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校园欺凌
一篇关于校园欺凌思维导图,介绍了定义、常见类型、如何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成因、校园欺凌的危害等。
编辑于2024-03-23 15:50:07校园欺凌
定义
校园欺凌的概念
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2020年,我国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是一种在学龄儿童中发生的、违背他人意愿的攻击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实际或认知到的权力不平衡,会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发生或有反复发生的可能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校园欺凌的参与者
欺凌者
欺凌者是指在校园内外实施欺凌行为的一方,其中包括主要欺凌者和欺凌协助者/支持者。主要欺凌者指欺凌事件的“主犯”,即在欺凌事件中起主要作用或组织、领导作用的人,这样的欺凌事件参与者在三人以上;欺凌协助/支持者不是欺凌行为的发起人,但在欺凌开始后加入或协助欺凌。部分欺凌协助者受欺凌者的恐吓、威胁,属于被迫参与欺凌。
欺凌者往往受其自身的挫败感、羞辱感和愤怒情绪的影响,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和反社会性。而个人心理疾病与社交障碍、家庭问题、社会压力等原因都可能导致欺凌者的产生。
欺凌者的欺凌行为是一种反社会行为,欺凌者违反社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则,对于社会和谐与稳定、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施造成极大破坏和恶劣影响。
被欺凌者
即受欺凌者,是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最大受害者,在校园欺凌行为中是处于弱势的一方。
被欺凌者遭受欺凌的诱因众多,既包括外界欺凌者的挑衅与攻击,也包括被欺凌者自身的个性特征(例如:年龄、性别、体质、外貌形象、健康状况、性倾向等)、父母教养方式、家庭结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校园环境、同伴关系等主客观因素。
被欺凌者容易产生焦虑、抑郁、低自尊、孤独感、自杀信念等内化问题行为,也可能产生违反道德和社会行为规范的外化问题行为,例如逃学、盗窃、攻击等,被欺凌者可能因此被迫在同伴群体中被边缘化。
旁观者
旁观者既不是欺凌者,也不是被欺凌者。他们不是校园欺凌事件的参与者,但目睹或听闻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在校园欺凌行为中处于旁观的位置。
在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时,旁观者可能采取三种行为:“作为”、“不作为”、对欺凌行为起哄。“作为”是指及时为受欺凌者提供支持、帮助和保护;“不作为”是指拒绝为受欺凌者提供支持、帮助和保护;对欺凌行为起哄是指该旁观者并未表现出欺凌行为,但他的行为可能增强欺凌者的攻击行为。
旁观者的行为会产生旁观者效应:旁观者的“作为”效应能遏制欺凌行为,进一步减轻或缓解被欺凌者所受的心理伤害,并增强他们的亲社会行为;旁观者的“不作为”效应或欺凌起哄行为则会助长欺凌行为,降低欺凌者的自责与内疚感,加剧对被欺凌者造成的伤害以及催生他们的反社会行为。
也有研究者将采取“作为”的旁观者称为“保护被害者”,即能改善欺凌事件的角色;将“不作为”的旁观者称为“局外人/旁观者”,他们的不介入和冷漠态度通常会使欺凌事件恶化。
欺凌者、被欺凌者与旁观者的角色转变
欺凌者、被欺凌者、旁观者的角色随时可能发生相互转变。
欺凌者与被欺凌者可能具有双重身份:某一事件的欺凌者可能在另一事件中成为弱势一方,遭受欺凌,变成被欺凌者;被欺凌者可能将自己所受的欺凌发泄在其他弱势方,实施欺凌,成为欺凌者。
旁观者受欺凌行为影响,可能加入欺凌,成为欺凌者;也可能受欺凌行为恶化影响,被波及卷入欺凌事件,成为被欺凌者。
某一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和被欺凌者也可能在另一欺凌事件中处于旁观者位置。
常见类型
直接欺凌
直接欺凌是指采用公然、明显的方式进行欺凌。直接欺凌包括直接身体欺凌和直接言语欺凌等类型。其中,直接身体欺凌包括打、踢、抓咬、推搡、勒索、抢夺和破坏物品等身体动作行为;直接言语欺凌包括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外号等言语行为。
间接欺凌
间接欺凌是指以较不易被发现的方式进行欺凌,通常借助第三方进行欺凌。间接欺凌包括关系欺凌、网络欺凌等类型。其中,关系欺凌包括传播谣言、社会孤立等;网络欺凌包括歧视性的短信和电子邮件等 。
如何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
学校层面
第一、可以加强校园欺凌监测,通过校园欺凌监测使教师制订更适宜的干预方案,促使学校开展校园欺凌干预项目。
第二、应设置预防校园欺凌专职岗位,以增强预防工作的专业性,促使专职人员运用专业技能与相干技术进行预防工作;同时增强预防工作的有效性,将职责落实到个人。
第三、可以建立积极的学校规定,为学校创设无欺凌无暴力的美好愿景,并设立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和奖惩措施。
第四、应开展教师培训,通过相应培训,增强教师识别和应对校园欺凌现象的能力。
第五、应开设相关课程,面向学生开展应对校园欺凌的全面认知课程和自我保护课程,提高学生应对校园欺凌事件的能力。在课程中向学生正确定义欺凌,教育学生不要成为欺凌者,同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使自己不要成为受欺凌者。作为旁观者时,坚决不做欺凌的帮凶,不能给欺凌行为煽风点火,并且要做到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尽可能向受欺凌者提供帮助。教师还应培养学生的同理心,以尽可能避免欺凌的发生。
第六、应开展家长培训,通过相应培训,增强家长识别以及帮助孩子应对校园欺凌的能力 。
教师和家长层面
教师和家长需帮助儿童正确理解“欺凌”的含义;教会儿童识别与应对欺凌;在面对儿童求助时应给予安慰、支持和建议;发现儿童的欺凌行为后立即制止;在与欺凌行为相关人员谈话时应采取分开谈话的方式,这一方面有助于保护儿童的隐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成年人收集到更加真实的信息。
儿童层面
儿童应在老师和家长的指导下,积极学习有关欺凌的应对策略。
校园欺凌的成因
外层系统(新技术与大众媒介环境)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交媒体平台已然成为滋生网络欺凌的土壤,严重影响学生的健康发展。有研究显示,遭受网络欺凌的学生更倾向于实施网络欺凌和更容易遭受校园欺凌,而且,遭受网络欺凌的学生和同时遭受校园欺凌的学生,出现成绩下降、注意力降低和逃学等现象显著。近几十年来,电影、动漫和电子游戏中暴力与色情信息越来越多,研究者们发现,这将会对青少年产生极端的想法和行为,引发敌意具有深刻影响。
同时,社会各界对于校园欺凌现象存在认知偏差。部分人持宽容态度,将校园欺凌看作是校园中学生交往过程中的正常现象;部分人持中立态度,将欺凌视为人的不良品行;部分人持严厉态度,将欺凌视作严重的道德和社会问题,可能导致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这种认知偏差反映出部分人并未真正认识到校园欺凌的严重危害,而这会导致校园欺凌行为的持续恶化。
中间系统(家庭环境和养育方式、学校环境与资源)
研究显示,不恰当的家庭教养方式(如专制型和溺爱型)会导致欺凌行为的产生。在中国,很多父母过于注重孩子竞争意识的培养,却忽略了跟孩子情感联结的建立,以及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合作意识和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而缺少安全和积极的情感联结会导致儿童产生人际交往问题。另外,在家庭中目睹或经历暴力行为的儿童,在其人际交往中可能会将攻击行为合理化。
学校环境和资源也可能导致校园欺凌的发生。一方面,在依然偏重应试教育的中国教育制度下,不能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具有独立性、创造性或在某些方面与众不同的学生有时将会面临不被接纳的挑战。例如,由于教师对于性别多元的不了解或不接受,性少数学生常常会受到性别刻板印象和性别偏见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学校自身通常缺乏有效的校园欺凌应对机制,学校大多在欺凌行为发生后才介入,并且处理的方式也较传统,大多以校纪校规处置,以对欺凌者批评教育为主,而较少深究欺凌行为产生的原因,教师对于校园欺凌问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也普遍不足。同时,大多数学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应对校园欺凌的包括课程和教师资源在内的教育资源 。
微观系统(个人身心状况及成长经历)
学生在社会化过程中可能出现障碍,其社会心理的健康发展遭受挑战,从而导致个体行为的反社会倾向。形成自卑、怯懦、孤僻或者骄横、偏执等不良社会心理的学生易成为欺凌行为中的被欺凌者或欺凌者。
暴力攻击行为的习得也可能导致欺凌。学生在家庭、社会经历过或观察到的暴力行为可能使他们习得暴力,从而引发欺凌。
欺凌行为中的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具有相似的人格特征。具有极强自尊心、嫉妒心和报复心,心理偏激,攻击性强的学生易产生欺凌行为;自卑、敏感、胆怯、懦弱、孤僻的个体则更可能成为受欺凌对象。
校园欺凌的危害
危害儿童发展
影响儿童大脑发育
情绪由大脑中的前额皮层、杏仁核、海马区、前部扣带回、腹侧纹状体等脑区所组成的一个回路控制,个体情绪行为的产生、整合和加工会影响这些脑区的发展。研究表明,青少年处于情绪调节能力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青少年遭遇校园欺凌时会产生消极情绪,这些消极情绪可能会造成大脑创伤,影响各脑区的正常发展,影响儿童的大脑发育。
危害儿童身心健康
研究显示,在校园内长期遭受欺凌的学生更容易具有压抑、焦虑、失去自信、自暴自弃、孤立、愧疚、失眠和自杀倾向,易形成孤僻、自卑的性格,严重者甚至会出现人格障碍。
欺凌对欺凌者的身心健康同样有危害。欺凌行为可能造成欺凌者的骄横跋扈、恃强凌弱、敏感多疑等不良人格特点,出现固执、偏执、狭隘及易怒等倾向,而这种心理的不健全也会使欺凌者产生社会化障碍 。
影响儿童学业成绩
研究显示,与未经历欺凌的旁观者相比,被欺凌者在学业表现上更差。不仅如此,被欺凌者在之后的学习过程中还可能发生逃课甚至辍学行为。
对成年期的负面影响
调查显示,童年期遭受过校园欺凌的学生,成年后在健康、财富、受教育水平、社会关系等方面均具有更高的风险。
降低整体教育质量
受到教师或同学暴力侵害的学生以及旁观者,可能会畏惧上学、或者产生上课注意力不集中或不能正常参与学校活动等情况。他们可能会旷课、故意逃避学校活动、逃学或者干脆辍学。这些会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成就,并对其未来的教育和工作机会产生负面影响。
造成社会与经济损失
学校内部和周边的暴力与欺凌会造成巨大的社会与经济损失。
校园欺凌会对受害者和施害者造成长期影响,使他们社交与人际交往存在困难,在反社会或犯罪行为、低成就、不易获得社会帮助等方面的风险增加,而这种风险也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民法典》(2020)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1]。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