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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理论法-法律史2
隋唐
隋
立法活动
《开皇律》
12篇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内容
1. 定【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旧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夏→《北魏律》
2. 承袭“重罪十条”,首订“十恶”(篇首“名例”篇)
+《北齐律》:重罪十条、名例篇首
3. 承袭“八议”,规定“例减”
4. 规定“赎刑”
5. 承袭“官当”
《大业律》
废除十恶
法律制度
司法
中央
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
御史台,主监察
都官省,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地方
州、县行政机关兼掌司法权
唐
唐律的特点
1. 一准乎礼
法律指导思想:礼法并用
轻刑慎罚,宽严适中
德主刑辅,
2. 立法理念与技术先进
立法理念的国际化
化外人处理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立法
立法活动
《武德律》
《贞观律》
创设加役流
以《开皇律》为蓝本
《永徽疏律》 /《唐律疏议》
过程
唐高宗李治永徽二年
以儒家经典为依据,继承汉晋以来 (√张斐、杜预)注律已有成果
元以后称《唐律疏议》
意义
(1) 礼律合一,标志中国古代立法达到【最高水平】
(2) 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水平、风格、基本特征
(3) 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封建成文法典
(4) 对朝鲜、日本、越南等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律的影响
对中国法制
1. 立法思维,以礼为基础
2. 立法原则,宽简适中
3. 法律概念,中国特色
4. 中华法系形成
世界法制
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
法律制度
行政
监察制度
中央,朝廷设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
地方,察院派监察御史到各道
刑事
刑法原则
1. 十恶重惩
2. 皇亲,官员减免(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
3. 亲属相犯增减处罚
4. 划分公罪与私罪
犯罪主体都是官员
5. 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
6. 外国人犯罪
同一国籍的外国人,用该国法律
不同国籍,用中国法律
刑种
五刑:笞杖徒流死
民事
身份
良人,士农工商
贱民,官贱民,私贱民
物权
不动产(禁止土地买卖),动产
契约
买卖,借贷,租赁
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夫一妻制
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
对家长权的维护
宗祧(嫡长子继承)与财产(诸子均分)继承
经济
土地制度
均田制(土地归国家所有)
赋税制度
两税法
市场管理
重农抑商
在州县设市令,专司市场管理
司法
司法机关
中央三法司
大理寺,最高审判机构
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刑部,最高司法行政机构、中央复核机构
唐代流徒案件须颂刑部复核
御史台,最高监察机构
纠察京官+地方官
地方
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
诉讼
举劾
告诉
审判制度
基层初审,节级判决制度,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裁定
死刑复奏制度
魏晋南北朝形成
宋元
宋
立法原则
1. 在承袭唐朝法律的基础上,因时变通,多有创新
2. 以法律推行中央集权
3. 法出于道,立法以尽事(儒家之道)
立法
法律形式
敕
皇帝召令的一种形式
例
立法活动
《宋刑统》
内容特点
名称之变
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
《大周刑律》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刑统)
综合性法典,非《唐律疏议》翻版
是中国古代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
太祖《建隆编敕》
仁宗朝前,敕=律
神宗设“编敕所”,以敕破律、代律,敕>律
南宋的《条法事类》
法律制度
行政
官吏管理制度
中央集权的加强与国家管理体制的发展
基本原则,通过分权来实现集权
中央,二府三司体制;地方,路州县三级
监察制度
监察机关,沿袭唐制
特点
1. 将不同的台,谏机关的职能划归一致
2. 台谏官必须由皇帝亲自任命
3. 加强对地方的监察
刑事
刑法的特点
1. 宽仁为本,规范刑制
2. 严惩贪墨
3. 重典惩治贼盗,以救时弊
主要罪名
贼盗罪
官司出入人罪
刑罚
笞杖徒流死
折杖法
民事
物权
确认和保护所有权
契约
买卖契约
买卖的三种形式
绝卖
活卖(典卖)
赊卖(类似预付)
由官府认定
借贷契约
沿袭唐制
经济
土地制度
承认新垦荒田的所有权,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完善土地契据制度,以红契作为合法的产权证书
打击盗卖和同居之人私自买卖土地
赋税制度
两税
杂税
市场管理
打破坊市制度
司法
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
中央司法机构
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
地方司法机构
县
州
路一级提点刑狱司
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 皇帝多亲自断案
2. 重视证据
3.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
4. 慎刑
元
立法思想
立法原则
祖述变通
因俗而治
维护僧侣特权和农奴制残余
分而治之
强化民族之间的差异
定罪量刑上的民族差异
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法律活动
大扎撒——成吉思汗法典
《元典章》
不是国家法典,按照中央六部分篇的编纂体例,为明清体例奠定了基础
法律制度
刑事
量刑原则
强调轻刑
同罪异罚
减少贵族官员刑事特权,沿袭了十恶,八议,取消了上请,官当
罪名
强奸幼女罪值得关注
刑名
笞杖徒流死,七等分
司法
司法机关
大宗正府
负责两京地区
刑部
大理寺刑部职能于一身,中央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
特殊司法机关
御史台,枢密院,宣政院
省路府县的长官兼理审判
诉讼审判制度
审判权限的划分更加清晰
僧侣干涉司法审判活动
允许代诉
明
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1. 肃正纲纪,重典治国
2. 明礼导民,明刑弼教
3. 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主要立法活动
《大明律》
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
特点
简明扼要,《名例》为首,全律共7篇,30卷,460条
+从《北齐律》到《宋刑统》都是12篇
变更体例,按照六部的国家机关分篇(废丞相)
《明大诰》
特点
1. 处刑加重
2. 重典治吏,而非直接治民
3. 律外用刑(滥用法外刑)
4. 在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
遇罪减等、列入科举考试
《大明令》
中国传统社会最后一个也是唯一一个保存至今的令典
会典
今天常见的《大明会典》是万历《重修会典》
法律制度
行政
监察制度
设六科给事中监督六部
刑事法律内容
刑法原则
“比附”原则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化外人”属地原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刑种
创设
充军
终身与永远
廷杖
赎刑
民事
物权
先占原则
契约
红契与白契
司法
司法机关
中央
刑部:审判,司法行政
大理寺
都察院
厂卫特务机构
地方
省设三司
承宣布政使司
都指挥司
提刑按察使司
州及乡之里申明亭
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
九卿会审
热审
热审是在暑热季节到来前由朝廷官员会审京师在押未决囚犯
朝审
死刑复奏制度
清代秋审、朝审渊源
大审
司礼监太监会同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
经济
土地制度
官田与民田
赋税制度
两税法
市场管理
明代设有牙行、埠头等交易中介
清
立法
《大清律例》
大致同《大明律》
特点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大成者
+我国历史上立法水平最高的法典:《唐律疏议》
满汉异制
法律制度
刑事
量刑原则
区别对待
有限罪刑法定
自首减免
留养承祀
刑种
1. 五刑
沿用笞杖徒流死
2. 附加刑
充军
与流刑没有区别了
发遣
清代特有的
3. 死刑
绞
绞立决、绞监候
斩
斩立决、斩监候
4. 区分真犯和杂犯
故意与过失
民事
财产权
保护旗地旗产
永佃权
典权
契约
买卖契约
红契与白契
租佃契约
借贷契约
经济
土地制度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私有土地
赋税制度
《赋役全书》
市场管理
措施
废除匠籍制度
保护商人正常经营活动
严禁滥征商税
加强对牙行的管理
意义:对待工商业的政策相对宽松,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
婚姻家庭
婚姻
宋承唐制“七出”“三不去”
变通:许改嫁,但不得擅走,不得带走、转移家族财产
义绝原则
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继承身份)
遗产兄弟均分制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立继从妻,命继从长
司法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
最高审判机关
大理寺
慎刑机关
都察院
监察机关,享有一定的司法权
三法司之关系
刑部主审判,都察院监督,大理寺复核
地方司法机关
行政区划为县府省三级,司法审级实行四级制度
特殊司法机关:少数民族地方
审判制度
会审制度
秋审
概念:是中央司法机关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对象:【全国】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
裁决结果
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朝审
【京师】刑部狱中的
热审
【京师】笞杖
清末
清末变法修律
特点
1. 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2. 改变诸法合体,形成近代法律体系雏形
3. 未反映人民的要求和愿望,不具有真正的民主因素
影响
1. 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2. 促进了西方近代法律观念与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第一次全面系统的向国内介绍和传播
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
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十九信条》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标志预备立宪破产
法律制度
刑事
《大清现行刑律》
内容
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
过渡性法典
特点
1. 删除了六律总目
2. 初步区分民刑
《大清新刑律》 /《钦定大清刑律》
礼法之争
特点
1. 打破了诸法合体的体例
2. 采用了西方近代刑罚体系
地位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民商
商事立法
《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
司法
调整司法机关
改革诉讼制度
诉讼程序上,四级三审制度
审判程序
回避制度
审判公开
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领事裁判权
司法特权
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会审公廨制度(涉外)
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权
宪法性文件
第一部红色宪法性文件 《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审判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
1. 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
2. 调判结合,注重调解
3. 巡回办案,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