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第七章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第七章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第一节施工阶段投资目标控制、第二节工程计量、第三节合同价款调整、第四节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第五节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第六节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第七节竣工结算与支付、第八节投资偏差分析)。
编辑于2024-12-02 22:42:29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设备 工器具购置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等组成和计算。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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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设备 工器具购置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等组成和计算。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第七章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第一节 施工阶段投资目标控制
一、投资控制工作流程
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
监理工程师必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地确定投资控制目标值。
1.按投资构成分解的资金使用计划
2.按子项目分解的资金使用计划
把项目总投资分解到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中,对各单位工程,在施工阶段一般可分解到分部分项工程。 要在项目总体层面上考虑总的预备费,也要在主要的分项工程中安排适当的不可预见费。
3.按时间进度分解的资金使用计划(S曲线)
①每一条S形曲线都对应某一特定的工程进度计划。 ②S形曲线必然包络在由全部工作都按最早开始时间开始和全部工作都按最迟必须开始时间开始的曲线所组成的“香蕉图”内。 一般而言,所有工作都按最迟开始时间开始,对节约资金贷款利息是有利的。但同时也降低了项目按期竣工的保证率,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合理地确定投资支出计划,达到既节约投资支出又能控制项目工期的目的。
第二节 工程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依据
1.质量合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报验申请表)。 2.工程量计算规范。 3.设计图纸,计量的几何尺寸要以设计图纸为依据。 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被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是承包人实际施工的数量。
三、单价合同的计量
(一)计量程序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25日报送上月20-当月19日)→监理完成审核并报发包人(7天内,未完成,视为认可)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监理人一般只对以下三方面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
(1)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 (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3)工程变更项目。
四、总价合同的计量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监理完成审核并报发包人(7天内,未完成,视为认可)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根据上述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第三节 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14天)
调增,承包人→发包人 调减,发包人→承包人 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款调整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只要对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二、法律法规变化
基准日设定:“28天” 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 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 ◆ 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 ◆ 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惩罚延误者,少获得钱
三、项目特征不符
招标时,某现浇混凝土构件项目特征描述中描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但施工图纸本来就标明(或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显然,这是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变更、施工条件变化、清单编制错误)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按变更事件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情况1: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事件中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情况2: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工程量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如下: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工程量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 ①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调低; ②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调高
六、计日工
1.概念: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h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
3.列入进度款。
七、物价变化
材料设备,约定调价范围和幅度,未约定,5%。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惩罚延误者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
P0——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 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权重的调整
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
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谁离实际价格近,就以谁为基础 实际结算单价=投标报价±调整额
3)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与基准单价相等,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认可。 若承包人未报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予调整。
(3)施工机具台班单价的调整。超过一定范围时,按照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八、暂估价
九、不可抗力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暴动、爆炸、罢工、地震等。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总结】承包人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失和停工损失。工期顺延。
2.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4.赶工费用主要包括
(1)人工费增加;如新增加投入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 (2)材料费增加;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以及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 (3)机械费增加。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使用机械等。
十一、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作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第四节 工程变更价款确定
一、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管理
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要求: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调整办法
根据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与变更项目之间的关系确定:
(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 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注意】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调整,不得浮动。 ■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第五节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
一、索赔的主要类型
(一)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
(二)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1.工期延误索赔
发包人在确定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标准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发包人盈利损失; ②由于工程拖期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 ③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 ④由于工程拖期不能使用,继续租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赁费。
2.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
3.承包人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
5.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二、索赔费用的计算
(一)索赔费用的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2.措施项目费用
索赔原因: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时,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中所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4.规费与税金
除工程内容的变更或增加,承包人可以列入相应增加的规费与税金。其他情况一般不能索赔。 索赔规费与税金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百分率保持一致。
(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分项法)
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2)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3)修正的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修正的内容如下:
(1)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三、现场签证
(一)现场签证的范围
(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二)现场签证的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h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现场签证的价款计算:
(1)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的数量。 (2)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的数量及其单价。
第六节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一、预付款
(一)支付
(二)扣回
(三)预付款担保
保证自己正确合理使用预付款并及时偿还所提供的担保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进度款
(一)承包人支付申请的内容
(二)支付账户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
第七节 竣工结算与支付
一、竣工结算编制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二、竣工结算程序
1.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
2.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①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②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③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④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并在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三、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原则上采用该种方式)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
(二)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该种方式。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三)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要求
1.累计扣除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时,发包人应同时退还质量保证金,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四)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时间:14天
四、保修
1.保修责任
(1)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2.修复通知
(1)保修期内,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 (2)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
五、最终结清14天
缺陷责***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第八节 投资偏差分析
一、赢得值(挣值)法
1.赢得值法的三个基本参数
2.赢得值法的四个评价指标
二、偏差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