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g第六章 办理治安行政案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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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2-05 13:18:15g第六章 办理治安行政案件能力
一、 总则
A. 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
1.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1)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作出之日其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不向社会公开。
(2) 不得公开:
1||| 案件事实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的;
2||| 被行政处罚人、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
3|||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3)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3.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5.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二、 管辖
A.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原则规定);
【违法行为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违法行为属于“状态犯”的,则状态持续的地方也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例如,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应当属于“状态犯”,发现地公安机关就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管辖。
B.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卖淫、嫖娼、赌博、毒品只有违法行为地管辖
C.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主要违法行为地】
一人在不同地区有同一违法行为,其中主要违法行为地或者实施次数最多的地区;
一人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违法行为,其中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地;
共同违法案件中,主要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地区。
D. 特殊情况管辖
【网络违法】
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沾边即能管】
【行驶中的客车违法】
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单选】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多选】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境外赌博管辖】
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参与境外赌场赌博活动,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若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场赌博,赌博输赢结算地在国内的,由结算地公安机关管辖。
【管辖争议】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铁、交、民、林、海行政案件管辖分工】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三、 回避
A. 回避的法定情形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B. 回避的处理权限
1.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2.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3.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C. 实务问题
1. 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的回避应当由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决定
2. 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回避,由该派出所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D. 回避程序规定
1. 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2. 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
3.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
E. 回避三种形式
自行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出回避申猜的,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指令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
四、 证据
A. 种类
(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B. 特征:
1. 客观性;
客观真实存在
2. 关联性;
3. 合法性。
C. 非法证据排除
1.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D. 调取证据程序
1.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3. 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E. 调取证据要求
1. 物证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 书证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 电子数据
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
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F. 证人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G. 【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的证据转换问题】
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五、 特殊程序
A. 简易程序【当场决定】
1. 适用范围
(1)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2)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3) 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普通程序需要先扣押 经核实再收缴】
(4)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2. 简易程序处罚程序
(1) 表明执法身份;
【人民警察在身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执行公务时可以不出示公安机关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但违法行为人要求出示的,人民警察应当出示。】
(2) 收集证据;
(3)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申诉权、抗辩权;
(4) 听取申诉、抗辩;
(5) 现场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
(6) 当场收款的并交收据,未当场收缴,应当告知其去银行缴纳罚款。
3. 备案
(1)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2) 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 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B. 快速办理程序【48h】
1. 概念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2. 不适用情形:
(1) 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2) 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3) 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4) 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3. 流程
(1)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2)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3)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4. 快速办理程序的简化
文字记录减少: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5. 快速办理程序的决定
(1)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名确认。
(2)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3) 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 调查取证
A. 一般规定
1. 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3. 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4. 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6.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B. 基本要求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1警+1辅“】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C. 违法嫌疑人要进行安全检查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子以登记、保管、退还。
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D. 行政强制措施
1. 包括:
(1) 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2) 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2. 实施程序:
(1) 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刑事:
一定是县级以上
行政案件:
派出所就行
(2)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3)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程录音录像,已经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实质要素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3. 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 继续盘问
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5. 保护性约束措施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6. 恐怖主义活动约束措施
(1) 规定:
实施前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告知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出具决定书。
(2)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被约束人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约束人。
(3) 强制约束措施
1|||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2||| 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3|||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4|||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5||| 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6|||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E. 立案程序
A. 立案
1.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
属于本单位 管辖的
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的,制作《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并依法进行调查。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
部门负责人审批,接报案后二十四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有关案件材料,财物及其孳息、文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
不予立案。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并在《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中注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应当制作《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一式两份。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B. 保密义务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C. 程序转化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违法嫌疑的陈述申辩不能作为证据
D. 期限计算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E. 接受证据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一式三份),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F. 网上登记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
不用登记情形:
①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
②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不用网上登记。
七、 调查取证措施
询问
概念:
询问是办案民警为了揭露和证实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嫌疑人、受害人、其他证人进行面对面审查、访问调查的调查取证方法。
地点:
1. 违法嫌疑人
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2. 被侵害人、证人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时间:
8 24【行政拘留以上才可到24】
注:
讯问
12 24
继续盘问
12 24 48
传唤程序:【只针对违法嫌疑人】
1. 传唤证传唤【书面传唤】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传唤证:
违法嫌疑人填写被传唤到案时间和结束时间
知道带着目的去 必须书面传唤
2. 口头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人民警察填写
3. 强制传唤【只有行政案件】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刑事里只有拘传
4. 特殊人群
1.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检查
1.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2.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3.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疋。
4. 对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吸毒、从事恐怖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规定提取或者采集血液、尿液、毛发、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人身安全检查和当场检查时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不再提取、采集。
5.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6. 检查笔录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7. 其他程序规定
①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②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③实物检查时应该遵循人物分离、人物分查的原则。
鉴定
1.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2. 鉴定主体:
(1)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 公安机关必须鉴定的情形:
1||| 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2||| 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3|||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3. 被侵害人不配合伤情鉴定的处理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4. 【精神病鉴定】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5. 【电子数据鉴定】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新增)
6. 【价格鉴定】
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7. 鉴定结果有异议:
(1)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2)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8. 重新鉴定的情形
(1) 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 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 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7) 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检测
1. 吸毒检测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采集女性被检测人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对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2. 酒精测试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1.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2. 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3. 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4. 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重点)
辨认
1. 辨认主持者
辨认由二名以上办案人民警察主持
2. 辨认主体和对象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3. 准备辨认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4. 辨认要求
(1) 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或者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个别进行。(单独辨认原则)
(2) 人7物5照10 (混杂辨认原则)
(3) 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4)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证据保全
1. 扣押或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对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2. 查封
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二)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扣押扣留30+30【县级以上批准】
简易当场
快速办理48h
治安案件办案期限30+30【上一级批准】
除治安以外的行政案件90天
3. 抽样取证
①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②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③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④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4. 先行登记保存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
适用条件不同:
登记适用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而先行登记保存适用的是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并不一定是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批准权限不同:
登记无需批准,可由办案人民警察决定;
而先行登记保存则应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处理期限不同:
登记没有期限规定;
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法律后果不同:
登记并未限制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使用、转让或者处置登记的证据的权利;
而对由当事人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或者销毁。
5. 恐怖活动嫌疑人财产冻结
①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②作出冻结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恐怖活动嫌疑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决定书:
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2+1】自被冻结之日起二个月内,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恐怖活动嫌人,并说明理由。
6. 证据保全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不涉及财物退还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证据保全: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财产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
办案协作
A.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B. 传唤
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人民警察证
C. 检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
相关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人民警察证
D. 远程视频询问
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问、告知人的身份。
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询问、告知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询问、告知笔录经被询问、告知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或者电子签名笔录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
办案地公安机关负责询问、告知的人民警察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询问、告知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E. 办案委托
委托代为询问、辨认、处罚前告知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列出明确具体的询问、辨认、告知提纲,提供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和陪衬照片。
办案地公安机关承担责任
八、 听证程序【处罚决定做出之前】
A. 适用范围
1.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 较大数额罚款;
个人二千
单位一万
出境入境六千
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5.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6.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B. 实施
1.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主持人1名
组织听证
记录员一名
制作听证笔录
【必要时】听证员1—2名
协助听证主持人
2. 回避:
调查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
3. 不得因听证加重处罚
4.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C. 程序流程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査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9.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九、 行政处理决定
A. 时效
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增)
3.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B. 要求
应当责令 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C.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
1. 年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八周岁的人是完全负责任阶段
2. 精神状态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特殊人群的治安责任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4. 法定从轻情形【应当从轻减轻】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 法定从重情形
(1) 有较严重后果的:
(2)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刑事中是教唆不满18才算从重
(3)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第三次】
(5) 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D. 行政处罚执行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2. 合并执行(2018年修改)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重点)
3. 折抵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询问查证、继续盘问和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
4. 期限
(1)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原则)
(2)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3) 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4)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 身份不明处理方式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并贴附照片作出处理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E. 处罚前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告知。
逃跑
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可以作出决定。
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F. 处理决定
G.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入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H. 行政拘留处罚
1. 决定主体
(1)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2. 不送拘留所执行(重点)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
(3) 七十周岁以上的;
(4) 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3. 人大代表特殊程序
(1)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2) 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决定的公安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4. 通知事项
(1)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2)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在地公安派出所。
(3)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决定书中注明。
十、 治安调解
A. 概念:
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B.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1. 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2.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的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3. 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C. 不适用调解处理的:
1. 雇凶伤害他人的;
2. 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3.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4. 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5. 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D. 法律后果
1. 调解成功,不处罚
2. 调解失败,不履行,继续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 办案期限
1. 从调解未达成协议
2. 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计算
F. 调解程序
1.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2.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3.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4.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多两次】
5.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G. 调解协议
1.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2.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H. 当场调解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I. 实际工作
1. 在调解前,要对案件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以取得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
2. 是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3. 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进行法律宣传。明确告知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依法履行调解协议及调解未达成协议、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等。
4. 是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态度和意见。
5. 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说服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
6. 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十一、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1. 妥善保管义务
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2. 专门保管和建立涉案电子台账
(1)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
(2) 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侵害人的涉案财物,可以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3)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公安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和办案部门应当建立电子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
3. 涉案财物的移交和调用程序【24h】
(1)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查封、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情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在异地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2) 对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3) 因询问、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办案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调用涉案财物,并及时归还。
4. 涉案财务处理
(1) 收缴:【非法财务】
1|||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2||| 赌具和赌资;
【赌资,是指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得款物。《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3||| 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4||| 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5||| 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6||| 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但应当在证据保全文书中注明处理情况【新增】。
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治安】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7|||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2) 扣押、收缴、追缴:
1||| 扣押是临时性的措施,一般都有期限限制,公安机关扣押财物后,经过调查核实,如证实该财务属于非法财务或者违法所得,可以依法收缴或者追缴;
2||| 如证实该财物不属于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则应当退还被侵害人,而不得收缴或者追缴。
3||| 收缴和追缴是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性措施,公安机关只有对经过调查核实,确实属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才能依法予以收缴或者追缴。
(3) 收缴和追缴的权限
1||| 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2||| 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4)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务的处理
1|||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2|||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 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4||| 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5) 期限: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十二、 执行
1. 概念:
治安处罚决定的执行,是指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后,依法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使处罚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2. 原则:
(1) 谁决定谁执行原则。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执行;
(2) 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强制执行原则。若被处罚人拒绝或逃避执行,可采取必要措施强制执行。
(4) 罚缴分离原则。
3. 种类:
(1) 自行履行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 催告
1||| 公安机关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必经程序】
2||| 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被处理人;
3||| 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 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和方式;
b.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c. 被处理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 被处理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3) 强制履行(公安机关强制履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1||| 经催告,被处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a. 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 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c.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d.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3|||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公安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执行协议应当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4) 代履行
a. 含义:
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时,公安机关决定由他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执行方式。
b. 适用条件:
I. 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
II. 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
c. 程序
主体公安机关或者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程序
d. 实施主体:
①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及代履行人;
②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③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④代履行完毕,公安机关到场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 立即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理道路的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立即代履行不需要催告。
(5)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公安机关应当催告被处理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处理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中止强制执行
a. 当事人暂无履行能力的;
b.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c. 执行可能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的;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4||| 终结强制执行
a.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b.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c. 执行标的灭失的;
d. 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的;
5||| 执行错误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4. 罚款的执行
(1) 原则
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2) 自行缴纳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 当场收缴
1|||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2||| 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3|||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4|||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5||| 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6||| 【两日内】
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 强制执行
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
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 暂缓或分期缴纳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5. 行政拘留的执行
(1) 直接执行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异地】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2) 行政拘留与社区戒毒和强制戒毒的执行
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由拘留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
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行政拘留决定机关可以直接将被行政拘留人送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
(3)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1||| 申请: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2|||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3||| 不批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a.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b. 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c. 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4||| 罚款:
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5||| 规定
a. 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c.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d. 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6|||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7||| 决定时限:
收到之时起24小时内
8||| 担保人:
a. 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取保候审:住处和收入
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b. 义务:
保证被担保人遵守相应法律规定;
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9||| 退还、没收保证金以及救济
a. 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b.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c.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取保候审:同级复议,升级复核】
十三、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A.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解决途径
违法行为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办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保存有关证据,并尽快将有关情况层报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商请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处理。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B. 限期出境的适用条件、决定机关、执行方式和期限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可以限期出境:
(一)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
对外国人决定限期出境的,应当规定外国人离境的期限,注销其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限期出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C. 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和不准入境期限
1. 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境入境管理,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承办的公安机关可以层报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公安部作出的驱逐出境决定为最终决定,由承办机关宣布并执行。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2. 对外国人处以贸款或者行政拘留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应当于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执行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D. 通知外国使、领馆
1. 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的决定后,决定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2.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3. 当事人要求不通知使馆、领馆,且我国与当事人国籍国未签署双边协议规定必须通知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请求。
4. 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E. 涉外案件办理要求
1. 原 则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互利原则。
2. 国籍确认
对外国人国籍的确认,以其入境时有效证件上所表明的国籍为准;国籍有疑问或者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对无法查明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按照其自报的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对待。
3. 翻 译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使用汉语。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其个人承担。
F. 外国人拘留审查
1.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
(1) 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2) 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3) 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4) 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2.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
3. 【30.60】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G. 限制活动范围
1.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1) 患有严重疾病的;
(2)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3) 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4)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2.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十四、 案件终结
A. 结案的情形
1.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2. 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3. 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4.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5. 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B. 终止案调查【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
1. 没有违法事实的;
2. 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 【调查过程中】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 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5.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C. 建立行政案件案卷
1.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2. 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
(2) 证据材料;
(3) 决定文书;
(4) 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
十五、 期间和送达
A. 期间: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B. 送达法律文书:
规定:
简易程序:
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
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方式:
首先采取直接送达交给受送达人本人;
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
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