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这是关于税法1第一章的思维导图。从税法概念到原则体系,清晰呈现税法框架与核心概念,快速掌握税法精髓,为深入研究奠定坚实基础。
编辑于2024-08-22 19:23:44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税收
税法
概念
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式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有权的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税收法律
国务院
税收法规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性税收法规
有规章制定权的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税务部门规章
广义
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形式的总和
税收法规(未正式立法)土土房增消关
狭义
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等
立法层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制定
税收法律
国务院制定
税收法规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地方性税收法规
有规章制定权的单位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税务部门规章
特点
从立法过程来看
制定法
从法律性质来看
义务性法规
从内容看
具有综合性
税法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
三主义一实质
税收法律主义
内容
也称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加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双向内容
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
课税只能在法律授权下进行
具体原则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不出现歧义、矛盾、漏洞)
依法稽征原则(依法稽征,没有选择开征、停征、免税、退补税收及延期纳税的权力)
目的
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税收公平主义
内容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人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1、是一种经济理论,可以做为制定税法的参考
2、经济上的税收公平是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
法律上的税收公平
1、当其被国家以立法形式所采纳时,上升为税法基本原则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还要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考虑
3、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也称公众信任原则
内容
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汲取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作思想)
征: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
纳: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
1、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互相多沟通
2、税务机关用行政处罚手段强制征税是基于双方合作关系,目的是提醒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合作自觉纳税;好打你为你好
3、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不能乱怀疑
4、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缴税的依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存在错误时,能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因此而少缴的税款也不必缴纳滞纳金 ;你指挥错了别罚我
限制;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
1、税务机关的合作信赖表示应是正式的(不是私下做出的表示) 就那么一说,不能当真
2、对纳税人的信赖必须是值得保护的(前提是纳税人没有隐瞒事实或虚假报告 设说谎就没错
3、纳税人必须信赖税务机关的错误表示并据此见作叫某种纳税行为 (纳税人已经构成对税务机关表示的信赖,但没有据此作化基种纳税行为或 者这种信赖与其纳税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我一没说谎,二听你的话,现在可不能罚我
实质课税原则
定义
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不能仅考核基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原因
纳税人是否满足球税要件,其外在形式与内在真实之间往往会因一些客观因素或纳税人的刻意伪装而产生差异
应用
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有权重新传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意义
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运用的公正性
举例
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样有权重新传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税法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又称
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
含义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法规)规章)
作用
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含义
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目的
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否则就会违背税收法律主义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对纳税人也是不公平的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含义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目法。
作用
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因一事项有不同规定而给法律带来的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含义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作用
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但是又不使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
效应
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选用,但仅就县体规定酷,并非原普通法即告废止。(错误描述:原普通法即宣告废止
冲突
特别法伏子普通法系则打破了税传效力等级的限制上,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善通法的级到高的税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含义
实体从旧
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以实体性权利义务发生时间为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程序以新
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对于一项新统法饰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本力,即程序性问题(税款征收方式的改变)效力发生时间适当提前,并不构成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也不过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错误描述三违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目的
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葛姐说
四个基本原则
1、要听法的话一一税收法律主义
2.能看多劳,按负担能力分配一一税收公平主义
3、你好好交税,我也不胡乱怀疑一一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按实际业务负担税款,换个马甲没用--实质课税原则
六个适用原则
1、法律>法规>规章--法律优位原则
2、新规矩从X月X日起生效--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3、过去的业务补税也还按过去的规矩来--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4、特别为某件事写的条款,不能白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旧法下你做的事现在补税按旧法来算,但交税程序性问题,你得按现在的来--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诉讼发生时,先交好税钱再打官司--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法效力、解释和作用
税法的效力
定义
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空间效力是指税法在 特定地域内发生的效力
1、全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行政命令在除个别特殊地区外的全国范围内有效 (注:个别特殊地区--港澳台和保税区等)
2、地方--
1、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行政命令在其管辖区域内有效;
2、具有特别法性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特定 地区(如经济特区,老少、边、贫地区等)有效
时间效力
税法的生效
1、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便于事先了解、熟悉和掌握
2、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重要税法个别条款的修订和小税种的设置,兼顾及时性和准确性
3、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税法的时效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以新税法的生效日期为旧税法的失效日期
2、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税法结构调整,取消某项税法
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税法的有关条款中预先确定废止的日期,届时税法自动失效
溯及力问题
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四大基本原则 【应用】实体法“从旧”,禁止溯及既往。程序法“从新”,便于征管
对人的效力
1、属人主义原则
凡是本国的公民或居民,不管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都是受本国税法的管辖。
2、属地主义原则
凡是本国领域内的法人和个人,不管身份如何,都适用本国税法。
3、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凡我国公民,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人员,以及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法人, 或虽未在我国设立机构,但有来源我国收入的外国企业、公司、经济组织等,均适用我国税法。
葛姐说
税法效力之前未出过题目,以理解为主
空间
全国or地方
时间
生效1、提前说好2、即时3、授权三种
失效1、新带旧2、宣布失效3、提前说好三种
溯及力
人
属地+属人
税法的解释
含义
税法的解释是指法定解释,即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对有关税法或其条文进行的解释
原则
0、税法解释除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之外还要遵循
1、文义解释原则
2、立法目的原则
3、合法合理性原则
4、经济实质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特点
法定解释具有专属性
严格按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只要 法定解释符合法的精神及法定权限和程序,这种解释就具有与被解释 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同的效力。
法定解释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
按解释权限划分
立法解释
概念
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
负责解释的主题
1、税收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最高行政机关指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
3、地方税收法规
制定相应法规的地方人大常委会
包括
事前解释
预防,通常包含在正文或附则中
事后解释
在实际执行和适用时发生疑问而产生的解释,通常为事后解释
效力
具有法的效力
司法解释
概念
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具体解释或正式规定
负责解释的主体
1、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
2、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查解释
3、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
4、其他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均无解释法律的权利
效力
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与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范围
在我国税法的司法解释限于税收犯罪范围,占整个税法解释的比重很小
分歧
如果审判解释和检查解释有原则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行政解释/执法解释
概念
国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等如何具体应用所作出的解释
负责解释的主体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下达的大量具有行政命令性质的文件、“通知”或“公告”
效力
在执法中具有普遍约束力,但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按解释尺度不同
字面解释
是基本方法,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限制解释
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
为了更好的体现立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税法的作用
税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教育作用
税法的经济作用
税法是税收根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税法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
税法是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
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葛姐说:本知识点内容较多,可考性强,对于出题老师来说,易出多选题,分析以往真题,命题人更偏爱“税法与民法的关系”,作为基础班学习,建议每一对的联系与区别均要掌握关键词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
1、税法只是用来调整税收法律关系,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
2、税法依据宪法制定,违反宪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宪法
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提示】将税收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宪法,以提高税法的地位,保证税收有效地发挥作用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税法借用了
民法的概念
1、税法中对于纳税人的确定,必须以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为依据
2、税法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解释与确定必须与民法一致
3、税法中经常使用的企业、固定资产、不可抗力等概念都来自民法
民法的规则
1、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对纳税责任同样适用
2、税法中对产权实用和转让收益征税时,与民法中相关知识产权规定相一致
民法的原则
1、总体上看,两者原则不同
2、例外;税法合作信赖原则有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子,其原理是相近的
税法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民法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 横向经济关系
税法
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固定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
2、法律关系的建立 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 不同
民法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主体双方的 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
税法
税收法律关系中,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这些特点是与民法完全对立的
3、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民法
民事纠纷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违法者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处理民事纠纷适用调解原则
税法
税务纠纷一般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通过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税法调整手段有综合性:不仅包括民事性质的责任追究,如补交所欠税款、追缴滞纳金等,更多 的行政处罚和刑罚手段,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解决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不适用调解原则(例外:行政赔偿适用调解原则)
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联系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区别
税法和行政法
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
一般行政法不具备
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与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 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有税法参与调节
一般行政法没有这个深度和广度
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
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联系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例:企业所得税与“公司法” “企业法”“破产法”等密切相联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例公司、合同的概念 在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中的使用
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联系
1、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
2、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虽然可以认为是构成税法的一部分,但在其 解释和执行上,主要还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3、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差程序是一致的
4、税法与刑法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区别
调整对象
刑法
刑法是通过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罪犯的惩罚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
税法
税法是调整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性质
刑法
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目的在于明确什么是犯罪,对犯罪者赢施以何种刑罚
税法
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主要用来简历正常的纳税义务关系,其本身并不带有惩罚性
法律责任追究形式
刑法
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
税法
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联系
1、被一个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例:为避免税收管辖权重叠而出现国际双重征税及国家间避税而形成的多边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公约
2、为了较好吸引外资,“涉外税法”立法时吸取了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法中合理的理论和原则以及有关法律规范
3、按照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被一个国家所承认的国际法对国内税法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国际法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包括税法)是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