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通过并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送备案,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
政府应当加强对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应急装备的储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等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并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方便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 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应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