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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2018年刑事诉讼法思维导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本思维导图适用于法本期末复习、法考,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编辑于2019-07-11 05:21:08【内 容】①阶级与国家;②国家权力与国家形式;③国家机构;④政治民主;⑤政党与政党制度;⑥政治参与;⑦政治文化;⑧政治发展;⑨民族与宗教;⑩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内 容】①认识新媒体;②新媒体的技术动力与技术变迁;③新媒体信息传播模式的演变;④新媒体用户;⑤新媒体中的数字信息形式及其加工;⑥新媒体信息的组织;⑦新媒体信息的可视化传播;⑧新媒体中的主要社会化媒体形式;⑨社会化媒体的应用策略;⑩新媒体与社会发展的互动; 【参考教材】新媒体导论 彭兰 高等教育出版社_彭兰 著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中国近代史,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个时期的历史。这是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追求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的历史。 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2个阶段,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次全会对于中国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份思维导图就像是一把解锁未来发展方向的钥匙🔑,带你一探究竟!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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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①阶级与国家;②国家权力与国家形式;③国家机构;④政治民主;⑤政党与政党制度;⑥政治参与;⑦政治文化;⑧政治发展;⑨民族与宗教;⑩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内 容】①认识新媒体;②新媒体的技术动力与技术变迁;③新媒体信息传播模式的演变;④新媒体用户;⑤新媒体中的数字信息形式及其加工;⑥新媒体信息的组织;⑦新媒体信息的可视化传播;⑧新媒体中的主要社会化媒体形式;⑨社会化媒体的应用策略;⑩新媒体与社会发展的互动; 【参考教材】新媒体导论 彭兰 高等教育出版社_彭兰 著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中国近代史,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个时期的历史。这是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追求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的历史。 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2个阶段,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次全会对于中国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份思维导图就像是一把解锁未来发展方向的钥匙🔑,带你一探究竟!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刑事诉讼法
总论
理论篇
刑事诉讼法的概述
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
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制定目的
①保证刑法正确实施
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④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任务
①直接任务-惩罚: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②重要任务-教育: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③根本任务-保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
运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来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 (重点是诉讼参与人)
①无辜的人不受追究
②罚当其罪
③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关系:
对立
①在惩罚犯罪过程中,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可能侵犯被追诉者人权
②保障人权往往会影响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统一
①追求正确惩罚犯罪,不能忽视保障人权
②保障人权也离不开对正确惩罚犯罪的追求
冲突解决:采取权衡原则,综合考虑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作出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选择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结果公正
①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证据确实充分
②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罪名
③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④对于错案,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赔偿或补偿
程序公正/过程公正
①严格遵守刑诉法规定
②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③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⑤保障诉讼程序公开性和透明度
⑥依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关系:应当并重
①程序公正不能取代实体公正,离开了实体公正的程序公正很难称为最终的公正
②应我国司法实践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
诉讼效率与公正
效率
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 我国刑诉法中关于简易程序、轻罪不起诉、严格控制羁押期限等规定体现了对诉讼效率的追求。 追求效率不意味着限制程序的制约作用,程序的制约功能与程序设立的合理性有关,与效率没有直接联系。
公正
关系: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①效率应当基于公正:没有公正的效率是没有意义的
②不能因为公正而无休止地牺牲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价值
既是工具价值,也是工具价值
刑事诉讼目的
域外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犯罪控制模式
①惩罚犯罪
②追求效率
③程序为实体服务
正当程序模式
①讲权利
②重程序
家庭模式
强调刑事诉讼中国家与个人的和谐关系,如少年法庭
实体真实主义
①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a.实体优越于程序
b.重实体真实
c.违反程序,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②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既要发现实体真实,又应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
正当程序主义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 刑事诉讼的真实只能作为认识的真实。即只要在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根本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
①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
②保障人权,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构造
现代刑诉构造
普通法系:当事人主义
①启动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
②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
③适用于偏重追求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大陆法系:职权主义
①诉讼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
②适用于偏重实体真实诉讼目的;
日本:混合式
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形成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结构。
中国刑诉构造:控辩式
①1979年刑诉法:确立超职权主义诉讼构造
②1996年修改: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强职权主义诉讼构造
③2012年修改:控辩式诉讼构造,法官居中裁判,强化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
④2018年修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完整的刑诉构造仅存在于审判阶段。 在侦查、起诉阶段主要存在控辩关系,而不存在审判职能。
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阶段
公诉案件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自诉案件
受理→审判→执行
刑事诉讼渊源
刑事诉讼的基本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诉法的工具价值
①.组织保障:明确公检法监等专门机关
②基本构架:明确专门机关的职权职责与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③有序性保障:明确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方式和程序
④手段、程序规范:规定了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规则
⑤程序系统设计:可以避免、 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⑥效率保证: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程序,实现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
刑诉法的独立价值
①刑诉法的规定,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精神(禁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秘密审判等),反映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与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
②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 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a.刑事实体法规范语意抽象模糊时,刑诉法担负“解说”功能
b.当法律条文出现歧义时,刑诉规范下的争辩论证,能够对此作出调节修正
c.刑诉法为解决刑事实体法规范之间的不协调提供程序机制
d.刑诉法具有“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③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凡是体现某一程序有利于实体(定罪量刑、查清事实、打击犯罪等)实现的,皆为工具价值; 凡是体现使用了某一程序不利于或者限制阻碍实体实现的,皆为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集中体现为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
①刑事程序条款在宪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a.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b.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
c.程序意味着法治主义
②刑诉法利于维护宪法制度:刑诉法律规范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直接体现一定的宪法精神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诉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刑诉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诉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诉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刑诉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①体现刑诉活动的基本规律: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丰富思想内涵
②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③贯穿于刑诉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④具有法律约束力: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
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
②人民检察院:检察、决定和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审查和提出公诉
③人民法院:审判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
①公检法进行刑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刑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②违反法律程序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监督范围-全程监督
①立案监督:该立而不立、不该立而立
②批捕过程中
a.侦查活动
b.提请批捕(针对漏报捕同案犯)
③审查起诉阶段
a.侦查活动监督
b.移送起诉(即漏罪、漏人的补送)
④审判阶段
a.庭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b.二审抗诉
c.再审抗诉
d.最高检可以提出死刑复核意见,复核结果应通报最高检
e.特别程序的监督
⑤执行阶段: 包括对各种执行主体执行刑罚活动,以及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监督
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监督的特殊规定
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审判公开及保障辩护权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基本含义
①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具体体现
①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
②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③疑案作无罪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适用条件
①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②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③愿意接受处罚的
侦查阶段
①认罪从宽的告知:侦查讯问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②认罪记录与移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
告知权利、听取意见
①认罪从宽的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②听取意见
a.听谁意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注意:辩护人和值班律师是二选一!
b.听啥意见: 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基本程序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 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无需签署具结书的情形
①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提出量刑建议
建议内容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材料移送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审判阶段
告知、审查
告知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审查内容
①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②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量刑建议的采纳
一般规定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 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例外情形不采纳
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④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事诉讼主体
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人民检察院
①上下级关系: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检察一体化。由于检察一体化,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介入和否决下级检察院具体案件的处理
②内部领导关系:各级检察长统一领导日常工作,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原则,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意见, 可以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人民法院
①上下级关系: 监督指导
②监督指导限制:上级不能直接干预下级对案件的实体性审判(只有通过二审、死刑复核、再审进行实体性监督),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可以行使指定管辖或改变管辖等程序权力。
性质、组织体系、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中国海警局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被害人
被害人的权利
①当事人共有的权利
②对不立案申请复议
③申诉权
a.对公安不立案申诉
b.对检察不起诉申诉
c.对生效的裁判申诉
④委托诉讼代理人
⑤向法院直接自诉
⑥申请第二审抗诉
⑦作证安全被保护
被害人的义务
①如实陈述
②接受传唤
③遵守纪律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防御性权利
①用本民族语言诉讼
②申请回避
③依法进行辩护
④拒绝回答无关问题
⑤开庭十日前收到起诉书副本
⑥参加法庭调查
⑦参加法庭辩论
⑧进行最后陈述
⑨对自诉案件提出反诉
救济性权利
①对驳回回避申请复议
②控告侵权行为
③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④对酌定不诉提出申诉
⑤对一审裁判上诉
其他程序权
①获得公正审判
②不受非法取证
③不受非法强制
④不受非法侦查
⑤上诉不加刑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
①依法承受强制
②依法接受侦查
③如实回答讯问
④按时出席法庭
⑤遵守法庭纪律
⑥履行生效裁判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中的办案人员与诉讼参与人,在一个案件中只能扮演一种角色,不能身兼二职。独角戏原则!
制度篇
管辖
立案管辖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①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②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①侮辱、诽谤案(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致人死亡的除外)
③侵占案
④虐待案( 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公可自)
①遗弃案
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
④重婚案
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⑥非法侵入住宅案
⑦故意伤害案(轻伤)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 4 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 5 章(侵犯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公安、检察不立案追究案件(公转自)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②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 而公安、检察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除检察院、监察机关、法院和其他侦查机关立案管辖以外的一般刑事案件,包括伪证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其他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监狱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享有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职权。发现罪犯在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新罪行,应当移送检察院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使立案侦查权,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
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权,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职权。
公安机关与其他机关管辖权竞合
公安与检察、监察管辖的竞合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中发现自诉案件的处理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公诉案件的处理并案管辖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案件范围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③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
①②最低中院管辖;③只能中院管辖
④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
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受理恒定原则: 中级法院受理检察院起诉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②就高全案移送原则: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 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未成年与成年共同犯罪的, 可以分案处理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地区管辖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管辖为辅。 犯罪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指定管辖
争议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同级法院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必要指定管辖
上级法院在必要时, 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法院审判
回避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后的案卷移送
原受理案件的法院在收到上级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 应当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 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专门管辖
特殊管辖
回避
回避的适用对象
①审判人员
②检察人员
③侦查人员
④书记员
⑤翻译人员
⑥鉴定人
回避的情形和理由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
回避的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回避不适用于执行阶段。
回避的审查决定
回避决定的复议
辩护与代理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辩护权
有效辩护
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辩护人的诉讼地
辩护人的职责
辩护人的范围
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
绝对不能
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③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不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例外)
①公安机关、 检察院、 法院、国家安全机关、人民陪审、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含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的现职人员)
②被吊销律师、 公证员执业证书和被开除公职的人
③无国籍人
④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⑤外国人
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的特殊规定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阅卷权
①阅卷时间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②阅卷方式和内容
辩护律师可以摘抄、查阅、 复制(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可以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 ★不得查阅:合议庭、审委会、检委会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
③阅卷时间、次数
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法院、检察院应当当时安排,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安排其 3 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
④复制收费
只收工本费;对于法律援助律师, 应当免收或减收。 ★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
会见通信权
①证书要求
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以要求会见
②会见限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自辩护律师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书面决定是否许可会见。侦查机关决定许可的,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或公安机关
③在场要求
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 不被监听
④时间要求
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 48 小时(48 小时内见到)
⑤核实证据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⑦通信权的保障和限制
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 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 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 毁灭证据除外。
调查取证权
①一般取证规则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过一关)
②向被害方取证规则
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过两关)
③申请取证规则
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或法院调查取证。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 应当由自己进行,而不能让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但辩护律师可以在场。辩护律师书面提出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④未随案移送证据的申请调取
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可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
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获得通知权【办案机关应当通知辩护人的情形】
①侦查阶段应当通知辩护律师的:移送审查起诉(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②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通知辩护律师的
a.退回补充侦查
b.提起公诉。(前进倒退均告知)
③审判阶段应当通知辩护人的
a.延期审理
b.二审不开庭
c.宣告判决
人身保障权: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
①侦查机关: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②通知:辩护律师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 48 小时通知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协。
提出意见权:办案机关主动要听
①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②二审不开庭, 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③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告知义务
①收集三种无罪证据的告知义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 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②知悉“三安”犯罪的告知义务: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 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 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拒绝辩护
普通刑事案件
①被告当庭拒绝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 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最多 2 次拒绝辩护人的辩护, 2次拒绝后,只能自行辩护。
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 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 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
③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 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强制指派法律援助的案件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 不予准许。 【高法解释 254 条】 比较: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院应当查明原因。 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在 3 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高法解释 45 条】
★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 15 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刑事代理
刑事代理的种类
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概述
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
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物证与书证
证人证言
证据形式
一般是以笔录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 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证人的身份属性
①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单位不能作证人, 单位证明是书证,而不是证人证言。
②证人具有优先性、不可替代性。 一旦了解案件情况,证人的身份便被固定下来,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本案的诉讼中不能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③见证人不是证人,其了解的不是案件情况,而是案发后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证人保护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毒品犯罪等案件, 证人、 鉴定人、 被害人因在诉讼中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
①对住宅和人身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②采取不暴露真实声音、外貌等出庭作证措施;
③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④不公开真实姓名、工作单位、 住址等个人信息。
证人出庭的条件
①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②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③法院认为有必要
证人出庭的例外
①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
②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可以通过视频方式作证
警察出庭
①警察出庭说别人的事,是证人, 卧底可以不出庭;
②出庭说自己的事,不是证人,而是侦查人员,不享受证人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据形式
以笔录形式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求或者办案人员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书面供词仍是供述和辩解,不是书证!
共犯口供
共犯口供仍属口供,共犯不能互为证人( 对共同犯罪以外的事实所作的陈述是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①证据形式: 只能由公检法指派或聘请,鉴定意见必须书面形式。
②适格鉴定人: 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鉴定机构公章只能证明鉴定人身份,不能代替个人签名或盖章。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独立鉴定并在鉴定意见上签名或盖章。
③告知义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④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
①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即第一手 资料
②传来证据: 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了复制或转述,即第二手材料
表现形式
①言词证据: 包括鉴定意见、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②实物证据: 包括勘验检查笔录、 物证、 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认为属于实物证据
讯问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录像属于 收集、固定证据的方法,并非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按陈述主体 的不同,应分别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 陈述
犯罪是否存在或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①有罪证据: 指能够肯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具备其一的,就是有罪证据)
②无罪证据: 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不是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控方也可能提供无罪证据,辩方也可能会提供有罪证据(罪轻)
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①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a.有罪直接证据: 犯罪事实+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二者缺一不可!
b.无罪直接证据: 没有犯罪事实或不是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具备其一即可!
②间接证据: 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证明的特征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刑事证据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如无法定理由, 任何人在法庭审理期间以外的陈述, 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除范围
排除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均可以依法排除
排除程序启动
①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申请排除的人有义务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否则,对申请不予受理
②公检法依职权排除
(排除)证明责任
①检察院: 承担公诉案件中有罪的证明责任,审判阶段的证明责任由检察院承担。
②自诉人: 承担自诉案件有罪的证明责任。被告反诉的,被告承担证明自诉人有罪的责任。
③公安、法院: 我国对刑事证明采用狭义说, 公安、法院不是证明主体。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负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非法持有型案件,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而不承担说服责任。
⑤附带民诉当事人: 承担证明诉讼请求成立或不成立的证明责任,即谁主张谁证明。
排除标准
①确认非法取证
②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
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的事实,不得陈述对案件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最佳证据规则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用书证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书证: 取得原件困难,才可以使用副本或复印件; 物证: 不便搬运等才可以使用照片、录像。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关联性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一般补强规则:下列证据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①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
②与被告人有特殊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或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口供补强规则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补强证据条件:补强证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主证据”(即补强对象)而言的,其条件是
①补强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②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
③具有独立的来源,与补强对象不能重叠,不能来自同一主体。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概述
性质
适用原则
必要性原则
相当性原则
变更性原则
基本内容
拘传
适用主体
公检法。(谁决定,谁执行)
适用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概要
①关系上: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②形式上: 传唤可书面,可口头(适用于现场传唤);拘传必须有书面《拘传证》 ;
③对象上: 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含被害人) ;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程序
执行时间
①拘传、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②两次传唤、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12 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被传唤、拘传的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取保候审
适用主体
申请主体
被羁押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
决定主体
公、检、法“三长”审批
执行主体
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适用条件(法定 4 种情形)
种 类
保证人保证
适用对象
①未成年人或者年满 75 周岁;
②无能力缴纳保证金。 (老少无力的人)
保证人条件(1-2 人)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1000 元-2 万元)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金保证
数额决定
由决定主体确定。 (谁要取保,谁来定)
决定依据
①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②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③案件的性质、情节;
④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⑤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
最低标准
①成年犯罪嫌疑人: 1000 元以上;
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500 元以上。
交纳方式
提供保证金的人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保证金的处理
①保证金属于被告人个人财产, 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移交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执行财产刑;
②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不得重复或加重收取。
期间
12 个月,下一个办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决定,取保期限重新计算。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
法定义务
酌定义务
违反义务的后果
违反一般义务
①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②责令具结悔过;
③重新提出保证人、缴纳保证金;
④监视居住;
⑤逮捕。需逮捕的, 可以先行拘留,并通知公安机关。
重新犯罪
①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的,执行机关暂扣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
②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 过失重新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
监视居住
适用主体
决定主体
公检法“三长”决定
执行主体
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公安
适用条件(法定 5 种情形)
种类
住处监视居住
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无固定住处的指定
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固定住处的仍可指定情形(例外之例外: 报批)
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场所限制
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费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指监变更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不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 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期间(6 个月)
被监视居住人义务
法定义务
违反义务的后果
指监通知
法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指定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地点。 【检察通知原因;公安无通知内容】
执行措施
①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②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刑期折抵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 1 日折抵刑期 1 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 2 日折抵刑期 1 日。
继续监视居住
①一般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为 6 个月,期满后继续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②特殊限制: 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高法解释 127】
监视居住期间的会见
①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检察院许可;
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③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拘留
拘留性质(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比较)
拘留适用情形
拘留适用主体
决定主体
执行主体
拘留程序
拘留证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并且必须出示拘留证, 紧急情况下(法典第 80 条规定的 7 种紧急情形),可以先行拘留(先拘留,后办证)。
拘留人大代表
异地执行拘留
拘留后
送押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 24小时。
通知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外,在拘留后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谁要拘留,谁通知
讯问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 24 小时内进行讯问。 谁要拘留谁讯问
拘留期限
公安拘留期限
针对一般对象:羁押期限最长是 14 日(3+4+7)
针对“流、多、结”:最长羁押期限是 37 日(30+7)
逮捕
适用条件
符合逮捕条件
作出批捕决定
不符合逮捕条件
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 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①收到不批捕决定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被拘留的人;
②不服决定的可复议、 复核。 ★复议是向决定不批捕的检察院提出,复核是向其上一级检察院提出。 顺序: 先议后核
适用情形
适用主体
提请和批准主体
决定主体
①公诉案件
a.公安侦查的案件:请求同级检察院批准逮捕;
b.检察院自行决定逮捕。
②公诉、自诉案件
法院均有权决定逮捕,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检察院。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 应当通知异地的公安机关,由其协助执行。
逮捕程序
批捕讯问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①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③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④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a.证据之间有矛盾;
b.有无社会危险性难以把握;
c.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
d.罪与非罪界限不清。
⑤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⑥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无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
漏请批捕的处理
①对漏捕嫌疑人, 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②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捕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特殊案件逮捕的程序
①审查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②特殊案件: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
a.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
b.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关系案件;
c.适用法律确有疑难的案件,
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决定批捕前,应当层报最高检察院批复。最高检批复前, 应征求外交部意见。 层报过程中,上级(含最高)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 应当作出不批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依此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③一般案件:批捕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批捕的检察院应在决定后 48 小时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外事部门通报。
逮捕人大代表
逮捕外国人、无国籍人
异地执行逮捕
逮捕后
送押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无 24 小时规定)
通知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讯问
逮捕后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谁想逮捕,谁讯问,谁通知)
释放变更通知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补充侦查
批捕期限
已被拘留 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未被拘留 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15 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 20 日。
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主体
同级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程序启动
①依职权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②依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 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主要程序
立案
检察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 3 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两 查
①一查由(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②二查身(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四 听
①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②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③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④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结案
在立案后 10 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检察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 10 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公开审查
可以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民主审查
公开审查的案件,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审查结果(分为“应当”和“可以”2 种)
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①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管加役无免刑)
②继续羁押嫌疑人、被告人, 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超期 )
③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 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保视
④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 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没事)
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民原告人
自然人遭受物质损失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如果受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赔偿顺序如下:第一步: 受害单位 →第二步: 继受人 →第三步: 检察院(上缴国库)。
附民被告人
确定方法
第一步: 将所有侵权人都列为被告(其中,未成年侵权人由其监护人充当被告;判决前侵权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充当被告;死刑犯由其继承人充当被告)
第二步: 将在逃犯踢出去;
第三步: 将附民诉原告放弃起诉的人踢出去,剩下的人就是附民诉被告。
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诉,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 额赔偿的除外。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方式、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直接物质损失)
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注意: 治疗因犯罪而导致的精神问题,所支付的医药费属于因犯罪而导致的物质损失。
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
③经公安、检察调解, 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除非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侵权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附民第一审程序
附民第二审程序
附民审判监督程序
期间与送达
期间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法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送达
送达的主体
送达的对象
送达的内容
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送达回证
分论
程序篇
一般程序
立案
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材料来源
接受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公、检、法都应当接受。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报案或控告。
保密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公开的, 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方式
书面形式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立案决定, 应当在 3 日内送达告知控告人。
立案的条件
事实条件
存在犯罪事实。无需要求“是谁”; “为何”; “如何”实施犯罪等事实情节。
法律条件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程序
立案监督
对不立案的救济
控告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
①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②可以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申请立案监督(①不是②的前置程序),该部门如果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的理由,应当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③对公安不立案的案件, 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要求说明理由
对该立而不立案或不该立却立案的,经检察长批准,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
通知立案或撤案
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立案或撤案的监督
①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以内立案或撤案,超期不予立案或撤案的,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 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②公安机关立案后3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侦查
侦查概述
主要原则
程序法制原则
保守秘密原则
比例原则
侦查的司法控制
事前审查
事前审查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地点
未羁押的(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①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②嫌疑人住处;
③犯罪现场。侦查人员在①②讯问的,应当出示证明文件;
已羁押的
在看守所内进行。
录音录像
应当录音录像情形
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②严重毒品犯罪案件;
③致人重伤、死亡的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案件;
④职务犯罪案件;
⑤可能判处死刑、 无期徒刑的案件。
要求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讯问方法
①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只有人数要求,无侦查人员固定不变的要求。
②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个别进行。
③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④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等情况。
回答讯问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讯问特殊对象
①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 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②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③讯问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 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不是讯问)。
讯问时间
即传唤、拘传的时间规定。
讯问笔录
①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录上签名。
②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 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书面供词不能代替讯问笔录。
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地点
①可以在现场进行,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②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 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特殊证人、被害人
①询问不满 18 周岁的证人、被害人,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是女性未成年证人、被害人,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②询问聋哑人, 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制作笔录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勘验、检查
主体
由 2 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
对象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尸体、人身、物品、 场所。(勘验:尸体、场所、物品;检查:人身)
证明文件
侦查人员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非工作证件)。
见证人
一 般 规 定
勘验检查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不得担任见证人的情形
①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③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尸体解剖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的目的
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①某些特征;②生理状态;③伤害情况。
对妇女的检查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注意: 对医师没有性别的要求。
采集生物样本
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
强制程度
①对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强制检查;
②对被害人, 不能强制检查。
侦查实验
批准主体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
参加人员(可以)
①有关专业人员;
②证人;
③犯罪嫌疑人;
④被害人。
基本要求
①应当写成笔录, 必要时, 可以对侦查实验录音、录像;
②禁止下列行为
a.侮辱人格;
b.有伤风化;
c.造成危险;
制作笔录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人员、见证人、侦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搜查
时间
既可以在勘验、检查时进行,也可以在执行拘留、逮捕时进行,还可以单独进行。
证件
原则要求
必须出示搜查证。搜查证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签发。(谁侦查,谁签发)
例外规定
执行逮捕、拘留时, 遇紧急情况①,可不用搜查证,搜查后 24小时内及时补办。
见证人
搜查时, 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
搜查妇女,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而非医师) 进行。
制作笔录
搜查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近亲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 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查封扣押程序
①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②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③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需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④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开列清单
查封、扣押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 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 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笔录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清单附在其后。
鉴定
辨认
技术侦查
通缉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审查程序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
侦查羁押期限
补充侦查
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检察院建议
①法庭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 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②补充侦查以 2 次为限, 法院应当延期审理。每次不得超过 1 个月;
③检察院补充证据后,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法院建议
①法庭审理中,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 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②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 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补充侦查的主体
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按撤诉处理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
提起主体
受理主体
处理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起诉
起诉概述
提起公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
当为行为
检察院应当先问、后听、再作
①讯问犯罪嫌疑人, 不得以嫌疑人自行书写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②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③制作笔录并附卷。
期限
1个月,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改变管辖的,重新计算。
特殊情形的处理
①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②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③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中止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④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 2 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⑤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 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 次。
提起公诉
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
针对“6+1”情形。 “6”是指刑诉法第 16 条规定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6 种情形; “1”是指“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酌定不起诉
一般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处罚的。
适用的具体情形
①自首;
②从犯;
③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
④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犯罪;
⑤预备犯;
⑥防卫过当;
⑦中止犯;
⑧胁从犯;
⑨避险过当;
⑩立功。
★未成年人符合条件条件之一的, 一般应当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
应当不起诉(以补充侦查为前提)
经过 2 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该种不起诉,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 可以提起公诉。
可以不起诉
经过 1 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以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
非法证据排除后, 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检察院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 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高检规则 67 条
经 2 次补充侦查后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 可以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的效力与救济
效力
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院公开宣布,自宣布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救 济
①被不起诉人: 自收到决定书后 7 日内,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诉。 (针对酌定不起诉)
②被害人: 自收到决定书 7 日内,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服再起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被害人同时申诉和起诉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通知检察院,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
③公安机关: 先复议(决定机关)再复核(上一级)。 复议、复核均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提起自诉的程序
条件
程序
审判
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审判的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应当不公开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
③审判时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
可以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程序要求
①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得先期公布案由,但判决一律公开宣判
②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转化型的不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
直接审理
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应善始善终,始终在场,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依法在场。
直接采证
法官必须亲自调查证据, 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
言词原则
法庭审理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辩论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
①一个案件始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判,在案件审结前不允许该组织再审理其他案件;
②案件一旦开庭审理, 不得更换审判人员。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审理的,应当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并继续审理。如果现场没有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在庭外指派其他审判人员, 重新审理;
③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④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⑤延期审理较长时间的,应重新审理。
强调审判组织稳定性、庭审活动连续性
审级制度(两审终审)
审判组织
独任制
适用法院
仅适用于基层法院,但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原审基层法院再审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判者身份
只能是审判员,而不能是人民陪审员。
审判员职权
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制
应当采用合议庭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
①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3 人。
②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 3 人或者 7 人。
高级法院
①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3 人至 7 人。
②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 3 人或者 7 人。
最高法院
由审判员 3 人至 7 人组成合议庭。
审判长
审判长的选任
审判长由法官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助理审判员由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重大分歧的处理
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章制度
审判委员会
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案件范围
①拟判处死刑的案件;
②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提交方式
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委会决定的效力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
建议合议庭复议
对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 1 次。
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庭前审查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庭前会议)
适用情形
①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法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②证据材料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③社会影响重大的。
针对事项
对排除非法证据、出庭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公开审理、 管辖、回避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除附带民诉,仅限程序问题)
参加主体
①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承担控辩职能主体)
②根据案件情况, 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参加庭前会议不是被告的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
证据疑问的处理
①庭前会议中,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在开庭审理前进行;
②经过庭前会议审查的证据,对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法庭审判
期限3+3+X
基本期间
受理后 2 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 3 个月。
延长期间
①第一次延长(上一级法院批准)
延长 3 个月,针对刑诉法 158 条情形( 流广远集团)、 附带民事诉讼、可能判处死刑三种情形。
②第二次延长(最高法批准)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主要程序
对自诉的审查
对自诉,法院应当在 15 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
自诉案件的调解
案件范围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都可以调解。
调解书生效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再双方当事人签收。
和解与撤诉
时间要求
宣告判决前,可以和解、撤回自诉,法院应审查撤诉的自愿性,否则,不予准许。自诉人经两次传唤,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按撤诉处理。
效力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同一审判决无罪、免予刑罚处罚)
反诉
案件范围 。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其他自诉案件都可以反诉
程序规定
只能在一审中提起;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 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 不影响反诉的审理。;
适用程序与期间
适用程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期间
①被告人被羁押的
适用公诉案件一审的规定(3+3+x个月)。
②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必备条件(同时具备)
①基层法院;
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③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实体无异
④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程序无异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被告盲、聋、哑,案件影响大,庭审不能简易化;被告无罪偏认罪,辩护怀疑辩无罪,被告精神有问题,这些不能选简易;共同犯罪不绝对,共犯认罪不统一,绝对不能用简易,其他简易没问题。
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
程序选择
基层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询问被告人有无异议, 无异议的,方可适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应当征求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
公诉人出庭
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 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应通知检察院。
辩护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 应当通知其出庭。
审理程序(不受普通程序中送达起诉状副本期限、法庭调查、辩论程序限制)
①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②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③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 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控
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 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④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判决
一般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中的转换
独任庭转为合议庭
独任审判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 3 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简易转为普通由合议庭审理。
条件
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②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的期限
快捷记忆: 小 3 可独判, 20 要审完;大 3 合议审, 45 要完成 刑诉法 210 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刑诉法 214 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速裁程序的特点
速裁程序向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转化
量刑程序
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和抗诉的提起
上诉和抗诉的撤回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特殊性规定
①共同犯罪案件的特殊规定
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 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 仍应当作出判或裁定。
②仅对刑事部分上、抗的二审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或裁定中已生效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 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刑事部分继续按二审程序审理。
③仅对附带民诉上诉的二审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已生效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 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应当送监执行的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 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上诉不加刑原则
适用前提
刑事部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附民诉当事人是否上诉不影响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
适用情形(数罪、缓、禁令减、改变罪名、同案犯)
①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 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②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 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③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④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⑤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 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⑥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 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⑦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对其它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发回重审中的上诉不加刑
①被告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②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适用的, 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 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变相加重刑罚。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检察院阅读
阅卷期限
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当在 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期间计算
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共同犯罪的二审
传唤到庭的规定
对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未上诉的被告人, 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要求出庭的规定
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同案被告人要求出庭的, 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辩护规定
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二审的审理结果
直接改判(判决)
①应当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是量刑不当的。
②可以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发回重审)
程序违法的情形,应当裁定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①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②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③违反回避制度的;
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⑤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仅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可裁定予以更正。
第二审程序的处理
对附民案件的处理
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二审中的反诉
二审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二审无反诉)
二审中的调解、和解
二审调解结案的, 应当制作调解书, 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自行和解的,由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 并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在押的, 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审理期限2+2+X
基本期间
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 2 个月以内审结。
延长期间
①第一次延长(省级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
延长 2个月,适用情形与一审延长情形相同。
②第二次无固定期限的延长(最高法批准)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务的处理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核准权
报请复核
复核程序
复核后的处理
裁定核准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 应当裁定核准。
判决、裁定核准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 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判决核准
①一人有数罪被判死刑的, 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②共同犯罪案件中,有 2 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 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除上述三种情形核准死刑外,其他任何情形,一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程序
重审法院
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的, 可以发回第二审法院或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应当开庭
①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 应当开庭审理;
②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 可以直接改判,不需要开庭审理。
合议庭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但①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事实的;②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除外。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
核准权
报请程序
复核程序
复核后的处理
死缓限制减刑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材料来源
提起主体和方式
提起理由
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再审和提审
审理方式
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不开庭审理。 无被害人死亡
再审中的撤诉
对原审被告人不出庭的处理
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 应当终止审理
审查原则
①审理重点: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
②全面审查 :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全面审查。
审理程序
强制措施
法院决定再审的,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院决定。
再审效力
不停止执行
再审期间, 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可以停止执行
条件
①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
②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
要求
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方式
由再审法院决定停止执行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再审的期限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6个月审结。
执行
执行概述
执行机关
法院
①死刑立即执行;
②罚金;
③没收财产;
④无罪;
⑤免除刑罚。
要钱、要命、没事的都由法院执行
监狱
①死缓;
②无期徒刑;
③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
①拘役;
②剥夺政治权利;
③驱逐出境。
看守所
交付执行时剩余刑期在 3 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代为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
①暂予监外执行;
②管制;
③宣告缓刑;
④假释由罪犯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判决的执行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财产刑和附民判决的执行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执行的变更程序
死刑停止执行程序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变更
暂予监外执行
决定主体
交付执行前
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交付执行后
①执行主体的是监狱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②执行主体是看守所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批准。
抄送对象
决定或者批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可以适用的情形
①被判有期或拘役的罪犯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b.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出生后 1 年)或者怀孕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②被判无期罪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或者怀孕的妇女。
不得适用的情形
①自伤自残的罪犯;
②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效力
一经决定或批准,立即生效, 不得复议或复核,并由罪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
收监执行
①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由法院决定收监,决定书应当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
②执行中监外执行的,由社区矫正机构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罪犯逃跑的,应通知公安机关追捕,收监后,监狱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执行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建议书。
减刑、假释
管辖
①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
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
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④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法院裁定。
审理规则
评估报告
提请假释的, 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特殊假释
不受执行期限限制的假释,裁定假释后应当报最高法院核准。
①中院裁定→报高院复核→再报最高法核准;
②高院裁定→报最高法核准。最高法不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裁定。
监督
减刑、假释应当在 1 个月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检察院认为不当的,应在 20 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应当在 1 个月内另行组成合议庭作出最终裁定。检察院认为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其他有关执行程序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出现新罪、漏罪的, 由审判新罪的法院裁定撤销原假释裁定,并书面通知原审法院和执行机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同缓刑】
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执行的检察监督
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特别程序
未成年刑事案件程序
概述
概念与功能
适用的案件范围
①一人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 20 周岁的案件。
②共同犯罪(主犯):被告人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 20 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③共同犯罪(非主犯):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方针与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分案处理原则
分开看管
拘留、逮捕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分案处理
在处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案件时,尽量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在不妨碍审理的前提下, 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
分开执行
不得与成年犯同处一个监所。
相互了解 量刑平衡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法院或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
①审判时被告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②对依法公开审理(犯罪时不满 18,审判时已满 18),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涉案未成年人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证人。
④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但不得采取召集大会的形式。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全面调查原则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辩护律师均可以自行或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依据;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社会参与原则
具体规定
办案主体专门化
立案程序
辩护制度
强制措施的适用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适用对象
①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被判处 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①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被判处 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
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含附条件不起诉)后, 应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解除条件
①犯新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 5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②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 5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封存期间的查询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对查询申请,由检察院或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
适用条件
适用的案件范围
可以和解的案件
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 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不得和解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5 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适用的阶段
侦查、起诉、审判
和解主体
①被害人
a.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以近亲属本人名义和解,而非代为和解)
b.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②被告人
a.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代为和解。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b.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和解程序
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
和解协议书制作
和解协议的履行
达成协议后对附民的处理
和解协议的反悔、无效
对和解案件的处理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
①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 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缺席审判案件程序
缺席审判适用的条件
应当缺席审判
①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
②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
③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
可以缺席审判
①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 6 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
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被告人权利保障
送达
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委托或指定辩护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救济程序
①上诉。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②抗诉。检察院认为判决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执行
①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
②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适用条件
①对于恐怖活动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 年后不能到案的案件;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法应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案件。
侦查机关提出意见
检察院的审查和处理
管辖和审判组织
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对没收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公告
法院受理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15 日内,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或法院官方网站发出公告,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发布。公告期间为 6 个月。
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和申请参加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 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超期的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法院应当准许。
审理程序
终止没收程序案件的审理
审判中启动没收程序
审理期限
参照公诉案件一审、二审普通程序期限执行。
救济途径
被告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检察院可以对是否没收的裁定在 5 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到案后的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 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处理:①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②原裁定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概念、特征
适用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启动程序
检察院申请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法院自行启动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的, 既可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也可以发回重审。
决定程序
救济程序
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 5 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送交强制医疗。
解除程序
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解除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 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
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法院解除强制医疗。
决定解除主体
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向决定强制疗的法院提出,由其决定是否解除。
再次申请
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 6 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法院应当受理。
检察监督
审判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
概述
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适用案件范围
狭义 :①移交证据;②调查取证;③送达文书;④通报诉讼结果等。
广义:引渡、裁判的执行。人身强制性的协助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生效裁判由法院执行。
适用法律
特有原则和制度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制度
①语言、翻译: 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
②辩护、代理: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但是被告人近亲属或监护人的除外。(只能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③申请旁听: 公开审理的涉外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安排。
④诉讼文书文本: 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刑事司法协助
概述
法律依据
主体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