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律师证学习的常识
这是一篇关于律师证学习的常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判例,刑法常识,故意犯罪形态,违法阻却事由,罪名。要点梳理,结构清晰,非常值得学习!
编辑于2024-11-04 10:57:17律师证学习的常识
罪名
诈骗罪
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造成财产损失的。
基于怜悯,属于自愿赠与的,属于诈骗罪未遂
财务处分给第三人,转错钱给别人(非诈骗犯的),属于诈骗罪未遂
量刑标准
较大:3000-10000,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巨大:3万-10万,3-10年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基于怜悯或为了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属于自愿赠与的,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
财务处分给第三人,转错钱给别人(非诈骗犯的),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
抢劫罪
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
压制反抗
下药
抢劫罪未遂
盗窃罪既遂
量刑标准
较大:500-2000
巨大:5000-20000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3-10,年,抢劫1次是4年,2次是6年
本可以不给,自动给的,甲成立抢劫罪未遂
乙在家中睡觉,甲趁乙在睡觉,锁住房门进行偷窃,构成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
盗窃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务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量刑标准
较大:1000-3000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巨大:3万-10万,处3-10年有期徒刑
侵占罪
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并拒不交还的。
量刑标准
较大,大于等于1万,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巨大,大于等于10万,处2-5年有期徒刑
传播性疾病罪
明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属于真正的身份犯
单位犯罪
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本单位全体员工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两个例子
500万国有资产,领导每人5万,职工每人3万。
叫私分国有资产罪
500万资产,领导每人150万,职工每人5000元。
领导叫贪污罪,最高死刑。职工叫私分国有资产罪
子主题
判例
疑罪从轻、疑罪从无
甲导致乙死亡,但是无法证明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甲只能负故意伤害罪的刑罚
甲乙同时向丙开枪,导致丙死亡。但是查不清是谁射出的子弹导致丙死亡。则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则甲乙仅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责任
孤证不能定罪
甲声称自己猥亵乙或乙声称甲猥亵自己,但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甲犯罪
危险驾驶罪
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喝酒后驾车属于此罪
高速上,逆向行驶,属于危险驾驶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放火罪
破坏电力设施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毒驾
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出事,属于交通肇事罪
二娃梦游要杀翠花,三娃将二娃打成重伤
正当防卫
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
紧急避险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保护较大的法益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损害另一较小的法益的法益。
此两种行为,属于违法阻却行为
故意伤害罪
改变先设定的危险发展过程以减少危险,但未能全部消除危险
甲杀乙,事后又送乙就医,即使避免了乙的死亡,但是甲的先前行为仍属于杀人行为
制造只有通过损害某一法益行为才能避免另一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过程
甲方煤气要杀乙,后来为了救乙,破坏窗户,甲损坏窗户的行为,属于毁坏财务的违法行为,而非紧急避险
先前行为就是违法的
在社会生活中被允许的日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劝人乘坐飞机,希望飞机出事,结果真的飞机出事了,那人死了,不属于危害行为
赠送给人礼物,希望使用礼物的时候而死,结果真的使用礼物的时候死了,不属于危害行为
不作为犯罪
自己的利益需要他人来保护:没有做他该做的,就要被处罚
子主题
分手自杀,属于自陷风险
在特定情形下,被害人明知存在一定风险,仍然自愿选择实施或参与的行为,最终因此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自己承担后果,与他人无关
自杀、自残或者参加文体活动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但是登山的有互助义务,签署风险自担协议的风险自担
甲看见落水者,跳下去,发现是情敌,又又走了,不救。---没有救助义务,没有增加危险性
甲看见落水者,跳下去,救上岸了。发现是情敌,又推下去。---后边的行为构成了新的危险。
在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负责的领域时,该结果只能由他人负责
甲酒后开车被查,交警只会甲停车不当,致使丙装上,导致丙死亡。此时,防止事故发生的义务已经转移给现场指挥的警察了,与甲无关。
违法阻却事由
一、正当防卫
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不法:包括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以及黑吃黑
范围: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程度: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采取的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如果防卫行为不能减轻或者避免不法侵害,就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如重婚罪、贿赂犯罪、单位犯罪本身、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
针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
主流关键: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精神病患者:没有控制辨识能力
侵害:认为侵害公法益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个人法益,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卖淫嫖娼:不涉及个人利益,只涉及到社会秩序。打砸财物,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毁坏的财物价值超过5000元:如果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达到或超过5000元,将符合立案标准。 多次毁坏财物:如果存在三次或以上的类似违法行为,也将被视为符合立案标准。 聚众毁坏财物:如果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同样符合立案标准。
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违法性的正当防卫,属于正当防卫
甲以为乙是一只狗,准备射杀,但是丙发现甲正在射杀乙,对乙进行了射击阻挡,属于正当防卫。虽然,甲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所以属于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行为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行为
作为的是指正在实施的
不作为的
乙非法侵入甲的住宅,经要求退去而不退去的,甲对其强行驱逐并导致乙受伤的
乙的幼女落水,乙能救而不救,甲使用暴力迫使乙救助幼女
甲迫使准备逃逸的司机救助伤者,均属于正当防护
不法侵害,只能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为避免野生动物的侵害,属于紧急避险
饲主故意让狗咬人或者过失导致狗咬人,属于正当防卫
动物自发咬人,饲主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属于紧急避险
已经显示警官证、警徽,属于袭警罪
明知对方是警察,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然后使用暴力以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
甲怀疑乙是劫匪,与乙扭打在一起,造成乙重伤。属于假想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紧迫性)
不法侵害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结束(既能犯)
不法侵害已经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小偷已经被制服,再上去打死小偷,不叫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已经自动终止或已经逃离犯罪现场
强奸人走了,再上去打死强奸人,不叫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不可能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状态犯:财产的不法侵害是特例
现场发现丙追赶不法侵害的过程,属于正当防卫
乙将出租车司机甲包抢走,甲开车将乙撞成重伤夺回包,属于正当防卫
继续犯:乙拐卖妇女甲,在将妇女甲出卖前,拐卖行为一直在继续,妇女甲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行为
事前防卫,事后加害
事前防卫,危害后果有可能发生;区别于假想防卫,危害后果不可能发生。事前防卫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
事后加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防卫装置
如果防卫装置本身危害公共安全,被法律所禁止,则构成相应的犯罪。
如私拉电网,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防卫装置针对预防不法侵害,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没有不法侵害,造成无辜伤亡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带刀出门
正确:水果刀,叫事先预防
错误:管制道具
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
火车
刀刃长度超过6公分要托运,专业刀小于6公分也不能带
一般
刃尖角度小于60度的不能带或者刃尖角度大于60度但是刀身长度长于22厘米的也不能带
一体化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实施的防卫行为,但与结束前的行为具有一体化
为彻底消除对方侵害的能力,连续不断地还击。前两刀对方已经倒下,后3刀致命,属于一体化防卫行为。属于一个连续不间断的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的防卫对象
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防卫对象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
要求不法侵害人将财产的手段或者工具,通过毁坏其财务可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防卫过当
防卫超过明显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意识
防卫认识
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意志
防卫人处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喜欢推理的人,喜欢刑法
几种特殊情况
防卫挑拨: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不属于正当防卫
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言语挑衅,挖苦, 设局
相互斗殴
如果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者逃跑或者另一方突然升级而可能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有能力正当防卫的余地
拳拳变大刀
如果双方斗殴,导致对方轻伤的,由于轻伤承诺有效,故双方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轻伤承诺有效指的是被害人同意加害人把自己打成轻伤后,加害人确实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这种情况下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轻微伤
鼻子被打出血了
轻伤
一级
二级
轻伤段子:女子通丈夫二十多刀,刀刀避开了要害,属于轻伤
轻伤,但是社会影响恶劣,情节恶劣,也可以重判
打成脑震荡、轻微骨折、颅内出血、眼球破裂、手指被砍断等--只要后期能够恢复,没有后遗症,都算做轻伤
3年以下
重伤
一级
基本都是残废
二级
肢体残疾:断胳膊断腿;破浓硫酸,永久毁容;损失某个器官的功能,眼睛弄瞎了,肾被打坏了一个,生殖器产生了不可逆的损坏的。
3-10年
故意杀人
有些伤势不重,但是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肘击太阳穴把我打死的、把人内脏打的破裂
轻伤: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才有效,
轻伤害案件有两种处理方式,和解或刑事处罚。作为被害方在处理方式上有主动权,和解就是谈赔偿,如果赔偿合理双方均可接受,那么检察院或者法院就可以对案件进行和解处理,免除嫌疑人的刑罚。这里要注意,现阶段公安机关没有进行和解的权利,和解需要调查结束后由检察院或法院进行,所以在公安机关,我们配合调查就可以了。如果和解不成,很多人就担心,会得不到赔偿。这里不用担心,法院会在判处刑罚后附带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就是有关赔偿的问题。如果嫌疑人接受刑罚但拒绝赔偿,我们要及时申请法院执行
因琐事争执,双方不能克制而引发的打斗。
对于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行为一般认定为防卫行为。
冲突结束后,一方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的,包括工具还击的,一般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子主题
无法证明=不存在
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即使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危机人身安全
一般重伤不算:比如砍掉大拇指
二、紧急避险
流浪的狗,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还击,属于紧急避险
无主之物,属于国家所有
无主物是“有主物”的对称。物的所有权尚未被任何人取得,不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一般包括未曾归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经所有人的意思抛弃的物;所有人不明的物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埋藏物、隐藏物
埋藏物是埋藏于他物之中而难以从外部目睹或感知其客观存在的物; 而隐藏物是隐匿于他物之中的物。
正对正:法益冲突
正当防卫:正对不正,对不法侵害的防卫
危险正在发生,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方
甲被乙追杀,甲推倒正在行驶的摩托车,砸伤甲,摩托车驾驶员也受伤了。
保护的利益要大于损害的利益
损害的利益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例如:为防止森林火灾,砍伐10米宽的树木就可以了,却砍了500米宽的树木,属于避险过当,要担责的。
火车出轨,一条轨道5个小孩,走向另一条轨道1个小孩,属于紧急避险。
杀死一个人,用他的肝脏救活五个人,也不行
生命力高于身体健康权和性权利
甲用枪指着乙,必须强奸女的。
属于紧急避险
生命没有高低贵贱多寡之分,老弱妇幼必须优先
成全别人,牺牲自己,才能震撼人心
三、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被害人承诺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你有本事,把这个车砸了。
不能处分别人的财产
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公共法益与他人法益都不能承诺,承诺无效
但是对他人利益,如行为人享有代理权限,则代理承诺有效
2、被害人原则上只能承诺自己的个人利益
对自己的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害通常都可以承诺
重伤承诺无效
为了戒赌,让别人把自己的一断胳膊切掉,属于重伤承诺无效,属于故意伤害罪
为了戒赌,让别人把自己的一截手指切掉,属于轻伤承诺有效
你把我的车砸了,你在网上骂我
已满14周岁的性权利,可以承诺。
但是14-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同意与自己的监护人发生关系的,不成立强奸罪,但是成立负有照护人员职责性侵罪
幼女(14周岁以下女性)同意与你发生性关系,承诺无效,成立强奸罪
已满18周岁的人自愿捐献器官给他人的,承诺有效;但是不满18周岁的人员,承诺捐献器官,承诺无效
对于生命的承诺
消极的安乐死,承诺有效
患者让家人将药物拿走,后来患者病死了。承诺有效
积极的安乐死,在我国承诺无效
患者让你他人将自己杀死,成立故意杀人罪
3、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意义
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妇女缺乏理解能力,其承诺无效。--男子构成强奸罪。
针对儿童实施的性行为、猥亵(玩我小弟弟)、拐卖等行为,即使儿童承诺,儿童承诺无效。---成人都成相应的犯罪
4、承诺者即要承诺行为,而且也要承诺行为的结果
甲明知乙酒后驾驶,仍然坐在乙的车上,乙交通事故导致重伤,甲没有重伤承诺的结果,其承诺无效。
5、 承诺应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戏言性承诺、基于强制、威压作出的承诺无效
1)欺骗行为引起他人错误的情形
如果欺骗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性质与范围产生错误而作为承诺的,承诺无效。
甲欺骗乙使其误以为没有法益侵害,但却造成法益侵害,乙的承诺无效
甲欺骗乙误以为只能轻微法益侵害,但却造成了严重法益侵害,乙的承诺无效
甲欺骗乙误以为仅有财产损失,但却造成了人身伤害,乙的承诺无效。
如果被害人承诺的重要目的实现了,承诺有效;如果被害人承诺的重要目的没有实现
甲欺骗乙向地震灾区捐款,乙为了救济灾区而捐款
如果甲将捐款占为己有,乙的目的没有实现,乙的承诺无效,甲成立诈骗罪
如果给了灾区,承诺有效,不构成犯罪
钱色交易,属于交易,不属于强奸罪
甲欺骗妇女,说与他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把他监狱里面的丈夫,通过关系放出来。甲不成立强奸罪。(未达到使被害人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如果欺骗行为,使自己不可能行使自己的决定权,因而不可避免陷入错误时,被害人承诺无效
气功大师,利用男女双修,被害人承诺无效,大师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邪教教义使被害人陷于不知反抗的状态
甲对乙谎称你的藏獒正在咬人,征得同意,将藏獒打死,乙的承诺无效,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电梯司机甲在乙进入电梯后,突然将电源关掉,谎称电梯事故,使乙同意自己被关在电梯里面,乙的承诺无效,甲成立非法拘禁罪。
2、被害人自己产生错误的情形
当被害人自己产生的冬季错误进行承诺时,这种发生在被害人自身权利领域内的动机错误并不是他人干扰或限制被害人自治而导致的结果。
经营马场甲的一个名贵马,感染之后,久治不愈。甲以为没治了,请求乙处理死。乙明知马有救,但是还按照甲的要求处死了马。--所以,甲的承诺有效,不用负责任。
患者的因为牙疼来看牙医,要求把自己全部的牙拔掉。牙医劝解无效,在患者强烈的要求下,全部拔掉了。患者没有相应的判断能力,患者承诺无效,牙医成立故意伤害罪。
如果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原来的承诺无效。
结果发生后的,事后承诺绝对无效。
自己要求关起来戒赌,但关了之后,但是之后要求放了自己,家人不放---构成不作为方式的非法拘禁
承诺限制
经承诺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范围
甲同意乙砍掉自己一个小手指,而乙砍掉了两根手指,乙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推定承诺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而不是以被害人之后的实际意愿为标准
甲误以为楼上水龙头没有管,为了防止乙家里财产损失而撬门进入乙家,却发现是乙方家里是装修进行满水试验。甲侵入乙住宅具有非法性,但存在事实认识错误,而没有犯罪故意。
患者昏迷,医生也联系不到家属。不截肢就会有生命危险,医生根据推定承诺而为乙截肢。乙清醒后反对截肢,医生属于紧急避险。
自损行为
自己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
自杀不违法,战时自伤罪
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或未成年人自伤的,负有保护义务的保证人不履行保护义务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危险接受
自己危险化的行为
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自己的法益,仍然实施该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害。该行为在刑法上没有意义。
甲明知道可能摔伤的危险而爬树采摘水果,果真摔伤,不存在犯罪问题
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行为
喝酒喝死自己
无人劝酒
参与自发的危险化的行为,别人无责
一个人强力劝酒
明示自己不能喝。 甲方领导却说:喝一瓶给你一笔万,不喝了,这个项目你们就不要干了。喝死了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但劝酒,喝死担责。
打篮球:被害人是正犯,其自甘风险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也不具有违法性。
甲明知自己有严重的性病,但隐瞒事实,与对方进行性交的时候不戴安全套,是对方感染严重的性病。不属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而是成立故意伤害罪。
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行为
被害人认识到并同意行为人给自己造成的危险。
如果行为人支配侵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正犯
乙明知洪水泛滥,·仍然要求船工为其渡河,最终船翻了,乙溺亡。--乙仅承诺了行为,没有承诺结果,承诺无效。甲作为船工,负有使乘客安全渡河的义务,船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为了赶飞机,要求出租车司机超速行驶,司机因为超速导致车祸和乙的死亡。---同样是只承诺了行为,没有承诺结果。司机成立交通肇事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船工和司机,对控制起关键作用。不能因为对方只承诺行为,就违规造成危险行为,危险结果,并要担责。
如果被害人是侵犯自己法益的间接正犯时
被害人只承诺了行为,没有承诺结果,承诺无效
船工让行为人乙承诺,渡河受轻伤自己负责,重伤和死亡的承诺无效。
四、有责性
1、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罪过的有无以及形式及内容,都应以行为时为准
甲开车准备去甲用到杀死乙,但在开车途中撞死了乙。
故意杀人预备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
责任能力存在于行为时
子主题
目的犯中目的或者动机犯中的动机,必须同时存在于违法行为实施之际
甲透支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还,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时候只是不具有非法占有不还,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
2、我国刑法以处理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理故意犯罪为例外。不处理意外事件。
任何故意犯罪都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而且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前提
故意犯罪有既遂、未遂、预备、中止
过失犯罪只有既遂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实害后果,所有过失犯罪都是侵害犯(实害犯)
有些过失不犯罪,有些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必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
如果过失定义为犯罪,故意肯定为犯罪
故意和过失:是阶位关系,是回避可能性的高低度关系,是责任的高低度关系,也是刑法意义的高低度关系。
无法证明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时,按照过失犯罪处理
故意和过失存在疑问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一般认定为过失犯罪
无论是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有实行行为(故意犯罪的预备除外)
3、故意犯罪
故意分类
一、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对特定对方造成危害后果
1、认识因素
1、一般认识内容
1、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和社会意义
要求认识到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法
对行为的违法性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
不需要对法律知识的认识
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
贩卖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或者可能是毒品(不要求认识到毒品的种类和名称)
盗窃枪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盗窃的是枪支或可能是枪支
3、对危害后果的认识(既遂:侵害后果;未遂:危害后果)
对于危害后果包括明知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不管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
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可能发生的结果,而不要求非常具体
4、对特种构成身份的认识
真正的身份犯,必须认识到自己有这种身份
行为必须要知道自己有严重的性病(病例就是证据)
5、对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的认识
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6、 成立故意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的因果发展过程,至多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结果的发生。
2、对符合规范要素事实的认识
1、对于符合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行为人在认识到单纯事实的同时,就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进而认识行为的实质违法性乃至形式违法性
只要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大量的对象物燃烧或者认识到火势蔓延到其他对象物---就能肯定甲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只要甲认识到自己所破坏是正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的关键部位(如刹车装置等)--就能肯定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
只要甲明知自己的幼女掉入河里--就可以认定其对作为义务具有认识,其能作为却不作为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2、对于符合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作为判断标准的法律法规、经验法则或者一般人的价值观念,但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作为判断基础的事实
不懂法,不代表着不遵法
不要求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
猥亵--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事实的是“占妇女便宜”的行为--就能认定对方是猥亵妇女的故意
甲不知道淫秽物品的概念---但其认为其贩卖的是:黄色电影、毛片、A片、岛国片--就能认定甲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淫秽物品
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不需要行为人认识
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的,不需要行为人了解
二、间接故意
法律是人文学科,社会性学科,理解观念,用语言表述,改造你的世界观
间接故意: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坑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
对结果无所谓、冷漠、冷暴力;不追求、不反对
三种分类
1、行为人为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后果发生
猎人为击中野兔而对可能击中旁边的小孩持放任态度
2、行为人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后果的发生
妻子为了毒杀丈夫在食物里面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分食食物,仍然放任孩子死亡
3、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事实危害行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
突发性捅刀子
三、特殊故意
概括故意
认识到结果确实发生,但是结果发生的行为对象的个数或者具体哪个对象不确定或者行为人不确定自己的第一个行为是否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为了确保结果发生,又实施了第二个行为
甲在电话亭放置了有毒饮料,不知道谁会喝了中毒,成立故意杀人罪
甲将乙推下悬崖,不知道乙死了没,又仍石头砸乙。事后调查乙是被砸死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择一故意
行为人数个行为导致对某一个对方导致结果发生,但是不确定是那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
逃犯枪里就一颗子弹,明知可能击中警察乙或警察乙随身携带的警犬
只击中警察,没有击中警犬
只击中警犬,没有击中警察
同时击中警察和警犬
警察和警犬都没有击中
犯意转化
由此犯罪转化为彼犯罪,不能数罪并罚
此犯罪为预备行为,彼犯罪时实行行为,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丙本想杀人,在杀害过程中,发现已将他人打伤,随改变犯意,停止侵害行为---随意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另起犯意
在前一犯罪既遂、未遂、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行为,应当成立数罪并罚
甲对乙实施伤害,导致乙昏迷。又将乙的首饰占为己有,成立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行为对象转化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的转化行为对象
1、如果行为对象体现了相同的法益,而且不属于专属法益,应成立一罪
甲本来想盗窃乙的财物,入室后发现乙丙合住,就只盗窃了丙的财物,因为财产不属于专属权利,所以,甲仅成立盗窃罪既遂一罪。
2、如果行为对象虽然体现相同法益,但属于专属法益的,应当成立数罪并罚
甲想强奸乙,在乙的饮料里面放入迷药,导致乙和丙都迷晕,而且丙更漂亮,随即对丙进行了强奸,甲成立对乙的强奸中止和对丙的强奸既遂。
专属权益:凡为特定人所固有,与其人格不能分离的法益,包括:人的生命、自由、身体、名誉、信用、贞操等
不能转移,不能继承
3、如果行为对象分别体现了不同法益,则应数罪并罚
甲想抢劫乙包里的财物,发现包里除了财物,还有枪,只抢劫了枪。故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数罪并罚
区别
直接故意
希望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放任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
子主题
疏忽大意
子主题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构成实施不一致
三种错误,是来解决行为人已经违法了,是不是承担故意责任的问题
1、对象错误
我想强奸A,错把B当做A了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是刑法中关于事实错误时犯罪既遂责任的两种学说。 一、法定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虽不一致,但只要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换言之,即使行为人误认了某些事实,但只要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甲误认丙是乙而杀死丙,虽然甲欲杀害的乙和实际被杀的丙在具体事实上不一致,但就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是符合的,因此甲应负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具体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则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须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完全相符,才负犯罪既遂的责任。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不相符合,则应负未遂的责任。例如,甲将丙误认为是乙而加以杀死,其意欲杀害的乙与实际上被杀的丙在具体事实上不相符,所预期发生的危害结果并未发生,而对实际发生的结果,行为人并无故意。在这种情况下,甲对乙是杀人未遂,对丙的行为则可能构成过失杀人,两罪竞合时,择一重罪处断。 综上所述,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主要区别在于对事实错误时犯罪既遂责任的认定不同。法定符合说更侧重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而具体符合说则更强调行为人认识事实与实际发生事实的完全一致性。
不能犯
意图实施的犯罪结果,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行为,犯罪不成立。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由于行为本身的差错,导致行为人所欲打击的对象 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打击错误属于结果错误,即发生了行为人之前并无认识的其他结果。
甲瞄准乙,因为未瞄准,打中了旁边的丙
观点一:具体符合说,
甲对乙成立故意伤人未遂和甲对丙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观点二: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
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甲对丙故意杀人既遂,想象竞合犯
观点三:法定符合说中的一故意说
甲对乙成立故意伤人未遂和甲对丙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观点:四非难重点说
甲对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甲对乙的不构成故意犯罪
结论可能一直,但是思考的路径不一样,讲的道理不一样
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是结论以什么标准来判断行为是不是违法
结论要合理,解释的理由也要合理
不能为了结论,而罔顾这个基本理由和案件事实,那也不行
3、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甲将乙推到井里,准备淹死,但是井里没水,乙摔死了。虽然甲致死乙的因果进程偏离了乙的认识,但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甲对乙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事前故意
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处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是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导致了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
甲对乙进行杀人,误以为乙已经死了,随实施毁尸灭迹,导致乙死亡。但是证据表明,乙死于毁尸灭迹的行为。
观点一: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
观点二: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合理,但是有歪曲事实的嫌疑
观点三: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观点四:前后属于同一个行为,故意杀人既遂
甲杀死乙,误以为乙死了,实施了奸尸,后来证明是奸尸导致乙死亡的。奸尸属于异常、偶然、罕见的介入因素独立导致结果发生,不属于事前故意 。---甲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侮辱尸体罪既遂、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数罪并罚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行为人本想着第二个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但第一个行为却导致了危害结果
甲本想着杀死人高马大的乙,准备先用安眠药使其昏迷,再勒死乙。但是由于安眠药放的太多了,直接导致乙死亡。
观点一:
观点二:
观点三: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分类
抽象符合说
甲轻罪故意,实现了乙重罪的事实,则以甲轻罪既遂和乙重罪过失的想象竞合
甲重罪故意,实现了乙轻罪的事实,则以乙重罪未遂与对甲轻罪的故意犯的既遂,将二者合一,,按照重罪一方的罪的未遂合
法定符合说(通说)
50的故意和300的客观----50故意犯罪和250过失犯罪
300的故意和50的客观---50故意犯罪和250未遂
结论有可能一样,但是推理(逻辑)不一样
甲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当做遗忘物而非法占为己有。
甲虽然在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罪行为(重罪),具有盗窃罪的违法性;但主观上仅具有侵占遗忘物(轻罪)的故意,缺乏盗窃的有责性;由于可以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评价为遗忘物,故甲的行为在侵占罪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成立侵占罪
甲本来想射杀乙,但是由于没有瞄准,将乙身边的珍贵文物打坏了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毁损文物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种罪处罚。
过失毁损文物罪成立,但是过失毁坏财务罪不成立(如汽车)
甲想盗窃警察的配枪,只盗窃的警察包里面的其他财物。
如果包里有枪,构成甲成立盗窃枪支罪未遂与盗窃枪支罪,想象竞合犯
如果包里没有枪,如果定为盗窃枪支罪未遂,可能有主管归罪的嫌疑,因为对象不能犯,没有危险性
其他事实认识错误
假想正当防卫
甲明知丙没有欺负丁,甲却对乙说:好汉打丙,乙将丙打成重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4、犯罪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
一定要有相应的措施表明行为人反对结果的发生
区别
间接故意:不希望,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放任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
过于自信:发对结果的发生,但是轻信可以
暂时的预见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行为上,又否定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他在冒险
没有发生,叫冒险过了
发生了,冒险失败,叫过失犯罪,承担后果
甲意图杀死妻子乙,在油饼里面放了毒药。甲怕儿子吃了,把送去幼儿园,并且给他说放学接儿子。结果,儿子提前被妻子接走,并吃了有毒的油饼,导致儿子死亡。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如果甲不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儿子中毒死亡,属于间接故意。
2、疏忽大意的过失
又称无认识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没有尽到正常理性人的足够的谨慎义务,从而导致危害结果,承担疏忽大意的责任
应当预见
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的基础是:行为人的智力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区别于意外事件
指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处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成立犯罪
意外事件不能预见结果,疏忽大意表现为能够遇见结果
甲在人迹罕见的森林打猎,误把要弄当做猎物打死。属于意外事件,甲不存在过失。
路人追小偷,小偷跳入河中,往对岸游,路人走了,小偷淹死了。--路人离开,误救助义务,属于意外事件。---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才可能认为是不作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非导致他人重伤的结果
过失致人重伤罪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没有过失致人伤害罪
目的和动机
目的
指犯罪人在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不管什么样的目的,与故意杀人的判断,没有关系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
走私淫秽物品罪:必须以传播和牟利为目的
绑架罪:不是为了勒索钱财,而是防止实力控制他
动机
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区别
目的:我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动机:我为什么要达到这个结果
消极的责任因素
1、责任能力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完全无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不能辨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签订确认,判断时要坚持医学标准(事实判断)和心理学标准(司法人员,规范判断)
限制责任能力人
还有精神疾病,但是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部分责任能力
对有些危险行为完全没有责任,但是对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责任
被害妄想症,邻居偷东西无罪
间歇精神病人
时好时坏,负不负责任,以行为时为准
其他生理缺陷
生理性醉酒的行为人的责任能力
病理性醉酒的人首次无责任;明知,再次有责。
病理性醉酒,就是一喝就醉
生理性醉酒和毒驾都要进行加重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
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
不满12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不满12岁,实施杀人的,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相对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
故意杀人罪既遂,情节恶劣
致人死亡,情节恶劣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资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16周岁
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死刑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父母要加强管教,必要时,可以进工读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犯罪时,年满75周岁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定年龄为周岁,自过完生日第二天起已满14周岁
如果行为人已经达到刑事年龄,不需要确定生日和具体年龄,也可以判刑。根据骨龄判断年龄
期待可能性
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行为,行为人就具有责任
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已婚妇女流浪他乡,为了生存,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成立重婚罪,但是去民政局登记,就犯了重婚罪
法律应尊重人情和人性的本能,涉及情与法,情与法不是对立的,
追究重婚,有悖常理
甲偷了汽车后,重新喷漆---掩饰、隐瞒行为不具有期待性,不成立犯罪
甲为配偶或者其他近亲属作伪证、或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窝藏、包庇配偶或者近亲属的,或者甲本无罪,被公安机关错误关押逃跑的,---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
违法认识的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对象
违法性认识错误
因听信规范性法律文件、司法解释、法院的判决书、权威性答复,而产生的违法性错误认识,属于不可避免的违法性错误认识,阻却责任。
行为人不能响应法律的呼吁和号召,再去谴责让他,不是谴责行为人背叛法律的意志,而是谴责他那不幸的人生和命运
我们不能把人生的苦难当做理智故事讲给别人听,这是最毒的鸡汤
不公开,叫神秘化。法必须公开。法不公开,叫白色恐怖,没有安全感。个别人想怎么干,就这么干
钓鱼执法,引导我犯罪
不能因为一个人过往的经历,就认定他犯罪
所有的判决书,都应该公开,除了国家秘密
不属于阻却责任
律师、学者的意见
无法获得司法机关、主管机关的意见,而只能听信学者、律师的意见,属于阻却责任
行为人在自己的领域,应该努力收集相关法律信息,如果产生违法性错误的,不阻却责任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性错误,不阻却责任
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侵害个人、社会法益,即使存在违法性错误,不阻却责任
父亲杀死罪大恶极的儿子,还给警察送锦旗,大义灭亲
把毒瘾儿子用铁链管在地下室戒赌,属于非法拘禁
故意犯罪形态
前言
所有过失犯罪都是实害结果,过失犯罪只有既遂,没有其他犯罪形态
不同阶段停止,呈现的形态和量刑不一样
既遂:是对法律的违反达到了最高标准
犯罪预备
成立条件
买到杀人,叫预备行为。但是打工挣钱买刀就预备的预备,不处罚。
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不是预备行为
思想无罪
日记里面写想杀某人,叫犯意表示
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叫犯罪预备
准备作案工具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
只有替实行行为做准备的行为,才叫预备行为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的分类
从属预备犯
买刀、磨刀、跟踪被害人
从轻、减轻、免除触犯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独立预备犯
A-B-C
A是B的犯罪预备,B为单独犯罪,B也为C的犯罪预备,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扩大处罚范围和程度,把B认定为一个犯罪,一个实行行为
B比如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对于独立预备犯,不得适用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独立预备罪的,成立教唆犯、帮助犯
独立预备罪的预备犯
为他人预备罪的预备犯
成立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着手是未遂犯处罚的根据。
行为无价值论:
认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就是着手
结果无价值论:
认为行为产生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状态就是着手
着手:只要结合案件事实,判断我的行为,有使他人丧失财物的具体紧迫的危险性,叫着手。想盗窃,翻墙进入库房,叫着手。
案例:甲为杀死乙,向乙邮寄有毒饮料。结果邮递员将有毒饮料错误投寄给了乙的邻居丙了,致使丙喝饮料后死亡。
甲邮寄有毒饮料为着手,为行为无价值论。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甲毒死丙是方法错误
按照法定符合说
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的想象竞合犯
按照具体符合说
甲对丙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非难重点说
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如果认为丙喝了有毒饮料为杀人行为的着手,结果无价值论,甲杀死丙是对象错误。
无论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甲对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实行行为的起点
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行为人进入办公室开始物色财物时,就可以认定盗窃罪的着手。
着手是开始制造具体紧迫的危险状态
诬告罪、陷害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都规定了捏造事实这一预备行为。----开始散步就是着手,散布行为是犯罪。
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就是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也是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
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和盗窃枪支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
如果甲盗窃了枪支并实施了杀害行为,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盗窃枪支罪既遂,数罪并罚
二、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指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强奸插入既遂:暴力、胁迫使妇女难以反抗(明显难以反抗的)
尊重别人的最大表现,就是尊重别人的不同观点
案例:甲以强奸故意将妇女扑倒在地,致使妇女轻伤。妇女看出甲的意图后,害怕更严重的伤害,就假装称自己很长时间没有性行为了,愿意和甲进行性交,乙没有任何反抗。---甲得逞了,但是甲在性交时,没有强奸罪的故意,只能认定为强奸罪未遂。
绑架罪的既遂,不要求勒索钱财的目的实现,而是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就是既遂。
拐卖妇女、儿童罪,不要求出卖妇女、儿童,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际控制了妇女、儿童即为既遂
三、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如果因意志以内的原因未得逞,叫中止:基于自己的想法主动放弃
得逞:事实结果的发生是既遂的标准
结果未发生或者无法证明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叫未遂
两人两枪打死一人,但是无法证明是谁打死的
1、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被第三者制止或抓获
2、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
行为人打昏被害人,将被害人扔到水里,但是被害人被路人救起
3、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是警察来抓他,就逃离现场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甲为抢劫而故意杀人,即使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
未遂的结果加重犯
甲以强奸故意对妇女进行伤害,过失导致妇女死亡,未能进行奸淫。
结合犯
甲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又强奸妇女,但是被人制止--成立拐卖妇女罪既遂和强奸罪未遂
加重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分则因为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性使行为类型发生了变化,进而导致违法性增加,并加重了法定刑。
入户抢劫未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未遂、持枪抢劫未遂---适用于抢劫罪加重的法定刑,同时适用于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
在公众场所当中强奸妇女未遂的、以聚众方式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中强制猥亵、侮辱他人未遂的---适用于抢劫罪加重的法定刑,同时适用于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
量刑规则
也是一种加重刑,要看有没有未遂的事情
量刑规则:刑法分则单纯以
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数额(特别)巨大
首要分子、多次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
量刑规则不可能存在,未遂。
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案例:甲意图欺诈他人60万,但是实际值诈骗到了2万元。
根据量刑规则,2万元只属于普通诈骗
根据加重情节的法定刑,甲成立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
区别:未遂犯和不能犯
未遂犯
是具体的危险犯,具有法益侵犯性,可能成立犯罪
不能犯
没有导致法益侵犯的危险,即没有法益侵犯性
分类
对象不能犯
甲在野外,误将枯枝当做仇人进行射杀
刺布娃娃
手段不能犯
甲以故意将奶粉当做毒药放入乙的饮料里面
主体不能犯
丙误以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甲误以为自己是严重性病,到处乱交,其实没有病
组织卖淫罪
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行为
台球厅老板
把一个男的当做妇女准备,但是一般人都不会把这个男的当女的.
行为人特别认识的事实
一般人认识的事实
对于一个紧紧碰巧而没有发生的结果的行为,如果能够假定在其他时空条件重演,结果发生的几率很大,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极大,应该成立未遂犯
你的这个行为,有导致坏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除意志以外的原因,才叫未遂
犯罪中止
行为人在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回到合法性
中止是为了期待、鼓励行为人放弃犯罪,并对放弃犯罪的人给与奖励,以此来保护法益
中止使得有责性减少或者消灭
成立条件
1、时间性
中止可以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案例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但是事情没有办成,将财务退回。--不是犯罪中止,是受贿罪既遂。
甲想在饮料里面毒死乙,但是放了毒药后,后悔了,打电话告诉乙真相。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非中止。
甲绑架乙之后,未要到钱财,放了乙。甲成立绑架罪既遂。
甲拐卖妇女之后,无人收买,就将妇女放了。甲成立拐卖妇女罪既遂。
2、自动型
限定主观说
行为人基于悔悟、同情等对自己的行为持否定评价的规范意识、感情或者动机而放弃犯罪的--表明行为人回到了合法性轨道,具有自动性。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未遂。
甲乙准备打丙,发现丙是个高手,遂放弃,不具有自动性,成立未遂,不是中止。
3、客观说
一般人认为可以继续实施行为,行为人放弃行为的,具有自动性。
案例
甲准备杀乙,突然听见警察喊住手,跑了,甲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甲准备杀死妻子乙,但是引来了孩子,为了对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停止了杀人,仅造成了轻微伤。
基于基本的伦理情感、源于情感障碍,属于客观因素,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特殊情况
基于惊鄂、恐惧、嫌恶之情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具有自动性
女人太丑,无法下手
当心被当场发觉而使自己名誉受损、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犯罪行为,具有自动性。
如果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的,或者担心被当场逮捕而放弃犯罪行为的,不具有自动性
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罪行为,不具有自动型。同理,因缺乏利益期待性而放弃犯罪行为的,也不具有自动性。
甲想盗窃特定财物,但是没有特定财物,属于未遂。--但是如果有金钱,而不盗窃,属于中止。(由于现金具有通用性 以及甲改变计划的容易性)
甲想盗窃大量财物,但是现场只有少量财物,而放弃盗窃。属于未遂犯。
看起来有钱,其实没钱。
甲想杀乙,瞄准后发现并非乙--发现杀错人停手,叫未遂。
因不能满足特定倾向而放弃犯罪的,不具有自动型
甲具有性虐倾向想强奸乙,但乙意识到无法反抗,为了避免严重伤害,同意与甲性交。甲因为没有性虐待,就放弃了奸淫行为。---本案例甲并没有自动的回到合法性轨道,不具有自主性,属于未遂。
甲把乙推下悬崖
回家后,又返回现场,发现留了很多血,进行救助,不具有同一性,后行为只能酌情从宽处理。
现场看着乙,发现留了很多血,又进行救助。叫中止。
4、有效性
4个条件,都满足,才叫中止
犯罪构成提前实施:本来投6次毒,结果投了3次就不投了,被害人就死了。----行为人放任结果发生
客观题不考学术观点,一般按照通说作答
因为伦理障碍不能强奸,叫未遂。--如果同学、朋友,但是90%多的强健发生在熟人之间
如果强奸的不是特定妇女,而是中止
甲射杀乙,本来以为打死,没打中,只是昏过去了。后悔,又抢救。虽然即使不抢救也不发生死亡。属于中止。
甲在乙饮料中放了毒药后,心生悔意,打了120.
邻居在120来之前送往医院,救活了。属于中止。
如果120一直没到达或者即使120来了,乙也死了。属于未遂。
特殊类型的中止
结果加重犯的中止
甲想杀乙后抢劫财物,但是着手杀人后,乙苦苦哀求,乙放弃杀人,仅取得财物。
甲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结果加重犯
甲为强奸使用暴力,但是将乙打成重伤后,甲放弃强奸。
甲属于强奸罪,属于强奸罪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
家中情节的中止
中止犯的处罚
对于没有伤害的,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损害
强奸之前的猥亵,猥亵后放弃奸淫。猥亵属于造成损害。
为了盗窃,进入他人房屋后,不盗窃。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造成损害。
甲中止杀人或抢劫,但是对受害人造成身体疼痛或者轻微伤的,不应认定为造成损害。
损害原因
甲将被害人乙所在屋里,打开了煤气。离开后,心生悔意,砸窗救乙。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乙没有损害),应该免于处罚。
但是给被害人造成了近万元财产损失,属于故意毁坏财务罪
甲向乙投毒,心生悔意,甲请没有驾照的丁送乙就医,撞坏电杆,导致乙死亡,乙送医后抢救脱线。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乙没有损害),应该免于处罚。
但是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交通肇事罪
甲想强奸乙,乙怕被强奸,提出给甲5000元,甲得钱后,放弃强奸。
甲成立强奸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乙没有损害),应该免于处罚。
获得5000元,不成立。如果达到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1万以上),可能成立侵占罪。
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重罪的结果,但是造成轻罪的既遂的,应该认定为重罪的中止。
甲以强奸故意,对乙实施暴力和强奸前的猥亵行为(造成损害),但是中止了奸淫的。---认定为强奸罪中止
甲对乙进行强奸,但是乙求情猥亵不要强奸,甲放弃强奸,只进行猥亵。甲属于强奸罪中止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既遂
甲故意杀人故意,被害人虽然身受重伤,被他人救助为死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既遂
国家工作人员收10万元,当天上交纪委,并主动交代自己的受贿事实
不构成犯罪
共同犯罪
概念
主体
二人以上,并要求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客观行为
共犯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相互配合
主管内容
共同犯罪故意,具有犯意联系和沟通
贡献不一样
理论是解决实际问题的
共犯是解决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
即使查明结果是由其中个一人直接造成或者不能查明具体的结果由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也要将法益侵害结果归属于各参与者各方。
甲乙共谋报复丙,对丙共同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事后查明,甲具有杀人故意,乙仅有伤害故意。事后查明,并身上仅有一处致命伤,查不清,是甲还乙。
共犯不要求故意内容一样,不要求罪名一样。
甲乙属于共同正犯-对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甲乙共同对乙致死,但乙是未成年人,事前甲不知情。
两人属于共犯,但是乙:违法但是不负责任,严加管教、矫正教育、强制治疗
甲乙属于共同正犯-对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如果甲明知乙是精神病,则甲是间接正犯
16岁的甲为15岁的乙放风,乙入户盗取1万元。
甲乙为共犯
共犯的分类
任意共犯
适用于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
特殊发条,有分则,先用分则,没有分则用总则
必要共犯
取决于分则条文规定的共犯
对向犯
存在两人相互指向的行为
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
重婚罪、代替考试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弹药罪
重婚罪: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不同
行贿罪与受贿罪,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具有共犯关系
只处罚一方(片面的对向犯)
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出租、出租枪支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聚众共同犯罪的
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区别
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
聚众斗殴罪:仅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但是教唆他人积极参加聚众犯罪的,仍然适用共犯的规定。
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
集团共同犯罪
简称集团犯罪,指三人以上有组织的实施犯罪。
子主题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欧美没有,结社自由,完全没有限制
集团性的杀人、抢劫、诈骗,是任意的共犯;应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
正犯
共同犯罪中
正犯:对侵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发生起支配作用的行为或行为人
集团犯罪和聚众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通常认定为正犯
教唆犯:心理起引起作用
帮助犯:辅助作用
分类
直接正犯
可以单独成立犯罪,也可存在于共犯之中
间接正犯
将被利用者的行为直接归属于间接正犯
共同正犯
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同时正犯
两人没有共谋,但是同时侵犯了同一法益。如果无法证明是谁导致的结果,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
同时正犯不适用于共犯原则。
甲乙无共谋将丙打死,查不清是谁的子弹导致丙死亡。所以,甲乙犯故意杀人罪未遂。
有共谋,属于共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共同正犯
又称简单共同犯罪,指在两人以上犯罪中,都起关键作用。
共犯只解决因果关系问题,不解决定罪问题。
通说:行为共同说
甲乙构成共犯,甲犯A罪,乙犯B罪
共同正犯
归责原则
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即共同正犯只实施了部分行为,也要将全部结果归属于其行为
甲乙共同故意杀害丙,甲枪杀了丙,甲乙成立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故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乙丙共同贪污100万,甲分了99万,乙分了1万,丙没有分钱,则甲乙丙成立共同正犯,每人的犯罪数额都是100万。
甲乙共同抢劫丙,甲暴力抢劫丙身上的2000元,乙取走丙房间的3000元,甲乙构成共同正犯,抢劫的数额为5000元。
责任自负
区别对待,责任自负
即各共犯人只能在自己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不承担责任。(实行过限)
甲乙入室盗窃丙,甲并且强奸了丙,乙发现后未吭声。---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构成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乙不构成不作为方式的强奸犯,因为房屋并不是乙控制的场所或者领域。
如果捆起来,不组织,则乙构成不作为方式的强奸犯
违法的相对性
甲乙殴打丙致使昏迷,以为丙死了。甲离开现场,让乙处理现场。乙发现丙未死,又将丙打死。
共谋行为已经结束,甲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乙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
特殊类型
共谋共同正犯
甲乙合谋第二天晚上杀丙,但是第二天晚上乙没有去,甲一人杀死丙。
乙对甲实行犯罪和造成结果至少具有心理上的因果性,所以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过失的共同正犯
甲乙共同推一块石头,碰巧将山下的丙砸死,甲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乙合谋后,各推一块石头,碰巧将山下的丙砸死,甲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乙 各推一块石头,碰巧将山下的丙砸死,甲乙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间接正犯
概念
行为人通过强制或者欺骗等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情形。
间接正犯:解决了幕后操纵者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事实,但因其支配了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为正犯。
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完全可能成立正犯,当然双方可能成立罪名不同。
受贿行为:钱权交易的行为,要求财务与职务行为交换。
夫妻没有经历过生死考验,不会珍惜。他会永远失去你,他的心会痛的,痛过才是真爱
如果利用者没有参与实施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行为,是间接正反;如果参与了,是直接正犯。
国家工作人员甲指使妻子乙接受贿赂。则甲是直接正犯,乙是帮助犯。
被利用者的违法阻却事由
1、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等合法行为
甲以杀害相威胁,迫使乙杀害丙。后甲告诉丙乙要杀害你。丙正当防卫打死了乙,甲支配了犯罪事实。乙、丙都是甲的工具,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被害人的自我侵害行为
甲迫使乙自杀,否则杀了他女儿
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兽医谎称甲饲养的狗是疯狗,使乙杀死了狗
故意毁坏财务罪的间接正犯
医生欺骗甲得了绝症,使甲自杀。
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乙与丈夫甲吵架出走,邻居告诉乙:你假装上吊,乙上吊后,邻居就走了。--邻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
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属于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经典案例:甲欺骗在丙家里做临时工的人,说是领导秘书,让把公文包拿给他。--甲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如果欺骗的是家里的保姆,保姆有转移财物占有的权限,没有处分所有权的权限,甲成立诈骗犯的直接正犯。
保管员有处分权,就是诈骗犯;没有处分权的,是盗窃罪
医生、护士、毒死人
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护士不知情毒死人。
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护士本应检查,但是因为相信医生的权威没有检查,护士毒死人。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护士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医疗事故罪
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护士知道针有问题,可能导致人死亡,仍然毒死人。
护士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正犯,医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发现问题还实施,是直接正犯
医生误以为护士想杀死人,将毒针交给护士,护士不知情,毒死人
医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被利用者虽然具有其他犯罪的故意,但缺乏利用者所具有的故意时,利用者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乙不知道丙在穿衣镜边,甲唆使乙开枪打穿衣镜,导致丙死亡。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间接正犯
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正犯是违法事实,不是说有犯罪,不是说要负责任
4、利用欠缺目的的行为
只有正犯,才有教唆行为。
起关键作用,支配作用:间接正犯
被利用者没有责任能力
教唆犯的被利用人,有规范意识,有责任能力
甲以牟利目的利用没有牟利目的乙传播淫秽物品的,乙没有牟利目的,也不知道甲有牟利目的,仅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甲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如果乙不知道是淫秽物品,乙不构成犯罪。
甲欺骗乙说,丙欠我100万,你帮我把他关起来要债。乙信以为真,关押了丙,甲索要了钱财。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成立绑架罪的间接正犯,乙成立非法拘禁罪。
5、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二)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无责任能力者没有辨识能力、控制能力,对其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只能归罪于背后的额利用者
甲利用幼儿、精神病患者杀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甲唆使15岁的男孩抢夺他人财物,乙虽然未到法定年龄,但是15岁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控制能力,故甲不成立间接正犯,而是成立教唆犯。
6、利用他人不可避免的违法性错误与利用他人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
甲以杀害胁迫乙伤害丙,乙对丙实施了伤害。甲是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乙是直接正犯(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用于经营或者数额较大3月未归还(数额较大是1-3万)
教唆:自残、自伤的,不是法律上禁止的行为
这种教唆,不违法
狭义的共犯
狭义的共犯只教唆犯和帮助犯
教唆犯、帮助犯依赖和从属于正犯的违法事实而存在的,正犯不违法,教唆犯和帮助犯也不违法
甲教唆乙伤害丙,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直接正犯。--乙无责任能力,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甲对乙说你伤害我吧
轻伤:乙不构成犯罪
重伤:承诺无效,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共犯通过正犯行为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共犯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
正犯必须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否则,不能处罚教唆者与帮助者
如果正犯侵犯的法益,不是教唆者和帮助者必须保护的法益,即共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或者责任阻却事由,则正犯成立犯罪,教唆者、帮助者不成立犯罪
子主题
刑法常识
常识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无禁止即自由
刑法本质: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以更好的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者相互分立,相互制衡,以保证权力得到监督。
法治国家,一切按照规定办事。把一切权力限制在特定的框架范围内
没有规定,就不能处罚
没有审判,没有辩护,就不能有判决和处罚
目的解释
你的解释是否符合法律设置的目的
刑法分类
亲告罪
只有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不告诉,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
侮辱罪
诽谤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罪
非亲告罪
梦游杀人
行为无价值论
无故意和过失,不属于违法行为
结果无价值论(主流)
侵犯了他人值得保护的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对别人的危险后果有加重情形
有没有侵犯法益的可能性,有没有危害性
对方不能犯
强奸一个像女人的木桩
行为不可能侵犯法益
教唆行为
教唆他人实施行为
间接正犯
帮助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个,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缺乏期待的可能性,不负刑法责任
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并无选择的余地,即除了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之外,并无其他选择。
甲发现掉落的砖头快要将乙砸死,推推了一把乙,造成乙重伤
将侵害程度减轻,不属于刑法禁止的行为,因为没有危害加重而无罪
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不负刑法责任
护士没有做皮试,就打青霉素。事后发现即使打了青霉素,死者也没有任何反应。所以,死亡与皮试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可能要负民事责任。
不作为犯
1、对危险源的监督义务(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
养狗不用狗剩,未尽到阻止义务。
广告牌砸人,属于危险设置,负有防止砸伤路人的义务。
机动车所有人负有阻止无驾驶资格的人或醉酒的人驾驶其机动车的义务。
房东发现房屋具有危险,具有告知承租的义务。
2、对监护人员负有监督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违法行为,父母又阻止义务,而爷爷奶奶没有阻止义务。爷爷奶奶对孙子女也没有照看、照顾的义务。
夫妻之间、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没有阻止对方实施犯罪的义务。
3、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意外提供有毒食品中毒,提供者有救助义务。
销售了危险的商品,具有召回的义务。
黑夜将车停在高速路上,有义务防止后边的 车辆追尾。
恋爱分手后,提出自杀,对于另一方自杀、自伤没有阻止义务和救助义务。
下列行为不能作为义务的来源
1、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制造危险、增加危险
路人将弃婴送到民政局门口
高速路上一个司机将伤者送到医院门口的
一同喝酒的甲将丙送回其住处的
后来弃婴、伤者、醉酒者死亡了,均不构成犯罪
2、该危险不紧迫、微不足道
将刀子给乙观看时,乙突然将丙刺死,无论甲是否在现场,甲没有作为义务,不构成犯罪,
3、危险属于被害人的自担风险的
甲将吸毒工具借给乙,乙吸毒过量死亡。这属于乙被害人自担风险。
甲将吸毒工具借给13岁的乙,乙吸毒过量死亡。这属于引诱他人吸毒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4、无关之人偶然经过或者出现在法益侵犯现场
4、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构成了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
甲乙入室把妇女绑住,实施抢劫。乙强奸妇女,甲为阻止
先前行为:因为捆绑被害妇女使其失去了反抗的能力和机会
甲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方式的共犯
甲导致乙重伤,明知不抢救就会导致乙死亡,仍然不抢救,就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甲导致乙重伤,甲想救助,但是丙教唆他不要救,导致乙流血过多死亡。丙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5、基于法律具有的保护义务
执勤交警对伤者具有救助义务;父母见幼女被猥亵具有阻止猥亵的义务。
发现火灾,路人并不具有救助义务。
爷爷奶奶对孙子女没有救助和保护的义务
丈夫对岳父母、妻子对公婆没有保护和救助义务
冬天路边的弃婴,路人没有救助义务
成人带儿童外出游泳,负有保护儿童生命的义务。
深山发现受伤者,没有救助义务
成人相约游玩,彼此对对方的危险没有救助义务。但紧密的危险共同体(如登山队),相互有救助义务,但是互签生死状的除外。
当法益主体损害了自己有权处分的法益时,其他人没有保护义务。
6、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内,具有对他人危险的阻止义务和救助义务
伤者闯入自家封闭的院子,院落主人具有救助义务
肇事者将伤者搬入出租车内,出租车司机对被害者具有救助义务
出租车追尾,导致乘客受伤,司机具有救助义务,而且出租车对自己车内的犯罪行为具有阻止义务
大巴车、公交车、地铁、火车等司机、乘务员或车站一般工作人员,对车内、站内的犯罪行为,没有阻止义务
宾馆管理者对宾馆房间内突发疾病的顾客具有救助义务
演出场所的管理者,对他人表演淫秽节目,具有阻止义务
卖淫女
在卖淫场所,嫖客突发心脏病,有救助义务
在嫖客家里,嫖客突发心脏病,没有救助义务
男子仍有幼女对自己进行猥亵,负有阻止幼女行为的义务。否则,构成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
夫妻两个与老母亲共同生活,老母亲生病或摔伤,丈夫具有救助义务;丈夫不在家,妻子具有救助义务。如果丈夫杀害老母亲,妻子没有救助和阻止的义务。
只要救助、阻止危险性,没有对救助人构成生命危险,就应该救助和阻止
孩子落水,父母虽有救助义务,但是不会游泳,如果进行救助就会存在生命危险,则其父母就不可能履行救助义务
如果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是没有认识到具有履行作为义务或者未能想出作为的可能性而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
这种是缺乏犯罪故意,只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只有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甲导致乙重伤并逃离现场,根据客观判断,及时对乙进行救助也不能救活乙,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甲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子主题
子主题
义务
照看
救助
阻止
包庇罪
只能是作为的,不说,不出庭作证,不构成包庇罪。
玩忽职守罪
医生值班期间,不及时救助病危的病人
警察在岗期间,遇见犯罪,不进行制止的
消防队员,接到火警,为泄私愤,不出警,导致严重后果的
持有行为
枪支、毒品、假币等支配、控制特定的违禁品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军事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事业编
医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故意伤害罪
必须达到轻伤标准
保护的是身体健康权
故意杀人罪
保护的是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保护的法益不同
男的摸男的,属于猥亵侮辱罪
危害后果
现实侵害事实
打枪打死了他,既遂
实害结果
侵害犯
故意杀人罪
现实危险状态
开枪打他,未死
禁止的是危险行为
具体危险犯
放火罪、爆炸罪
抽象危险犯
又叫行为犯:盗窃罪、抢夺枪支、弹药
实施刑法所描述的行为
结果加重犯
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
在特定地点、针对特定对象、以特定方式实施犯罪行为
入室抢劫、强奸幼女、持枪抢劫
情节(特别)严重(恶劣)、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持刀,自己跑了撞成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伤害罪
揪两下,自己跑,撞成重伤
基本犯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高度危险性
对被害人实施基本侵害之后,被害人自杀、自残或者因自身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但是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除外。
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轻伤,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伤,处3-10年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致死罪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死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数罪并罚
多个行为,多个罪
想象竞合犯
一个行为,多个罪,择一重罪处罚
法律的特别规定
它不符合基础原理,但是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核心是解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后果负责
退一下对方
故意
明知对方有疾病致死
过失
不知对方有疾病致死
过大动作
意外
撩一下对方致死
合情合理的动作
特殊体质(脆弱体质)
脑血栓、血友病、心脏病、老年人
老人说:你有本事,来打我呀
手
刺激一下,骂一下,犯病,这就属于因果关系
你的行为创造了这种结果的可能性---即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特殊情形
假设的因果关系
甲毒杀丙,正要实施相同行为的乙发现丙并将死亡,就没有继续投毒。----不能假设乙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可替代的充分关系
在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水囊里面放了毒药。随后乙在水囊底部钻了一个孔。丙到沙漠里面之后,口渴而死。
乙故意杀人既遂,甲故意杀人未遂
二重的因果关系
甲乙没有共谋,同时向丙开枪,均击中心脏,致使丙死亡。
中一枪,不知道是谁开的枪,甲乙为故意杀人未遂
重叠的因果关系
甲乙分别向丙的食物里面投了一半的毒药,导致丙死亡。
救助性因果关系的中断
甲要救助受伤者丙,乙将甲打走,导致丙死亡。
因果关系的回溯禁止
甲给丙注射毒药,导致丙无法逃脱,被乙打死。甲的毒药给丙的死亡创造了条件。
甲成立过失犯罪未遂
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该行为
护士没有进行皮试,导致患者打青霉素死亡。事后证明及时注射青霉素,患者也没有反应。--护士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民事责任。
我履行义务,是可以防止结果的发生的。
危险没有实现化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
A行为引起B行为,B行为导致C行为
所以C归属于A,具有因果关系
甲将花瓶摔向乙,乙用胳膊档的时候,花瓶碎了。
A行为引起B行为,B对C起决定性作用
所以C归属于B,具有因果关系
被毁容者,自杀,属于异常介入因素,自杀者自己负责
中断了因果关系
B的行为是异常罕见的
甲给丙投放了100%毒药,2小时后死,乙在1小时的时候杀死了丙。甲是故意杀人未遂,乙是故意杀人既遂
A和B对C的行为均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A、B与C均有因果关系
多因一果:乘客与司机起冲突,司机踢了乘客一脚,车辆斜了,把路边的行人丙撞死了。对于丙的死亡,甲乙均有责任。
刑法只讨论:禁止的实行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发生了作用力、影响力、贡献力
预备行为
开车去乙家中杀乙,开车为杀人的预备行为
共犯
是否有意思联络
过失犯罪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意外事件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不可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预见。极低概率事故。
既遂
完成了犯罪目的,犯罪行为达到预期的结果
未遂
犯罪目的无法完成
教唆犯
指故意唆使丙以其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教唆犯通过劝说、利诱、授意等方法,使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
间接正犯
又叫间接实行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实行犯(实现犯)
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而不是通过教唆、欺骗、强迫等方法简介实施犯罪的人
15岁少年砍人
违法但不负责,监护人要负责
违法行为
客观上的行为:违法
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有责
主观上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未能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财产损失
民事
赔偿
人身伤害
刑事
刑罚(违法)
违法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最大限度
主题
主题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