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四章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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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5-02-05 13:14:00第十四章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节 概述
一、 娱乐场所定义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二、 管理机构
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B.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C.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二节 相关规定
一、 经营人员要求
A.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B.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黄赌毒黑+洗钱】
1. 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 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 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 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D. 营业地点
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 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 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 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 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 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二、 禁止规定
A.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1.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3.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7.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8. 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B.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1. 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3.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4. 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5. 赌博;
6. 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7. 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 营业规定
1.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2.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3.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4.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5.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6.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7.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8.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9.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10.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11.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12.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13.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兰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
14.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15.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16.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17.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四、 检查过程中警务技能:
A. 盘问可疑人员时,应当做到:
1. 与被盘问人保持1.5米以上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街面;
2. 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3. 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问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4. 对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至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公安派出所民警解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按照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B. 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做到:
1. 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2. 对携带或者可能携带凶器、武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和武器,然后依法扣押。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戒具,然后进行检查。
3. 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车等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
C.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1. 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2. 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另一人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3. 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防止有爆炸、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4. 自上而下按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5. 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6. 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D.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E.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
F.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
1.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2. 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
3.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G. 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经娱乐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娱乐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H. 公众有权查阅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记录,公安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I. 【第七十八条】公安派出所民警执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对行业、场所、单位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随时检查,认真查处;
2. 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
3. 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检查,应当在公安派出所统一安排下由两名以上民警共同进行;
4. 检查时应当尊重从业人员和顾客,从检查身份证件入手,除有违法犯罪嫌疑外,不得进行人身检查;
5. 对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尽快带离现场;
6. 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办理法律手续,开具单据;
7. 日常检查应当注意发现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公共设施的安全情况及改造、变动情况,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应当列出隐患内容,通知有关部门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J. 其他规定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