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基础设施公募REITs行业最新范围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1014号)整理的行业范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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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公募REITs 行业范围要求 (发改投资〔2024〕1014号)
1. 交通基础设施
收费公路
铁路
机场
港口
2. 能源基础设施
风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
储能设施项目
新增:清洁低碳、灵活高效的燃煤发电(含热电联产煤电)项目
其中,燃煤发电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纯凝工况最小发电出力在30%额定负荷及以下;掺烧生物质、氢、氨等低碳燃料,掺烧热量比例不低于10%;配备大规模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设备
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
3. 市政基础设施
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
停车场项目
4. 生态环保基础设施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环境基础设施
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环境基础设施
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
5. 仓储物流基础设施
面向社会提供物品储存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仓库,包括通用仓库项目以及冷库等专业仓库项目
6. 园区基础设施
区位要求
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发布名单为准,2018年以后的开发区需取得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名单为准
项目类型
研发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
新增:酒店和底商
若纳入项目底层资产的单体建筑中包含物理上不可分割、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酒店和配套底商,且占同一单体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30%的,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
7. 新型基础设施
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8. 租赁住房
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新增: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新增:由专业机构自持、不分拆单独出售且长期用于出租的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
新增:专门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租赁住房项目(园区范围与“6.园区基础设施”的范围要求一致)
9. 水利设施
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项目
10. 文化旅游基础设施
自然文化遗产
国家 AAAAA 级旅游景区项目
新增:国家AAAA 级旅游景区项目
新增:在景区规划范围内、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配套旅游酒店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
11. 消费基础设施
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
家居、建材、纺织等各类专业市场项目
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区商业项目
新增:与消费基础设施物理上不可分割、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酒店和商业办公用房,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其建筑面积占底层资产总建筑面积比例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30%,特殊情况下最高不得超过50%。
新增:12. 养老设施
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