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减持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减持规则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不同股份减持顺序,相关定义,其他股份减少情况,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股份股东,董监高及科创板核心技术人员,其他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编辑于2025-01-13 13:09:30减持规则
相关定义
大股东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数量 (证监会《减持办法》二十二)
股东:普通证券账户 + 信用证券账户 +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 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 + 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
董监高:普通证券账户 + 信用证券账户 +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控股股东、实控人(证监会《减持办法》二十三)
依披露
未披露的:5%以上第一大股东遵守相关规定
特定股份(上15号指引二、二十八、二十九,深18号指引二、二十二、二十三)
首发股份,以及解禁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持有的首发股份
转板公司中小股东持有的挂牌前或北交所上市前股份
重新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持有的退市期间股份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上15号指引三十四,深18号指引三十二)
A股 + B股 + 境外股份(不含优先股)
持有股票(上15号指引三十四,深18号指引三十二)
股东持有的A股 + B股 + 境外股份(不含优先股)
减持股份(上15号指引三十四,深18号指引三十二)
仅限减持A股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视为减持,遵守交易所规定(上15号十八,深18号二十四)
禁止减持情形
全部禁止(证监会《减持办法》七、八)
上市公司相关
本上市公司的证券期货犯罪被侦查、处罚、刑罚后6个月内
本上市公司被交易所公开谴责3个月内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摘牌或自证清白之前
自身相关
涉嫌本上市公司的证券期货犯罪被侦查、处罚、刑罚后6个月内
涉嫌本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交易所公开谴责3个月内
因证券期货违法尚未足额缴纳罚金的,规定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款的除外
禁止二级市场减持(证监会《减持办法》十、十一)
连续三年分红<归属股东净利润×30%
最近20个交易日中存在后复权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MRQ)
最近20个交易日中存在后复权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该条限制的是首发时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若首发时无控股股东、实控人,则为首发时5%以上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已经做了信息披露的、股份来自二级市场增持的除外(证监会《减持办法》二)
其他禁止行为(上指引15号二十一,深指引15号十九)
短线交易(父母、配偶、子女账户同样适用,证券法四十四)
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有的股份减持受限的,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
获得减持受限股份前,有存续融券合约
收购、重组相关规定
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四十六)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禁止卖出
收购公司持有的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七十四)
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禁止卖出
持股30%以上,且每年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上指引8号十一,深指引10号十四)
增持后6个月内禁止卖出
重整投资者人取得的股份(上指引13号四十六,深指引14号四十六)
取得后36个月内禁止卖出
破产重整完成后原实控人持股(上指引13号四十六,深指引14号四十六)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36个月内
二级市场竞价、IPO、公开发行(上指引15号二,深指引15号二)
二级市场减持
无减持数量限制
无披露要求
协议转让
需遵守大股东减持数量、价格限制
无提前披露要求
受让方无需锁定6个月,但仍需遵守大股东减持要求
IPO前原始股等其他股份
禁止减持
首发股份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亲属股票上市36个月内(交易所《上市管理办法》)
破发锁定期延长6个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二)
双创板首发股份(《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4.3,《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3.5)
上市时未盈利的,实现盈利前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
第4、5个会计年度,不超过总股本2%
实现盈利后,可自当年年报披露后次日起减持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受同一实控人控制,可在发行后12个月后内部转让(《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4.4,《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3.4)
定增股份(包括董事会引入的战略投资者)
18个月内禁止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七)
集中竞价:90天≤总股本1%(证监会《减持办法》十二)
信息披露(上15号十、十一,深15号十一)
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公告(证监会《减持办法》九),减持区间不超3个月
减持期间发生重大事项公告,需同步公告减持进展
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未实施减持或未实施完毕的,减持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大宗交易:90天≤总股本2%(证监会《减持办法》十四)
信息披露(上15号十、十一,深15号十一)
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公告(证监会《减持办法》九),减持区间不超3个月
减持期间发生重大事项公告,需同步公告减持进展
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未实施减持或未实施完毕的,减持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受让方锁定6个月(证监会《减持办法》十四)
协议转让:总股本≥5%(上指引15号十四、深指引18号十五)
无需事前披露
受让方锁定6个月(证监会《减持办法》十三)
询价转让(双创板):详见特定股东
股东配售(双创板):详见特定股东
失去控股股东身份
协议转让后失去(上15号指引十四、深18号指引十五)
六个月内,在竞价、大宗减持时继续遵守节奏、信披方面的要求
六个月内,分红不达标、破净不得减持
减至5%以下(任何方式,深交所包括被动稀释,上15号指引二十、深18号指引二十四)
90日内,在竞价、大宗减持时继续遵守节奏、信披方面的要求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证监会《减持办法》二十一)
六个月内,相关方遵守大股东相关规定;
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分红不达标、破净不得减持的要求
其他信披要求(证监会《收购管理办法》十三)
每减少5%,需要编制、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买卖
每减少1%,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无需停止买卖
达到5%(向上向下、被动稀释都适用),需要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买卖(证券法六十三)
其他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禁止减持情形
全部禁止(证监会《减持办法》七)
涉嫌本上市公司的证券期货犯罪被侦查、处罚、刑罚后6个月内
涉嫌本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交易所公开谴责3个月内
自身违法未缴足罚款的
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四十六)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禁止卖出
禁止二级市场减持(证监会《减持办法》二、十一)
若股东为首发时控股股东,最近20个交易日中存在后复权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该条限制的是首发时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若首发时无控股股东、实控人,则为首发时5%以上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已经做了信息披露的、股份来自二级市场增持的除外(证监会《减持办法》二)
短线交易(父母、配偶、子女账户同样适用,证券法四十四)
二级市场竞价、IPO、公开发行(上指引15号二,深指引15号二)
二级市场减持
无减持数量限制
无披露要求
协议转让
需遵守大股东减持数量、价格限制
无提前披露要求
受让方无需锁定6个月,但仍需遵守大股东减持要求
IPO前原始股等其他股份
禁止转让行为
IPO前原始股
股票上市起1年内不得转让(交易所《上市管理办法》)
定增股份
6个月内禁止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八)
集中竞价:90天≤总股本1%(证监会《减持办法》十二)
信息披露(上15号十、十一,深15号十一)
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公告(证监会《减持办法》九),减持区间不超3个月
减持期间发生重大事项公告,需同步公告减持进展
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未实施减持或未实施完毕的,减持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大宗交易:90天≤总股本2%(证监会《减持办法》十四)
信息披露(上15号十、十一,深15号十一)
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公告(证监会《减持办法》九),减持区间不超3个月
减持期间发生重大事项公告,需同步公告减持进展
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未实施减持或未实施完毕的,减持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受让方锁定6个月(证监会《减持办法》十四)
协议转让:总股本≥5%(上指引15号十四、深指引18号十五)
无需事前披露
受让方锁定6个月(证监会《减持办法》十三)
询价转让(双创板):详见特定股东
股东配售(双创板):详见特定股东
失去大股东身份
协议转让后失去(证监会《减持办法》十三)
六个月内,在竞价、大宗减持时继续遵守节奏、信披方面的要求
减至5%以下(任何方式)
90日内,在竞价、大宗减持时继续遵守节奏、信披方面的要求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证监会《减持办法》二十一)
六个月内,相关方遵守大股东相关规定
其他信披要求(证监会《收购管理办法》十三)
每减少5%,需要编制、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买卖
每减少1%,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无需停止买卖
达到5%(向上向下、被动稀释都适用),需要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买卖(证券法六十三)
董监高及科创板核心技术人员
在任董监高
禁止转让时间(《董监高变动规则》四)
上市公司相关
本上市公司的证券期货犯罪被侦查、处罚、刑罚后6个月内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自身相关
股票上市后1年内
涉嫌本上市公司的证券期货犯罪被侦查、处罚、刑罚后6个月内
涉嫌本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交易所公开谴责3个月内
因证券期货违法尚未足额缴纳罚金的,规定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款的除外
禁止买卖窗口期(《董监高变动规则》十二)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
季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重大事件发生/决策,至依法披露日
科创板首发股份(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4.3)
上市时未盈利的,实现盈利前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包括核心技术人员
盈利后,可自当年年报披露后次日减持
核心技术人员(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4.5)
限售期满4年内,每年转让比例不超过上市时持有总股数的25%,可以累计使用(与董监高不同)
其他禁止行为
开展挂钩本公司股票的衍生品交易(上15号二十六,深18号十九)
短线交易(父母、配偶、子女账户同样适用,证券法四十四)
减持数量(上15号十五,深18号十)
每年所有方式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的除外
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
基数计算
上一年可减持、未减持的不累计入下一年
因权益分派导致的股份增加
计入当年计算基数
增加的无限售股
计入当年计算基数
增加的限售股
计入次年计算基数
减持信披(上15号十、十一,深18号十一)
集中竞价
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区间不超过3个月
减持期间发生重大事项公告,需同步公告减持进展
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未实施减持或未实施完毕的,减持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大宗交易
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区间不超过3个月
减持期间发生重大事项公告,需同步公告减持进展
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未实施减持或未实施完毕的,减持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股份变动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证监会《董监高电动规则)十二)
离任董监高
禁止转让时间(《董监高变动规则》四)
***届满前离职
半年内不得减持
***届满
半年内不得减持
科创板首发股份(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4.3)
上市时未盈利的,实现盈利前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包括核心技术人员
盈利后,可自当年年报披露后次日减持
核心技术人员(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4.5)
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减持数量(上15号十五,深18号十)
按原任职期间,在届满期间内及届满后半年内,每年不得超过25%
减持信披
无信披要求
特定股份股东
普通5%以下股东
禁止转让时间
股票上市1年内
突击入股股东
上市申报前6个月通过增发突击入股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五)3)
工商登记后36个月不得转让
科创板老股东参与不适用
上市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三)
取得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上市申报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五)3)
上市后36个月不得减持
科创板不适用
集中竞价:90天≤总股本1%(证监会《减持办法》十二)
无需信披(上15号十、十一,深15号十一)
大宗交易:90天≤总股本2%(证监会《减持办法》十四)
无需信披(上15号十、十一,深15号十一)
受让方锁定6个月(证监会《减持办法》十四)
协议转让:总股本≥5%,价格参照大宗交易(上指引15号十四、深指引18号十五)
无需事前披露
受让方锁定6个月(证监会《减持办法》十三)
询价转让(双创板):≥1%
认购邀请书发出次一日,参与股东披露询价转让计划书
投资人6个月内禁止卖出
备案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高新)
禁止转让时间(上《创投基金减持特细则》七,深《创投基金减持特细则》五)
股票上市1年内
集中竞价(上《创投基金减持特细则》二,深《创投基金减持特细则》三)
投资期限0-36个月
90天(自然日,下同)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
投资期限36-48个月
60天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
投资期限48-60个月
30天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
投资期限60个月及以上
不受比例限制
大宗交易(上《创投基金减持特细则》三,深《创投基金减持特细则》四)
投资期限0-36个月
90天(自然日,下同)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
投资期限36-48个月
60天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
投资期限48-60个月
30天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
投资期限60个月及以上
不受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创投基金特别规定》二(四))
自投资额达到300万元或占比达到50%之日起算
投早、投小、投高新(满足任一,《创投基金特别规定》三)
早: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小:职工不超500人,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2亿元
高新:发行受理日已取得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企业证书
所有特定股东
询价转让(双创板):合计≥1%,价格不低于前20日均价70%
适用股份(上指引4号二、深指引16号二)
首发前股份
禁止转让情形
上指引15号不得减持情形(上指引4号五,较深交所更严格)
分红不达标、破净、破发(首发时的控股股东,上指引4号五、深指引16号七)
股份因司法冻结、质押等权利受限(上指引4号十一、深指引16号九)
董监高窗口期(上指引4号六,较深交所更严格)
信息披露
认购邀请书发出次1日,参与股东披露询价转让计划书(上指引4号二十三、深指引16号二十一)
询转价格确定次1日,披露提示性公告(上指引4号二十五、深指引16号二十三)
股份登记完成次1日,提交结果报告书、券商核查意见并披露(上指引4号二十六、深指引16号二十四、二十五)
投资人要求
投资人6个月内禁止卖出、不得融券、不适用特定股份(上指引4号二十一、深指引16号十九)
投资人不得为委托证券公司或股东的关联方(上指引4号八、深指引16号六)
是否不得向第一轮以外的投资者追加认购?(上指引4号十七、深指引16号十五)
如原股东无法转让或可转让份额不足的,其股份需要被剔除并重新确定转让结果(上指引4号十九、深指引16号十四)
协议转让:总股本≥5%,价格参照大宗交易(上指引15号十四、深指引18号十五)
无需事前披露
受让方锁定6个月(证监会《减持办法》十三)
股东配售(双创板):≥5%,价格不低于前20日均价70%, 配售股东协商确定(上指引4号三十一、深指引16号二十八)
适用股份(上指引15号十四、深指引16号二)
首发前股份
禁止转让情形(上指引4号三十,显著较深交所更严格)
上指引15号不得减持情形
分红不达标、破净、破发
股份因司法冻结、质押等权利受限
董监高窗口期
股份因司法冻结、质押等权利受限(上指引4号三十,深指引16号三十)
信息披露
股权登记日至少前1日,披露配售计划书和证券公司核查意见,确定配售股权登记日(上指引4号三十三、深指引16号二十九)
股份配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上指引4号三十五、深指引16号三十三)
股份配售变更登记完成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包含下列内容的配售结果报告书(上指引4号三十六、深指引16号三十四)
投资人要求
无锁定期限制
无禁止参与限制
配售申购日前,如原股东无法转让或可转让份额不足的,应当终止配售(上指引4号三十二、深指引16号三十)
其他股份减少情况
股东
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
减持股份的司法处置具体根据减持方式,适用监管规则(交易所《减持办法》十五)
非交易过户执行,参照协转,受让比例和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上15指引二十二,深18指引十六)
大股东股份被通过二级市场强制执行(交易所《减持办法》十五)
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但有相关违法、处罚,以及控股股东分红不达标、破净、破发的情况不得减持
大股东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交易所《减持办法》十六)
过入方、过出方合并判断大股东身份(上15指引十九,深18指引十七)
过出方、过入方在过户后,继续遵守大股东、控股股东相关规定
各方之间可商定减持额度分配,若无则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分配(上15指引十九,深18指引十七)
我理解过入方、过出方各自的一致行动人不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交易所《减持办法》二十、二十一,没有相关方的表述)
认购和申购ETF(上15指引二十三,深18指引十八)
遵守竞价减持规定
赠与导致减持(上15指引二十四,深18指引二十一)
参照协转,受让比例和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可交债换股(上15指引二十五,深18指引二十七)
遵守本指引规定?
董监高
通过二级市场强制执行(证监会《董监高变动规则》九)
收到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离婚(证监会《董监高变动规则》十)
过入方与过出方在***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持续共同遵守相关规定
不同股份减持顺序
二级市场减持(上15指引二十七,深18指引二十六)
在1%、2%的范围内
优先①特定股份②其他受90天1%、2%限制的股份
在1%、2%的范围外
优先不受限制的股份(所以2%首发+3%集中竞价的大股东,可以一把全减完?2%首发+3%集中竞价的大股东,可以一把减5%?)
协议转让减持(上15指引二十七,深18指引二十六)
优先不受1%、2%限制的股份
在1%、2%的范围外
优先不受限制的股份(所以2%首发+3%集中竞价的大股东,可以一把全减完?2%首发+3%集中竞价的大股东,可以一把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