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f第五章 应急处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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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2-05 13:17:39f第五章 应急处突能力
第一节 事态研判
一、 突发事件分类:
1. 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 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 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 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二、 突发事件分级预警:
1. Ⅰ级(特别重大)
红色预警标识
2. Ⅱ级(重大)
橙色预警标识
3. Ⅲ级(较大)
黄色预警标识
4. Ⅳ级(一般)
蓝色预警标识
三、 领导职责:
1.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2.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其应对管理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共同负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根据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协同应对机制。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4.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 应急预案体系:
1.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备案。
3.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4.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对应急预案作出修订。
第二节 快速反应
一、 【三级、四级】警报:
1. 启动应急预案
2.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无实质性活动
二、 【一级、二级】:
1.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实际活动
9. 此外,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第三节 合理处置
一、 应对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 警戒线设置
1. 对应急现场,应从其核心现场开始,向外设置多层警戒,一般做法是设置两层以上,由内到外,由高密度向低密度布置警戒人员。
2. 一般而言,分为内围警戒线(核心区)和外围警戒线(处置区)
3. 内围警戒线要圈定事故或事件的核心区域,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划定事件发生和产生破坏影响的集中区域,在核心区域内一般只允许医疗救护人员、警察、消防人员、应急专家或专业的应急人员进入,并成立现场控制小组,组织开展各项控制和救助工作。
4. 外围警戒线的划定以满足救援处置工作的需求为主要考虑因素,为保证安全,大量的应急救援工作是在内围警戒线之外开展的。因此,外围警戒线是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空间,无关人员,包括媒体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进入此区域。
5.
三、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
1.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 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 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 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 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 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11.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四、 社会安全事件
1. 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 紧急征用
给予补偿
六、 事后恢复与重建
1.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电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能源、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水利、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七、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
1. 界定:
是指由具有共同目标和利益的社会群体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的冲突行为。
2. 领导体制: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跨地区发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负曾
3. 处置原则:
(1) 预防为主
公安机关应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影响稳定的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2) 统一领导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要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平息事态,又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3) 三慎原则
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贻误战机,使事态扩大。处置群体性事件一线民警禁止携带、使用致命性武器。
(4) 教育疏导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对现场群众以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为主,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防止发生流血冲突。
(5) 依法果断处置
对有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尽快平息事态
4.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任务:
(1) 掌握社会不稳定情况和群体性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2) 深入了解事件起因、规模、人员构成、发生区域、表现形式、激烈程度和群众的要求等具体情况,准确研判事件性质、发展态势和处置时机,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和建议,报告党委、政府决策.
(3)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4) 适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5) 掌握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和非法组织以及敌对分子插手情况及时固定证据,依法适时打击处理。
5.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管制措施:
(1) 封闭现场和相关区域;
(2) 设置警戒带、隔离设施等,划定警戒区和新闻采访区,隔离围观人员;
(3) 实施区域性交通管制;
(4) 守护重点目标;
(5) 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6. 强制性措施:
(1) 发布命令或者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人群,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2) 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或者袭击人民警察、强行冲越警戒线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使用警棍、盾牌、泪弹、高压水枪防暴枪等必要的驱逐性或者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使用警械前,现场民警应当以广播、举牌等方式明确告知聚集群众,并将告知方式以适当形式记录在案;使用警械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 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应当选择有利时机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4) 对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单位、卧轨拦截列车、阻断交通干线、聚众滋事械斗等情况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制止,并选择有利时机将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5) 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7. 警力调动权限
(1) 调动100人以下,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2) 调动100-300人,地市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3) 调动300人以上,省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公安部备案
(4) 跨区域调动,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8. 一、二、三线警力
(1) 一线警力
主要担负现场秩序的维护和控制任务。根据指令,穿插隔离参与者,强制带离挑头闹事者,对超过时限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实施强行驱散。
(2) 二线警力
担任外围警戒任务。主要负责设立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拦截清理围观者,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证件,检查嫌疑人员携带的物品,检查并禁止未经批准进入现场录音、录像、拍照、采访等人员。要严密群体性事件现场管控,严防不法分子混入进行捣乱破坏。
(3) 三线警力
为机动应急力量,主要是根据指令执行紧急救援、驱散人群、制服犯罪等特殊任务。
9. 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情形:
(1) 集会、游行、示威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未发生行凶、非法拘禁、打砸抢行为;
(2) 聚众上访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 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聚众现场尚未危害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的;
(4) 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尚未激化,可化解的群体性事件。
10. 动用警力强行处置的情形:
(1) 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进行集会游行、示威;集会、游行、示威中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聚众上访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 邪教等非法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4) 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或单位;
(5)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