其他组合
商标与商品装潢区别
(1) 使用目的不同
商标主要是区别不同经营者商品或服务项目
商标装潢主要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购买欲望
(2) 构成要素不同
商标选材不能与商品内容相同
商标装潢不受限制
(3) 使用要求不同
商标必须在核准注册范围内使用,经营者不得随意改变商标样式
商标装潢可以根据市场销售随意变动图案和文字
二、 商号
概念
即企业名称中的特征部分
商标与商号区别
(1) 对象不同
商号对象是市场主体,一个企业只能由一个商号,在特定时期甚至没有
商标的对象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一个企业产品种类多样,可能有若干商标
(2) 使用要求不同
商号不经登记不得使用。企业名称登记是工商业组织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
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需要取得注册专用权的商标应当注册,不注册也可以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
(3) 登记注册的法律效力不同
商号进行登记后,企业所享有的名称专用权仅局限于登记主管机关所辖范围
而商标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
三、 商务口号
是用于产品或服务中的一个小短句
四、 地理标志
概念
是指标识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环境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区别
(1) 功能不同
(2) 权利主体不同
商标由独立的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取得专用权
地理标志是某一地方、区域的名称,一般不宜作为普通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五、 特殊标志
第三节 商标的种类
一、 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根据是否登记注册
二、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根据使用对象不同:尼斯分类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
三、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根据商标的特殊功能
四、 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根据使用者在商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所处的不同环节来划分
五、 等级商标和防卫商标
等级商标
是指同一个企业对同类商品因规格、质量不同而使用的系列商标
联合商标
是指同一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
防御商标
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类或非类似的商品上
第四节 商标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国家商标制度的产生
英美法系:源于普通法的不公正竞争法
用作商标的三维标志
与商品无关的立体形状
商品的容器、包装的形状
商品本身的形状
大陆法系:早期适用民法侵权责任制度
二、我国商标立法沿革
第十九章 商标的构成
第一节 可感知性
一、 可感知性的意义
(1) 商标的区分功能和象征作用,要求用作商标的标志是客观的和为人们所感知的,进而借以识别和选择产品
(2) 首先,传达商品信息的商标应当为视觉所感知,可视性理所当然称为商标标志的首要条件
主要由平面形象
立体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也可为视觉感知并与特定对象产生联系
(3) 凡是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任何标记或标记组合,均能够构成商标
(4) 可分为
可视性标志
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三维标志、色彩及其组合
非可视性标志
声音、语言、音乐、甚至气味
实践中并不多见,保护起来也有一定难度
二、 平面标志
最基本的商标形态,包括文字、图形或文字和图形的结合
三、 立体标志
原因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从平面到立体;从静态到动态
四、 颜色组合
麦当劳
第二节 显著性
显著性的含义
(1) 商标最基本的作用是标示商品、区分来源,而显著性是指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
(2) 主要包括“识别性”和“区别性”
识别性
就标志与对象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标志与对象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即按照识别性的要求,作为商品的标志应当不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也不是对商品属性的直接描述
区别性
就某一标志与其他标志之间的关系而言,它要求一个标志能够区别于其他标志,与他人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不相同、不近似。
(3) 总结:识别性和区别性是商标应当具备的两种能力,二者紧密相关,相辅相成。如果一个标志不能使人记忆和辨认出特定来源,就不可能作为商标;反之亦然,一个商标不能将商品的不同来源区分开来,它就不能发挥指示商品来源的能力
(4) 简言之,识别性是区别性的前提,区别性又服务于识别性。实务中,一个商标标志应当既非商品通用名称又不是对商品内容、属性、性质、功能的描述,同时它应当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不相同,才符合显著性的要求。
(5) 在商标实践中,判断一件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一般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1||| 商标标志本身(整体认定)
2||| 商标与标示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
3||| 商标在市场上使用情况
商标使用时间
广告宣传力度
商品销售范围、时间
市场占有率
分类(根据显著性产生方式)
一、 固有显著性
1.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 官方标志、徽记
(2) 通用名称
概念
是标识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或者型号的通常名称或约定俗成的称谓
情况
1||| 原本就是商品的名称、称谓
2||| 原本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但在使用中变成了普通名称,成为相同产品或服务共同使用的称谓
(3) 描述性标志
商标法11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仅直接表示产品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主要是为了防止本属于公共领域的资源被抢占
暗示性标志与描述性标志
暗示性
间接的、暗示的描述性文字、图形
描述性
是指直接表示商品属性或特定的标志,无法满足最低限度的显著性要求
是否直接反映了产品特性
(4) 地名
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5) 功能性三维标志
2. 固有显著性的程度
(1) 臆造商标
(2) 任意性商标
(3) 暗示性商标
二、 获得显著性
1. 含义
或称“第二含义”,意指一个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而产生新的含义,具备识别商品的能力时,该商品既具备显著特征
2. 获得显著性规则合理性
使用者对于一个本属于公有领域的词汇进行长期投资,付出代价,对此予以承认并赋予使用人专有性权利,这不仅仅是对市场主体经营成果的认可,也扩大了商标注册标志的资源,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
3. 获得显著性规则的应用
(1) 通用名称
(2) 描述性标志
是否获得了“第二含义”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判断的标准是消费者是否已经将该标识作为商品来源的指示,即完全取决于消费者的心理状态
(3) 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纯粹的颜色组合,单纯的字母数字、过长的商业口号、广告用语经过商业使用获得“第二含义”。
三、 显著性的退化和消失
含义
是指一个原本能识别出处并区分他人同类产品的标志演变成商品通用名称而无法继续作为商标
原因
(1) 原商标使用人主观上的疏忽大意
(2) 商品广告以及媒体将该商标作为普通名称使用
(3) 客观环境影响:同行业竞争者
第三节 不带欺骗性和不违反公共秩序
一、 不违反公共秩序
即一个标志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符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
判断一个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和违反公序良俗,应当以社会的通常看法或者一般公众的道德观念为标准,而不能凭着商标使用人的主观愿望。
二、 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商标权
著作权
地理标志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商号权
第二十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一节 商标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使用取得
含义
商标创设后须实际使用于商业活动,商标上的权利基于使用的事实而形成
注册取得
出现原因
(1) 首先,注册制度适应了国内市场一体化和对外贸易的需要
(2) 其次,法律所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某一标记享有权利即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准确地确认权利的归属和存在状态,保证权利获得者是唯一的权利人,使公众对某一标记的权利状态有据可查
缺点
(1) 首先,注册制度强调注册获得权利,从而容易产生一些注册而无使用的垃圾商标,反而会给市场公平竞争造成阻碍
(2) 其次“注册在先“必然和”申请在先“相结合,按照申请时间先后决定权利的归属就有可能出现利用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抢注、阻碍他人正当注册
我国注册制度
实行注册制度和先申请原则,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一定保护
继受取得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 申请在先原则
含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而申请在后的予以驳回。
正当性
(1) 对在先权利给予保护,包括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和某些民事权利
(2) 对未注册商标给予有条件的适当保护,即赋予先使用人制止恶意抢注,以及在原使用范围内有条件地继续使用的权利
二、 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无论商标注册与否均可使用,但是否注册商标享有的法律地位不同
三、 优先权原则
依据
(首次申请)申请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若向中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将优先于他人在该申请日后提出的申请,取得申请在先的地位
(首次使用)展览优先权
是值商标在展览会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 受理机关
我国受理商标注册的行政主管机关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设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二、 商标注册申请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外国人依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三、 商标注册文件
1. 商标注册申请书
2. 商标图样
3. 证明文件
自然人身份证、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机关颁发的证件
四、 其他情形的注册申请
(1) 另行注册
23条:在注册商标在核准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另行注册实际上是一个新商标的注册申请,因为商标与商品是紧密相连的
(2) 重新注册
24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 变更注册
41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意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4) 转移注册
是指因商标权人死亡或消亡、执行质押等原因而发生商标权转移
第四节 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一、 形式审查
1. 申请日的确认
2. 申请的补正
3. 申请的退回
二、 实质审查
范围
绝对条件
是否为使用而善意注册
是否可为视觉所感知
是否具有识别性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相对条件
是指申请案的商标与在先权利的关系
商标近似
含义
是指商标标志(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位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的外观、发音、字意相似,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判断原则
(1)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 隔离观察: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别观察
(3) 整体观察:从整体或主要部分看商标构成,凡商标要部或整体印象足以与另一商标混同的,认定为近似商标
商品类似
含义
商品近似是商品相类似为前提
认定原则
(1) 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认识
消费者是商品的购买者和最终评判者
(2) 参考商品分类
三、 异议
将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商标公告》上公布,这一程序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的意见。
四、 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
五、 商标评审
在商标确权过程中,凡当事人对于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异议决定不服的,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商评委属于行政司法机构,其处理的额争议主要是与其行政管理事务有关的民事权利争议,商评委和商标局都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行政机关,级别相同,互不隶属。
总的来说,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评委负责处理的商标争议
(1) 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2) 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3)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认为注册不当或者与在先合法权益发生冲突而申请裁定撤销的案件
(4) 不服商标局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的内容和限制
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
1. 根据商标理论和商标法律制度的宗旨,商标权应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享有的支配权。商标的客体以注册商标为主,同时也包括未注册商标,商标法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重点,同时有条件地适度保护未注册商标。
2. 商标权在权利内容上分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未注册商标的正当权益。
注册商标专用权即通常意义上的商标权,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等,其中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则是由专用权派生而来
未注册商标的正当权益是指对抗不正当注册的权利和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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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构成之必要条件和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