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七章 人民警察法
公安专业知识 第三部分 法律基础 第七章人民警察法,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编辑于2025-02-05 13:08:46第七章 人民警察法
第一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义务
一、 人民警察的基本义务
A. 基本任务
1. 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两方面】
1|||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3.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4. 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5.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B. 法定职责
1.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 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补充:剩余刑期三个月下的短期有期徒刑、驱逐出境】
12.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C. 紧急职业责任
1.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D. 公益责任
1.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2.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3. 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4.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二、 人民警察的权限
A.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B. 依法强行带离现场、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
C. 盘问、检查;
1. 继续盘问条件
(1)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2. 盘问人的留置时间
(1) 一般12
派出所负责人
(2) 不超过24
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
(3) 最长48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4) 批准继续盘问,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
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5) 不批准继续盘问,应当立即释放
D. 使用武器和警械;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E. 依法优先使用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F. 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可以使用警绳、手铐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实施约束可以依法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在约束过程中应当以不伤害被约束人为原则,应当对被约束人加强监护,一旦约束的条件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G. 实行交通管制;
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H. 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侦查犯罪的需要
I. 实行现场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J. 使用警戒带
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三、 人民警察义务
A.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B.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C. 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D. 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一、 组织机构和职务序列制度
A. 人民警察的构成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B. 组织领导体制
1.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3.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
4. 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C. 人民警察机构设置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2.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D. 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
1. 警官职务
履行警务指挥职责
2. 警员职务
履行警务执行职责
3. 警务技术职务
从事警务技术工作
E. 公安机关的编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二、 警衔制度
A. 五等十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
1.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警监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2. 总警监、副总警监
3. 警监
一级警监
二级警监
三级警监
高级警官
4. 警督
一级警督
二级警督
三级警督
中级警官
5. 警司
一级警司
二级警司
三级警司
6. 警员
一级警员
二级警员
初级警官
B. 授予权限
1. 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
国务院总理
2. 三级警监、警督
公安部部长
3. 警司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4. 警员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5.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
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C. 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1. 晋升
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
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2. 保留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带;
3. 降级
人民警察违反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4. 取消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包括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三、 任职制度
A. 担任人民警察条件:
1. 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 身体健康;
5.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 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C.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
1.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 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3.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 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5.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四、 录用与考试培训制度
五、 考核、奖励和辞退制度
见第二部分 第八章 第四节
第三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
一、 法律保障
A.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1. 2018年12月7日通过,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153号)》
2. 主管机关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
(2)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受理调查相关民警的申请申诉,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3)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强化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法律保障。
B. 维护执法权威的情形【简单了解】
1. 受到暴力袭击的;
2. 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3. 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4. 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5. 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6. 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7. 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8. 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9. 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
10. 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C. 途径
1. 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民警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公安机关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D. 具体维护权威方式
1. 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 民警在执法执勤现场受到不法侵害的,民警及其所在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侵害并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指挥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指挥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同时通报警务督察部门。警务督察部门视情派员赴现场初步查明情况,协助控制事态,督促依法处置。
3. 公安机关应当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畅通机制,为负伤民警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4. 公安机关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时,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情况的复杂程度、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视情提前介入,加强审核把关,对案件定性、取证、处理等进行指导,确保案件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E. 民警执法责任
1.
(1) 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违法赔,合法补】【故意/重大过失可追偿】
(2)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公安机关不应当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分、处理。
(3)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行为事实、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客观评价民警行为性质,区分执法过错瑕疵、意外,依法依规作出责任认定。对于民警依法履职尽责,受主观认知、客观条件、外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行为或者出现的失误,以及民警非因故意违法违规履职,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与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民警的责任,或者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民警刑事责任的建议。
(4) 民警对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辞退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当事民警的陈述申辩,对事实、理由、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复核,认为处分、处理决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决定部门提供复核意见。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处理或者变相打击报复。
2.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1)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2)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3)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3. 人民警察依法行政,不受非法干扰。
4.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2) 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3)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4) 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5) 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人民警察的专用品由国家统一管理,为人民警察专用。
二、 社会保障
A. 《人民警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B. 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C.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三、 物质保障
四、 生活保障
A. 《人民警察法》第40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B. 《人民警察法》第41条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C.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四节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一、 执法过错定义
A. 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B. 执法瑕疵【不属于执法过错】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注意辨析
二、 执法过错责任认定
A.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B.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C. 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D.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E. 违反规定的程序 ,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F. 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和下级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上级承担责任。
三、 执法过错追究适用
A. 不予追究情形【无法控制的原因】
1. 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2. 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3. 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4. 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5. 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6. 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7. 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B. 从重追究
1. 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2. 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3. 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4. 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5.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C. 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情形
1. 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2.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3. 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4.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执法过错责任查处程序
A. 查处机关: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B. 认定机关:
各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的,可以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认定
C. 不服救济:
可以在收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实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义务
一、 人民警察的基本义务
A. 基本任务
1. 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两方面】
1|||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3.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4. 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5.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B. 法定职责
1.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 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补充:剩余刑期三个月下的短期有期徒刑、驱逐出境】
12.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C. 紧急职业责任
1.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D. 公益责任
1.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2.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3. 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4.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二、 人民警察的权限
A.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B. 依法强行带离现场、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
C. 盘问、检查;
1. 继续盘问条件
(1)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2. 盘问人的留置时间
(1) 一般12
派出所负责人
(2) 不超过24
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
(3) 最长48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4) 批准继续盘问,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
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5) 不批准继续盘问,应当立即释放
D. 使用武器和警械;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E. 依法优先使用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F. 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可以使用警绳、手铐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实施约束可以依法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在约束过程中应当以不伤害被约束人为原则,应当对被约束人加强监护,一旦约束的条件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G. 实行交通管制;
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H. 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侦查犯罪的需要
I. 实行现场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J. 使用警戒带
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三、 人民警察义务
A.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B.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C. 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D. 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一、 组织机构和职务序列制度
A. 人民警察的构成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B. 组织领导体制
1.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3.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
4. 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C. 人民警察机构设置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2.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D. 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
1. 警官职务
履行警务指挥职责
2. 警员职务
履行警务执行职责
3. 警务技术职务
从事警务技术工作
E. 公安机关的编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二、 警衔制度
A. 五等十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
1.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警监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2. 总警监、副总警监
3. 警监
一级警监
二级警监
三级警监
高级警官
4. 警督
一级警督
二级警督
三级警督
中级警官
5. 警司
一级警司
二级警司
三级警司
6. 警员
一级警员
二级警员
初级警官
B. 授予权限
1. 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
国务院总理
2. 三级警监、警督
公安部部长
3. 警司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4. 警员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5.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
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C. 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1. 晋升
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
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2. 保留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带;
3. 降级
人民警察违反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4. 取消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包括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三、 任职制度
A. 担任人民警察条件:
1. 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 身体健康;
5.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 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C.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
1.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 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3.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 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5.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四、 录用与考试培训制度
五、 考核、奖励和辞退制度
见第二部分 第八章 第四节
第三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
一、 法律保障
A.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1. 2018年12月7日通过,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153号)》
2. 主管机关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
(2)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受理调查相关民警的申请申诉,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3)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强化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法律保障。
B. 维护执法权威的情形【简单了解】
1. 受到暴力袭击的;
2. 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3. 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4. 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5. 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6. 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7. 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8. 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9. 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
10. 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C. 途径
1. 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民警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公安机关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D. 具体维护权威方式
1. 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 民警在执法执勤现场受到不法侵害的,民警及其所在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侵害并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指挥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指挥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同时通报警务督察部门。警务督察部门视情派员赴现场初步查明情况,协助控制事态,督促依法处置。
3. 公安机关应当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畅通机制,为负伤民警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4. 公安机关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时,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情况的复杂程度、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视情提前介入,加强审核把关,对案件定性、取证、处理等进行指导,确保案件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E. 民警执法责任
1.
(1) 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违法赔,合法补】【故意/重大过失可追偿】
(2)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公安机关不应当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分、处理。
(3)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行为事实、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客观评价民警行为性质,区分执法过错瑕疵、意外,依法依规作出责任认定。对于民警依法履职尽责,受主观认知、客观条件、外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行为或者出现的失误,以及民警非因故意违法违规履职,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与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民警的责任,或者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民警刑事责任的建议。
(4) 民警对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辞退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当事民警的陈述申辩,对事实、理由、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复核,认为处分、处理决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决定部门提供复核意见。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处理或者变相打击报复。
2.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1)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2)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3)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3. 人民警察依法行政,不受非法干扰。
4.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2) 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3)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4) 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5) 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人民警察的专用品由国家统一管理,为人民警察专用。
二、 社会保障
A. 《人民警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B. 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C.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三、 物质保障
四、 生活保障
A. 《人民警察法》第40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B. 《人民警察法》第41条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C.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四节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一、 执法过错定义
A. 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B. 执法瑕疵【不属于执法过错】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注意辨析
二、 执法过错责任认定
A.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B.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C. 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D.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E. 违反规定的程序 ,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F. 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和下级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上级承担责任。
三、 执法过错追究适用
A. 不予追究情形【无法控制的原因】
1. 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2. 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3. 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4. 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5. 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6. 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7. 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B. 从重追究
1. 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2. 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3. 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4. 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5.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C. 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情形
1. 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2.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3. 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4.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执法过错责任查处程序
A. 查处机关: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B. 认定机关:
各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的,可以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认定
C. 不服救济:
可以在收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实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