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二章 组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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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知识 第四部分 业务能力 第四章 公安勤务能力,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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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节 概述
一、 公安机关机构构成
A.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C. 专门公安机关
是指国家在某些专门行业部门设置的公安机关,接受所在部门党委政府和本系统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公安机关的指导。专门公安机关包括铁路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公安机关、民航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海关公安机关,简称“铁交民林海”
D. 2018体制改革
二、 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体制
A. 公安机关领导体制:
首长负责制
B. 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二节 公安机关设置
一、 地方公安机关的设置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二、 内部机构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三节 人民警察职务
一、 警官职务【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
综合管理类
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到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执法勤务类
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二、 警员职务【履行警务执行职责】
综合管理类
巡视员(一级、二级)、调研员(一到四级)、主任科员(一到四级)、科员(一级、二级)
执法勤务类
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三、 警务技术职务
四、 最新改革方案
一级警务专员、二级警务专员;
一级高级警长、二级高级警长、三级高级警长、四级高级警长;
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
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五、 干部的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四节 编制和经费
一、 编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二、 聘任制:
第五节 人民警察管理
一、 录用制度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录用制度。
公安部机关及其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直属机构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录用工作。
二、 录用条件
三、 程序原则
四、 考核内容
五、 考核结果
六、 教育训练种类
七、 奖励类别、对象和等级
八、 惩处方式
九、 警衔制度
见第二部分第八章
十、 退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