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九章 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九章 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NEC系列合同条件 ECC合同的内容组成 AIA 系列合同条件 CM合同模式 IPD合同模式、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合同条件)
编辑于2024-12-18 17:11:15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二章 行政发展(第一节行政发展的特点与模式、第二节行政发展的动力与途径、第三节当代中国的行政发展..)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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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二章 行政发展(第一节行政发展的特点与模式、第二节行政发展的动力与途径、第三节当代中国的行政发展..)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第九章 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
第一节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一、FIDIC系列合同条件简介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首字母缩写。中文音译为“菲迪克”。
(1)《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
适用于各类大型或较复杂的工程或房建项目,尤其适用于传统的“设计-招标-建造”模式,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业主委托工程师管理合同,由工程师监管施工并签证支付。
(2)《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银皮书
适用于承包商以交钥匙方式进行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总承包,完成一个配备完善的业主只需“转动钥匙”即可运行的工程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无工程师)
(3)《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适合于承包商按发包人设计进行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的施工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可调整,由业主委派工程师管理合同。
(4)《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新黄皮书
适用于“设计-建造”模式,由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设计、提供设备并施工安装的机械、电气、房建等工程的合同,采用总价合同,业主委托工程师管理合同,由工程师监管承包商设备的现场安装以及签证支付。
(5)《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
适用于投资金额相对较小、工期短或技术简单,或重复性的工程项目施工,既适于业主设计也适于承包商设计。
(6)《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
适用于由承包商根据业主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工程项目和房建项目,采用总价合同。
(7)《设计施工和营运合同条件》——金皮书
适用于承包商不仅需要承担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工作,还要负责设施的长期运营,并在运营期到期后将设施移交给政府的项目。
(8)《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褐皮书
适用于承包商与专业工程施工分包商订立的施工合同
(9)《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白皮书
适用于业主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项目的前期投资研究、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合同管理和投产准备等咨询服务合同。
二、《施工合同条件》中各方责任和义务
《施工合同条件》是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最具代表性的文本。
(一)业主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①委托任命工程师代表业主进行合同管理; ②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设计工作并及时向承包商提供设计图纸; ③给予承包商现场占有权; ④向承包商及时提供信息、指示、同意、批准及发出通知; ⑤避免可能干扰或阻碍工程进展的行为; ⑥提供业主方应提供的保障、物资; ⑦在必要时指定专业分包商和供应商; ⑧做好项目资金安排; ⑨在承包商完成相应工作时按时支付工程款; ⑩协助承包商申办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相关许可等。
(二)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①应按照合同规定及工程师的指示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缺陷; ②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设备、文件、人员、物资和服务; ③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保护环境; ④提供工程执行和竣工所需的各类计划、实施情况、意见和通知; ⑤提交竣工文件以及运行和维护手册; ⑥办理工程保险; ⑦提供履约担保; ⑧履行承包商日常管理职能等。
(三)工程师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①执行业主委托的施工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境等目标监控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协调、联系、指示、批准和决定等; ②确定确认合同款支付、工程变更、试验、验收等专业事项等; ③工程师还可以向助手指派任务和委托部分权力,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无权解除任何一方依照合同具有的职责、义务或责任。
三、《施工合同条件》典型条款分析
2.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在收到工程师发出的开工日期的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初步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使用软件编制。 当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告知其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不能反映实际进度时,承包商应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符合实际进度的修订的进度计划。
3、预先警示
各方良好合作、相互提醒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合同规定,在任何已知晓或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或情况之前,每一方应告知另一方和工程师,工程师应告知双方以下事项, 该事项可能:①对承包商人员的工作产生不利影响;②对竣工后工程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③增加了合同价格;④对工程或分项工程的实施造成延误。 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提交规避或尽可能降低此类事件或情况不利影响的建议书。
4.暂停工程和复工
(1)由业主暂停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并说明暂停的日期和原因。 承包商应在暂停期间保护、保管并保证工程不致产生变质、损失或损害。
(2)由承包商暂停
如果业主方发生下列违约行为,承包商可向业主发出通知21天后暂停工作,直到业主方纠正其违约: 国内:28+28天 ①工程师未能按约定签发期中付款证书; ②业主未能按约定提供其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 ③业主未遵守付款的约定; ④业主未遵守有约束力的协议及商定,或未能遵守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DAAB)做出的有约束力的决定。
(3)延长的暂停
如果暂时停工已持续超过84天,承包商可以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允许继续施工。 如在工程师收到通知后28天内未能同意复工,承包商则可以:同意继续暂停,双方应就竣工时间的延长、给承包商造成的费用和利润损失、受影响的设备材料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承包商可向工程师再次发出通知,将工程受暂停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变更的规定可以甩项,如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根据【由承包商终止】的规定发出终止通知。 国内:28+28天
(4)复工
收到工程师发出对暂停工程开始复工的通知后,承包商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恢复工作。承包商和工程师还应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工程师应记录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变质、损失或缺陷,并将记录提供给承包商。承包商应负责立即修复,使其在工程竣工时达到合同要求。
(二)检验、试验、拒收和修补
1.质量管理及合规验证体系
承包商应编制并实施专门针对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开工日期后28天内将其提交给工程师。承包商还应至少每6个月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在审计结束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审计报告。 承包商还应编制并实施合规验证体系,以证明其设计、材料、永久设备、工作和工艺在各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并应向工程师提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合规验证文件。
2.检验
条款规定,包括工程师在内的业主方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和一切合理的时间内: (1)应完全能进入现场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场所; (2)有权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对材料、永久设备和工艺进行检查、检验及测试,并对永久设备的制造进度和材料的生产加工进度进行检查。 承包商应向业主方人员提供一切机会配合检查,但此类活动并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承包商的试验
对于除竣工试验外的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程的试验,承包商应提供所有试验所需的仪器、文件资料、电力、装置、燃料、工具、材料与人员。承包商应将拟进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有权根据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改变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应提前至少72小时将其参加试验的意向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令,承包商可自行进行试验,并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国内:48h+24h 如果因遵守工程师的指令或因业主的延误而使承包商遭受了(工期)延误、增加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提出工期、费用和利润索赔。 承包商应及时向工程师提交正式的试验报告。当规定的试验通过后,工程师应签认承包商试验证书。 如工程师未能参加试验,应被视为其已接受试验读数准确。因此,工程师应确保切实履行及时通知、指示并准时到场见证试验的职责。
4.缺陷和拒收
如果根据检查、检验或测试,发现永久设备、材料、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可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承包商需及时提交修补工作建议书; 如果承包商未能及时提交建议书或未能实施修补工作,则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进行修补或移离现场更换或重做,或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理由拒收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修补工作完成后,工程师可要求对修补项重新进行试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试验使业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业主有权向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
5.通知改正
根据合同如承包商未能履行任何义务,工程师可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要求其改正,改正通知的内容包括: ①承包商未履行义务的说明; ②规定承包商履行该义务的合同条款; ③要求承包商改正修补的合理时间。 收到通知后,承包商应立即做出答复并提出将采取的改正修补措施及开始的时间。 改正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并不意味竣工时间的延长。
6.修补工作
即使工程师先前已经进行了检查、检验或测试,在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的任何时候,工程师仍可以指示承包商: (1)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从现场移走并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进行修补或移除并返工; (3)实施任何因事故、不可预见事件等导致的为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修补工作。
承包商应立即或在指示规定的期限内执行该指示。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该指示,则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来实施工作并给予支付。除非承包商有权获得此类工作的付款,否则按照业主索赔的规定,应向业主支付因其未完成工作而导致的费用。 如果上述中(3)是业主或业主方人员的行为或例外事件所导致,则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为了使工程在缺陷通知期满日期或其后尽快达到合同要求,承包商应: ①在接收证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竣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扫尾工作;(甩项计划) ②在工程缺陷通知期满日期前,按照业主通知要求,完成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工作。 【缺陷责任期相关】对修补缺陷后的重新试验,承包商应在完成缺陷修补工作7天内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修补结果及重新试验建议,工程师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给出答复通知。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7天内发出通知,则工程师可在缺陷修补后14天内向承包商发出要求重新试验的通知,以验证修补结果符合合同要求。 如果因为某项缺陷达到使工程或主要永久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业主有权对其缺陷通知期限提出一个延长期,但缺陷通知期满后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三)工程计量估计和支付
1.合同价格和费用
2.工程计量
《施工合同条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当工程师要求对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按时派员协助工程师进行测量并提供工程师所要求的明细。
3.计量方法
(1)工程量测量方法应按照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方法; (2)若无规定,则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或其他适用的明细表中的规定。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对永久工程每项工程应按实际净数量计量,不计入膨胀、收缩或浪费的数量。 以合同为准 以图纸净量为准
4.工程估价
工程师应根据计量出的每项工作的工程量乘以相应费率或价格进行估价。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子同时满足以下[情形一中2个条件],或同时满足[情形二中4个条件]的,可对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进行确定、调整: (1)情形一:【变更条款】 1)工程量清单或其他资料表中未有该项工作、也未规定该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2)由于该项工作特性或实施条件的不同,合同中未有相应的可供参考费率或价格的工作。 没有一样且没有参考的时候 (2)情形二:【调价条款】 1)该工作测量工程量比工程量清单或其他资料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超过了10%; 2)工程量的变动与合同规定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合同额的0.01%; 3)工程量的变动直接导致该项工作每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4)合同中没有规定此项工作为固定费率或固定费用。 最严调价,堵死不平衡报价主题
5.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在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发生改变,对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产生影响时,合同价格应考虑对因法律改变造成的费用增减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改变使承包商遭致了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6.因成本改变的调整
对合同中规定了适用成本指数表的情况,应就工程所用的劳动力、货物和其他投入的成本涨落,按成本指数资料表计算的增减额进行调整后向承包商支付。在获得每种现行成本指数前,工程师应使用一个临时指数用于签发期中付款证书,待得到现行成本指数后再重新计算调整。 如果承包商未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则其后的工作应采用下列两者中对业主更有利的方式对价格进行调整: (1)工程竣工时间到期前第49天的指数或价格; (2)现行指数和价格。
7.期中支付
承包商应在每个付款期结束后,向工程师提交报表和证明文件,申请期中付款; 工程师应在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向业主签发期中付款证书,说明应付金额情况; 业主应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56天内向承包商付款。 国内:(7+7)+14
8.最终支付
在履约证书签发后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先提交一份最终报表草案和证明文件,再与工程师商定核实后,提交最终报表和结清证明,申请最终付款; 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报表和结清证明后28天内,向业主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业主应在收到工程师签发的最终付款证书56天内向承包商付款。 国内:14+14+14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规定时间收到应得到的期中付款或最终付款,承包商有权就未得到的付款按月计算复利,除非合同另有 规定,应按3%的年利率向业主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用。
(四)价值工程
为鼓励承包商发挥经验,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合同规定,承包商可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书面的建议书,使提出的建议有助于:加快竣工;降低业主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提高业主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业主带来其他利益等。 如果工程师同意建议书,则应发出相应的变更指示。通过采纳合理化建议给业主带来的净收益,业主应与承包商分享。
(五)不可预见
1.不可预见的定义
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 “不可预见”的风险分配方式使承包商在投标时将风险限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 业主获得的应是承包商未考虑不可预见风险的正常标价和施工方案。
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物质条件”是指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期间遇到的自然物质条件、自然或人为的物质障碍、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及其影响。 如果承包商发现此类物质条件,则承包商应尽快通知工程师,并说明其认为是不可预见的理由。 承包商应采用适用于此物质条件下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应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 如果承包商因此遭受了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但不包括利润)索赔。工程师则应在收到通知后对该物质条件进行检验和调查,在处理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时,应考虑该情况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影响的程度如何、是否有其他对承包商更有利的条件可用以抵减。
(六)工程照管责任
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货物、承包商文件的照管责任,直到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如果对某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已签发或视为已签发接收证书,则对该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业主。在照管责任按上述规定移交给业主后,承包商仍应对其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责任,直到扫尾工作完成。 如合同发生终止,则从终止之日起,承包商不再承担工程照管责任。 如果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因合同规定的业主风险以外的原因导致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予以修复,使其达到合同要求。
(七)工程的接收
1.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
承包商可在其认为工程即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签发接收证书的通知。如工程分成若干个分项工程,承包商也可为每个分项工程申请签发接收证书。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通知后28天内: 向承包商签发接收证书,注明工程或分项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期(对工程或分项工程预期使用无实质性影响的少量 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除外); 或发出通知拒绝承包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提出承包商要获得接收证书签发尚应完成的工作、修补的缺陷和提交的文件, 承包商应在再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上述工作。
当工程达到下列条件时,业主应接收工程: (1)工程已根据合同完成,并通过了竣工试验; (2)工程师对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提交的竣工记录没有给出反对通知; (3)工程师对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交的运行与维护手册没有给出反对通知; (4)承包商已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对业主方人员的培训; (5)根据合同已签发或视为已签发了接收证书。 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的28天内既未签发接收证书,也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若工程已满足上述前(1)~ (4)的条件,则应视为该工程已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申请通知后的第14天竣工、且视为接收证书已经签发。
2.部分工程的接收
工程师可根据业主的酌情决定,为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签发接收证书。 除非且直至工程师已签发了该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业主不得使用该部分工程。 如果在接收证书签发前业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则承包商应通知业主,确认该部分工程及其使用情况,以及: (1)该使用的部分应视为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已被业主接收; (2)从该部分开始使用之日起,承包商不再承担照管责任,转由业主承担; (3)工程师应立即为该部分签发接收证书。对尚未完成的扫尾工程(含竣工试验)、缺陷修补应在证书列明。 如果因业主接收或使用该部分工程而导致承包商产生了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提出费用及利润索赔。
(八)误期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中竣工时间的规定如期完工,根据业主索赔条款,承包商应当为其违约行为向业主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每天应付金额,乘以工程竣工日期超过规定的竣工时间的天数计算,且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国内:签约价3% 除在工程竣工前根据[由业主终止]的规定终止的情况外,该误期赔偿费应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赔偿费。 支付赔偿费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九)索赔
1.索赔通知
当业主或承包商任一方认为其有权索赔时,则索赔方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事件或情况造成的影响。 该通知应在索赔方察觉或应已察觉到该事件或情况后的28天内发出,如果索赔方未能在该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索赔方将无权获得索赔,并应免除另一方与造成索赔事件相关的责任。 索赔方应做好可能用于支持索赔所必需的同期记录。
2.提出详细的索赔
在索赔方察觉或应已察觉到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的84天内或索赔方提议并经工程师商定的期限内,索赔方应向工程师提交充分详细的索赔文件,包括: ①对引起索赔事件的详细说明; ②索赔的合同或法律依据; ③索赔方的同期记录; ④对提出的索赔金额或工期的详细依据材料。
3.索赔处理
在收到充分详细的索赔文件后,工程师应与索赔双方就索赔事项、索赔内容进行商定或确定,决定索赔方有权获得的额外支付和竣工时间的延长,合同价格的扣减或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十)争端处理
1.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合同争端可按照规定,由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DAAB)(或争端裁决委员会DAB)裁决。合同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28天或规定的日期内联合任命DAAB的成员,DAAB由具有适当资格的一人或三人组成。 DAAB成员与业主、承包商及工程师没有利害关系,由业主、承包商双方联合任命、分摊酬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鼓励DAAB成员在日常非正式地参与处理合同双方潜在问题及分歧,及早化解争端。
2.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如果双方发生争端,任一方可将争端事项提交给DAAB,委托其做出决定。 DAAB应在收到委托事项后84天内或在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其有理由的决定。 除非并直到该决定在友好协商解决或仲裁后应做出修改,该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任一方对DAAB的决定不满,可以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如双方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决定应成为最终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决定。 如果任一方已按照上述规定发出了表示不满的通知,双方还应在着手仲裁前,尽力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在发出不满意通知的28天后方可启动仲裁。
第四节 AIA系列合同及CM和IPD合同模式
一、AIA系列合同条件((美国建筑师协会)
AIA中建筑师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力:
①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的检查权; ②对承包商付款申请的支付确认权; ③对承包商文件资料的审查批准权; ④对变更等的签发变更令权。
二、CM合同模式
(一)CM模式及其类型
CM(ConstructionManagement)模式,是指由业主委托一家CM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该CM单位以承包单位的身份进行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设计活动,组织快速路径(Fast-track)的生产方式,使工程项目实现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 CM合同属于管理承包合同。 CM模式分为代理型CM模式和风险型CM模式。 对于代理型CM模式,CM承包商只为业主对设计和施工阶段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不负责工程分包的发包,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由业主直接签订,CM承包商不承担项目实施的风险。
(二)风险型CM模式的工作特点
风险型CM承包商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前阶段的咨询服务和施工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 CM承包商在工程设计阶段就应介入,为设计者提供建议,包括根据施工经验提高设计的可施工性建议、运用价值工程提出设计改进建议、提出工程投资优化的建议,同时也帮助减少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 当部分工程设计完成后CM承包商即可选择分包商施工,而不必等到设计全部完成后才开始施工,通过快速路径方式缩短项目建设周期。CM承包商对业主委托范围的工作,可以自己承担部分施工任务,也可以全部由分包商实施。 CM工作是负责对自己选择的施工分包商和供货商,以及业主签订合同交由CM负责管理的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保证承包管理的工程能够按合同要求顺利完成。
(三)风险型CM模式的合同计价方式
1.合同计价方式
采用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成本部分由业主承担,CM承包商获取约定的酬金。 CM承包商签订的每一个分包合同均对业主公开,业主可以参与分包合同的谈判,业主按分包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CM承包商不赚取总包与分包合同之间的差价。 CM承包商的酬金约定方式:固定酬金;按分包合同价的百分比取费;按分包合同实际发生工程费用的百分比取费。
2.保证工程最大费用(GMP)的限定
随着设计工作的深化,CM承包商要陆续编制工程各部分的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完成后,CM承包商将按照最终的工程预算提出保证工程最大费用(GMP),并与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后,按GMP的限制制定计划并组织施工,对施工阶段的工作承担直接经济责任。 当工程实际总费用超过GMP时,超过部分由CM承包商承担,体现了CM管理承包的风险性,也使业主方造价控制风险大大降低。 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与CM承包商确定GMP时不一致使得工程费用增加的情况,CM承包商可以与业主协商调整GMP,可能的情况如: ①发生设计变更或补充图纸; ②业主要求变更材料和设备的标准、种类、数量和质量; ③业主签约交由CM承包商管理的施工承包商或业主指定分包商与CM承包商签约的合同价大于GMP中的相应金额等。
三、IPD合同模式
(一)IPD模式的定义[合作者模式]
IPD即集成项目交付模式,亦称为综合项目交付模式或一体化项目交付模式,是一种将人力资源、工程系统、业务架构和 实践经验集成为一个过程的项目交付模式,在这一集成过程中,参与项目各方充分利用自身的技能与知识,通过包括设计、制造、施工等项目全寿命周期各阶段的通力合作,使项目效益最大化,为业主创造更大价值并减少浪费。
(二)IPD模式的实施过程及特点
AIAC191合同包括IPD多方合同标准协议和4个附件(通用条款、项目法律描述、业主标准、目标标准修正案)。由业主、设计单位、承包商(还可包括供应商、分包商)共同签署一份合同,形成多方合同型IPD模式。
在报酬激励方面,参与各方共同商定项目目标实现的报酬金额。 若实际成本<目标成本,则业主应将结余资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给其他参与方作为激励报酬。 若实际成本>目标成本,根据合同约定,业主可选择偿付工程的所有成本,包括设计单位和承包商人员的工资,也可选择不再偿付任何单位的人员成本,只支付材料、设备和分包成本。 在索赔方面,参与各方应放弃任何对其他参与方的索赔(故意违约等情形除外)。 在争端处理方面,该模式下任何一方提出的争议应提交到由业主、设计单位、承包商等参与方的高层代表和项目中立人所组成的争议处理委员会协商解决,项目中立人由参与各方共同指定。
第三节 NEC施工合同(ECC)及合作伙伴管理
一、NEC系列合同条件((NewEngineeringContract)
二、NEC合同的内容组成
工程施工合同(ECC)的结构组成呈模块化,包括下列6个模块,使用者可根据需求自由选择使用,其中核心条款为必选项,次要选项条款为可选项。 核心条款(通用条款——必选) 主要选项(计价模式——只能选一) 次要选项(专用条款——任意选)
(一)核心条款
核心条款是施工合同的主要共性条款,包括:总则;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工期;测试和缺陷;付款;补偿事件;所有权;风险和保险;争端和合同终止等9条,构成了施工合同的基本构架,适用于施工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和交钥匙工程承包等不同模式。 【口诀】总工程师中风,付厂却争保险权。
(二)主要选项条款
主要选项条款是对核心条款的补充和细化,使用者应根据需要选择适用的条款。
(五)成本组成表
成本组成表是对成本组成项目的全面定义,包括成本组成表和成本组成简表,两者分别与不同计价方式关联。在使用时,业主要根据具体项目进行选择,并删除表中与本合同无关的列项。
(三)争议解决与避免程序
使用者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来完成主要选项的配置: (1)高级代表一裁决员一诉讼/仲裁。 (2)高级代表(可跳过)—裁决员一诉讼/仲裁。 (3)争端避免委员会一诉讼/仲裁。 对于(1)、(2),发生争议时,高级代表应立即与合同双方沟通;尽力促其达成一致,如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达成合意,高级代表不能作出决定,需交由裁决员进行裁决。 对于(3),DAB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定期视察现场、及时发现潜在冲突,规避争端,提供解决争端的建议,但不能进行终局裁决. 裁决员和DAB由合同双方选定;双方共同支付报酬,以保证其独立、公正。上述方式通过引进裁决员或DAB,提高了解决争端的及时性、灵活性和高效性。
(四)次要选项条款
ECC还提供了十多项可供选择的次要选项条款,包括履约保证;母公司担保;支付承包商预付款;多种货币;区段竣工; 承包商对其设计所承担的责任只限运用合理的技术和精心设计;通货膨胀引起的价格调整;保留金;提前竣工奖金;工期延误赔偿费;功能欠佳赔偿费;法律的变化等。
(六)合同数据
合同数据是对条款补充信息的约定,使用者可以自由定义,如ECC合同范本适用于不同的设计深度,承包商承担的设计职责可在合同数据中进行约定。 对于具体工程项目建设使用的施工合同,使用者可以根据其项目模式特点和自身需要,在核心条款的基础上,加上选定的主要选项条款和次要选项条款,就可以组合形成了一个内容约定完备的合同文件。
三、ECC合同中的合作伙伴管理理念
鼓励当事人采取合作,而不是采取对抗行为,是ECC合同的典型特点。(Partner) ECC合同核心条款的“总则”中第一条即提出业主、承包商、项目经理(指业主方项目经理)和工程师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工作原则。 ECC通过建立以合作伙伴、早期警告和补偿事件为特征的合作机制,让项目各方致力于提高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
(一)合作伙伴
ECC就多方合作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专门的约定。ECC提出通过设置合作伙伴目标和合作方式,促进相关各方充分利用资源,争取最佳结果和效益。相关各方可以自行约定组成合作伙伴,并推选出发起人和核心小组。 其中核心小组成员由来自相关各方的代表人员组成,代表合作伙伴进行决策。 在合作过程中,伙伴间应体现相互信任和合作的精神,遵循合作信息中要求的合作方式,保证合作的效果。各合作伙伴应做到: ①使用共同的信息系统,相互提供有利信息,减少各方信息偏差; ②进行早期预警,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③向核心小组提供建议、信息和意见; ④共同执行核心小组的决定。 体现了ECC对各方协同合作、实现多赢的重视。
(二)早期警告
ECC规定:一经察觉发现可能出现诸如增加合同价款、拖延竣工、工程使用功能降低等问题,项目经理(业主)或承包商均应向对方发出早期警告。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鼓励项目经理(业主)和承包商对可能影响工程的事件及早发出警告,防范未来风险的发生或降低其不利影响。 ECC条款还规定,项目经理(业主)和承包商都可要求对方出席早期警告会议,每一方都可在对方同意后要求其他人员出席该会议。
在早期警告会议上,与会各方应在下列方面进行合作: (1)提出并研究建议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作为早期警告的每一问题的影响; (2)寻求对将要受影响的所有各方均有利的解决办法; (3)决定与会各方应采取的行动以及根据合同应采取行动的一方。
项目经理(业主)应在早期警告会议上对所研究的建议和做出的决定记录在案,并将记录发给承包商。 ECC其他条款:承包商应在获得和提供与合同工程有关的信息方面同其他方合作。 一经察觉合同组成文件中存在歧义和矛盾,项目经理或承包商均应立即通知对方,项目经理应发出指令解决此种歧义和矛盾。 一经察觉在工程信息中有不合法和不可行的要求时,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若项目经理同意,应发出指令适当变更工程信息。
(三)补偿事件
ECC规定:项目双方均可通知补偿事件,鼓励各方及早相互告知,有利于减小事件的不利影响,通过项目经理通知补偿事件,体现了业主就补偿事件对承包商给予补偿的主动性,反映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相互体察与合作,有利于项目良性发展。 ECC规定:若项目经理(业主)作出决定,认为某一补偿事件的影响过于不明确以致无法合理预测,此时应在向承包商发出提交报价的指令中说明其关于补偿事件的假定条件,对补偿事件的计价先以此假定条件为基础,事后若发现此假定条件有误,项目经理(业主)应通知改正。 该条款有助于在现有信息条件下通过做出假定,先快速处理事件,若后来发现假定有误,再予修改,利于问题的快速灵活解决。 ECC规定:为消除歧义和矛盾而变更工程信息所发的指令属补偿事件。计价原则是:惩罚过错方。 若变更由业主提供的工程信息,则该补偿事件的影响按对承包商最有利的解释进行计价; 若变更由承包商提供的工程信息,则按对业主最有利的解释计价。 鼓励双方相互提供真实可靠的工程信息(而不是对己方最有利的信息)。
第二节 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
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及各方责任和义务
交钥匙工程,该模式下业主只选定一个承包商,由承包商根据合同要求,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运行,向业主交付一个建成完好的工程设施并保证正常投入运营。尤其适于提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或基础设施工程及BOT等类型项目。
业主选择EPC合同多有如下考虑:
期望工程总造价固定、不超过投资限额,项目风险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担; 期望工期确定,使项目能在预定的时间投产运行; 业主缺乏经验或人员有限,需要一揽子将项目发包给一个承包商,由其负责组织完成整个项目; 业主采用比较宽松的管理方式,按里程碑方式支付; 严格竣工检验以保证工程完工的质量,使项目发挥预期效益。
合同的当事方是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分别任命业主代表及承包商代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不同,银皮书中没有"工程师"这一角色,而是由业主方委派"业主代表"代替业主负责工程管理工作,实现合同目标。 在工程款支付上,银皮书规定由业主根据承包商的报表直接支付,而没有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这个中间环节。
(一)业主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①向承包商提供现场地形、地下、水文、气候及环境条件的数据资料; ②向承包商提供现场进入权和占用权; ③委派业主代表; ④做好项目资金安排; ⑤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⑥向承包商发出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 ⑦发出变更通知; ⑧审核承包商文件; ⑨为承包商提供协助和配合; ⑩准备并负责由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⑪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等。
(二)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①按照合同进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缺陷; ②工程完工后应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 ③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人员、物资和服务; ④为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并保护环境; ⑤提供履约担保; ⑥负责核实和解释现场数据; ⑦遵守安全程序; ⑧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⑨编制提交月进度报告; ⑩办理工程保险; ⑪负责承包商设备; ⑫负责现场保安; ⑬照管工程和货物; ⑭编制和提交竣工文件; ⑮对业主人员进行工程运行和维护培训等。
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典型条款分析
(一)合同组成文件及业主要求
2、业主要求
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文件,“业主要求"包括合同中业主提出的工程目标、范围、设计和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其优先次序仅次于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
(二)业主代表
根据合同,业主应任命一名“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业主方应将业主代表的姓名、地址、职责和权力通知给承包商。 业主代表应行使业主方授予的权力,履行职责、完成受托的任务,除非业主方另行通知,业主代表应被认为具有业主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终止合同的权力除外),如果业主方希望替换任何已任命的业主代表,应在不少于14天前将替换人员的姓名、地址、职责、权力及任命日期通知给承包商。承包商有权对替换人选提出反对,但需要给出合理的理由。 业主或业主代表可随时向其助理人员指派和授予一定的任务和权力,这些助理人员可包括驻地工程师以及担任检验试验各种生产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 由业主代表及其助理人员根据授权做出的批准、证明、同意、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等,应如同业主采取的行动一样有效。 承包商应接受业主、业主代表及助理人员根据授权向承包商发出的指令。
(三)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一名"承包商代表"并授予其代表承包商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权力。 如未在合同中事先指定承包商代表,则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选及资料提交给业主,以征得同意。 承包商代表还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授予权力和职责,该授权应在业主收到承包商代表签署的告知通知后方能生效。
(四)分包商
承包商应对所有分包商的工作负责,管理协调所有分包商的工作,为分包商的行为和过失承担责任。 对符合要求的分包工作,承包商应在不少于28天前向业主通知以下事项: (1)拟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 (2)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3)分包商承担现场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承包商不得分包的工作: ①累计总价值大于合同文件中所限定的分包占合同价格比例的工作;(如未规定百分比,则为全部工程) ②合同中规定的不允许分包的工作。
(五)设计及数据风险
业主应对"业主要求"及业主提供信息的下列部分的正确性负责: (1)在合同中规定的由业主负责或不可改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的预期目标的说明; (3)工程竣工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4)承包商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业主不应对原包括在合同内的“业主要求”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疏漏负责。 【无补偿】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并在除上述业主应负责的部分外,对“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 承包商应被视为在基准日期前已仔细审查了业主要求。承包商从业主或其他方面收到任何数据和资料,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对设计和实施工程所承担的责任。 银皮书在"放线"条款中还规定:由承包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的任何差错。 承包商应特别注意对放线工作的有关数据进行校验核实,而不能太过依赖于业主提供的此类数据的正确性,给自己造成潜在风险。
(六)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的条款中规定: (1)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2)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 (3)合同价格对任何不可预见的困难或费用不应考虑给予调整; (4)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款的规定基本上排除了承包商以外界物质条件不可预见为理由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的机会,因而承包商要清醒认识所承担的不可预见的困难,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VS】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承包商遇到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时,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
(七)进度计划与进度报告
1.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一份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应包括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合同要求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及时间安排;永久设备和材料的关键交货日期等。 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不相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除非业主在收到初步进度计划后的21天内或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其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进行工作,业主人 员有权依照该进度计划安排其活动。 8.3进度计划雇主应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初步进度计划和每个修订的进度计划,并可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不能反映实际进度或与承包商义务不一致的部分。如果雇主没有发出此类通知: ①在收到初步进度计划后21天内;(或) ②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14天内
2.进度报告
承包商应编制并向业主提交月进度报告,第一次报告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7日内报出。 【通用条件】银皮书和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还规定,如无另行约定,业主(或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承包商文件和承包商通知的审核期为21天,自业主(或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文件和承包商通知之日起算。如超过该审核期限,业主(或工程师)未能发出通知,则视为其已发出了不反对通知。
每份报告应包括:
(1)设计、承包商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投产准备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 (2)关于每项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商检验、试验、 发货和运抵现场的实际或预计日期; (3)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
3.承包商工期索赔
承包商有权提出要求延长竣工时间的索赔的情形只有下列3种:
(1)根据合同变更的规定调整竣工时间; (2)根据合同条件承包商有权获得竣工时间的延长(如因公共部门或私营公用事业单位造成对承包商工作不可预见的延误或中断); (3)由业主或在现场的业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的延误或阻碍(或因流行病或政府行为导致的由业主提供的材料的不可预见的短缺)。
【VS】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进行工期索赔的情形还有:
①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②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导致的承包商人员或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 在银皮书(EPC)中,这两种情形的后果均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的风险明显加大。
(八)支付
收到对承包商的履约担保、承包商已任命承包商代表是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基本前提条件。 对预付款,银皮书规定,业主应在收到履约担保函、预付款担保函及承包商预付款申请后14天内支付预付款;并按每次期中付款金额25%的比例抵扣,直至还清预付款。 对期中付款,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末,按业主要求的格式向业主提交报表,详细说明承包商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业主应在收到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28天内向承包商发出关于报表中业主不同意支付的任何项目的通知,并附详细说明,对符合合同要求的应付款项,则不应扣发。 业主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56天内支付每期报表的应付款额。 对最终付款,业主应在收到经双方商定的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证明后56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的最终款额。
【支付担保】在下列条件下,承包商可要求业主提供其已做好相应资金安排的证明,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要求后的28天内提供该证明:
(1)承包商收到指令,实施变更价格超过了约定合同价格的10%,或累计变更价格超过了约定合同价格的30%; (2)承包商未收到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 (3)承包商已意识到业主的资金安排发生重大变化。
【履约担保】当因变更或调整导致合同价格累计增加或减少的金额超过了约定合同价格的20%时,可应业主要求或经业主同意,承包商应增加或可减少相应的履约担保金额。
(九)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遵守健康安全法规和合同义务;任命一名健康和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健康、安全和事故预防工作;提供围栏、照明、安全通道、保安和看守;保持现场整洁、及时清理障碍物;关照所有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 承包商还应当与当地卫生机构合作,在现场及承包商和业主人员住地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医务室及业主要求中规定的医疗服务,并做好传染病防控的安排。 在开工日期后21天内及现场开始实施任何工作之前,承包商应向业主方提交针对工程和现场编写的健康和安全手册。
(十)运维培训
承包商应按照业主要求中的规定,对业主人员进行运行与维护培训。如果业主要求中有在工程接收前要进行的培训,则在完成该培训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接收要求完工。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商还应向业主提供临时的运行与维护手册;在业主签发接收证书之前,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最终的运行与维护手册。 手册的详细程度应能满足业主方运行、维护、拆卸、组装、调试及设备修理的需要。 在符合业主合理的安全限制要求的前提下,直到签发履约证书后第28天的日期,承包商应有工程进入权,以及工程运行、维护和性能记录的获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