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登记对抗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可向县以上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有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可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