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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3-25 10:48:01民法
总则
第一章 绪论
基本原则
平等:面对面平等、肩并肩平等、特权和歧视的反义
自愿:真实的意思表达、做出选择、承担后果
公平:有自由选择权的时候。不存在不公平;只有当没有选择的时候,才涉及不公平
诚实信用:与人为善、遵约守信
公序良俗:代孕、二奶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有规范的时候用规范,没有时候才能使用原则
渊源
直接渊源
法律法规;
习惯法;没有法律时候,不违反公序良俗、形成了法的确性的习惯
间接渊源
国家政策、道德、上级法院的判例
民法典的溯及力
2021年1月1日,一般没有溯及力
例外
生活事实具有持续性
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秩序,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
按照原来的合同和婚姻是无效的,按照民法典有效的,认定为有效
填补漏洞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
概述
分类
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对世性)、相对法律关系
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客体(标的、行为、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
私力保护
权利的私立保护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避免较大的损害,损失较小的利益
损害赔偿:由引起危险的人;受益人补偿;紧急避险人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自助保护
构成要件:权利受到侵害;情况紧急;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尽快报案,纳入公立救济的途径
时效期间的计算规则
民法期间:年、月、日、小时
以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下一日开始。
以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日的对应日为约定的期限的对应日,没有的按最后一日。最后一日的法定休假日的,以次日为最后一日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
不成立合同关系,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是不排除侵权责任的成立(搭便车,但是违章驾驶,属于主观上有过错,构成一般侵权;如果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自担风险行为
相约打球、参加拳击比赛、游泳、骑马、爬山等自助游活动,自担风险,如果组织者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法外空间
爱情、同学关系等、订婚、性行为、是否生育、摸奖共同体
纯粹经济损失,民法一般不救济(叫人下车,花钱买票)
例外:有合同关系
例外:证券欺诈、事务所欺诈背书
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打赌风险
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打赌行为双方都有过错,要根据过错大小来分担损失)
喝酒行为
成立民事法律关系(酒后照顾义务来源于先行行为,使用公平补偿原则,行为人对受害人或其家属进行适当补偿,如果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事权利及私权保护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要素
外在的表示行为:明示、默示、单纯的沉默(约定、法律规定、双方交易习惯)
内心的法效意识:行为意识、表示意识、效果意识
民法典142条:有相对人的,从假象理性,谨慎的受领人视角;无相对人,不能拘泥于语句,应结合条款,性质、习惯、诚信
类型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抛弃动产所有权、遗嘱、捐助、决议)、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话、非对话)
生效规则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
完成时生效(例外:遗嘱,死亡生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
对话方式
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客观了解主义
非对话方式
表示使者
转达时到达(例外:明确说明或者关系亲密使者代为受领)
受领使者
受领使者能够转达时生效
解释规则
原则上:从假象理性,谨慎的受领人视角,保护合理信赖和交易安全
例外1:受领人知道行为人的内心真意,按照行为人的内心真意;
例外2:受领人没有尽到谨慎注意原则,且更有归责性,按照行为人的内心真意
例外3:无相对人,按照能证明的意思表示(遗嘱)
成立
一般三要件
特别要件
遗嘱成立
自书遗嘱:全文书写、签名、日期
口头遗嘱:紧急情况、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两个无利害关系人、
打印遗嘱:表达遗嘱全文并打印、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和遗嘱人在每一页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实践合同
类型: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有约定除外)、借用合同
生效
行为有效
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明定无效
违背公序
无效
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并不因此无效
形成性强制性规范
并不因此无效
特殊生效
附条件合同
附期限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
法定批准生效合同
报批条款独立生效
可撤销
情形
重大误解
构成要件
认识错误或者表达错误
无意做出不真实的内心真意
错误要有交易上的主观和客观上的双重重要性
意思表示解释先行于错误
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隐藏计算错误、动机变化
外在计算错误可以通过解释规则来消除
使者错误
使者过失错误,要按过失传达内容成立买卖合同;但可以成立重大误解合同
使者故意错误,合同不成立。
典型风险排除重大误解
例:赌石
事实行为不适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适用法律行为
欺诈
构成要件
基于欺诈的故意,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在有说明义务时,隐瞒真实事实
主观上必须具有欺诈的双重故意
希望基于欺诈有认识错误,并基于欺诈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例:掌握虚假信息威胁贪官
因为欺骗,陷入错误认识
狭义的动机错误构成欺诈
欺骗和错误认识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如果是谨慎、尽到注意义务的客观人都能避免的,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欺诈
因为错误认识,无意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欺骗具有不正当性
个人意见和观念不构成欺诈;与交易有关的事实才构成欺诈
实施不切实际、不着边际的夸大不构成欺诈
其他
消极欺骗和重大误解可能构成想象竞合
因第三人欺诈签订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才享有撤销权;不知道的,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只享有对第三人享有侵权损害赔偿
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但可以构成欺诈
胁迫
构成要件
基于胁迫的双重故意,故意预告实施危害
因为胁迫,陷入恐惧
因为恐惧,做出意思表示
威胁有不正当性
威胁手段和目的不具有正当的关联性,构成胁迫
例:以检举犯罪,促成房屋买卖
威胁手段和目的正当,且具有正当的关联性,构成胁迫
例:以报案为威胁,要求做出损害赔偿
其他
因第三人胁迫,撤销权不受特别限制
显失公平
构成要件
确定的等价有偿合同
法律关系成立时,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缺乏判断,不能自由表达意思表示
效力
撤销以前,合同成立并生效;撤销权胜诉时,合同追溯至合同自始无效
虚假的意思表示
无意不真实
有意不真实
真意保留
相对人知道有意不真实的,无效;相对人不知道有意不真实的,有效
例:安慰生病的人
戏谑
一律无效,如果相对人相信,应该要不迟延的告知,如果没有,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五层吊球
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阳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无效也可以主张有效
阴合同:现行法律执行
撤销人
不利一方享有撤销权;有代理人的,以代理人的状态为断是否被胁迫、欺诈,但是被代理人行使撤销权
行使方式
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时间(双重除斥期间)
5年最长时效期间--
重大误解: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90日
胁迫: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
欺诈、显示公平: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1年
效力待定
两个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非纯获益或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
狭义无权代理实施的代理合同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仅仅知情无权处分不构成恶意串通)
效力转化
有效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追认
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有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起30日内追认,未表示,视为拒绝;
任意规范
追认后,合同溯及成立时生效
善意相对人在追认的意思表示生效前享有撤销权,撤销以诉讼或者通知方式作出
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未被追认,善意第三人可以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数额不超过代理收益
无效
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
忠诚协议可以有效
过度拘束自由
践踏生命自由权利:生死条款、单身条款
适用除斥期间,除了离婚请求权
除斥期间:形成权、不适用中止中断、可约定
诉讼时效:请求前、适用中止中断、不得约定变更和排除
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预先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
预先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事权利
支配权
特点:义务人不特定、不作为义务、绝对权(也叫对世权、可以对任何人主张)、有排他性(阻止其他人使用该物品的权利)
类型:地役权
请求权
特点:义务人特定、作为义务、相对权(也叫对人权)、没有排他性
分类
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要他人的财产和劳务(要钱的一定是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分类: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要自己的东西,把我的东西还我
任何占有被侵夺,都能主张返还原物;只有占有标的物的物权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抵押权、地役权不能请求返还原物
占有保护请求权
分类: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原物:以占有为理由向无权占有人主张权利
1年有效期
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能行使的民事权利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常见的:撤销权(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抵消权、解除权、否认权、选择权、继承权、遗赠权、追认权、
形成权一定要行使、不需要对方的同意、在法律的规定下,默认也可以行使(遗产接收)、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对方当事人可以出异议:解除权、抵销权;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为收到3个月内。
概要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形成权、不适用中止中断、可约定
诉讼时效(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事权利,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请求权、适用中止中断、不得约定变更和排除
抗辩权
和否认的区分:有请求才有抗辩,依据请求以外的事实;否认是我不承认你享有请求权、否认事实或者连接都是
被告主张抗辩不需要反诉,主张请求权和形成权需要反诉
私力保护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谁引起危险谁负责;谁受益谁补偿;
自助保护
特点:民事权利被侵害,情况紧急,强制人或物的行为-之后尽快纳入公益救助
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有民事权利)
能力制度
民事权利能力(我的)
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A点发生与胎儿有关的事件,B点胎儿出生是活体时,将权利溯及到胎儿出生前的相关事件A点
侵害死者的权益,死者父母、配偶、子女可以唯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没有第一顺位,第二顺位近亲属(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你子女)可以主张精神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得让与和继承,例外
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与金钱赔偿
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能力)
只有法律行为(婚姻、收养、合同、遗嘱、形成形成权、抛弃权利)的实施才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分类
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或者16周岁养活自己,无精神问题
限制行为能力:8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实施数额小,日常的行为,接受纯收益的
无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孩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自己实施的行为均属无效
监护制度
监护人选择(从上往下)
当然监护:未成年人的起点
未成年的父母,不以离婚作为监护人义务的丧失
遗嘱监护
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才能订立这种遗嘱监护
协商监护
事先协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协商
事后协商:有监护资格的人(近亲属、其他亲友、有关组织)在一起协商,需要经得限制行为人同意
其他亲友、有关组织的监护权需要他们自己同意,并且需要两委会或民政局的同意
顺序监护
未成年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个人或者组织
其他亲友、有关组织的监护权需要他们自己同意,并且需要两委会或民政局的同意
成年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或者组织
指定监护
两步走:两委会、法院指定
一步走:直接法院指定
指定监护是临时监护的前提
机关监护:两委会和民政部门
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保护被监护人财产(谨慎、勤勉):父母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对其财产做出重大处分;其他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职责
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
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
勤勉、谨慎
撤销监护权
不告不理:其他有资格人、两委会、学校、医院、国际机关可以提出撤销权;民政部门是第一责任人
被撤销人三费义务不免除: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恢复:父母和子女才可能恢复;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不可恢复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
条件
1、持续失踪两年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后两年3、利害关系人(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公告期两个月
后果:财产代管
监护人作为代管人-近亲属-其他亲近的亲友-法院指定
职责:主张权利、履行义务;不好好做,重大过失要赔偿;如果发生诉讼,以代管人的名义参与诉讼
基于代管职责处分的,属于有权处分;非基于代管职责处分的,善意第三人才能取得
撤销:回来了、且申请了
宣告死亡
条件和程序
1、持续下落不明4年2、因为意外,持续下落不明2年3、因意外,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没有生还可能,明天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既申请死亡,又申请失踪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程序:利害关系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法院要公告1年(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无生还可能证明的,公告3个月)
死亡时间:一般是宣告死亡日,如果是因意外来的,要追溯到意外发生日
后果
婚姻终止
继承开始
撤销:人回来,申请撤销;人回来,如果没有撤销,婚姻终止和继承开始继续有效,他的其他行为依然有法律效果。
撤销后的返还
返还义务人:只有每个环节依照继承法取得的才返回
应返还的财产:宣告死亡时候的遗产
还多少:有原物还原物(原物指实体和价值),没有原物在的话适当补偿
撤销后的婚姻关系
一般恢复,除非配偶再婚或者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声明不愿意恢复
撤销后的抚养关系:不能以被撤销期间,不同意抚养关系转移为理由抗辩
恶意宣告:归还财产及孳息,如果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不告不理,告啥理啥,非前置程序
住所
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自主居住、一年以上、住院治病的除外)
法人(是民事主体,有民事权利)
独立性:财产、人格、责任、意识
设立法人过程中的债务:法人成立了,找合同相对人或者法人,择一选择;法人未成立,找设立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营利法人
权力执行监督机构
出资人的责任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剩余财产采用英国衡平法上的近似原则,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区分
1、登记。营利法人必须登记。捐助法人必须登记
登记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章程。营利法人必须章程。事业单位不需要章程,社会团体、捐助法人要章程。剩余财产(不让分)需要章程,没有的用于其他公益
3、决议撤销:程序上违法或者违章、内容违反章程。营业法人(出资人)、捐赠法人(捐赠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决议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取消的,债务有承继机关偿还,没有承继机关的由做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偿还
农村集体经济法人
如果没有成立村集体,可以由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的职权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委会、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
为法人订立合同,只要代理权和代表权是真的,就算没有加盖公章,也合同有效
为个人名义订立合同,公司不承担后果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投资或者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负善意取证责任,如果善意,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可以追认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
例外:
金融机构或者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不需要股东大会;分公司需要
为全资子公司担保,不需要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不能
2/3股东同意可以对外担保
一人公司担保不需要股东大会
解散
解散事由:非破产原因的解散
章程约定解散
权利机构决议解散
合并分立
债权债务有人承接不需要清算
分立后债务承担
有外部约定的,从外部约定
没有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有内部约定的,内部效力
政府机关解散的:由继承机关的由继承机关还;没有的由做出撤销决议的还
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转移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行为
事实行为
除民事法律行为的
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收养、合同、遗嘱、行使形成权、抛弃
与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
磋商意向和签约意向
好意施惠
搭便车、请客、无偿帮工
约定没有法律意义
履行中,施惠人对受惠人构成侵权的,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应当适当减轻责任,除非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
先行行为导致义务时的损失事实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责任
有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承担责任
婚恋中的约定
标准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预言的传达、神通、奇才、运气
没有意义
意思表示
概念
引起民法后果的内心真意
以买卖之名,行赠与之实
买卖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
赠与属于真是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非法则无效
不可撤销赠与合同
公益性质的赠与
办理了公证手续二段赠与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比如直系血亲之间的赠与
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戏谑
单方意思表示,开玩笑的意思表示
判断的原则以理性相对人的角度判断
合意:双方法律行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生效
对话方式:理解生效
书面:到达生效
公告或者无相对人的:作出生效
实践合同和要式法律行为
实践合同
类型: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代物清偿合同
特征
达成合意后,合同没有成立,但是有缔约过失责任;实际交易行为发生时,合同成立
要是法律行为
法定书面要式行为类型:不动产物权买卖、金融借款、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担保
形式要件没有具备,但是一方实际履行,且对方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1%未生效
法律效果:不能要求履行合同,承担义务;也不能违约,撕毁合同
1、附条件的;2、附期限的;2、需要审批的;3、遗嘱
需要审批的,审批程序条款单独生效;报批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可以按照该条款进行诉讼--拒不办理的,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审批不能的,按照合同的解除来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合同已成立)
无效:分为全部有效和部分有效
类型
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的公共利益
标的禁止买卖
违反特许经营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法形式是虚假意思,无效
非法目的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因为违法,无效
不当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过分免除自己责任;
约定对方重大过失造成重大财产损害,造成人身损害
违反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德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情形
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撤销后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被拒绝追认
无效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只问公平,不问过错
标的物和价金互相返还,互不计租,租息相抵
标的增值贬值的要共享供担
赔偿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谁有错谁承担责任
赔偿数额,不能超过履行利益
收缴财产
法院收缴
注意: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仅主张合同无效,但未主张相关合同无效的后果时,法院应予以释明。一审未释明的,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如果对数额争议较大的,可以另行起诉
可撤销
享有撤销权: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是交易的一方
撤销期间:最长行为成立5年
欺诈和显示公平:知道之日起1年
重大误解:知道之日起3个月
胁迫:胁迫终止起1年
撤销形式:诉讼和仲裁
可撤销的类型
欺诈
欺诈的是合同内容
排除:超越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属于可追认,效力待定
第三人欺诈的,看合同相对人是否知情,知情的话构成欺诈,可撤销
胁迫
强制成交才构成胁迫,重点是对方有交易选择权
第三人胁迫,不看合同相对人是否知情,直接可撤销
重大误解
对交易事项中的交易性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
第三人欺诈的,且属于重大误解的三个范围的,看合同相对人知情,知情的话构成欺诈,可撤销;不知情的话,可以以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显失公平
因为一方别无选择,只能交易才构成显示公平
醉酒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没有能力识别合约内容的,可以以显示公平撤销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狭义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
债务承担
区别:可撤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真实一方有撤销权;效力待定是权利不足,需要第三人对该权利进行授权追认
第四章 代理和诉讼时效
代理
范围不含:人身专属、事实行为
产生:法定代理权(身份);委托代理权(双方法律行为,愿意代理不);代理授权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授权的范围)
代理权滥用(前提是有权代理)
自己代理
行纪合同可以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的代理
不因被代理人死亡而无效的委托代理
原则上,被代理人死亡,代理权结束
例外: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客观要件:无代理权;主观要件:没有表见事由
效力:效力待定,意为约束被代理人的效力问题,并不是指合同无效,在合同不追认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请求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但是不能超过合同履行能取得的利益
相对人:享有催告权、撤销权(无过错、善意、单方通知)
与表示不真实的撤销权的区别:不真实的撤销权是诉讼或者仲裁
一个月没有追认的,视为拒绝
表见代理
客观要件:无代理权;主观要件:有表见事由、真实文件证书
效力: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诉讼时效
含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不动产物权人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
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三种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
3年,可中断,可暂停,自知道之日起算
起算
分期履行的,按最后一期履行届满开始起算
未定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宽限届满之日或者明确拒绝归还之日
合同被撤销后的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被监护人的排除三费请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从被害人年满18岁开始起算
中止(客观障碍)
只能在诉讼时效届满前6个月中止
不可抗力
其他障碍:行为能力障碍、人身行为障碍、代理人缺失
中断
找机关起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人重申
债权人请求
特殊:连带债券债务的一人发生中断事由的,其他也发生中断事由;债券债务转让的,从通知到达之日起中断;代位权诉讼中,应当认定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债券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特别诉讼时效:可中断、中止
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技术进出口合同
5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不可中断,不可暂停,自被侵害事由发生之日起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仍可起诉
法院需被动适用诉讼时效
一审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不能再提出;除非有新证据
债务人履行或者允诺履行的,不得反悔
第五章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主观要件
为他人利益,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
被管理人行为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的,管理人违背被管理人意志的,仍构成无因管理
被管理人实际获益的,管理人违背被管理人意志的,仍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推定为所有人、占有人
客观事件
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也不要求达到管理效果
不构成无因管理
对违法事件进行管理
对他人人身专属事项的管理
基于人伦道德所实施的行为
无权管理和无因管理
一个行为既构成无权管理和无因管理的,按无因管理来
管理人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最有利于被管理人,被管理的明示--通知被管理人--按照一般社会观念
谨慎管理义务:管理实施过程中要小心谨慎
有重大过失才有赔偿
不赔偿的理由2:自愿救助,造成被救助者伤害的,不承担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则上可以中止管理,及时中止后后果更差,但是要有正当理由
被管理义务
需要因无因管理支付的费用
补偿无因管理造成的损失
无需支付劳务报酬
不当得利
要件
得利人获得利益
受损人遭受损失
得利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得利和受损均没有法律依据
返还
返还原物和孳息
不当得利毁损的:返还原物。善意 人不用赔偿;恶意不当得利要赔偿
物权法
物权分类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滞留权
物的分类
特定物和种类物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所有权丧失特定性,成为种类物,所有权随之消失
消耗物、非消耗物
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只能是债券请求权
非消耗物要分清法律关系
主物、从物
除另有约定外,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原物、孳息
原则上,孳息归原物所有权人
土地上的用益物权归用益物权人
买卖标的物交付后,所有的孳息归买受人
看买卖物在谁手里,孳息就归谁
物权变动
公示原则与公示方法
合同引起物权变动
强制公示
合同成立,债权关系产生;登记,物权变动+对抗第三人
任意公示
合同成立,物权变动,其他债权产生;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类型: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流转之一)、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地役权的设立
特殊情况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合同:物权变动+基于合同可以对抗第三人
交通工具的所有权变动
合同:债券债务关系产生;交付: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第三人
公示方法
登记
所有的不动产物权都是登记
动产物权变动可以登记
动产抵押、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租赁权、所有权保留、交通工具所有权
交付
一般以交付作为公式方式:动产买卖、动产质权
主观要件:当事人具有物权变动的意思
形态
现实交付
子主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先出租后出卖
占有改定:物权变动的时间是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只能所有权,不能设立质权
子主题
指示交付
第一步两人达成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合意(物权转让);第二步通知被指使人
非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
国家无需办理所有权登记,即可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
国家无需办理所有权登记,即可处分自然资源所有权
受让人取得国有资源用益物权,必须进行使用权登记
基于继承、受遗嘱取得物权
继承开始,物权及变动,无需登记
物权人处分物权的,必须先登记,再向受让人处分
基于法院、仲裁委生效的法律文书(物权形成之诉的法律文书、法院拍卖成交裁定书、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书)
文书生效,物权及变动,无需登记
物权人处分物权的,必须先登记,再向受让人处分
预告登记
定义:不动产买受人对其买受不动产债权所为的登记
效力:出卖人未征得买受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但是不影响债权的效力
失效
买受人债权人消灭
自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90日内,不办理
抵押的预告登记
适用预告登记的一般规则
特殊规则:抵押的预算登记不享有的物权处分的优先受偿权;但是法人破产的,可以基于抵押的预告登记优先受偿,除非离破产日1年内;如果预告登记没有失效,办理首次登记后,抵押登记生效的时间是预告登记时间,如果预告登记失效,办理首次登记后,抵押登记生效的时间是首次登记的时间
异议登记
定义:不动产登记记载事项有异议的人,宣示该不动产权属上存在异议
前提是变更登记申请,满足条件之一可以变更
现不动产登记证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
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如果,登记机关未予以变更的,申请人才可以异议登记
效力
异议成立的情况下,如有登记人处分不动产的,性质为无权处分
因异议人办理了异议登记,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
受让人不能取得经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时候,有权追究处分人的违约责任
失效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其15日内,异议登记人不起诉请求法院审理异议,确认物权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的,不影响异议人确权之诉的提起
所有权
一般原则:房地一体化,例外是实施了出资修建行为,且未构成他人对土地的侵占(土地共有人修建的不是侵占);如果构成侵占,房归地;抵押物上新增房,不是抵押物,处理时一起处理,但是没有优先受偿权
业主大会表决事项(全体业主的双2/3才能开会)
一般事项:到场双1/2
特殊事项:到场双3/4
筹集维修基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相邻关系
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即一方不利用邻人土地的,就无法通行、排水或者修建的
无需经邻人同意,可以直接利用其土地
应采用影响最小的方式
如果仍不可避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
善意取得
方式:除继受取得以外的,均为善意取得,又叫原始取得
适用对象:动产上的所有权、他物权
一般条件
甲(所有人)--乙(处分人)--丙(第三人)
乙为无权处分,但是具有有权处分的外观
动产交易构成善意还要求场所、时间、符合交易习惯
丙要等价有偿的获得、丙为善意
不动产交付的,需要完成登记
动产交付的(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需要交付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取得规则:失主知道知道两年内,可以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失主不能让留置权人返还
3年诉讼时效和2年的返还时间的安排:2年内从要得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一般失主可以无偿要求返还原物,除非通过拍卖取得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
盗赃物:不符合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善意取得所有权可以对抗原来的所有权
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物上有其他物权存在时,其他物权也消灭;但是若受让人知情,担保物权不消灭,但受偿顺位后移
无权处分的责任:可构成侵权、违约、不当得利
先占:无主动产最先占有人
无主物的确定
静态方式:通过场所确认无主物
动态方式:抛弃
抛弃是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
占有
客观要件
占有人将占有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主观要件
占有人有占有该物的心态
不适用先占
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人的遗体、骨灰
他人排他性领域的无主物
添附:不同人的东西混合在一起
归属
动产+动产
构成擅自附合的,新物归对方
不构成擅自附合的,新物归价值较大的一方;价值相当的,归主物一方
动产+不动产
新物归不动产人
不动产+不动产
房屋归土地权利人
例外:在他人土地上建房,未构成侵占的,修房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混合物的归属
归价值大的
加工物的归属
原则上归原料人,但是加工价值远大于原材料的,归加工人
利益衡平的两项原则
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
继受取得基于前手的意志
方式:转让、继承
共有
分类
按份共有
共有份额、约定--按出资--等份
共同共有
哪一种共有,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存在共同关系的,视为共同共有
内部关系
处分、重大修缮
按份共有
2/3份额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
全体同意
收益和费用的分担
按份共有
按份额承担,有追偿
共同共有
共同享受收益和费用,无追偿
转让共有份额
份额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对外转让(不包括遗赠);权利主张期限以通知载明为准,但不得短于通知到达15日;没有通知的,权利主张应自知道之日起15日;若份额转让6个月仍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消灭
不动产即使登记变更了,仍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提出索赔,但是不能主张对外转让份额无效
外部关系
共有份额:对外连带责任,对内有追偿
共同共有:对外连带责任,无追偿
分割
按份共有
可以随时分割
约定不能分割的,从其约定;但是有重大分割理由的,可以不受约定分割的限制
共同共有
共同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的,可以分割
约定不能分割的,从其约定;但是有重大分割理由的,可以不受约定分割的限制
分割方法
可分物:实物分割、作价分割、变价分割
不可分物:作价分割、变价分割,不能实物分割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依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设立,并可以对抗第三人;权证是完全的行政行为
收回
原则上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例外情况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农户进城落户的,可按照有偿自愿原则,交回土地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土地的投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任意公示
流转土地经营权
5年以内,性质是债权,不存在登记制度
5年以上,性质是物权,采用任意公示的物权变动模式
抵押
原则上不能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
例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办理登记的,可以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
分层设立
土地可以分为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
原则:先设立者优先原则
划拨和出让
一级市场
划拨
县政府以上政府行政审批,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费用或无偿取得(费用少、公益性质)
出让
买卖关系
划拨地缴纳出让地可以转为出让地
转让(划拨不能转让)
二级市场
提前收回
因公共利益需要,补偿
期间届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期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权
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
不续期的,土地收回,地上房的归属尚未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
原则
一户一宅
只能内部转让:同一集体、有宅基地分配条件
转让后在申请的,不予批准
居住权
设立
合同设立
强制公示
书面形式、一般是无偿合同、需要登记,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遗嘱设立
处分限制
不能转让、继承、出租(除非另有约定)
地役权:为了我的地的便利,使用你的地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合同订立后的土地处分
需役地处分
取得地役权,不问登记
供役地处分
地役权登记的,承受地役权义务
土地处分后的地役权
土地所有人与他人设立地役权的,应当征得受让人的同意
受让人与他人订立地役权合同,不需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
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相邻权是在自己土地上适当扩张
地役权是协商;相邻权是法定
地役权满足高级需求,相邻权满足基本需求
相邻权一般不允许修建固定设施
占有
成立
控制、占有的心态,和权利本身没有关系
分类
自主占有
以所有人的心态占有,不想给人还
他主占有
想给你还
直接占有
没有隔着第三人
间接占有
因为第三人构成直接占有,我构成间接占有,但不丧失所有权
被偷了/被抢了丧失占有
合法占有
基于自愿交付
非法占有
非自愿交付
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
无权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期间产生的费用,有权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
占有保护
基于占有,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占有人除抵押权以外的占有权能
物权人侵害无权占有的情况:侵害占有成立,但是不用返还原物
物权人侵害有权占有的情况:侵害占有成立,要返还原物
无权占有的返还
返还请求权冲突时
给终极权利人承担返还义务
原物产生新物,新物视为孳息,也应该返还
善意占有
无权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期间产生的费用,有权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拾得物
取得了
不当得利
没有取得
无权占有
概要
不知情
善意不当得利
善意无权占有
返还/弄坏了不赔/费用能要
知情
不想还
恶意不当得利
恶意占有
返还/弄坏了赔/费用不能要
想还
无因管理
故意、重大过失,弄坏了赔;费用能要
债与合同法
债法总论
分类
1
意定之债
按照当事人意愿形成的,合同之债,悬赏广告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2
财物之债
劳务之债
劳务之债是不能强执行的;预约之债是劳务之债
3
特定物之债
种类之债
4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一般按份,除非有约定、有法定
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关系的多数人一方,每一方多数人均可以对外主张全部债权,或均得承担全部债务
连带债权
部分连带债权人就实际受偿的部分,应当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债权人分配
各连带债权人的内部份额无法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连带债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其他债务人按份承担债务
连带债务人超额履行的,该债务人继承该债权(同时取得该债权的一切权利,包括对第三人的担保权,但是不能伤害原债权人的权益)
各连带债务人的内部份额无法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按份之债
债权人、债务人按照自己的份额对外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债权人一方超过份额受偿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
各连带债权人的内部份额无法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5
简单之债
只有一种标的
选择之债
有一种以上的标的
标的的选择,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债务人选择
发生选择不能的情形时,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除非这个不能履行是对方造成的
债的移转
债权转让合同
成立即生效,受让人取得债权
需要通知债务人,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通知到达后,未经受让人同意,债务不得撤销和再次转让
抗辩权延续,债务人可以以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对抗受让人
生效条件
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
通知债务人
抗辩权之诉:受让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是无独三
抵消权延续
生效条件
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消权
债务人在另一法律关系中,对债权人享有债权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通知债务人
债权质押
债权转让的通知原理、抗辩权延续、抵消权延续原理都适用于债权质押
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多了一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通知到达债权人,债务承担生效
可以部分债务加入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偿还的借款,首先应看作是对未共同承担的部分进行偿还
债务转让
生效:债权人同意
无因性,不考虑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债务人和受让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拒绝
法律后果
转让范围内,受让人承担债务人债务
双务合同中,债务转让的,债权没有转让
债务人的抗辩权延续,抵销权不可以延续
债权债务概况转让
生效条件:对方同意,如果不同意的,视为债权转让成立,债务转让不成立
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人身专属性
基于人身信任:歌手
不作为的义务:同业竞业
基于特殊身份:赡养费
与血汗有关:人身赔偿、和劳动
约定不得转让
如果约定的是非金钱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的,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是金钱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的,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约定不能转让的:担保权
如果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不能转让债权的,不能转让,如果转让了担保合同失效
债的保全
代位权(A-B-C)
成立条件
两个债权均到期
不属于代位权,属于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未来代位权的实施
次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但是次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申报债权
次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但是次债务人的债权即将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提出向债务人偿还借款的请求,目的是终止诉讼时效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没有起诉和仲裁都是怠于,并且怠于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有人身专属性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物权不能代位
行使规则
只能诉讼
A是原告,C是被告,B可以追加为第三人
受理法院:C所在地或者受理了AB原债之诉的法院
诉讼金额:就低不就高
结果:胜诉后,C向A履行
费用承担:诉讼费由败诉方C,是可以向B追偿
撤销权(A-B(不当处分)-C
成立条件
不当处分
无偿处分
放弃抵押担保
放弃债权
先撤销,后代位
对到期的债权恶意延期
先撤销,后代位
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70%
为他人债务担保
只有在第三人恶意的情况下,才能撤销
不当处分应当在A-B债权存续期间
撤销权只能撤销对B财产减少的行为,不能撤销对B财产没有增加的行为
B放弃遗赠
债务人的处分,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行使形式:诉讼
A是原告,B是被告,C可以追加为第三人
受理法院:B所在地法院
诉讼时效:1年;5年
诉讼金额:就低不就高
诉讼后果:不当处分撤销后,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结果:胜诉后,C向B履行
费用承担:B承担
债的消灭
履行
多笔债务部分履约的偿还顺序
有约定从约定
偿还到期债务
担保不足的
债额大的先还
都到期的,先到期的先还
到期时间相同的,那就按比例还
一笔债务的偿还顺序
有约定从约定
费用-利息-本金
以物抵债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抵债协议没有效力
届满后依然以钱作为偿还,不能要抵债物
不能偿还借款的,以借款合同作为诉讼标的;以以物抵债协议作为起诉的,法院应当释明,释明之后仍不改的,法院判决败诉的,仍可以以原债重新起诉
以物抵债完成了,可以申请重新评估作价,多退少补;约定了以物抵债后两清的,无效
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抵债协议有效力
届满后以钱或者抵债物作为偿还
一审中达成抵债协议,可以主张撤回起诉,撤回后,按照抵债协议走
二审中达成抵债协议的,要么同时撤回起诉和上诉,按抵债协议走;不同时撤回的,法院将无视抵债协议判决;法院不对抵债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
以物抵债完成了,可以申请重新评估作价,多退少补;约定了以物抵债后两清的,无效
提存
条件:债权人受领迟延,且债务是适于提存的财物之债
提存机关: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
效力:债务人债务消灭;通知债权人,所有权和风险归债权人,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5年可以主张提取权
5年内债权人放弃提存的,原物返还债务人,债务人承担费用
5年后不提存的归国家所有,例外提存人的到期债权未得到偿还的,应归还提存人
提存后,交货的义务消失,但是给付价款的义务没有消灭
双务合同中抗辩权
提存后,可以要求提存机关在对方给付对价或者提供担保后再给付提存商品
抵消
法定抵消
条件
两个法律关系中互负债务,债务种类相同
债权到期一方可以主张抵消
不论先后,都可以主张
不能抵消
债务人有抗辩权的
不得专属有人身专属性
行使
形式多样,可以单方通知
行使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抵消生效的时间
追溯到债权到期时
约定抵消
混同:又是债权人,债务人
例证:继承或者合并
一般直接抵消,除非第三人的权利被影响
金额不同的连带债务的混同
混同的那个人,债权债务抵消,抵消后剩余的金额看债权还是债务
免除
必须要相应行为能力,单方法律行为,但是债务人可以拒绝
免除必须是特定相对人
无因性
合同法
总论
要约
概论
利他合同
第三人不需要同意,第三人行使债权
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广告
招标广告
招股说明书
要约生效
非书面的:听懂就算
书面的:到达生效
要约撤回
先到或者同时到达才能撤回
要约撤销
不得撤销
已经承诺的
要约中明确不能撤销的
要约中明确承诺期限的
有理由相信不会撤销,并作出相应的准备
承诺期限
口头:及时承诺
非口头的:合理期限内
承诺迟到
迟发迟到:新要约
先发迟到:视同有效承诺,但是给要约人一个反对权
合同内容的确定
解释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上下文逻辑推导解释
目的解释
惯例解释
诚信解释
法定解释
质量:按照国家规定,行业规定
价款
定约时,履约地随行就市
一方违约逾期的,按照不利于违约方的价格时间点执行
履行地
不动产地点
给付货物的:卖方,超市模式
借贷合同:收钱方履行
网上消费
交付时间
下单即承诺生效
商品买卖的,签收即交付
服务的,凭证时间或者实际时间
买电子传输数据,数据进入特定系统
合同的履行
双务合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抗辩权,不履行义务的不算违约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享有
可以追究现实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
条件
子主题
结果
如果不安事由没有消除或者没有提供适当担保,可以解除合约并追究其预期违约责任
提前履行
无损于债权人利益的应该接受,但是由此产生的多余费用债务人承担
部分履行
无损于债权人利益的应该接受,但是由此产生的多余费用债务人承担
代为履行和代为接受
受托方都不是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代为必须要有意思表示
第三人要有合法利益,不能追求非法利益
人身专属性的,不能代为履行
交付合格,代为履行债务以后,第三人完全继承债权人的权利
交付不合格
债务人不同意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债务人人同意的,要承担责任
合同的解除
分类
约定解除
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解除权事由)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一般情况下,单方通知即可
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不公平
诉讼或者仲裁: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也可主张变更合同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债务人到期前拒绝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履行
债务人构成根本违约
特殊日期送礼物
合同僵局,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债务人不是恶意违约,债务人继续履行不能,债权人不会遭受重大损失
双方都有解除权的不需要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
履行不能
标的不适于强制:劳务之债
费用过高
债权人合理期限内,没有要求债务人履行
诉讼或者仲裁: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也可主张变更合同
特定法定解除
行使
有约定从约定
形成权,主观标准1年,如果行使催告权的,催告后的合理期间
异议权
收到解除消息后90天
异议权的行使不是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与否只看合同是否具备解除事由
合同解除时间
单方通知到达时
解除权事由达到
诉讼解除的:诉讼副本送达
合同解除后果
合同解除,解除后的债务不用履行
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前,合同已经违约的,债权人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不受影响
担保合同仍然对债权人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担保
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要件:缔约中+不诚信
和合同谈成没有 ,没有关系
类型
假借签订合同,恶意磋商
欺诈
泄露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违约责任
债务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不管是否有过错,是否是第三人造成的
无偿合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赔
有偿合同,有过错才赔偿责任
有偿保管
有偿委托
客运合同
不动产抵押合同
预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金钱之债
非金钱之债,除非这几种,其他都必须
法律不能
实施不能:房塌了
标的不适用强制:劳务之债
履行费用过高
合理区间内,没有要求继续履行
违约金
赔偿损失
直接利益损失:不需要能预见
可得利益损失:债务人缔约时能预见的利益损失
利益平衡,可以少陪
债权人有能力阻止损失的,没有采取措施
债权人有过错
损益相抵
债权人迟延受领
违约金:合同约定的
违约金和定金:择一
赔偿损失和违约金都有的情况下:吸收加调整。两个都有的时候,走违约金;在不告不理的情况下,不服一方可以要求调整至赔偿损失
债务人申请调整的:要违约金过高才行,30%;法院不能主动适用,但是应该主动释明
债权人申请调整的:认为违约金低了就能申请
赔偿损失和定金】
违约同时还侵权,加害给付,择一
侵权:不包括可得利益赔偿,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只有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走违约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他类型的违约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分则
买卖合同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下,买卖合同依旧成立
继受取得条件,二选一
所有权人追认
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
一物多卖
普通动产
取得动产顺序:占有--给钱(不管给钱多少)--合同成立
交通工具
取得动产顺序:占有--登记--合同成立
不动产
取得不动产顺序:登记--占有--合同成立
出卖人给付所有权
保留所有权
不动产买卖
买卖物的孳息看占有
动产买卖
简易交付
买卖物的孳息看占有
占有改定(先买卖,后保管)
保管物的孳息看所有权人
指定占有:租赁届满后指定交付
孳息归所有权人
买卖合同中,孳息的归属看占有;但这两种属于买卖合同以后的保管合同和租赁合同
保理合同
分类
有追索的保理
银行承担的风险小,银行能收取的是融资本金、利息和手续费
银行可以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追偿
诉讼
银行可以分别起诉
银行一起起诉的,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
没有追索的保理
银行承担的风险大,银行能收取的是融资本金、利息和手续费、保理利润
保理合同和基础关系
不存在基础关系的保理
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虚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的对抗银行
存在基础关系的保理
保理通知到达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免除其债务为由对抗银行
多次保理
偿还顺序:先看登记,在看通知,要不就平分
物业服务合同
分类
前期物业合同:开发商和物业
业主不得以不是合同签订人不遵守合同
后期物业合同一旦生效,前期物业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承诺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转物业的合同,无效
后期物业合同:业主和物业
物业费
业主不能以不享受或者不需要为由不交
业主和承租人连带缴纳物业费
解除
业主大会决定后,可以单方解除,但是需要提前2个月通知物业,造成物业损失的要赔偿
续聘
物业不续聘,提前90天通知业主方
没有明确表示不续聘的情况下,都视为默认续聘
业主要换物业公司时候,新物业公司没来之前,就物业公司应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合伙合同
合伙终止前,不能申请分割合伙财产
新人入伙,全体同意
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原则上一致决定,也可以委托部分合伙人管理,委托部分合伙人以后,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得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提出异议
原则上,不得以执行事务而支付报酬
利润分摊:有约从约--按照出资比例--平均
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的代位权
自益权可以代位
共益权(管理权)不能代位
解散
不定期合同:合伙人都可以解除,但是应该在合理期间通知其他合伙人
定期合同:合同届满,继续执行合伙事由的,认为默示续期,续期为不定期合同
合伙剩余财产处理:有约从约--按照出资比例--平均
承揽合同
分类
共同承揽,共同承担责任
分别承揽,分别承担责任
单独承揽,又分包的,单独承担责任
解除权
承揽人
定作人不合作,没有提供工作条件
定作人
法定解除:承揽人擅自将应该亲做主要工作外包
任意解除,但是要承担承揽人的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无效事由
发包无效事由
发包人没有建设审批手续,承包人起诉时取得的除外
发包人能办没办的,后来发包人主张无效的,按照有效来
发包人肢解不能肢解的合同
承包人无建筑资质,挂靠有资质
承包人无建筑资质,承包人竣工验收时取得资质的有效
应该招投标而没有
分包无效事由
分包未由业主同意
不能分包的,进行分包
主体工程分包无效
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合同
分包人再分包无效
转包一律无效
合同支付
合同无效,但是工程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
多份建设合同合同无效,但是工程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按照最后一份
合同无效,但是工程验收不合格,承揽人可以自费修复,修复好以后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
招投标方式
招投标备案的合同具有最高效力
招投标的主要条款不能变更,但是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无效
如有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让利给甲方的,视为对工程款的变更,视为无效条款
工期顺延
顺延事由
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申请,合同已约定的顺延事由
合理抗辩
质量争议停工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
起点:有约从约,没有约定的按照竣工验收的;如果发包人原因没有验收的,承包人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
期间:有约从约,2年
工程款和总包的垫资
区分
没有明确约定是垫资的,一律为工程款
利息
垫资没有约定的,无息
工程款没有约定的,有息
发包人未经验收而使用
发包人以使用部分主张承包人责任的,不能成立
承包人对主体结构需要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优先权
总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装饰装修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楼权属不是发包人的,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
建设工程无效时,工程验收合同的,仍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
如果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得主张
行权时间:可以主张的时间--18个月
优先受偿的范围
实际支出的人力和建设成本
违约责任的部分不能有限受偿
建设工程优先权可以放弃,但是放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除外
诉讼
发包人诉讼
按照发包顺序告,忽略建设合同的相对性
无资质挂靠有资质
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人诉讼
按照发包反顺序告,忽略建设合同的相对性
在分包人告发包方时,总包方应当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数额就低不就高
一方告工程质量,一方告工程款,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赠与合同
合同:双方行为,诺成合同,无偿合同
反悔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财产权利转移赠与前
公证或者公益性质的,不能任意撤销
形式:单方通知,不给了
赠与拒绝权
财产权利转移赠与前
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
形式:单方通知,不给了
法定撤销权
受赠人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亲人
不履行法定义务,比如赡养
不履行约定义务
形式:不给了,给了要回来
期间
赠与人撤销的,1年
赠与人厉害关系人撤销的,6个月
担保法
概述
担保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两种权利一定归属于同一人,所以担保权人和债权人是同一个人
分类
物权性质担保权
抵押权
抵押合同,物保
质权
质押合同,物保
留置权
没有担保合同,物保
债权性质担保权
保证
保证合同,人保
不能当担保人
机关法人,除国务院批准
两委会,除依法代行村集体职能的村委会
非盈利法人机构,例外
公益机构为获得公益设备,在融资租赁和保留所有权买卖
公益机构的非公益财产
定金
定金合同,实践合同
合同订立方法:必须书面
债权人和担保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
主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条款:担保人需签字
担保条款只是将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放在了一起,担保条款并不构成主合同,主合同的生效与担保合同不相干
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盖章(仅限于保证合同)
第三人担保的无因性:担保合同的有效与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关系没有联系
反担保:为担保权的追偿权的实现而实现的担保
A-B,C对
担保合同的无效
法律效果
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可能要承担过错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人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过错,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债权人过错,担保人过错,担保人承担责任,但是不超过债权人损失的1/2
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责任,但是不超过债权人损失的100%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责任,但是不超过债权人损失的1/3
过错赔偿责任不能超过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承担的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不能大于主债务
破产止息
担保合同同时约定违约责任的,违约责任高于主债务的,担保人不负责
如果担保人对超过主债额的部分进行清偿了的,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只能向债权人追偿
新贷偿还旧贷
新贷的保证人可以以借款用途不正当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原则可以。例外
新贷的保证人应该知道借款用途
新贷的保证人和旧贷的保证人是同一个人
新贷偿还旧贷不构成第三人偿还,所以新贷的债权人不能享有对旧贷的担保权,旧贷的担保权消灭
旧贷的担保权消灭时,如果抵押权尚未注销,旧贷担保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旧贷担保人同意对新贷提供担保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变更抵押权人)
新贷债权人的抵押登记时间追溯到旧贷抵押登记时间
第三担保人
第三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过错赔偿责任以后,代位继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权利,但是不能优先于债权人
代位履行的法律关系梳理
1、承接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担保权
第三人代为清偿
连带债务人超额履行
2、承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第三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过错赔偿责任后
不包含债权人对其他第三担保权人的权利
抗辩权
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第三担保人可以继承抗辩权
第三担保人犯糊涂偿还的,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但是放弃了抗辩权,第三担保人也可以继承抗辩权
第三担保人犯糊涂偿还的,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主债变更
债权转让,原则上要承担担保责任,除非
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不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没有通知第三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转让
第三人担保的,未经担保人同意不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担保的,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主债额变化的
增加债额的,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不对超额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减少债额的,不需要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对减少后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有抵销权和撤销权
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另一抵销权,无论债务人是否行使的,担保人都可以在抵销权金额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另一撤销权,无论债务人是否行使的,担保人都可以在撤销权行使的情况下免除担保责任
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可以既申请破产债权,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全额代为偿还的,担保人代位债权人
如果担保人部分偿还,担保人不能参与破产程序,债权人从债务人破产资产和担保人拿到的大于债额的,应该向担保人偿还;如果小于债额的,可以继续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偿还以后,由于破产程序结束,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债权人可以不申请破产债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预先行使追偿权
担保人由于债权人原因未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可以在本可以或追偿的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额担保
最长时间内(B)
B点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B点至少2年后,2年后双方都可以主张解除担保
例外1:新债不可能发生时,即为B点
例外2:债权人知道最高额抵押和质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时,即为B点
例外3:债务人破产或者解散,即为B点
例外4:担保人破产或者解散,即为B点
债权转让
B点以前转让的,债权不受担保
B点之后转让的,债权受担保
最高金额下(A)
共同担保
分类
共同人保
共同物保
混合人保、物保
关键点:债权人找谁
有外部约定按约定
共同人保
连带担保责任
共同物保
连带担保责任
混合人保、物保
先执行债务人物保
第三担保人的人保或者物保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其他担保人可以在弃权范围内免责
第三担保人的分担责任
一般情况是没有分担责任
符合条件的才有分担责任
间接分担请求权
先对债务人进行追偿,不能偿还的部分向其他担保人分担
约定可以分担的
内部约定连带担保责任
同一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
直接分担请求权
不需要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可以直接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
约定可以分担的,而且约定了分担份额的
第三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视同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物权
普遍规则
价值代位效力:担保物毁损灭失, 担保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赔偿金,如果债权没有到期,可以申请提存
通知
在保险金赔偿中,担保权人有像保险公司通知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接到通知仍错误给付的,视同保险公司没有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价值保全效力:担保物毁损灭失
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恢复价值;追加担保;若不提供的话,可以要求提前偿还债务
质权:质权人没有保管不善的,可以要求追加担保;若不提供的话,可以要求变卖拍卖,用于提存或者偿还债务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实现
协商实现
双方:担保合同的双方
方式:拍卖、变价、折价。禁止流质约款(钱物两清不行,物是需要评估做价的)
如果协商实现,损害了担保人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有撤销权
诉讼实现
担保中有仲裁条款的
双方无争议的,可以直接执行的,准予执行
双方部分争议的,可以直接执行没有争议部分,其他部分先行仲裁
双方有争议的,先去仲裁在执行
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被告
担保物的孳息
查封扣押前:归属抵押人,不用作担保
查封扣押后(质押留置期间):归属抵押权人,用作担保,首先冲抵取得孳息的费用
让与担保
含义:以买卖之名行担保之实
先让与担保
含义:东西给债权人;钱还上,还东西;钱没还,东西变价,优先受偿
注意:买卖合同中应该规定回转条款;合同里面约定钱还不上,东西归债权人的,构成流质约款,属于无效条款
股权先让与担保
股权让与担保的,仍然不看作股权转让合同,而看作是担保合同
真正承担责任、义务的股东仍然是原股东
后让与担保
含义:东西不给债权人,只是签合同;钱还上,东西不要了;钱没还,变价受偿,
抵押权
含义:抵押权不交付,只能登记,可以动产也可以不动产;土地抵押应该是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原则上不能抵押,除非荒地的承包权、乡镇企业厂房的随房抵押
设立
不动产抵押
公示成立,必须登记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不能办理登记的,可以追究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能超过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金额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不能办理登记的,不可以追究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抵押物获得三金赔偿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在价值代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债权是普通债权,非抵押债权
不动产抵押合同和登记簿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
动产抵押
合同签订即抵押权成立,不必须登记,不登记的,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仍然优于普通债权
第三人是抵押人招来的
1、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可以就销售价款优先受偿
2、不得对抗善意承租人--抵押权不消灭,但是不能处置抵押物,因为租赁人可以申请买卖不破租赁
3、申请保全的债权人-- 相当于一物二押,法院的保全相当于登记了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后受偿
4、破产债权人+抵押人破产--破产债权和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平等受偿
上述规则适用保留所有权买卖和融资租赁
向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
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权人都享有抵押权
抵押物
土地使用权
划拨用地抵押
最严:划拨建设用地要抵押的,需要补交出让金,变为出让地
但是司法解释允许,可以先抵押后变性,在建设用地抵押物交易过程中,优先用于补交出让金
地上有房的,房地一体
地上有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的定义看一审是否拿到合格证
地是合法的,地可以抵押
地上抵押后新增建筑和添附
新增建筑和添附的变价不能优先受偿
抵押物有争议
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构成无权处分的
权利人追认的,债权人可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债权人符合善意取得的,可以善意取得
如果有异议,可以异议登记
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抵押
相当于一物二押
抵押物上的添附
添附归第三人的,第三方应该给与补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
添附归债务人的,抵押权只及于抵押人享有部分
添附归共有,抵押权只及于抵押人共有部分
抵押权期间
抵押权时间为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和执行期间,超过这个时间的,抵押权消灭
抵押物的转让
属于有权转让
只有抵押合同中约定不能转让的,且受让人知道该条款的,受让人不能取得该抵押物
禁止转让登记视为受让人知道该条款
如果受让人一定想取得所有权的,可以将债务偿还
不动产抵押物转让
受让人取得了所有权
因为肯定登记了的,所以受让人肯定知道是抵押物,所以抵押权随物转移,不受影响
动产抵押物转让
正常买受人,对抗一切抵押权
受让人取得了所有权
抵押权消灭,抵押人只能主张价金代位
正常买受人积极要件
抵押人正常营业活动,销售抵押物的行为(产品抵押后销售)
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
受让人已经取得所有权
正常买受人消极要件
受让人买的过多
买卖设备
买卖合同中有回转条款,构成让与担保
关联交易
上述规则适用保留所有权买卖和融资租赁
非正常买受人
抵押权登记的,视为受让人知道,不能善意取得
抵押权没有登记的,看受让人是否善意(是否知道禁止转让),善意的可以取得;抵押权人没有登记,受让人不善意,不能取得所有权
浮动抵押
限于动产抵押物,变化的动产
浮动抵押停止
债务到期
抵押人破产
约定停止的事项发生
抵押人发生严重损害抵押权人的事项
质权( 质押)
分类
动产质权
要件
公示成立物权变动模式:质押合同成立,债权成立;公示后,质押成立
交付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指使交付
第三人占有交付
占有改定:不允许
占有标志物不是质权维持的条件,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金钱质
无法直接出质:因为占有即所有
要出质:需要存入银行
需要明确金钱质的用途
保管质物
不能随意处分
有可能损失的
可以提存
可以偿还,归还质物
质权人损害质物的可以要求赔偿
不因为质权人原因的质物损害的,可要求补充质押物
权利质权
公示成立物权变动模式:质押合同成立,债权成立;公示后,质押成立
四种可以出质的权利
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舱单提单
交付,没有纸质的,登记
汇票:设置背书并签章
舱单提单:背书签章,并仓储人和出质人两方签章
有价证券先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然后和出质人协商,或偿还或提存
股权质
知识产权质
应收账款质
现有应收账款出质的
债务人确认了,债务人管到底,不能以后面应收账款消灭为由
债务人未确认的,登记时债权在的,不能以后面应收账款消灭为由
例外:债务人未接到通知,偿还债务的,可以主张债务消灭
未来应收账款出质的
设定特定担保账户的,可以申请账户作为有限受偿
特定担保账户不足的,质权人可以将应收账款的来源资产进行拍卖偿还
概要
登记
出质后转让
无权处分,但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为必须登记;
受让人要想取得
质权人追认
受让人代为履行
留置权(法定权)
成立条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
动产
债务到期不履行,留置权成立
如果债务人有抗辩权的,留置权不能成立
同一性
给钱和还东西是一组交换
和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区别
双务合同抗辩权是,你不付钱,我不把我的东西给你
留置权是,你不付钱,我不把你的东西给你
在满足同一性下,不问所有权
商事留置权(主营业务产生的债权)不问同一性,可以留置合法占有的所有动产
在满足同一性下,必须所有权是债务人的
可以约定不能留置的,不能留置
留置物是可分物的,要讲究等价留置
实现:变卖留置物,优先受偿
宽限期到期后,变卖留置物,优先受偿
宽限期有约定按约定
宽限期不得低于60日
生鲜易腐可以适当低于60日
消灭
留置物权丧失占有
抵押置换的,留置权消失
主债诉讼时效届满,留置权不消灭
总结
以登记为成立条件的担保权
主债权消失,担保权消失
以公示为成立条件的担保权
主债权消失,担保权不消失
处理结果纯粹靠双方协议,要不就陷入僵局
担保物权竞存
留置权--价款抵押权--先登记的担保--后登记的担保--未登记的担保
优先顺序:登记优先于未登记的
例外
价款抵押权
赊账销售的出卖人,10日内接受抵押,有绝对优先权,优先于买受人在这个物上又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权(包含浮动抵押权)
为买受人价款提供融资的人,10日内接受抵押,有绝对优先权,优先于买受人在这个物上又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权(包含浮动抵押权)
多个价款抵押权的,先登记优先于后登记
在融资租赁和保留所有权买卖中适用
一物多押时,变更登记
未经其他被担保人的同意,不能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
一物多押,并且存在债权人的基础上,变更担保金额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债务人不当处分,撤销债权人变更担保金额的行为
一物多质的,拿到标的的有效受偿
仓单多质的,先向谁交付,谁优先;要不就按份额
给质押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仓储人和抵押人承担责任
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
留置权--价款抵押权--先登记、公式的担保--后登记的担保--未登记、公示的质押--未登记的抵押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
建设工程优先权--不动产抵押权
保证
构成要件
必须有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是债务人的第三人,保证允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人的一般财产作为还款来源,属于一般债务,不是物保;表明身份)
如果约定一起偿还的,属于债务加入,不是担保
分类
1
全部保证
限额保证:部分保证
如果偿还了一部分的,视同先偿还的无保证的部分
没有约定的推定为全部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
诉讼地位:连带责任人和债务人并列
一般保证:有先后,先债务人穷尽一切法律责任后,后保证人
诉讼地位
共同被告,判决书判先后
只告债务人
仅告一般保证的:法院不予受理
没有约定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概要
一般保证人享受先诉抗辩权。但是没有行使,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主债务人人财两空的,一般保证人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
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
主债务人告了白告的,一般保证人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放弃的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
起算
主债到期
最高额保证的:最后到期债权的到期时间,债权时间确认时,后者为起算时间
主债变动
没有征得保证人同意的,还是按照原来开始时间
长度:有约从约,没有约定的,6个月;瞎约定的,视同没有约定
适用保证合同的,过错保证的赔偿责任
行使保证权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应当通知各个保证人承担责任,没有请求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连带责任人内部约定受偿比例的,由于债权人没有通知,导致较约定多偿还的部分不予受偿
只有找保证人,才叫行使了保证权
起诉又撤诉的,视为没有行使保证权,但是诉讼通知书送达的,视为通知到达
一般保证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起诉仲裁
起诉又撤诉的,视为没有行使保证权
行使保证权,保证期间中断
保证期间届满,担保责任消灭
诉讼时效
起算点
连带责任保证
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了,诉讼时效起算
一般保证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穷尽法律手段,先诉抗辩权失效之日
对债务人执行完毕之日
对债权人送达终结执行裁定书
债权人提交执行书,但是法院没有强制,提交执行书1年满;
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的除外
主债务人人财两空的,一般保证人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
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
主债务人告了白告的,一般保证人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放弃的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
长度:3年
定金
实践合同
定金约定
有约从约:约定是就是,约定不是就不是
法律定金
商品房认购金
其他不是
定金数额
按照交付额为准
不能超过总债额的20%
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的成立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但是约定定金是主合同的成立要件的,定金没有交付,主合同不能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实践行为弥补要式行为的不足,主合同依然成立
定金罚则
违约的,双倍返还
债务人违约的,定金没收
部分违约的,部分适用定金罚则
人格权法
人格支配
孩子的姓氏权:可随父可以随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都不随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亲属
扶养人的姓氏
不违反公序良俗
名称可以转让,但是权利义务不随转
代言
通用解释不行时,使用不利于使用方的解释
解除
没有约定解除期限的,按约定
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赔偿合理损失
捐献器官:必须无偿
本人必须书面和遗嘱形式明示
当事人生前没有意思表示的,如果有继承人全部同意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捐献
临床试验
必须主管部门和伦理委员会都批准同意
必须试验前谈话,且一律无偿
人格保护
生命侵权:过错不法致人死亡
健康侵权:过错不法致人不健康
身体侵权:过错不法致人身体不完整(人工组件拆卸简单的就是工作,不属于身体)
性骚扰侵权:语言、行为都可以构成,不分男女
如果是上下级关系导致的性骚扰侵权,单位没有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姓名名称侵权
要求必须能锁定人物
擅自使用姓名+盈利=姓名侵权
肖像侵权
绝对侵权:丑化污损伪造
相对侵权:擅自制作利用=肖像侵权,例外合理使用,为学习使用已公开的肖像、为了新闻报道、为依法履行责任(通缉令)、寻人启事、
与照片所有权的关系
他人为本人拍摄照片
肖像权人是本人
著作权人是照相馆
照片的所有权看交付
著作权不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只转移展览权,7 除非双方约定
名誉侵权
诽谤侮辱+社会评价降低
新闻报道中批评性报道
对投稿未审查
报道中有侮辱性语言
已经发表、真人真事为蓝本、含有侮辱诽谤在文学创作中应用
信用评价
不当可以要求更改
荣誉侵权
非法剥夺他人的名誉
荣誉称号应该记载而没有记载的
隐私侵权
窥探
擅自公开
侵扰
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侵权责任法
概要
侵害的是绝对权,也可以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
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的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必须是不法行为
侵权责任
8种
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要件
侵权行为
侵权后果
行为和后果有因果关系
故意或者过失
无过错责任没有第四个要件
损害赔偿
原则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认定标准
故意:能预见后果,但是放任之,并积极希望结果发生
过失:能预见后果,但是轻信不会发生或者能避免
意外:不能预见后果,不承担过错责任
举证
过错认定责任:一般谁主张谁举证
过错推定责任,由被告举反证没有过错
法律明确责任
无过错责任
认定:最后一个过错要件删除,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被告要证明免责或者减责事由,没有免责事由就必须承担责任
公平原则
双方均无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双方酌情分担
见义勇为
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补偿
如果侵权人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应该给予补偿
承担
民事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承担
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害知识产权,造成严重损害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身体损害
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
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同一事故,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只有自然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损害,造成精神损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自然人的重大特定物受到损害
被害者近亲属可以享受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造成自然人死亡
侵害死人
支付方式:最好一把清;分次给的,需要提供担保
免责事由
过失相抵
特殊体质的,不属于过错
碰瓷不赔
第三人致害的,第三人赔
自甘冒险,自负责任
对手有故意或者严重过失才赔
组织者未尽安保意识的才赔
共同侵权
多人实施多个行为导致一个后果
共同加害
有意思联络
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前提是教唆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教唆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
教唆帮助者和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
教唆帮助者赔,如果被教唆者监护人有过错的和按份教唆者承担按份责任
共同危险:多个危险行为,一个行为结果,但是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导致损害发生
承担连带责任
行为联络:没有意思联络
直接结合:1+1=1
承担连带责任
间接结合:0.5+0.5=1
根据过错的大小划分按份责任
特别侵权
职务侵害
必须是职务行为:行为目的是完成工作,不问是否是临时工
他人损害
雇主承担雇员替代责任,不问雇主过错
雇员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追偿
劳务派遣中
接受派遣方处于雇主地位,承担责任
派遣方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有过错和接受派遣方承担按份责任
雇员工伤损害
用工者应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伤赔;有第三人的,第三人赔
没有工伤保险
没有第三人的,雇主雇员过错分担
第三人行为的,不对称的不真正连带(可以找第三人赔偿,可以向雇主补偿,雇主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无偿帮工
与职务侵害类似
但是明确拒绝帮工的,造成他人损害时不用赔;遭受自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可以在收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定做人责任:承揽合同
雇主特定的过错责任
定做本身该不该做
有没有不适当指挥
有没有用人不当
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材料致人损害,责任人、经营者免责事由战争、受害人故意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度危险品致人损害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减责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
涉他的连带责任
交由他人保管人
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原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
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原所有人不能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高度危险活动之人损害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减责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
高度危险区域致人损害
免责减责事由由法院酌情确定,管理人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充分警示
环境污染责任:无过错责任
减免事由是不存在因果关系
两家排污的话,两家按照污染贡献承担按份责任
第三人行为的,不对称的不真正连带(可以找第三人赔偿,可以向雇主补偿,雇主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公益代理人:国家规定的机关检察院、法律规定的组织
物品之人损害
高空坠物
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
不能举证没有责任的,承担按份补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找出加害人的,可以向加害人追偿
物业有过错的,物业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危险
都有危险行为,都能独立导致损害发生,但是不知道谁的行为导致了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脱落坠落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他追偿
建筑物倒塌
能分清责任人的,责任人赔偿;
不能分清责任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先赔偿,但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自证清白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
过错推定责任
堆放物倒塌
林木折断
施工造成损害:施工一方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井盖等地下设施,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公共道路上倾倒物品,倾倒者承担责任,道路管理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饲养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减免事由
受害人故意的,饲养人没有过错,饲养人可以免责
受害人故意的,饲养人有责任的,可以减责
受害人重大过失,饲养者无责任的,饲养人减责
受害人重大过失,饲养者有过错的,饲养者全责
如果饲养的是不符合规定的宠物致人损害的,即使故意,也不能减免
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第三人行为的,不对称的不真正连带(可以找第三人赔偿,可以向主人补偿,主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
减免事项
动物园有没有承担管理职责
监护责任
有第三方责任的,第三方承担以后;剩余部分娃有钱,娃赔偿;不够的,监护人赔偿;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教育机构、精神病机构
无行为能力人受伤,过错推定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受伤,过错认定责任
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赔偿;如果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教育机构承担补偿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用承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责任,不以缔约为前提
人员分类
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人
需要对安全保障义务有边界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先前行为导致的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责任
按照过错份额承担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的话,第三人赔偿;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承担了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赔偿
网络侵权
过错连带责任,看网络是否有过错(网络知道+不管)
流程:避风港规则
网络提供者收到信件告知侵权删帖
网络提供者删帖,并转送侵权人
侵权人如认为没有侵权,向网络提供者提供未侵权申明
网络提供者收到未侵权申明,并转送当事人
当事人没有起诉或者继续申诉的
网络提供者恢复删帖
产品侵权:不以合同关系为前提
对外:对产品缺陷,生产者和销售者两方连带,并附有无偿召回义务
对内:四方(生产者、运输者、仓储者、销售者)追偿
交通事故责任:特指车辆
保险-侵权责任
驾驶者责任
谁开谁赔
租借中,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机动车买卖中
谁开谁赔
如果车辆是拼装车、报废车等不允许买卖的车辆的,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多次买卖的,买卖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盗抢机动车
谁开谁赔
偷车出借的,开车人和偷车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垫付的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肇事逃逸
保险赔不够的或者不能用的--抢救、丧葬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驾驶者责任的例外
职务侵害中,非驾驶者责任,而是雇主责任
共有车辆
借给第三人,谁开谁赔
共有人开车出车祸的,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驾校学习期间,开驾驶车,驾校赔
试乘期间,4S店承担责任
套牌车,同意套牌的和驾驶者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的过错认定责任
但患者证明不了医院过错的,但是患者可以证明医院有以下行为的推定医院有过错
违法诊疗
违法保管病例
未尽必要的诊疗义务
患者可以申请医疗鉴定
医院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损害的发生时因为患者不配合导致
抢救等紧急情况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机构的说明征得同意义务(术前谈话)
原则上给患者说,不宜给患者说的,可以给近亲属说
没有术前同意的,算诊疗违法
生命垂危时例外,不能联系到近亲属的或者近亲属不发表意见或者近亲属达不到一致
医疗机构的不真正连带,第三提供的产品,医院使用导致损害
患者可以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向第三方索赔,医院索赔后可以向第三方索赔
完全行为能力人失去意识和控制致人损害
对失控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
对失控没有过错的,公平责任
家事法
婚姻法
亲属的类型
亲属
配偶、血亲、姻亲
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家庭成员
配偶、父母、子女还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的确认
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反证又拒绝做亲自鉴定的,推定有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的否认
父母可以起诉否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反证又拒绝做亲自鉴定的,推定否定亲子关系的请求成立
扶养义务
父辈与子女
父母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扶养义务
子女对缺乏劳动、没有生活能力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孙之间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死亡或者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兄姐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结婚
结婚的生效时间
一般是登记的时间;如果是先同居后补结婚登记的,以满足结婚实质日(满足年龄及法律规定日)作为结婚日
无效婚姻
种类
重婚
近亲结婚
未达婚龄
一方主张对方未达婚龄,婚姻无效时,必须满足主张当时也未达婚龄
申请机关:法院
主张婚姻无效:婚姻双方和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
以重婚主张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
原配作为有独第三人
以未达婚龄主张无效的,未达婚龄一方的近亲属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的近亲属
可撤销婚姻:仅限当事人,仅限法院撤销
胁迫
胁迫终止日1年内
患有重大疾病未婚前告知
知道后1年内主张,适用客观时限5年
婚姻无效结果
收缴结婚证书,判决书寄到婚姻登记机关,注销婚姻登记
有约从约,无约照顾无过错方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照顾无过错方,同时不能损害原配利益
婚姻关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仍可向法院主张无效婚姻审理
审理,分别审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1、无效婚姻的认定:不能调解、不能撤诉、不能上诉
2、子女和财产:可以调解,可以上诉
离婚之诉和无效婚姻之诉
先审无效婚姻之诉,再审离婚之诉
婚姻登记过程瑕疵,不影响婚姻效力
夫妻财产关系
总的原则:可以约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前个人所有--婚后共同所有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购买在婚前,产权取得在婚后的: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视为婚前财产,谁买归谁
婚前购房归个人的,房贷也归个人;婚后,共同归还房贷,离婚时房贷要偿还,房贷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也要偿还
婚前基于赠与和继承获得的,有明示的从其明示,没有明示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负债归个人,除非负债用于婚后生活的,债务归双方
婚后取得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
婚后基于赠与和继承、无偿取得资产的,有明示的从其明示,没有明示的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且只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婚后个人财产
婚后,双方父母为小夫妻买房,不论登记谁名下均按份共有
婚后,一方继承取得的财产,在继承人之间未实际分割;后离婚的,婚姻一方要求分割财产的,需等该财产实际分割时另行起诉
婚前财产的婚后孳息和新物
收益:商事运作的利润
归双方所有
孳息增值
归婚前财产所有人有
婚后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属于双方共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内签订合同或者婚内拿到稿酬都属于双方共有
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养老补贴
婚后取得的人身专属性财产归个人
身体伤害所得的财产专属于一方
专用物品专属于一方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没有反证的情况下推定为共同共有
婚后共有财产买房
无论登记在夫妻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有
登记在其他第三人名下的,房子归第三人,视同夫妻双方借钱给第三人买房
婚后负债的归属
借钱合同上,双方或者单方签字或者追认,且债权人知道并认可
如果没有约定,看借钱用途,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是共同债务的,对外连带责任,对内按照约定
财产处分
日常生活,家事代理
一人行为,两人负责;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重大处分
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方销售的,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
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销售的,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只能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共有财产分割
婚内分割
一方隐瞒、转移、挥霍共有财产,伪造共同债务
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
一方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的
婚后分割
该分而未分的财产,受诉讼时效3年
彩礼的返还
彩礼不是赠与,是一个允诺
归还彩礼
没登记
登记了未共同生活
登记了离婚了,但是因为给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该返还彩礼
赠与
按照合同法的赠与执行
离婚
协议离婚
离婚合议
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离婚后,一方反悔,一方起诉要求撤销协议的,看订立协议时是否有胁迫、欺诈行为,而不看协议是否公平
达成协议未办理离婚手续的,一方反悔的,协议作废
子女抚养问题
随时可以诉讼
协议离婚的冷却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起,任何一方可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届满后,双方未在30日内亲自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法定离婚事由
法定离婚事由不以过错方提起而驳回,例如:家暴方可以以家暴事由提出离婚申请
重婚同居
家暴、遗弃、虐待
恶习屡教不改
分居: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或者第一次判不离之后,分居一年
一方宣告失踪
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事由
女方特殊保护期间,男方不得起诉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
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
终止妊娠6个月
现役军人的保护:告了不判离,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法定离婚事由的前三项)
子女抚养
抚养权
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孩子,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2岁,以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处理
生育能力
是否有其他子女
看谁和孩子生活的时间较长
孩子和祖辈生活的时间谁长
不适合和孩子相处的条件
变更
孩子8岁,提出自己的意愿
抚养方出现不适宜抚养的事由
抚养费
离婚时,一方冲动不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如果该决定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该承诺无效,另一方应该支付抚养费
数额
固定收入的20%-30%,两个孩子的可以在此基础上提高,但是不能超过50%
总收入或者同行业水平
孩子有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
一般扶养费支付到18岁(16岁靠自己的养活自己)
姓名变更
不能停止支付抚养费
不能更改姓氏
共有财产分割
原则:协商--照顾子女,照顾无过错方
有限公司的股权
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配偶取得股权分割
合伙企业份额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配偶可以取得;如果不同意,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同意其退伙,都不同意的,视为同意转让
夫妻间的借款协议
法律认可
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不涉及第三人
重婚
同居
家暴
遗弃、虐待
其他重大过错的
程序
原告是无过错方,告离告赔偿,判决离婚后又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是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以在判决一年后提出赔偿请求
协议离婚中,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一年后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继承法
继承关系
配偶
子女
生父母子女
养父母子女
送养行为切断生父母的继承权,有养父母的继承权
继父母子女
如和继父母共同生活过,有生父母的继承权,也有继父母的继承权
兄弟姐妹
生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
送养行为切断生兄弟姐妹的继承权,有养兄弟姐妹的继承权
继兄弟姐妹
如和继兄弟姐妹共同生活过,有生兄弟姐妹的继承权,也有继兄弟姐妹的继承权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继承权
代为继承中,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也有继承权
儿子女儿去世,好媳妇、好女婿是第一顺位,但不是子女
丧失继承权法定事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二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人、受遗赠人绝对丧失继承权,即使获得被继承人谅解也不行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离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相对丧失继承权,获得被继承人谅解的可以;受遗赠人绝对丧失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
形式
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
可以在诉讼中放弃继承权
无效
放弃继承权后影响法定义务的履行的
放弃继承权在遗产处理完毕后
继承权诉讼
继承人没有提起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法院应将其作为共同原告
法定继承
适用条件
无遗嘱
被剥夺遗嘱继承资格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为继承
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为继承,此时晚辈血亲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直系晚辈子女的代为继承
顺序
第一顺位:父母、配偶、子女、好女婿好儿媳、代位权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转继承
A(先死)-B(后死,但是继承权尚未实际执行)-C(取得B对A的继承权,C是B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