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示】第十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示制度,将展会投诉途径、投诉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
【受理主体】第十一条 展会中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或行为的现场投诉,可以由工作站受理。
【投诉材料】第十二条 向工作站提出投诉的,投诉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投诉申请书,包括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参展项目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二)有效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地理标志公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证明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证明材料等;
(三)委托代理人投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工作站可以依照工作需要,提供统一制式表格或网络页面的链接。
【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的,或被投诉参展项目侵权事实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或被投诉人承认侵权的,工作站应当协调展会主办方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展、遮盖以及删除、屏蔽、断开网络链接等。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的可由工作站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投诉人已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提出涉嫌侵权的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