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 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工作程序见附件 2)和远程评审(远程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 3)。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 [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见附件 4]。
本条是对资质认定一般程序技术评审方式的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技术评审的方式包括:现场评审、书面审查和远程评审。其中,远程评审是 2021 年新增评审方式, 其不受场地限制,方式更加灵活,可以有效节约行政成本, 是传统评审方式的有益补充。远程评审工作程序旨在明确远程评审的软硬件要求及相关流程,为远程评审方式的有效实施和用提供指导。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现场评审方式的适用情形与要求的规定。用现场评审方式实施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应当严格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现场评审工作程序》(《准则》附件 1)规定的工作流程开展现场评审, 并在评审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书面审查方式适用情形与要求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参数扩项, 一般应进行现场评审。以书面审查作为评审方式仅限检验检测机构已具备同类方法检测资质,且仅申请少量参数扩项的情形。
第十七条 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 无法前往现场评审;(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质量管理体系, 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四)现场评审后需要进行复核, 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本条是对远程评审方式的适用情形与要求的规定。新冠疫情期间, 远程评审作为无法开展现场评审的临时性补救措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远程评审将信息通信技术应用于资质认定评审活动,在特定的情况下, 既解决了不到现场无法完成评审活动的问题,也满足了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需求,是对资质认定评审方式的有益补充。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远程评审固化为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方式资质认定部门在组织开展技术评审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进一步优化评审流程、提高评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但远程评审对软硬件设备、人员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资质认定部门应在与检验检测机构、评审人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告知承诺程序核查表见附件 4)。告知承诺的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条文释义]
本条是告知承诺核查程序要求的规定。告知承诺许可对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了流程再造, 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承诺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再于 3 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内容和流程可参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并根据相应结论,由核查组通知申请人整改, 或者向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撤销相应许可事项的建议。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告知承诺现场核查要求的规定, 具体可参照《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对于核查结论为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或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条是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的评审行为的规定。其中,公职人员参加评审活动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国认实[2016]33 号)同时废止。条文释义]