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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由宋太祖建隆四年制定颁布,共12篇,502条,内容沿袭《唐律疏议》,但在体例上有所创新,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十国的后周《大周刑统》。该法典分为213门,每篇少则有5门,多则有26门。此外,它还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效、令、格、式32条,这些都是修律者为适应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敷令格式经过新增、审核详路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介绍了宋朝的法律形式和评价。宋朝的法律形式包括条例(室帝发布的特旨)、断例(由中央司法机关或室帝审判的案例)、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编例(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等。虽然宋朝颁例之多前所未有,但也引发了司法混乱的问题。
编辑于2024-05-31 21:09:01宋
立法概况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制定颁布《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12篇,502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
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十国的后周《大周刑统》,律下分213门,每篇少则有5门,多则有26门。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
新增
“臣等请起”32条,是修律者为适应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略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
“余条准此”44条,是指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
法律形式
编敕(北宋):把众多的散敕整理后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类似唐代的“永格”
宋太宗《太平兴国编敕》
宋真宗《闲评编敕》
评价:律、敕并行,既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发挥了法律的灵活性。但由于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造成以敕代律,导致法令不一,相互矛盾
编例(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
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
断例: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判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审判案件的成例(案例法)
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评价1:宋朝颁例之多前所未有,至南宋宋宁宗庆元年间,仅条例(指挥)前后已达数万件,其地位也日趋重要,甚至引例破法造成司法混乱。编例也成为宋朝主要的立法活动
评价2:编例活动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
宋神宗《熙宁法寺断例》
宋哲宗《元符刑名断例》
南宋宋高宗《绍兴刑名断例》
条法事类(南宋)
南宋孝宗淳熙年间,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申明(法律解释)等,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名之为《淳熙条法事类》
至今保留下来的只有宋宁宗朝编订的《庆元条法事类》
是刑律统类的升级版,更便于检索
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
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创立
将笞刑、杖刑折为臀刑
将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
将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
将加役流折为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
但死刑,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做调整,实行笞杖徒流刑的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是宋初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刺配
指将杖刑,配役,刺面三刑同时施于一人的复合刑罚
宋初设此刑之初衷,原为宽贷死刑之意,之后逐渐被滥加施用。神宗时有关刺配的编敕已达200条。南宋孝宗时更增至500条
刺配既复活肉形,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且终身服苦役),成为影响恶劣的酷刑
凌迟
指“千刀万剐”,以利刃零割碎刮残损肢体,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缓慢死去的酷刑,这是古代死刑中最为残酷的行刑方式
凌迟首创于五代,宋元明清沿用,至宋立为法定刑。北宋仁宗时在绞、斩之外增设凌迟,用以惩治荆湖之地,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南宋时凌迟的适用越来越广,至清末法制改革时凌迟才被废除
重法地法
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
北宋中期面对盗贼纵横治安混乱的局面,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严惩窝藏贼盗的犯罪,清除贼盗的社会基础
英宗继承了重法政策,重制重法,既强调法的追溯力,又株连犯罪亲属并籍没其家产,以反逆罪惩治盗贼
神宗熙宁四年,颁行《重法地法》也称《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的适用地区,由经京畿地区发展到全国2/3以上的地区
重法地制度于哲宗元符三年被废除
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
一般买卖不动产的成立要件
“先问亲邻”: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需先询问房亲和邻人有无购买意愿。亲邻顺序:先问房亲,次问四邻(东南为上,西北次之),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
“输钱印契”:买卖不动产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印契)
“红契”“赤契”:指加盖了官印的契约
“白契”:指未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
“过割赋税”: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原主离业”:转移标的的实际占有,卖方需脱离产业,不动产买卖契约才最终成立
典卖契约
由于典当盛行,法律往往对典当与买卖连同作出规定合称“典卖”
典卖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称为“质 卷”“解贴”
典卖行为需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复本书面契约形式,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买卖契约一样
业主(典卖人)的权利
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
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在30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钱主(典买人、典权人)的权利
契约期限内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
对于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
待赎期中的专典权
待赎期中,业主不行使回赎权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为保护典权人的权利,严禁“一物两典”。如果有重复典卖的,“各计所欺人已钱数准盗论”物归先典者,钱退还典主
凡典买卖产业,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卑幼不得专擅典卖,或伪署尊长姓名,否则依法重断。买主明知对方欺骗家长典卖的,物还原主,钱没官府
财产继承
一般财产继承
宋朝除沿袭家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户绝财产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优先)
户绝者,户绝资产除了丧葬费外,全部由在室女继承
没有在室女,有出嫁女的,出嫁女分1/3,剩下归官府
户绝立嗣
立继:夫死妻在,立继从妻(继子要赡养继母,继母死后继子当作亲生子看待来分遗产)
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后面的了解即可)
有在室女的,在室女继承3/4,命继子继承1/4
没有在室女,但有出嫁女的,出嫁女继承1/3,命继子继承1/3,剩下1/3归官府
死亡客商财产继承
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中央
宋初虽保留隋唐以来的三省制,但不使之有实任,而以“二府三司”共治国事
“二府”指中书门下and枢密院
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关,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通常有两三人担任,副相“参知政事”
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长官枢密使与宰相同品级,故与中书门下并称二府
“三司”指中央理财机关,三司长官(三司使)又称“计相” 宋神宗年间裁汰三司归并户部
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
度支司:掌财政收支,粮食漕运
户部司:掌户口,赋税和榷酒
地方
路(四司听命于皇帝)
帅司:经略安抚使,管军政
漕司:转运使,管财赋
宪司:提点刑狱使,官司法
仓司:提举常平使,管盐铁专卖
州、府、军、监
州级长官由朝廷任命文官担任,职衔冠以“权知”字样,实行三年一换和籍贯回避制,并另置通判与之联署公文以分知州之权。
县
皇帝命文官为知县
差遣制度
官:只代表其品级和俸禄高低
职:是文官的荣誉虚衔
差遣:实际的职事
差遣制在于使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同其“正官”名称不符,故称“差遣”,又称“职事”。导致冗官
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
选任(与唐朝比)
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不仅录用人数比唐朝大增,而且一经录用便可任官(唐朝还要参加吏部释褐);并大大放宽了应试者的资格限制,僧道也可参加考试。
殿试成为常制
创造了糊名(弥封),誊录,回避等方法,以防科场舞弊
考试内容虽然仍侧重诗赋、经义,但切近国家实际治理的策论受到重视
考课
机构
京朝官由审官院掌考
州县官由考课院掌考
方法
磨勘制,是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定期升迁,实际上是凭资历升官
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登记规定。官员按日自计功过,并上交给主管官吏,或由长官平时记录其下属官员的善恶作为考核的依据
标准
四善三最
四善: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非懈
三最
治事之最
劝课之最
抚养之最
考课每年一次,三年为一任
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机关设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仍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
察院的监察御史(地方监察)职责尤为重要。
监察御史从曾两任知县的官员中选任,宰相不得举荐御史人选,宰相的亲故也不得担任御史职事
御史的任命须经由皇帝批准
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视为“月课”,可以“风闻弹人”,不必皆有实据
御史上任百日内无所纠弹者(一百天内不弹劾任何人),贬为外官
在御史台之外,将分属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如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等)组成谏院
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等事提出意见
与御史台合称“台谏”,旨在牵制宰相权利
宋以前谏官专门负责监督皇帝,向皇帝规谏讽谕
而宋朝谏官和台官职能趋于一致
评价
谏官由代天下谏议君主,转变为代君主监察百官
设于各路的司监(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使等)负有对地方官员的监察职责,负责巡按州县
州级政权的通判官号称“监州”职责是监察州县官员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主审判)
刑部(主复核)
御史台(主监察)
审刑院
宋朝的皇帝经常亲自审理案件,即御笔断罪。宋初为强化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长官:知院事)。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经大理寺断谳后,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详议官拟出定案文稿,经中书省奏报皇帝论决
审刑院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创设于宋太宗淳化二年,宋神宗元丰三年裁撤后职权复归大理寺与刑部
制勘院和推勘院
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评价
利:宋朝司法机关的多元化倾向有利于分散司法权力,形成各机构间的相互监督,便于完全操控审判权力
弊:机构重叠,职权重复,权责不明,严重影响了国家正常司法职能的发挥
务限法
规定在农务繁忙季节中停止民事诉讼审判的法律制度
二月初一“入务”,十月初一“务开”
但若原已受理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可以延长至3月底结案
评价:体现了以农为本的传统立法的价值取向
鞫狱分司制
从州一级到大理寺都实行,即“审”与“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二者互相牵制
审:鞫司(又称“推司”“狱司”)
判:谳司(又称法司)
评价: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因缘为奸,保证审判质量
翻异别推制
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的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需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
别推:改换法官审理
别移:改换司法机关审理
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但实际执行中较宽有多达七八次者。若故意诬告,称冤,经查证属实,罪加一等
《洗冤集录》
宋慈所著的一部法医学著作
编著了这本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并获准颁行全国成为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数百年来,该书被分为中外法医学经典
《名公书判清明集》
是一部“名公”(法官)所作的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其中绝大部分为民事诉讼判词
包括官吏、赋役、文事、户婚、人文、人品、惩恶计七门
主要记录了包括朱熹,真德秀,胡石壁等多位“名公”任官期间所做的部分判词
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辽
契丹族辽兴宗重熙五年,编成《新定条例》是辽朝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史称《重熙条例》
道宗咸雍年间又增补成《咸雍条例》
一个两制,化外人有犯原则按照唐律
西夏
党项族崇宗颁布军法典《贞观玉镜统》
仁宗制定《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其详细程度为中古法令之罪
神宗编订《亥年新法》
金
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
章宗年间颁布《泰和律令敕条格式》,是辽西夏金中汉化程度最高的法典
一个三制,金灭辽和北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