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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保险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8章 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第7章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第6章 人身保险,第5章 财产保险,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3章 保险合同,第2章 保险概述,第1章 风险和风险管理。
编辑于2024-06-26 17:28:58保险学
第1章 风险和风险管理
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损失发生频率或严重程度的条件
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风险因素引起或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责任赔偿的偶发事件
损失
损失是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减少或人身伤害,通常以货币单位衡量
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的概念
纯粹风险
一种只有损失可能性而没有获利可能性的风险
投机风险
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风险管理的程序
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风险识别
风险衡量
风险评价
风险管理技术的选择和实施
风险管理评价
控制型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及其适用性
控制型
风险回避
风险预防
目的
降低损失频率
例子
泡沫材料中加入少量抗静电添加剂
在建筑物中用耐火材料取代易燃材料
企业对员工进行设备操作安全教育和消防教育等
风险抑制
目的
减少损失发生范围或损失严重程度
例子
安装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
发生火灾后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队,按事前制定的计划有条理地灭火
提供临时保护设施以免其他未受火灾损害的财产发生其他危险
及时修理并恢复受火灾损害的财产
风险隔离
通过分离或复制风险单位,避免某一风险事故的发生致使全部财产遭受损毁或灭失。
财务型
风险自留
由经济单位自己承担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风险转移
控制性风险转移
出售
租聘
分包
签订免除责任协议
财务型风险转移
中和
免责约定
保证合同
融资租凭
保险
可保风险的条件
一般为纯粹风险
具有偶然性
必须具有意外性
损失必须是经济价值的减少
必须是大量、同质、独立的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具有损失概率小、损失程度大的特点
第2章 保险概述
保险的职能
基本职能
分摊损失职能
补偿损失职能
派生职能
融资职能
防灾减损职能
保险的宏观和微观作用
微观作用
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助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
有助于安定人民的生活
有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
有助于保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宏观作用
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有助于推动科技的进步
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经济交往
原保险和再保险的概念
原保险
保险人于投保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风险和责任,将其所承担保险业务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和复合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
简称共保,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起来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
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复合保险
是指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的保险,而且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风险汇聚安排的两个结论
结论一
当损失是独立的(不相关的)时,风险汇聚安排可以抑制风险。
结论二
当损失不完全正相关时,与损失是独立的(不相关的)情形相比,风险汇聚安排对风险的抑制程度会降低:随着正相关程度的增加,风险汇聚安排对风险的抑制程度会越来越小;当损失完全正相关时,风险汇聚安排不能抑制风险。
保险起源与发展知识点
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意大利
现代保险之父
巴蓬
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
埃德蒙·哈雷,1693年
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
1995年6月30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劳合社的性质
劳合社不是保险公司,它本质上是一个保险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类似,劳合社本身不经营保险业务,只为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
第3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
特殊的双务合同
附和合同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定值、不定值与定额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将二者都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约定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定额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足额、不足额与超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
当事人
投保人与保险人
关系人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客体
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赔付或给付方法
违约处理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保险合同常见的几种书面形式
投保单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保费收据
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
保险单
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的形式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为“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批单
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变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的证明文件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
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表示
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通常由保险人作出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十六条第四款)、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六条第五款)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因保险合同完全履行而终止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因保险合同解除而终止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诉讼是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最激烈的、最终的方式,具有强制性、权威性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也称为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性规定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通常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
禁止反言
投保人和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
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方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询问告知
投保方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可无须告知。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明确列明
保险人把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的有关内容,以文字形式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
明确说明
不仅要将有关保险事项以文字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而且还须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对重要条款做出正确的解释
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的区别
确认保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险
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做出保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
近因原则的含义
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和限制条件
含义
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额外收益。
限制条件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定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
人身保险
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向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到的款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其超过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所有
当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并要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第5章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区别于人身保险的特点
保险标的既有可估价性
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价值为标准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
财产保险的风险管理专业化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概念
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用货币估算的经济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比例责任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比例责任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
企业财产保险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
固定资产
按账面原值确定
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
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
按其他方式确定
流动资产
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确定
按最近月份,即投保月份上月的流动资产账面余额确定
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账面余额确定
交强险和三责险的区别
三责险
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除率
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
三责险的条款费率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存在差异
交强险
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三责险
实行不盈利、不亏损的经营原则
全国统一条款费率
农业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农业保险是指种植业、养殖业在生产、哺育以及成长过程中,当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产生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
特点
具有季节性、连续性和不稳定性
农业保险面广量大
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技术风险的多重制约
风险结构具有特殊性
需要政府的支持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以“仓至仓条款”为准
责任保险的概念
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信用保证保险的概念
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保证人)为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
第6章 人身保险
按保险范围不同的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征
保险标的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
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为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宽限期条款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一般规定为30天或60天)
复效条款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共同灾难条款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人寿保险的分类
普通型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
新型
分红保险
万能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三层含义
首先
必须有客观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其次
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死亡或身体残疾的结果
最后
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根据保险责任不同划分的健康保险的种类
疾病保险
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医疗保险
是指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因患病或伤害需支付药费、手术费、诊疗费、护理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用时,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护理保险
第7章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保险营销组合“4P”的含义
产品Product
价格Price
分销Place
促销Promotion
核保的概念
保险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对可保风险进行评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分析过程
第8章 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
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概念
保险密度
按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反映该国家或地区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
保险深度
一个国家或地区保费收入占该国家或地区的GDP之比,反映该国或地区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