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建经济第17章
本导图的主要目的旨在学习一建经济的同时,将已学到的知识点分享与大家进行参考。希望在各位前辈的指导下共同进步。
编辑于2024-06-13 15:19:44第17章工程计量与支付
17.1工程计量★★
17.1.1工程计量的原则
(1)工程量应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且应予计量的工程数量确定。
(2)工程计量周期可以月为单位,也可按其他时间节点、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7.1.2工程计量的范围与依据
1.工程计量的范围
一般只对以下工程项目进行计量:
(1)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
(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3)工程变更项目。
2.工程计量的依据
计量依据一般有质量合格证书、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工程量计算规范、设计图纸、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工程变更指令、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等。
17.1.3单价合同的计量
(1)......若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工程量增减,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并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
(2)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的计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的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
(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的,应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的,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4)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
17.1.4总价合同的计量
(1)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工程量应按以下规定计量:
①除工程变更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由于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工程量不作调整。
②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按承包人完成变更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2)发承包双方应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工程量清单)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在约定的时间节点、形象目标或工程进度节点,按照上述单价合同计量2~5条的规定进行工程计量。
17.2合同价格调整★★★
17.2.1一般规定
(1)下列事项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①工程量清单缺陷;
②工程变更;
③计日工;
④物价变化;
⑤暂估价;
⑥工程索赔;
⑦暂列金额;
⑧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①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报告。
②调减事项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报告。
③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
提出协商意见的,14天内对其核实,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认可。
17.2.2工程量清单缺陷
(1)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缺陷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工程量清单缺陷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工程量清单缺陷项目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④已标价总价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包干,合同价格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提示1』当工程量清单缺陷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加超过15%时,15%及以内部分按照清单项目原有的综合单价计算,15%以外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缺陷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减少超过15%时,15%及以内部分按照清单项目原有的综合单价扣减,15%以外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其综合单价。
(2)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格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3)工程量偏差。在合同履行期间,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偏差过大,可按照上述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合同价格规定(1)处理。
17.2.3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项目、零星工作时,依据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消耗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数量,按约定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计日工签证报告一式三份。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计日工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发包人逾期……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17.2.4物价变化
1.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原则
(1)当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超过5%或约定幅度时,可按价格指数调差法或价格信息调差法调整合同价格。
(2)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且是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合同风险幅度调整合同价格。
(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价格的较高者;
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价格的较低者。
2.价格指数调差法
(1)价格指数调差公式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计量周期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工程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4)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指数,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指数的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指数,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指数的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5)变值权重的确定。
当变值权重未约定时,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可采用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的相应权重。
(6)多个价格指数的处理。
计量周期内因市场价格波动形成多个价格指数的,可采用计量周期内价格指数的算术平均值,或价格指数与相应已完工程量的加权平均值,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间的价格指数作为调整公式使用的现行价格指数。发承包双方应约定采用何种方法,或不同情况下采用方法的优先顺序。
3.价格信息调差法
(1)价格信息调差公式
『提示3』
ΔP—价差调整费用,系按计量周期计算的当次调价费用。
ΔC—可调因子价差;
C0—基准价,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前28天)的市场价格;
C1—计量周期市场价格;
Q—可调因子的数量;
r—风险幅度系数,当ΔC>0时,r为正值;当ΔC<0时,r为负值。
i—采购时间。
17.2.5暂估价
17.2.6暂列金额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作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的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17.3工程变更价款确定★★★
17.3.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7.3.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7.3.3变更程序
1.变更的提出
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收到后,与发包人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不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2.变更估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7.3.4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无适用于……,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条款变更工作的单价。
(3)……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条款变更工作的单价。
17.3.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17.3.6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变更估价的原则规定调整;
(2)与建筑面积增减有关的总价计价措施项目,根据与其相关的已标价总价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合计,按增减比例(增减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增减金额;
(3)与建筑面积增减无关的总价计价措施项目,根据施工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计算总价计价措施项目的增减金额。
『提示4』如果合同不利一方未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用的变化或合同不利一方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权利。
17.3.7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法的应用
(1)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2)采用类似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类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标投标时的基础资料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4)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没有发布此类信息价格的,其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17.4工程索赔★★★
17.4.1因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法律法规与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ⅆⅆ,合同价格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予以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ⅆⅆ,合同价格调减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增的予以调整。
17.4.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7.4.3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暂停施工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
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暂停施工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并索赔以下费用:
(1)已进场无法进行施工的人员窝工费用;
(2)已进场无法投入使用的材料损失费用;
(3)已进场无法进行施工的机械设备停滞费用;
(4)由于工期延长增加的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和可得利润损失。
17.4.4因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
(1)发承包双方应约定提前竣工费用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和补偿费用上限。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包人未作要求,由承包人自行提前竣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7.4.5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工程索赔
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导致的工程索赔:①发承包双方应约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和赔偿费用上限。②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并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提示5』发生工程索赔事件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6承包人索赔
1.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索赔报告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索赔报告或有关工程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工程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答复或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工程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工程索赔处理结果的,工程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竣工结算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工程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17.4.7发包人索赔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提示6』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工程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17.4.8提出索赔截至期限
发承包双方在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工程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工程索赔,提出工程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17.4.9索赔费用的组成与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1)人工费
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
『提示7』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2)设备费
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从外部租赁时,按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
包括索赔事件引起的材料用量增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存储费用。
(4)管理费
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
(5)利润
对工程范围、工作内容变更引起的索赔。
(6)迟延付款利息S
2)措施项目费用
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其他项目费
所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4)规费与税金
索赔规费与税金的款额计算通常与原报价单中的百分率保持一致。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的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
最常用的一种方法。额外成本法。
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个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
2)总费用法
发生了多起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费用,再减去原合同价,其差额即为承包人索赔的费用。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费用
『提示8』对业主不利,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有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不合理因素;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竞争中标而压低报价,中标后通过索赔可以得到补偿。所以这种方法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采用。
3)修正总费用法
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的内容包括:
(1)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
(2)只计算受到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
(3)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
17.4.10现场签证
1.现场签证的范围
(1)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2.现场签证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签证报告的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3)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
(1)完成合同之外的零星工作按计日工单价计算。
(2)完成其他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件,按合同约定计算。
现场签证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时效性问题;重复计量问题;需要掌握标书中对计日工的规定。
17.5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7.5.1预付款
(1)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工程施工前发生的必要费用。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
(2)预付款支付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对重大工程项目,应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逐年预付。(3)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的7天前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在发出通知14天后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预付款的抵扣,可选择当累计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一次扣回或分次扣回的方式。
17.5.2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对重大工程项目,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应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分解计算。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
17.5.3进度款
进度款支付周期可按时间或工程形象进度划分阶段节点,并与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单价合同工程,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按照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列入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中。
总价合同工程,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或形象进度节点及其支付分解方式支付进度款。
17.6结算与支付★★
17.6.1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上对已完工程进行当期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确认的活动。
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支付比例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应不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90%。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本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承包人未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7.6.2竣工结算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7.6.3合同解除结算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17.6.4质量保证金
1.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保函;相应比例的工程款;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提示9』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4.保修
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2)修复费用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的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4)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6.5最终结清
(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2)最终结清款应等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减去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并加上尚未付清的工程结算价款。
(4)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5)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完成支付。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两倍支付违约金。
17.7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7.7.1争议的暂定
(1)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应提交双方约定解决合同价款争议的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
(2)工程师在收到争议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发承包双方在收到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4)发承包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另一方;
(5)争议解决前,只要对合同履行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可暂按发承包双方中较低价格方案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较低价格方案不一致的,应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17.7.2工程计价依据的解释
(1)发承包双方可就合同价款争议中有关工程计价依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计价依据主编单位给予解释。
(2)工程计价依据主编单位应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书面解释。
(3)发承包双方或其中一方在收到工程计价依据主编单位书面解释后仍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17.7.3协商和和解
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7.7.4调解
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或调解机构的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应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
当调解人或调解机构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的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时,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
17.7.5仲裁和诉讼
发承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仲裁或诉讼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或诉讼而有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