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
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
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墙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墙及安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租赁、 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
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 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单位在申清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 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 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 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