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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9-27 21:30:22律师证学习的常识
罪名
诈骗罪
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造成财产损失的。
基于怜悯,属于自愿赠与的,属于诈骗罪未遂
财务处分给第三人,转错钱给别人(非诈骗犯的),属于诈骗罪未遂
量刑标准
较大:3000-10000,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巨大:3万-10万,3-10年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基于怜悯或为了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属于自愿赠与的,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
财务处分给第三人,转错钱给别人(非诈骗犯的),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
抢劫罪
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
压制反抗
下药
抢劫罪未遂
盗窃罪既遂
量刑标准
较大:500-2000
巨大:5000-20000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3-10,年,抢劫1次是4年,2次是6年
盗窃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务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量刑标准
较大:1000-3000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巨大:3万-10万,处3-10年有期徒刑
侵占罪
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并拒不交还的。
量刑标准
较大,大于等于1万,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巨大,大于等于10万,处2-5年有期徒刑
判例
疑罪从轻、疑罪从无
甲导致乙死亡,但是无法证明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甲只能负故意伤害罪的刑罚
甲乙同时向丙开枪,导致丙死亡。但是查不清是谁射出的子弹导致丙死亡。则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则甲乙仅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责任
孤证不能定罪
甲声称自己猥亵乙或乙声称甲猥亵自己,但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甲犯罪
危险驾驶罪
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喝酒后驾车属于此罪
高速上,逆向行驶,属于危险驾驶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放火罪
破坏电力设施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毒驾
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出事,属于交通肇事罪
二娃梦游要杀翠花,三娃将二娃打成重伤
正当防卫
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
紧急避险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保护较大的法益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损害另一较小的法益的法益。
此两种行为,属于违法阻却行为
故意伤害罪
改变先设定的危险发展过程以减少危险,但未能全部消除危险
甲杀乙,事后又送乙就医,即使避免了乙的死亡,但是甲的先前行为仍属于杀人行为
制造只有通过损害某一法益行为才能避免另一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过程
甲方煤气要杀乙,后来为了救乙,破坏窗户,甲损坏窗户的行为,属于毁坏财务的违法行为,而非紧急避险
先前行为就是违法的
在社会生活中被允许的日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劝人乘坐飞机,希望飞机出事,结果真的飞机出事了,那人死了,不属于危害行为
赠送给人礼物,希望使用礼物的时候而死,结果真的使用礼物的时候死了,不属于危害行为
不作为犯罪
自己的利益需要他人来保护:没有做他该做的,就要被处罚
子主题
分手自杀,属于自陷风险
在特定情形下,被害人明知存在一定风险,仍然自愿选择实施或参与的行为,最终因此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自己承担后果,与他人无关
自杀、自残或者参加文体活动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但是登山的有互助义务,签署风险自担协议的风险自担
甲看见落水者,跳下去,发现是情敌,又又走了,不救。---没有救助义务,没有增加危险性
甲看见落水者,跳下去,救上岸了。发现是情敌,又推下去。---后边的行为构成了新的危险。
刑法常识
常识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无禁止即自由
刑法本质: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以更好的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者相互分立,相互制衡,以保证权力得到监督。
法治国家,一切按照规定办事。把一切权力限制在特定的框架范围内
没有规定,就不能处罚
没有审判,没有辩护,就不能有判决和处罚
目的解释
你的解释是否符合法律设置的目的
刑法分类
亲告罪
只有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不告诉,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
侮辱罪
诽谤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罪
非亲告罪
梦游杀人
行为无价值论
无故意和过失,不属于违法行为
结果无价值论(主流)
侵犯了他人值得保护的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对别人的危险后果有加重情形
有没有侵犯法益的可能性,有没有危害性
对方不能犯
强奸一个像女人的木桩
行为不可能侵犯法益
教唆行为
教唆他人实施行为
间接正犯
帮助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个,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缺乏期待的可能性,不负刑法责任
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并无选择的余地,即除了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之外,并无其他选择。
甲发现掉落的砖头快要将乙砸死,推推了一把乙,造成乙重伤
将侵害程度减轻,不属于刑法禁止的行为,因为没有危害加重而无罪
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不负刑法责任
护士没有做皮试,就打青霉素。事后发现即使打了青霉素,死者也没有任何反应。所以,死亡与皮试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可能要负民事责任。
不作为犯
1、对危险源的监督义务(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
养狗不用狗剩,未尽到阻止义务。
广告牌砸人,属于危险设置,负有防止砸伤路人的义务。
机动车所有人负有阻止无驾驶资格的人或醉酒的人驾驶其机动车的义务。
房东发现房屋具有危险,具有告知承租的义务。
2、对监护人员负有监督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违法行为,父母又阻止义务,而爷爷奶奶没有阻止义务。爷爷奶奶对孙子女也没有照看、照顾的义务。
夫妻之间、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没有阻止对方实施犯罪的义务。
3、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意外提供有毒食品中毒,提供者有救助义务。
销售了危险的商品,具有召回的义务。
黑夜将车停在高速路上,有义务防止后边的 车辆追尾。
恋爱分手后,提出自杀,对于另一方自杀、自伤没有阻止义务和救助义务。
下列行为不能作为义务的来源
1、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制造危险、增加危险
路人将弃婴送到民政局门口
高速路上一个司机将伤者送到医院门口的
一同喝酒的甲将丙送回其住处的
后来弃婴、伤者、醉酒者死亡了,均不构成犯罪
2、该危险不紧迫、微不足道
将刀子给乙观看时,乙突然将丙刺死,无论甲是否在现场,甲没有作为义务,不构成犯罪,
3、危险属于被害人的自担风险的
甲将吸毒工具借给乙,乙吸毒过量死亡。这属于乙被害人自担风险。
甲将吸毒工具借给13岁的乙,乙吸毒过量死亡。这属于引诱他人吸毒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4、无关之人偶然经过或者出现在法益侵犯现场
4、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构成了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
甲乙入室把妇女绑住,实施抢劫。乙强奸妇女,甲为阻止
先前行为:因为捆绑被害妇女使其失去了反抗的能力和机会
甲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方式的共犯
甲导致乙重伤,明知不抢救就会导致乙死亡,仍然不抢救,就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甲导致乙重伤,甲想救助,但是丙教唆他不要救,导致乙流血过多死亡。丙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5、基于法律具有的保护义务
执勤交警对伤者具有救助义务;父母见幼女被猥亵具有阻止猥亵的义务。
发现火灾,路人并不具有救助义务。
爷爷奶奶对孙子女没有救助和保护的义务
丈夫对岳父母、妻子对公婆没有保护和救助义务
冬天路边的弃婴,路人没有救助义务
成人带儿童外出游泳,负有保护儿童生命的义务。
深山发现受伤者,没有救助义务
成人相约游玩,彼此对对方的危险没有救助义务。但紧密的危险共同体(如登山队),相互有救助义务,但是互签生死状的除外。
当法益主体损害了自己有权处分的法益时,其他人没有保护义务。
6、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内,具有对他人危险的阻止义务和救助义务
伤者闯入自家封闭的院子,院落主人具有救助义务
肇事者将伤者搬入出租车内,出租车司机对被害者具有救助义务
出租车追尾,导致乘客受伤,司机具有救助义务,而且出租车对自己车内的犯罪行为具有阻止义务
大巴车、公交车、地铁、火车等司机、乘务员或车站一般工作人员,对车内、站内的犯罪行为,没有阻止义务
宾馆管理者对宾馆房间内突发疾病的顾客具有救助义务
演出场所的管理者,对他人表演淫秽节目,具有阻止义务
卖淫女
在卖淫场所,嫖客突发心脏病,有救助义务
在嫖客家里,嫖客突发心脏病,没有救助义务
男子仍有幼女对自己进行猥亵,负有阻止幼女行为的义务。否则,构成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
夫妻两个与老母亲共同生活,老母亲生病或摔伤,丈夫具有救助义务;丈夫不在家,妻子具有救助义务。如果丈夫杀害老母亲,妻子没有救助和阻止的义务。
只要救助、阻止危险性,没有对救助人构成生命危险,就应该救助和阻止
孩子落水,父母虽有救助义务,但是不会游泳,如果进行救助就会存在生命危险,则其父母就不可能履行救助义务
如果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是没有认识到具有履行作为义务或者未能想出作为的可能性而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
这种是缺乏犯罪故意,只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只有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甲导致乙重伤并逃离现场,根据客观判断,及时对乙进行救助也不能救活乙,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甲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子主题
子主题
义务
照看
救助
阻止
包庇罪
只能是作为的,不说,不出庭作证,不构成包庇罪。
玩忽职守罪
医生值班期间,不及时救助病危的病人
警察在岗期间,遇见犯罪,不进行制止的
消防队员,接到火警,为泄私愤,不出警,导致严重后果的
持有行为
枪支、毒品、假币等支配、控制特定的违禁品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军事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事业编
医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故意伤害罪
必须达到轻伤标准
保护的是身体健康权
故意杀人罪
保护的是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保护的法益不同
男的摸男的,属于猥亵侮辱罪
危害后果
现实侵害事实
打枪打死了他,既遂
实害结果
侵害犯
故意杀人罪
现实危险状态
开枪打他,未死
禁止的是危险行为
具体危险犯
放火罪、爆炸罪
抽象危险犯
又叫行为犯:盗窃罪、抢夺枪支、弹药
实施刑法所描述的行为
结果加重犯
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
在特定地点、针对特定对象、以特定方式实施犯罪行为
入室抢劫、强奸幼女、持枪抢劫
情节(特别)严重(恶劣)、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持刀,自己跑了撞成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伤害罪
揪两下,自己跑,撞成重伤
基本犯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高度危险性
对被害人实施基本侵害之后,被害人自杀、自残或者因自身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但是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除外。
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轻伤,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伤,处3-10年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致死罪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死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数罪并罚
多个行为,多个罪
想象竞合犯
一个行为,多个罪,择一重罪处罚
法律的特别规定
它不符合基础原理,但是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核心是解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后果负责
退一下对方
故意
明知对方有疾病致死
过失
不知对方有疾病致死
过大动作
意外
撩一下对方致死
合情合理的动作
特殊体质(脆弱体质)
脑血栓、血友病、心脏病、老年人
老人说:你有本事,来打我呀
手
刺激一下,骂一下,犯病,这就属于因果关系
你的行为创造了这种结果的可能性---即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特殊情形
假设的因果关系
甲毒杀丙,正要实施相同行为的乙发现丙并将死亡,就没有继续投毒。----不能假设乙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可替代的充分关系
在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水囊里面放了毒药。随后乙在水囊底部钻了一个孔。丙到沙漠里面之后,口渴而死。
乙故意杀人既遂,甲故意杀人未遂
二重的因果关系
甲乙没有共谋,同时向丙开枪,均击中心脏,致使丙死亡。
中一枪,不知道是谁开的枪,甲乙为故意杀人未遂
重叠的因果关系
甲乙分别向丙的食物里面投了一半的毒药,导致丙死亡。
救助性因果关系的中断
甲要救助受伤者丙,乙将甲打走,导致丙死亡。
因果关系的回溯禁止
甲给丙注射毒药,导致丙无法逃脱,被乙打死。甲的毒药给丙的死亡创造了条件。
甲成立过失犯罪未遂
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该行为
护士没有进行皮试,导致患者打青霉素死亡。事后证明及时注射青霉素,患者也没有反应。--护士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民事责任。
我履行义务,是可以防止结果的发生的。
危险没有实现化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
A行为引起B行为,B行为导致C行为
所以C归属于A,具有因果关系
甲将花瓶摔向乙,乙用胳膊档的时候,花瓶碎了。
A行为引起B行为,B对C起决定性作用
所以C归属于B,具有因果关系
被毁容者,自杀,属于异常介入因素,自杀者自己负责
中断了因果关系
B的行为是异常罕见的
甲给丙投放了100%毒药,2小时后死,乙在1小时的时候杀死了丙。甲是故意杀人未遂,乙是故意杀人既遂
A和B对C的行为均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A、B与C均有因果关系
多因一果:乘客与司机起冲突,司机踢了乘客一脚,车辆斜了,把路边的行人丙撞死了。对于丙的死亡,甲乙均有责任。
刑法只讨论:禁止的实行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发生了作用力、影响力、贡献力
预备行为
开车去乙家中杀乙,开车为杀人的预备行为
共犯
是否有意思联络
过失犯罪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意外事件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不可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预见。极低概率事故。
既遂
完成了犯罪目的,犯罪行为达到预期的结果
未遂
犯罪目的无法完成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