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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是根据李梦娇的课程和讲义汇总的知识点,包括行政法概述、行政行为、行政救济,2021广东省事业单位考试必看!
编辑于2021-07-22 17:16:08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概念
调整、监督行政关系
分类
一般行政法
行政组织法
公务员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程序法
特别行政法
只适用于特定领域
如海关法、教育法、食品卫生法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行政责任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比例原则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便利他人
诚实信用
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
行政主体
特征
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机关法人)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分类
行政机关
中央、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各种检验鉴定机构专门机构(XX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行政行为
特征
执行法律的行为(法定性)
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具有(单方意志性)
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强制性)
以无偿为原则(无偿性)
以有偿为例外(征收征用)
分类
1、受法律拘束程度
羁束(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
严格依法实施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依法自由裁量实施
2、是否需要相对人先申请
依职权行政行为
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
依申请行政行为
相对人申请后实施
3、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
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
特定对象实施
抽象行政行为
不可诉
主要表现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的效力位阶
宪法(最高)
全国人大修改
常委解释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修改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规章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制定地方性法规
须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审查后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法律冲突与使用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不溯及过往,有利溯及除外
各级别规章冲突,国务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
可诉性
概念
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特定的事
单方行为
行政许可
概念
依相对方的申请
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赋予向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
重要法条
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公民、法人、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赔偿
行政机关不得擅改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废止,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
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受理机关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逾期不告,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无论受不受理,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应当
行政许可的听证
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听证权利,若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则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举行的七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应当公开
申请人不承担费用
申请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
不是应当参考
需要延长许可的需要在到期30日前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的设定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临时性,满一年需重新提请
优先级顺序
行政处罚
概念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
具有裁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种类
声誉罚:警告
财产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各种处罚,包括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法规(吊销执照)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地方性法规(暂扣执照)
限制自由吊销执照除外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
违法事实确凿并由法定程序
公民五十以下
法人或组织一千以下
普通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
应当告知听证权利
执行程序
罚缴分离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当分离
可当场收缴罚款的
二十元以下
事后难以执行
在不便地区且当事人提出
应当两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两日内交至银行
逾期缴纳
每日按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冻结存款划拨抵缴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听证程序
个人2000元以上
违反出入境法规罚6000元以上
法人或组织10000元以上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可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时效
两年未被发现,不再处罚
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
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对人身自由暂时性限制、对财产暂时性控制
种类
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口诀:查封冻扣
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
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强制履行义务
种类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代履行: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履行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
重点发条
情况紧急的应当再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实施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和公民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查封、扣押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包括委托第三人保管)
行政裁决
概念
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作出审查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
给付形式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
行政救济
国家赔偿
概念
行使职权时侵犯到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给予赔偿
种类
行政赔偿
概念
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非法拘禁或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殴打虐待或教唆放纵他人殴打虐待造成伤害或死亡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违法对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国家不赔的情况
与行使职权无关的给人行为
相对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刑事赔偿
概念
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违反刑事诉讼法采取拘留,或依法拘留但超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
逮捕后决定撤销案件的
改判无罪但原判刑罚已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教唆放纵殴打虐待行为造成伤害或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或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
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
国家不赔的情形
公民虚伪供述、伪造证据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不追究形式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民自伤自残
赔偿方式
侵犯财产权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能返还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恢复原状
侵犯人身权
致人精神损害的,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严重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两个以上共同行使则共同赔偿)
被授权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机关被撤销的由继承职权的机关
作出拘留、逮捕决定的机关
二审无罪,作出一审的人民法院赔偿
派出所侵犯则所属公安机关赔偿
赔偿请求人
受害者
受害者死亡则其继承人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行政复议
概念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权
当事人申请和参加
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裁决
特征
以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内容
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
管辖主体只能是一定的行政机关(他的上级)
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制度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处罚不服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对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
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服
认为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合法权益的
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职责,没有履行的
依法发放行政给付没有依法发放的
复议机关的确定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被撤销的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不能复议的情形
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可提出申诉)
民事纠纷(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内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例外)
附带审查
对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一并审查该规定(不能是规章)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重点法条
可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由行政机关记录)
收到申请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不合要求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审理人向受理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
概念
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民告官)
不可诉案件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象征行为)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一审)
一般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
国务院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行政诉讼的被告
复议维持的,共同告
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不作为的,选择告
诉讼代理人
律师、亲属、被推荐人
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材料
律师可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只需保密
其他代理人不具该权利
诉讼不停止执行
例外情况
被告认为需要停
原告申请停,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停止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国家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
公开审理原则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绝对不公开
商业秘密相对不公开(当事人是否申请)
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调解原则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可调
行政赔偿、补偿及自由裁量案件可调
简易原则
发回重审、按照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二千以下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复议前置不终局
先复议后诉讼
纳税争议
侵犯已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行行为
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复议选择但终局
复议诉讼选其一
出入境处罚
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复议前置且终局
只能复议
侵犯已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行行为,由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做出了复议决定
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概念
调整、监督行政关系
分类
一般行政法
行政组织法
公务员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程序法
特别行政法
只适用于特定领域
如海关法、教育法、食品卫生法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行政责任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比例原则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便利他人
诚实信用
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
行政主体
特征
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机关法人)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分类
行政机关
中央、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各种检验鉴定机构专门机构(XX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