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及工程总承包招标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及工程总承包招标(第一节 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和程序 、第二节投标人资格审查、第三节施工评标办法 第四节工程总承包招标)。
编辑于2024-12-12 17:30:29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二章 行政发展(第一节行政发展的特点与模式、第二节行政发展的动力与途径、第三节当代中国的行政发展..)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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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二章 行政发展(第一节行政发展的特点与模式、第二节行政发展的动力与途径、第三节当代中国的行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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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及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一节 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和程序
一、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二、工程施工招标程序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组成及适用范围
(二)施工招标准备
施工招标准备工作包括:成立招标机构及备案、确定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成立招标机构及备案
建设工程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发出招标邀约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是法人的,应当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机构,包括企业、事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 大前提:依法成立
(1)招标机构资格
招标人如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的,可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如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的能力条件,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2)招标备案
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
招标备案文件应说明:
①招标工作范围;是否需要招标 ②招标方式;方式是否合理 ③计划工期;工期压缩≤20% ④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是否萝卜招聘 ⑤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⑥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等内容。
2.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万能口诀: 评标办法须公告 清单图+其他 投标合同有格式
3.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工程量清单是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标底是由招标人组织专门人员为准备招标的工程计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它不等于工程的概(预)算,也不等于合同价格。标底是招标人的绝密资料,在开标前不能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成交的心理价位
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和联系方式等。
(2)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投标邀请书内容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确认和联系方式等。
(三)组织资格审查→小型招标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相当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给潜在投标人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应不少于5日。 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实施招标投标的下一步程序。
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5.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2/3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审查。
6.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潜在投标人应严格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签署、装订、密封、标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递交。
7.资格预审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资格预审审查报告主要包括:
①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②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③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④审查过程、未通过审查的情况说明、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名单;(评分比较一览表的排序)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8.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招标人根据资格审查报告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招标人还应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 招标人应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通知后,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参加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分析具体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四)发售招标文件及组织现场踏勘
1.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后,发投标邀请书
2.组织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是指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的实施现场的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和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对于投标人全面了解招标项目情况,减少可能的争议具有重要的意义。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说明的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施工现场踏勘。 踏勘现场后涉及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考虑到在踏勘现场后投标人有可能对招标文件部分条款进行质疑,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及投标预备会召开前进行。
3.投标预备会
投标预备会是招标人组织召开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或问题的会议。 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考虑到投标预备会后需要将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组织投标预备会的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进行。
(五)开标与评标
1.接收投标文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妥善保存。
2.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开标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对开标有异议的,当场提出,当场答复并做记录 9)开标结束。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4.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的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六)合同签订
1.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一般按照择优的原则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2.履约担保
(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 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2)中标人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 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合同订立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法规规定需要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核准或登记的,应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七)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第二节 投标人资格审查
一、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一)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和联系方式等公告内容。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审查方法
1.资格预审
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公布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组织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方法。
2.资格后审
邀请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方法。
(四)资格审查办法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②联合体协议书; ③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④近年财务状况; ⑤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⑥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⑦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⑧其他资料。
二、资格预审公告
适用于公开招标,具有代替招标公告的功能。
(一)招标条件
简要介绍项目名称、审批机关、批文、业主、资金来源以及招标人情况。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简要介绍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等内容; 招标范围主要针对本次招标的项目内容、标段划分及各标段的内容进行概括性的描述,使潜在投标人能够初步判断是否有兴趣参与投标竞争、是否在实力完成该项目。
(三)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招标人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应当限于招标人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等。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①申请人的资质; ②业绩; ③投标联合体要求; ④标段。
(四)资格预审方法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 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和市场情况选择使用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五)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主要向有意参与资格预审的主体告知与获取文件有关的时间、地点和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在填写发售时间时应满足不不少少于于5日的要求,预审文件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六)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
告知提交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及逾期未提交的后果。
三、资格审查办法
1.审查方法
在审查标准上,二者并无本质或重要区别,都是需要进行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二者不同就在于有限数量制需要进行打分量化。无特殊情况,推荐采用合格制。
2.审查标准
3.审查程序
有限数量制:多一个打分环节 除应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提供澄清或说明;为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为招标人不具备独 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为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等情形;以及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 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审查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审查结果
(1)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书面审查报告主要包括: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审查过程、未通过审查的情况说明、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名单; 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分析具体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第四节 工程总承包招标
一、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组成及适用范围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招标。
二、工程总承包招标程序
工程总承包招标程序与施工招标程序基本相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编制价格清单
(三)组织资格审查
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比较,资料审查的内容增加了“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和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等内容。
(四)开标与评标
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比较,评标办法前附表在设计方面增加了与设计有关的内容: (1)关于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评审标准需符合投标人须知相应规定; (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新增设计负责人业绩; (3)增加设计部分评审。
(五)其他
第三节 施工评标办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
(一)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并且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经评审的投标价(评审价格)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二)评审标准
(三)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2.详细评审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评标办法中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评标结果
(1)除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还可以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最低价不能低于成本价。
(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①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③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④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⑤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⑥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 ⑦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⑧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确定的中标人名单,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⑨以及需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二、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综合衡量价格、商务、技术等各项因素对招标文件的满足程度,按照统一的标准(分值或货币)量化(评分)后进行比较的方法。
(一)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标办法中表所列的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二)评审标准
1.初步评审标准
综合评估法初步评审标准包含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和响应性评审标准三部分。 有关因素与标准可以参照最低评标价法,此处不再赘述。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综合评估法需要在评审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值或货币量化。
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1)分值构成
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将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及其他评分因素分配一定的权重或分值及区间。
(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应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明确。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行业管理规定给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三)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
(1)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则该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与最低评标价法相同)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2.详细评审
(1)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投标人得分=A+B+C+D+……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 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否决其投标。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同最低评标价法)
4.评标结果(同最低评标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