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八章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专业知识 第三部分 法律基础 第八章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编辑于2025-02-05 13:09:31第八章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A. 第一节 行政处罚法
一、 总则
A. 定义:
行政机关【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B. 原则:
1. 处罚法定原则
(1) 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2) 处罚设定权法定;
1||| 法律: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3|||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中、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4|||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 地方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主体法定;
(4) 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2. 处罚公正原则
(1) 过罚相当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1|||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行政管理目的;
2||| 执法者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当事人;
3|||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4||| 行政处罚行为要符合理性。
5||| 行政处罚不能违背常理,不能违背共同道德和价值。
3. 处罚公开原则
(1) 行政处罚依据必须公开
1||| 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事前向社会公开;
2||| 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向被处罚人公开。
(2) 行政处罚程序必须公开
1||| 表明身份制度;
2||| 告知制度;
3||| 申辩制度;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4||| 听证制度。
(3) 行政处罚结果必须公开
1|||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2|||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 以教为主,寓教于罚。所谓教育,主要是指法制教育。处罚也是一种教育其目的是通过处罚促使违法者幡然醒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所以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2) 教育多数,处罚少数。
(3) 当罚则罚,罚如其分。
处罚的目的是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
5. 权利保障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1) 获得通知权;
(2) 陈述权和申辩权;
(3) 申请权
1||| 申请听证权;
2||| 申请回避权;
3||| 申请处罚变更权。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4) 救济权
1||| 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
3||| 申请国家赔偿
6. 一事不再罚原则
(1) 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2)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如果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的内容是罚款,则只能罚款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执照或者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是不能再次做出罚款处罚;
(3)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机关可以同时并处两种处罚,这种并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7. 职能分离原则
(1) 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
(2) 行政处罚的调查和检查人员与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
(3) 作出罚款机关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关相分离;
(4) 行政处罚如果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二、 种类和设定
种类:
冻结存款汇款 是行政强制措施
1. 警告、通报批评;
2.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 行政拘留;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 实施机关
1. 一般规定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 限制人身自由
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3. 经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4.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 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2) 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3) 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4) 书面委托,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5)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 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新增)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四、 管辖与适用
A. 管辖
1. 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级别管辖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行政处罚权下放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4. 管辖权争议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B. 适用
1. 年龄
(1)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精神状态
(1)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不是引诱)实施违法行为的;
(3)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不予处罚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5. 处罚无效
(1)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2)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6. 追究时效
(1)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新增)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 期限:
(1) 立案之日起 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简易程序
当场
(3) 快速办理
48h
(4) 治安案件普通
30+30
(5) 其他行政案件
90
8. 折抵刑罚
(1)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2)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3)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
五、 决定
1.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事实规定
(1)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2)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3)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 突发事件处罚规定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3. 处罚规定
(1) 公开原则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7日内】。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2) 保密原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 处罚前告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简易程序、快速办理可以口头,普通程序必须书面】
4. 证据
(1)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5. 简易程序
(1) 适用简易程序情形: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 出示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备案。
6. 听证程序
(1) 适用情形
1||| 较大数额罚款;
2|||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个人2000,单位一万,出入境6000
3|||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 程序流程: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9|||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规定,作出决定。
六、 执行【不少于两人(具有执法资格)】
1. 自行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 暂缓或分期缴纳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3. 罚缴分离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4. 当场收缴罚款
(1) 适用
一百元以下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当事人提出
可当场收缴
(2) 程序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5. 强制执行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3) 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6. 申请救济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B. 第二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 概述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训。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
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住。
二、 种类和适用
种类:
1. 警告: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谴责和告诫,指出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不得再犯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
【警告由公安机关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宣布并交给本人,不可以进行口头警告。口头警告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批评教育措施】
2. 罚款:
罚款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对于500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3.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一般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最长期限为不超过二十日。拘留的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4.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适用对象仅限于吊销依照国家规定由公安机关发放的【例如特种行业】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5.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对象: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只能附加适用
适用:
1. 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1)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2)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与刑事一样】
(3)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2. 减轻处罚适用问题
(1) 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2) 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3) 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4) 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直接减拘留】
三、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A. 行为:
1. 扰乱公共秩序
(1) 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2) 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3) 破坏选举秩序;
(4)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秩序;
(5) 以动、谎报险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者扬言实施危险行为等形式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
(6)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产生的有害干扰;
(7) 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等。
2.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2)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
(3) 盗窃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
(4) 妨害国(边)境管理的行为;
(5) 妨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6) 妨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7) 违法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
(8) 违法施工行为;
(9)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3.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1)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
(2)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査身体;
(3)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冒犯性乞讨、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猥亵他人、虐待、遗弃、强迫交易、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等。
4.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1) 妨害公务的行为;
(2) 违反社会团体管理秩序的行为;
(3) 妨害社会风化的行为;
(4) 违反国家文物管理的行为;
(5) 违反旅馆业、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行为;
(6) 违反出入境和国(边)境管理的行为等。
B. 常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 【扰乱单位秩序】
是指故意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不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第六条第1款】
单位职工对内部利益分配、岗位调整等问题的处理不满而采取过激行为,通过说服教育,及时劝阻的,不应处罚。但如果屡教不改,经常扰乱滋事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是指组织、纠集多人(3人以上)实施扰乱单位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实施本行为的,对首要分子进行处罚。
首要分子
是指在聚众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人员。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考罪名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4.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5.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 【寻衅滋事】
(1) 这是指故意在公共场所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 行为:
1||| 结伙斗殴的;
2||| 追逐、拦截他人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3) 与殴打他人、侮辱他人等行为的主要区别:
1||| 侵犯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
公共秩序
殴打侮辱:
特定对象人身权利。
2||| 实施行为的方式不同:
寻衅滋事:
本行为一般采取3人以上结成团伙打群架行为方式,或者采取在公共场所故意起哄、强拿硬要、无理取闹等行为方式;
侮辱殴打:
后者使用拳打脚踢殴打他人,或者在可能使众多的人了解的情况下,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方式。
(4) 与故意伤害行为的区别
1||| 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
本行为的动机往往是无端寻衅,打人取乐、发泄,显示威风,藐视法律,因此其侵犯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
故意伤害:
而后者一般产生于具体的事由或恩怨伤害的对象多数是特定的人;
2||| 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故意伤害:
后者侵犯的客体责任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5) 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
1||| 殴打他人:
是指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只要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可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这是指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等方法实施伤害的行为。只要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 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的主要区别:
故意伤害行为采用的是殴打以外的其他行为方式,而殴打他人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
4||| 加重情形:
a.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b.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c.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7. 【强迫交易】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8.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威胁人身安全】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侮辱、诽谤】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诬告陷害】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侵犯隐私】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9. 【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不适用快速办理】拘留。
10. 【虐待家庭成员和遗弃被扶养人】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1. 【卖淫、嫖娼、拉客招嫖】
(1)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 界定:
1||| 卖淫是指男性或者女性以获取金钱、财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发生非法性关系的行为。
2||| 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理。对于前一种行为,从轻处罚。
3||| 嫖娼是指以淫乐为目的,以给付财物为条件与卖淫者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认定本行为应注意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这是其与通奸、“包二奶”等行为的重要区别。
(5)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1||| 引诱他人卖淫。
这是指使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做诱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采用其他手段拉拢、勾引、怂恿、诱惑、唆使他人卖淫。
2||| 容留他人卖淫。
这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这里的场所,不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以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者嫖客之情实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容留他人卖淫,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或者临时的。容留他人卖淫有无获利,也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3||| 介绍他人卖淫
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客。
4||| 拉客招嫖行为和介绍卖淫行为的区别
行为主体不同【本质区别】
拉客招嫖行为的主体是卖淫者本人;
而介绍卖淫者的主体是卖淫嫖娼、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
行为场所不同。
拉客招嫖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
而介绍卖淫行为的场所不限。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 【传播性病罪】
1|||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1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1)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 【阻碍执行职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是指行为人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侮辱、拉扯、撕毁封条拒不接受检查等方法,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该阻碍行为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行为。
(3)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 相关:
1|||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a.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b. 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c.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d. 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e. 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f.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袭警罪】
a.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妨害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3. 【涉毒类治安管理处罚】
(1) 【非法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 【向他人提供毒品】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 【吸毒】
吸食、注射毒品的;
(4)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物品、精神物品】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 【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不适用快速办理】
(6)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7)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8)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14. 【赌博治安管理处罚】
【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赌博罪】
抽头5000
赌资五万以上
参赌20人以上
10人以上境外
赌资【收缴】
15.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只能是】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不适用快速办理】
16. 旅馆业相关: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嫌疑人不需处罚】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7. 出租房屋相关: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将房屋出租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8. 饲养动物相关: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伤害)。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C.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新修改)
一、 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制度。
二、 原则
1.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三、 调解
1.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2.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 人员
1. 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2.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
五、 行政复议申请【无需背】: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六、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5. 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司法行为
6. 公安机关作出的没有法治强制约束力的行为
七、 附带审查
1. 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2. 文件:
(1) 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八、 行政复议参加人
1. 申请人
(1)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 被申请人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
3. 第三人
(1)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九、 申请期限
1. 60内。
2.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十、 受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双60
十一、 行政复议前置【先复议再诉讼】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简易程序】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二、 行政复议管辖:
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1) 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 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4) 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3.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4.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即市公安局下的区公安分局既可以找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找区人民政府
5. 国务院部门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1) 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 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 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找部门
(4)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二选一都是最终裁决】
6. 对海关、全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0. 总结:
十三、 流程:
十四、 简易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2、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3、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4、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书面审理】
十五、 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十六、 证据
1. 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1)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2) 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3)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3.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4.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十七、 听证
1.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2.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3.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十八、 决定
1. 变更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2)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3)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4)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2. 确认违法
(1) 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 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3) 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4) 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5)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3. 撤销
(1) 主要事实不清、还据不足
(2) 违反法定程序
(3) 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4)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4. 确认无效
(1)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 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5. 限期履行
6. 维持该行政行为
7. 重新作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十九、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二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十一、 不得收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60日内申请复议
行政复安机关审查立案 (5日内)
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5日内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届满之日即视为受理
送达复议申请书给被申请人【普通程序7日内/简易程序3日内】
逾期不作答复,视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行政机关做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普通程序10日内/简易程序5日内】
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答复材料
复议机关进行审理
作出复议决定【普通程序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简易程序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送达复议决定书
7.驳回申请
6.维持
5.确认无效
4.限期履行
3.确认违法
2.撤销或部分撤销
1.变更
组织听证【案件重大、疑难、复杂】
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