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5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二级建造师法规第五章,包含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施工文物保护制度等。
编辑于2023-12-20 14:18:11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都是环保局,住建局只管扬尘
【施工噪声(施工单位负责)】
昼间 70dB(A),夜间 55dB(A)
22:00 至次日 6:00
施工单位
工程开工 15 日前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名称
施工场所和期限、
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
及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 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抢修、抢险 申报时无需证明 需公告附近居民生产 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 特殊需要连续作业 申报时需持(有关部门)证明
均需申报
【项目噪声(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定环保措施
报环保部批准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气污染的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 3 个月的,应当绿化、铺装或遮盖。
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 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1. 5m,不扩 散到场区外。
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 0. 5m。
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取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挡等 措施
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监测大气总悬浮颗粒物浓度。
pm2.5小于等于0.08
水污染的防治
【市政管网设施】
开工前,
建设单位
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
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
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 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
子主题
移出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处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一 律由环保局处罚)
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建筑节能】
(一)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而应当按实际用量取费,以引导使用人节 约能源和资源。 (二)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新建建筑:各参建单位应执行节能强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设备 1.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改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主要是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可以减少空调使用。
【施工节能】(所有数据全部要背)
四节一环保
节材
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
散装水泥
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
施工现场 500KM范围内生产的建材用量占建材总重量 70%以上
节水
1: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地方尽量用中水不用自来水; 2. 用自来水时多装水表):
【自来水利用要点】
(1)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 (2)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3)施工现场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4)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应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非传统水源利用要点】
(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养护。
(2)基坑降水阶段工地,宜优先采用“降排的”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节能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 20%
节地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 90%
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
施工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
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1)境内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中国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注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均由省政府划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均由省文物局和省规划局共同划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3)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确因建设工期紧张,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 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部门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