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的履行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合同的履行的思维导图,讲述了合同的履行概述、原则、基本规则、抗辩权、情势变更,希望梳理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4-12-27 17:10:57第25章 合同的履行
第1节 概述
概念
指债务人在合同履行原则的指导下,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所应承担的给付义务,从而使债权人之债权得以实现
特征
1||| 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作出给付、实现合同债权的行为
2||| 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自觉实现给付义务的行为
3||| 合同的履行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而作出的行为
4||| 合同的履行必须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式作出的给付行为
第2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依约履行
依法履行
履行的义务内容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和解除
诚信履行原则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原则
第3节 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给付义务的履行
履行主体适当
债务人的代理人
第三人清偿
履行受领人
履行标的适当
履行标的数量适当
履行标的质量适当
履行价格适当
履行期限适当
要求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关系规定的期间或者期日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
履行地点适当
是债务人依合同约定实施履行行为的地点,又称为清偿地
附随义务的履行
要求
1.注意义务;2.协助义务;3.告知义务;4.照顾义务;5.保密义务;6.保护义务;7.忠实义务
第4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概述
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其重要功能在于对抗、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特点
1||| 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2||| 适用于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
3||| 主要是一种拒绝权
4||| 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适用条件
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无履行顺序且已届履行期
须相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须相对方在客观上有履行的可能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目的不同
留置权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
性质不同
留置权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属法定担保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物权,具有对世性,能够对抗一切人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它只能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不同
留置权的发生根据在于一方依照合同约定已先占有对方的财产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在债务上的牵连性
内容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所拒绝的债务并不限于此,且权利人无优先受偿权。除非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已达成协议,或者对方提出履行,或者已为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发生债务延期履行的后果,相对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合同上的请求权
同时履行的抗辩仅仅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即在相对方为对待给付之前,权利人可以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并不因此产生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
概念
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向对方先为履行义务
适用条件
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须双方当事人各自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
法律效果
中止履行
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
恢复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性质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违约制度的一种,是基于违约时间不同而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违约形式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契约的性质
适用条件不同
形式条件上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无此前提
实质条件上
实质条件上,不安抗辩权的实质条件是对方财产在合同签订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不限于财产的明显减少,还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及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风险等情况
留置权发生后,权利人所拒绝给付的是其占有的对方的财产
适用主体不同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限于依约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主张预期违约救济的权利人则没有限制,无论是有义务首先做出履行还是同时做出履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寻求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等待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履行担保,以便继续履行
须先履行义务的该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实质要件)
根据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预见他方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中止履行义务,请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如果对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提供担保,即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先履行抗辩权
概念
指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顺序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 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须是合同双方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 须是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4) 须是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行履行的债务客观上是可能的,即可以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法律效果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止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产生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并有权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后履行抗辩权
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发生条件
(1)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 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将随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导致对方请求权的消灭
第5节 情势变更
概念
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间,因为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难以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结果显失公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特征
1|||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
2|||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
3||| 情势变更在性质上不属于商业风险
4||| 继续履行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
当事人的继续谈判义务
在发生情势变更后,当事人负有继续谈判义务
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变更和解除合同
在发生情势变更后,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但如果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则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